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监狱惩罚功能相关问题研究
2023-06-07刘鹏涛姚学强
中国监狱学刊 2023年4期
刘鹏涛 姚学强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 天津汉沽 3004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28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这是刑事法律体系运作以及监狱执行刑罚的宪法依据。惩罚是刑事法律设定的刑罚的基本属性,“惩罚被认为是监狱最基本的属性,甚至可以说是第一属性”〔1〕。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等刑事法律看,虽然明确了刑罚的种类,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由监狱执行,但对于刑罚的具体内容,尤其是惩罚功能并没有明确且具体的规定。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第1条明确了“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第2条明确了“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但其未就何谓正确执行刑罚之惩罚作出清晰界定,未对刑罚惩罚的形式与内容、强度与边界等作出系统且明确的规定。监狱惩罚功能相对于改造功能处于隐形、弱势、模糊的状态,导致实践中人们对惩罚的自由想象空间大、法与非法界限不清晰、有限的自由裁量权被闲置等问题。近年来,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都不同程度认识到了监狱惩罚功能弱化的问题,如“从全国监狱系统看,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监狱警察不懂惩罚、不敢惩罚、不会惩罚、惩罚失灵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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