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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风险防范探析

2023-06-08郭秋利,尹欢

黄金 2023年5期
关键词:合规管理风险防范国有企业

郭秋利,尹欢

摘要:部分国有企业为完成营业收入和经营利润等考核指标,从事融资性贸易,导致发生法律风险事件,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损失。介绍了融资性贸易的内涵及典型贸易模式,分析了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的法律风险,提出了进一步完善贸易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管控措施、落实管控责任等建议,以期为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风险防范;虚假贸易;合规管理

中图分类号:TD-9文章编号:1001-1277(2023)05-0004-04

文献标志码:Adoi:10.11792/hj20230502

当前国际局势动荡、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全球经济衰退风险加大,企业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复杂、严峻,保持国有企业稳健发展对于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从历史角度看,为促进境内外贸易发展,国家长期支持并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多元化贸易融资产品。但近年来,融资性贸易屡禁不止,部分国有企业也牵涉其中,实质上充当了资金短缺企业的融资工具。本文介绍了融资性贸易及其贸易模式,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提示主要法律风险,并结合行业合规经验,提出相关防范建议。

1融资性贸易

1.1定义

传统贸易融资是在贸易结算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是银行为贸易双方提供的,基于商品交易中的优质动产(货物或者货权)、应收账款等财产权益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是企业在贸易过程中运用各种贸易手段和金融工具、担保工具增加现金流量的融资方式[1]。究其根本,贸易融资是商业银行基于企业之间的真实贸易背景而提供的短期信贷产品。

融资性贸易特指企业之间以货物买卖形式开展的资金借贷活动,采购方与销售方均为贸易企业,不存在提供融资服务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且贸易各方开展贸易的真实意图是为了进行企业间资金拆借。融资性贸易本质上是一种虚假贸易,交易双方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在交易链条上开展的无商业实质经营业务[2]。采取的手段往往是“预付全款或大部分货款,延期供货或延后提货”“走单走票不走货”“根据垫付货款金额按日收取固定比例的代理费”“违约责任利息化”等[3]。

融资性贸易最初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对于此类贸易行为的禁止性描述多出自国资监管机构的政策文件。自2018年,此类名词才正式出现在部门规章中,但法律并没有对其构成要件进行明确界定。出于保障国有资产经营性安全、加强国资国企管理、强化各类风险防控的多元价值追求,相较于司法违法性认定的最低标准,国资监管机构出台的系列规范性文件表明其对融资性贸易持“零容忍”及从严监管的态度。因此,从国资监管的角度,融资性贸易的范围可能更广,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引导国有企业回归实体经济、专注主业发展、培育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也可有效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1.2贸易模式

融资性贸易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比较典型的模式有托盘贸易、循环有货型贸易和循环无货型贸易等3种。

1)托盘贸易。通常由托盘方(即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企业)分别与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签订购销合同,然后托盘方以向上游预付全款或大部分货款的方式采购大宗商品,通过货权凭证拟制交付或者委托交付等方式,商品由上游供应商直接交付给下游客户,同时托盘方给予下游客户一定的信用账期,从而为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便利。在整个贸易过程中,托盘方没有实际控制货物,也无意愿参与货物实际流向管理,其关注的重点在于以何种方式收取融资成本,如代理费、固定费率价差、违约责任等。

2)循环有货型贸易。其是指垫资方分别与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签订购销合同,货物由上游通过中间方流转至下游,但上下游企业可能由同一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某种关联。这种贸易模式下,存在货物的实际流转,但基于上下游企业的特殊关系,实际是货物自买自卖使整个贸易链条形成闭环,即通常所说的“空转”。在某种意义上,垫资方暂时占有或者享有货物所有权可以被视为一种货物质押担保或者货物让与担保,用以对冲自身的资金风险敞口。

3)循环无货型贸易。与循环有货型贸易模式相似,差异在于循环无货型贸易模式中贸易各方不进行实际货物流转,仅以相互出具提货单、收货单、货权转移证明等单据的方式确认收货,实质上并无货物存在,即通常所说的“走单走票不走货”。在宏观经济形势持续下行期,若资金融入方资金链断裂,往往导致参与虚假贸易型融资充当“托盘侠”的国有企业资金无法回收,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严重危及企业和资产安全。

当然,实践中也存在没有融资性质的、主要为虚增收入而开展的“空转”“走单”类贸易业务,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内。

