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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研究

2023-06-07陈皓

南北桥 2023年4期

陈皓

[摘 要]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的居住形式已经由以往的独门独户转变为在一栋建筑物内或一个小区内集中居住。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条件下,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等概念随之出现,业主委员会作为与小区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机构,其法律地位如何,特别是其在诉讼法上的地位如何,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主要从现行法律规定、司法实践的实然层面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并结合实体法,对业主委员会是否应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进行分析。

[关键词]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诉讼活动

[中图分类号]DF7文献标志码:A

随着我国城镇房地产商品化的发展,各种涉及物业管理、业主维权等方面的纠纷日益增多,其中业主委员会能否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来参与诉讼活动,已经成为当下困扰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关键性问题。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特别是其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对于业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当少数业主的权益受到业主委员会的行为或决策的损害时,业主能否以业主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诉讼?业主的共同权益受到第三方行为带来的损害时,业主委员会能否作为原告以第三方被告提起诉讼,其裁判结果是否对全体业主具有拘束力?目前,我國的现行法规定、司法实践及理论界对此都存在争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规定也比较模糊,甚至是有意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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