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域下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者的“合理核实义务”
2023-06-07周志远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3年12期
周志远
摘 要:《民法典》第1025条、第1026条所构建之规则体系,给予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者抗辩保护的同时,要求行为人在言论严重失实的情况下承担合理核实义务以作平衡。解释论上,确定承担合理核实义务之主体时,应注意将无新闻资质的社会公众纳入“舆论监督”者、对“等”采狭义理解、降低“为公共利益”的证明门槛。行为人应承担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证明责任,但前提是权利人证明被诉言论有“质”的失实。第1026条实为确定合理核实义务强度的因素列举,其逻辑理据可整合为实质信源原则、“具体人”原则、利益衡平原则。具体运用各因素时宜采光谱化的思考模式,在利益衡量基础上吸纳比例原则思想。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之判断属独立问题,可类型化出征询权利人、客观报道、行业惯例、基本的形式审查义务等典型情形便利裁判。
关键词: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公共利益;合理核实义务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225(2023)12-0067-14
一、引言
媒体为公共利益实施监督报道影响他人名誉的民事责任问题历来是侵权行为研究领域的重要课题,并且在进入21世纪的互联网时代后不断对既往法律规则提出新的考验。其不仅关涉传统名誉侵权案件中无法绕开的“名誉保护”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平衡,而且涉及被诉侵权信息所承载之“公共利益”的考量。域外主要立法例多力求构建可平衡两造主体、三种利益的规则。例如,回溯至上个世纪,德国、西班牙、比利时等一部分欧洲国家的有关判例即已承认新闻从业人员可能“没有真相义务”,即使报道内容客观上是错误的,但只要已经进行了“足够的审查”,便未必会因此承担责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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