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外观主义在公司对外担保纠纷中的适用
2023-06-07张嘉宁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3期
关键词:法律
张嘉宁
(宁波大学 法学院,浙江 宁波 315211)
自2005年的《公司法》实施以来,实务界与理论界关于第十六条的适用与性质产生了巨大争议,至今仍未达成统一共识。作为现代市场信用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公司对外担保对促进融资、保证债权具有重要意义,学界之争议本属正常,而司法判决之殊异不仅有碍于担保秩序的形成,亦有碍于担保增信功能的实现。有鉴于此,本文拟重构《公司法》第十六条及相关条文的阐释路径,以期为公司担保纠纷建立明确的适用依据,进而规范商事担保纠纷的裁判机制。
一、公司对外担保纠纷中的问题检视
《公司法》第十六条明文规定了公司担保决议的程序性要求,却并未明确违反该决议程序的法律后果,因此围绕该法律漏洞产生了形形色色的解读与阐释。概览诸观点,总体上争议较为集中,本文试在此呈现理论与实务关于对外担保条款的种种分歧与争鸣。
(一)《公司法》第十六条及相关条文的规范性质
《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章程对担保决议权限的分配,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由于第十六条缺乏对违反章程越权订立的担保合同效力及后果归属的明确规定,仅具备行为模式要件而无法律后果要件,有关公司越权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效力的司法观点与学理观点一时歧见迭出[1]。究其根本,各方对越权担保合同效力的诉争源头在于对《公司法》第十六条性质的认知差异,通过比较分析各种学理观点与裁判意见,大致将对第十六条的诸多阐释归纳为两种路径:担保合同的效力依据;公司担保决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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