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轼法治思想探析
2023-06-07宋谷冰
南阳理工学院学报 2023年5期
宋谷冰
中共富顺县委党校 四川 自贡 643200 )
苏轼是北宋著名文学家、书画家,对后世影响深远。然而,苏轼在政治、法治、教育、历史等方面也卓有创见。《宋史·苏轼列传》曾评价苏轼云:“器识之闳伟,议论之卓荦,文章之雄隽,政事之精明,四者皆能以特立之志为主,而以迈往之气辅之。”[1]10818-10819近年来,学界对苏轼的研究逐渐从文学、艺术拓展到政治、历史、教育、法治等领域。苏轼传世的著作中虽然没有直接体现其法治思想的专著,但散见于经传注解、文集、奏札、策论中的法治思想却不乏真知灼见。笔者主要从任人与任法、知人与吏治、法当循时而变、因法以便民、礼法刑德几个角度进行分析、探讨。
一 任法与任人
关于任法与任人,历代文献已有大量论述。姑且不论《尚书·虞书》中虞舜与大臣讨论选贤任人这一问题的经典名篇,就是《论语·泰伯》中也载:“舜有臣五人而天下治。武王曰:‘予有乱臣十人’”。“乱”,《尔雅·释诂》训为“治”。可见,人才的任用关乎王朝的兴衰与存亡。同样,法对于一个国家的重要性亦不言而喻。《管子·明法解》云:“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2]1213管仲指出法是所有事情所须遵循的范式和准则。荀子也提出“法者,治之端也”[3]230,即国家治理始于法制。因此,任法在中国古代对于维持国家、社会的秩序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任人与任法,两者的重要性都毋庸置疑。明末大儒王夫之曾说:“任人任法,皆言治也,……任人而废法,是治道之蠹也”[4]397“非法何以齐之”[4]397。王夫之认为,任人和任法都是国家治理的核心,不可偏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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