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用工劳动关系的认定
2023-06-07王培君
嘉应学院学报 2023年4期
关键词:标准
王培君
(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厦门 361021)
一、问题的提出
劳动关系的认定是探讨和研究一切劳动法律问题的前提,是劳动法领域的问题。在立法层面上,目前我国劳动法并没有对劳动关系构成和认定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实务层面上,个案能否成为劳动关系,法官通常以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于2005 年颁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在学理上,学者基本上采用大陆法系的“从属性”标准进行解释。可以肯定地说,“从属性”标准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在新的产业形态下平台用工的发展。
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的O2O(Online to Offline)商业模式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蓬勃的市场催生了新业态下互联网平台下的新用工模式。在新的产业形态下,互联网平台用工带有明显的自发性、模糊性和分散性,劳动者与用人、用工单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界限不清,招致诸多争论。因此,如何厘清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适应共享经济时期的劳动用工现状、促进新业态的发展,便是当前劳动法领域的重要课题。目前司法实践中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唯有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颁发的《通知》,但是《通知》规定的内容很少,而且在内在学术机理上不算周延。[1]
2021 年北京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出台的《关于促进新就业形态发展的若干措施》就将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分成了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平台网约劳动者”。这种类型的劳动者根据平台规则完成工作和接受劳动管理,获取劳动报酬,典型的是平台众包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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