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适老型诉讼机制的建构
2023-06-07刘万成姚宁怡
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5期
刘万成,姚宁怡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浙江温州 325000)
一、问题的提出
重大的法律变化随着社会变化而发生,并取决于社会变化[1]参见:弗里德曼.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角度观察[M].李琼英,林欣,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14。。当今中国社会老龄化、数字化的发展趋势已成必然,老年人参与的各类诉讼亦随之显著增加,然而之于老年人,特殊司法保护的专门法律供应尚不充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仅有关于申请诉讼费缓减免、依法获得法律援助的规定;在刑事领域,仅有对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罚等特殊规定;在民事领域,实体法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和代理制度,程序法上有诉讼行为能力及诉讼代理制度,但都是普遍性适用条文,并无针对老年人的特殊规定。“白发老人吃力打官司”的场景时有出现,可以预见,若无重大的法律变革发生,此种场景将以更高的频率发生。
当下,包括老年人群体在内的全民正在迈向共同富裕,给予弱势群体特殊保护的社会共识已趋达成,持续提升的司法文明有助于促进其进展。在建设老年友好型社会的形势下,引入适老型诉讼机制以保障老年人充分参与诉讼、维护正当权益,有着迫切的现实需求。针对建构适老型诉讼机制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需要运用综合视角、多维分析而展开,包括寻得法学、社会学、经济学、医学、信息科学等多学科的理论支撑与实践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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