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伪造侵犯自然人肖像权的民事救济
2023-06-07杨静怡
河南工学院学报 2023年5期
马 文,杨静怡
(集美大学 海洋文化与法律学院,福建 厦门 361021)
由于各类换脸软件的出现、代码的开源、各类图片和视频的便利取得等因素,深度伪造技术的滥用现象在多个领域都产生了严重后果。对于深度伪造这一新兴技术,其侵犯自然人各项合法权利的法律规制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与学术界都存在诸多讨论与争议,本文着眼于肖像权领域,对该技术侵犯自然人肖像权的民事问题展开讨论。
1 深度伪造概述
1.1 深度伪造的概念
20世纪50年代伊始,世界范围内开始了人工智能技术的构想和研究[1],时至今日,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创新及超强的复杂信息处理能力,在第四次工业革命及诸多领域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深度伪造是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人工智能应用分支之一。
2017年12月,美国的社交新闻网站Reddit出现将Scarlett Johansson、Gal Gadot等女演员的脸替换到色情表演者身上的伪造视频,发布者的用户名为deepfakes。由于deep和fake将伪造视频技术本质特征进行简略概括,故Deep Fake一词成为该人工智能技术的代号,该词的中文意思即为深度伪造。深度伪造技术的应用不局限于“视频换脸”,还能应用于语音合成、图像替换、笔记模仿等领域[2],其效果足以以假乱真。
深度伪造作为计算机深度学习和伪造的合成词,其内在的运行逻辑包括“生成式对抗网络”(GAN)、“卷积神经网络”(CNN)、“循环神经网络”(RNN)等算法模型[3]。在可视身份领域,以伪造过程中是否有具体的伪造目标为标准,可以分为有目标身份伪造和无目标身份伪造两种类型,本文仅对有目标身份伪造中的人脸替换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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