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美劳”纳入高考科目的可行性分析*
——基于“标准参照”与“常模参照”考试功能分类视角
2023-06-07廖白玲
教育与考试 2023年5期
廖白玲
一、引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发展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1]发展素质教育,需要进行课程体系改革,也需要评价体系改革。《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总体方案》明确提出“稳步推进中高考改革,构建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考试内容体系”[2],为进一步完善我国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指明了方向。在基础教育课程体系中,德智体美劳都有相应的科目载体,考试内容体系改革,意味着可以借助中高考的评价指挥棒作用,引导基础教育课程教学变革,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发展。具体操作层面,内容体系的变化意味着中高考科目的变化,素质类课程纳入高考科目是否可行是值得探究的问题。
既往高考科目以智育考察为主,形成与素质教育格格不入的应试教育生态。作为全面育人重要组成部分的德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则被打包在综合素质评价中,最早在江苏2008高考方案中,然后在201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都强调了综合素质评价在考试招生中的参考地位。然而,改革初衷在实践中无法得以真正落实,综合素质评价事实上成为一种“摆设性制度”[3]。
如果说德育在高考“政治”科目中有所体现,那么作为更具开放多元特征和不可量化性的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如何从高考招生的“参考”地位提升到“依据”地位、应实行合格性条件限制还是选拔性分数竞争、适用统一考试还是区域考试等,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