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特别性探析与制度展开
2023-06-07韩佩晴房建恩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3期
关键词:农村
韩佩晴,房建恩
(河北农业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高度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实现,并在此基础上持续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在出席2022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时强调,深化农村改革需把强化集体所有制根基、保障和实现农民集体成员权利同激活资源要素统一起来,让广大农民在改革中分享更多成果。立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法律地位给予肯认,既坚持“功能主义”出发点,破除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封闭二元化框架带来的理论与实践难题,又给予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法律空间,亦是在共同富裕的道路中迈开正确一大步。202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正式向社会公布并公开征集意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立法已进入实质性阶段,完善涉农法律制度的脚步永不停歇。
统观法学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研究多关注在如何解构其特别法人属性、与农民集体的辩证关系、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内部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破产能力的辨析等方面。专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特别性撰文探讨的尚且较少,多数系于文章内容中穿插论述。大部分研究者主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特别性在于权利取得所依附的身份性与成员范围的地区性与封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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