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痕迹信息保护中的告知同意规则
2023-06-07罗舒婷陈圣利
南阳理工学院学报 2023年5期
罗舒婷, 陈圣利
1.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福建 三明 365000;2.福建技术师范学院 文化传媒与法律学院 福建 福州 350300)
网络痕迹信息与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隐私权益等人格权益息息相关。近年来网络痕迹信息侵权纠纷频发,司法实践中裁判不一。《民法典》仅在1034条个人信息定义条款中将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列举项,对于行踪信息的具体内涵、范畴未予说明;对行踪信息与行踪轨迹信息、网络痕迹信息等相似类信息的关系并未作出明确的划分。尤其是,在目前阶段,网络痕迹信息保护主要依靠告知同意规则,但该规则的局限性在大数据的语境下日渐凸显。因此,笔者从告知同意规则的现行模式着手,探析立法初衷,通过分析告知同意规则的双重局限性,以数据信托模式为基点,调整告知同意规则的适用范围,以期能更好地平衡网络痕迹信息所承载的人格权益与经济价值。
一 告知同意规则的现行模式及双重局限
告知同意规则的现行模式为信息处理者通过告知的方式,获得信息主体同意其处理网络痕迹信息的授权。二者成立合同关系,赋予信息主体知情权、拒绝权、查询权等权利,以达到信息主体对网络痕迹信息的自主控制。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网络痕迹信息所承载的人格利益、商业价值、社会价值之间的冲突日益明显,网络痕迹信息的要素价值和公共属性决定了传统赋权模式效果甚微,告知同意规则的局限性日益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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