2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风险

融資性贸易的花样层出不穷,究其根源在于长期以来国家行政、司法对于民间借贷的限制性规定。目前,中国法律对于非自有闲置资金放贷和职业放贷仍持否定态度。实践中,少数国有企业利用其具有便利获取银行贷款、资金充裕等优势,在未经监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借助大宗商品贸易形式,以托盘贸易、循环贸易等隐蔽方式长期、多次、经营性从事资金借贷业务,以贸易之名行融资之实,赚取借款利差,行为实质属于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逃避国家金融管制,扰乱金融秩序。这种业务模式,一方面可以在短期内迅速增加资金提供方的营业收入并伴有稳定的低利润回报,客观上解决了国有企业绩效考核问题;另一方面也解决了融资困难企业资金链供应紧张问题。但是,该类贸易模式触及监管红线、涉足法律禁区,所带来的货权、资金、税务、法律法规和战略发展方面的风险及危害巨大。

融资性贸易会产生民事和刑事两大方面的法律风险及责任。①民事责任风险。由于融资性贸易不符合正常的贸易逻辑与规则,名义法律关系与实质法律关系不一致(民法上称之为虚假表示与隐匿行为),贸易链上下游企业一旦发生纠纷诉诸法律,根据商法外观主义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此类贸易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名为买卖、实为借贷。一旦名义法律关系即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其从属的担保合同、保证合同等担保法律关系因不具有独立性亦存在被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②刑事责任风险。在此类贸易中,一旦发生实际债务人资金链断裂、逃废债或涉及合同诈骗等情形,则会导致国有企业遭受重大损失。此外,若国有企业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存在严重不负责任、失职渎职等情形,则其有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滥用职权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并以此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国有企业参与融资性贸易很可能面临刑民交叉风险,轻则需要承担民事责任,重则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4]。

3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风险防范措施

国有企业应充分认识融资性贸易的法律风险,进一步增强风险意识,强化防控措施,落实管控责任。

3.1增强风险意识

在全球化背景下,加强依法合规管理刻不容缓,国有企业必须要守住合法合规工作底线、不逾越红线,牢固树立风险防控意识。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合规意识,是决定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成效的首要前提和决定因素。因此,强化国有企业负责人法治思维、合规意识应作为合规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重中之重,狠抓落实。一是构建科学合理的合规管理体系,加强重大问题各层级把握方向、管理大局的前置建设,强化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责任与担当,设置与业务独立的管理人员分管合规管理工作,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业人员,筑牢合规管理“三道防线”;二是树立正确的经营业绩观,制定科学合理的战略发展经营管理目标,不能单纯追求营业收入与利润的考核,应立足企业长远发展,结合风险防控考核指标,引导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加强合规管理、培育核心竞争力、适应新常态;三是建立权责清晰、统一规范、系统高效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与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定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及时追责问责,充分发挥责任追究的警示和震慑作用,形成强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3.2强化防控措施

国有企业从事大宗商品贸易,严禁开展融资性贸易,应注意强化合规管理,完善内部控制,规范业务流程,有效防范风险,切实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1)强化合作方资信调查。健全完善客户准入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在开展业务前加强资信调查,严格按照客户准入标准引进合作伙伴。资信调查应详尽,不仅要通过现场走访了解合作方,包括注册资本、高管信息、股东背景、资产状况、业务规模、业务结构、大致客户、银行贷款、信用情况、诉讼信息等,并应通过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银行征信系统、裁判文书网等官方渠道予以核实。重点排查上下游企业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实际控制关系,注重摸排上下游企业的高管和股东信息,切实防止贸易链条形成闭环,做好事前风险防范。此外,尽可能选择与资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的生产型公司或消费型终端客户开展合作。在贸易开展过程中,定期对客户进行走访和动态跟踪了解,一旦发现经营状况恶化、出现风险事件、发生逃废债等情形,应及时降低合作额度甚至停止合作,列入黑名单,采取有效措施管控风控,防止风险及损失扩大、蔓延[5]。

2)完善内控体制机制。国有企业应在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主线下,构建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依法合规开展大宗商品贸易。首先,在制度和流程中,应对客户信用管理、合同审批、单个贸易资金额度授权与实时监控、货款收付、长期大额预付账款熔断机制、长期大额应收账款熔断机制、货物运输、仓储、交付、采样等重点风控环节制定严格的合规管理要求和控制措施。其次,结合企业实际,遵循授权审批原则和不相容岗位及人员分离原则,制定风险识别清单、岗位职责清单、流程管控清单,通过信息化手段将合规要求和管控措施嵌入各个风控节点,加强内部控制,规范流程管理。再次,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重视对货权的掌控,重点加强各类货权凭证和货权流转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防范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名为贸易、实为融资或虚假贸易的法律风险。最后,国有企业应着力改变由合作方指定运输和仓储公司的模式,应与国有有实力的运输公司、仓储公司合作,定期开展盘库巡查,掌控货物。一旦发生债务方不履约、逃匿等情形,可自行提货,通过拍卖变卖货物等方式回收货款,减少损失。

3)加强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从事大宗商品贸易,尤其是参与国际竞争的国有企业,应组建专业化人才团队,培养市场营销、贸易、法律合规、风险控制等领域“一专多能”复合型人才。从业人员不仅对商品市场有深入研究,掌握相关商品的市场特征及行业特性,如宏观经济形势、历史价格波动、当前基本面信息、市场价格走势、现货行情、技术面信息等,而且对于高风险、强监管、重处罚的合规领域,也应熟知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掌握法规政策,合理划定合规边界,做到“精准合规”。一方面,防范因相关法律合规知识欠缺导致风险过度暴露,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相应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风险等;另一方面,防止因政策理解不准确导致“过度合规”,从而放弃市场机会。此外,从业人员还应熟悉相关商品的处置方法与途径,一旦发生货款无法回收、相关方逃废债、合同诈骗等情形,能及时处置货物,降低风险敞口,减少资金损失。

4)深入开展合规文化宣贯活动。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要进一步提高对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复杂性和严峻性认识,将培育合规文化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基础工程,使依法合规、守法诚信成为全体员工自觉践行的工作准则。通过合规知识竞赛、专家讲座、内部培训、業务交流研讨、发放合规手册、制度宣贯、案例分析等多种方式,将法律合规学习作为员工入职学习、职业培训、继续教育的必修课,广泛宣传与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正确把握合规管理与经营效益的关系,精准落实企业合规监督评估管理及政策,对存在违法经营、潜在风险的责任主体敲警钟、明底线,做到“严管”制度化、“厚爱”不滥用,引导全体员工从“要我合规”向“我要合规”的观念转变,逐步实现各业务领域、各部门、全体员工的合规全覆盖,不断提升企业法治建设水平。

3.3落实管控责任

随着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深入,为适应新发展需要,国有企业应积极探索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互联网技术构建合规管理信息化平台,将风险识别清单、岗位职责清单、流程管控清单等合规要求嵌入管控流程,实现OA系统、财务管理系统、物流跟踪系统、交易风控系统和合规管理系统一体化整合,互通信息、共享资源、规范流程、强化管控、提高效能。一是利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加强对交易对手方的风险排查,将客户准入标准嵌入信息系统审批流程,便于关键节点流程化管理。对于出现信用风险事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合同相对方,列入黑名单,禁止交易。二是利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加强对贸易标的物的物流监管,对交易过程中的物流单据进行收集、审核、归档,保证货物流的真实性,确保所有贸易标的物流向终端用户并实际使用。三是利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加强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与资金结算管理的有效衔接,确保按照合同约定和企业内部控制要求进行资金结算,防范出现与上下游企业形成长期大额预付账款或长期大额应收账款,或为下游企业提供大批货物赊销,或为合同相对方提供融资担保等情况。通过提升合规管理的数字化、信息化水平,在兼顾运行效率的同时,有效实现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实时精准动态监控,降低企业总体合规风险。

4結语

融资性贸易给国有企业带来的经营和法律风险巨大,有必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管控,提升全员对此类贸易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同时,国有企业应以加强合规管理为指导思想,结合自身所处贸易行业的风险特性,建立特色合规管理体制机制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为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参 考 文 献]

[1]陈四清.贸易金融[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90-91.

[2]张龙,徐翔.融资性贸易业务审计策略的实证研究——关于融资性、空转、走单贸易业务的审计策略探讨[J].今日财富,2021 (21):42-45.

[3]杨洁.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法律风险防范[J].上海国资,2022(4):50-52.

[4]张嘉龙.浅谈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风险与内部控制[J].时代金融,2021(14):34-36.

[5]朱灵芝.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及风险防范[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3(9):99-100.

Exploration of the prevention of financial trade risks in state-owned enterprisesGuo Qiuli1,Yin Huan2

(1.China National Gold Group Trading Co.,Ltd.(Shanghai); 2.China Railway Finance Co.,Ltd.)

Abstract:Som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take part in financial trading to live up to assessment indicators such as business revenue and earned profits,resulting in events with legal risks and causing enormous losses of state-owned assets.The paper introduced the connotation and typical trading patterns of financial trading,analyzed the legal risks of financial trading in state-owned enterprises,and put forward suggestions including making up the trading system,regulating the business operation flow sheet,reinforcing management and control measures,and implementing management and control responsibility,expecting that the study can be used as a reference to promote robust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Keywords:state-owned enterprise;financial trading;risk prevention;false trade;implementing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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