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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治理的理论基础

2023-05-30蒋武

关键词:二级学院混合所有制治理

摘  要:利用CiteSpace软件对“高职院校治理”主题进行文本挖掘及可视化分析,发现国内关于高职院校治理研究的主题主要集中在治理结构、内部治理、内部治理结构、治理能力、治理体系、现代大学制度等方面,但治理机制、治理理论及协同治理等主题研究力度不足,鲜有研究者论证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治理的理论基础。基于公司治理理论视角,探寻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治理的理论基础。在梳理各种治理理论的基础上,对作为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治理理论基础的适用性进行论证。通过论证发现,委托代理理论、代理成本理论、产权理论及利益相关者理论可以作为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治理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CiteSpace;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治理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255(2023)01-0070-06

混合所有制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概念。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未来我国在相当长时期内的国家战略。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混合所有制在理论和实践层面有了不少探索和创新。近年来,为进一步推动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文件,为进一步探索和发展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提供了国家层面的政策依据。对于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及二级学院而言,混合是一件相对容易的事情,但混合之后的治理问题却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本文利用CiteSpace软件对“高职院校治理”主题进行文本挖掘及可视化分析,发现国内关于高职院校治理研究的主题主要集中在治理结构、内部治理、内部治理结构、治理能力、治理体系和现代大学制度等方面,治理机制、治理理论及协同治理等主题研究力度不足,因此,笔者的探索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程度的边际贡献。本文旨在基于公司治理理论探寻高职院校混合所含有制二级学院治理的理论基础,以期为后续构建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治理的理论框架打下一定的基础。

一、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研究的动态分析

(一)研究工具及数据来源

本文采用美国德雷塞尔大学计算机与情报学学院陈超美教授开发的信息可视化软件CiteSpace对“高职院校治理”研究主题进行文本挖掘及可视化分析。进行文献分析的文献来源于中国知网CNKI学术期刊数据库。下载文献数据包括作者、作者单位、篇名、文献来源、关键词及摘要。通过中国知网CNKI学术期刊数据库,检索主题为“高职院校治理”,时间跨度为所有年份。剔除无关文献,检索得到中文文献391篇,文献发表年度为2006—2019年,被引频总计数1028次,篇均被引数2.63次。检索时间为2019年8月13日。

(二)“高职院校治理”研究的文本挖掘及可视化分析

考察国内2006—2019年间中国知网中“高职院校治理”主题论文研究情况,在CiteSpace中设置Top N=150,Top N%=50%,前中后三个时间段c、cc、ccv的阈值分别为(2,2,20),(4,3,20),(4,3,20),时间跨度为2006—2019年(Timespan: 2006—2019),时间切片为1年(Slice Length=1)。整理得到2006—2019 年“高职院校治理”研究文献关键词。

由关键词可以发现,国内研究者关于高职院校治理的研究主要关注治理结构、内部治理、内部治理结构、治理能力、利益相关者、混合所有制、治理体系、现代大学制度等方面,治理机制、治理理论及协同治理等主题研究力度不足。

笔者利用CiteSpace软件对二十多年来国内知网中高职院校治理的文献进行文本挖掘和可视化分析。通过对关键词共现网络的分析,识别出高职院校治理研究的关键词,通过分析发现:第一,国内关于高职院校治理研究的机构主要集中在高等职业院校,鲜有本科院校参与研究,高职院校几乎都是“各自为战”,暂时没有收集到联合研究的数据;第二,国内关于高职院校治理研究的主题主要集中在治理结构、内部治理、内部治理结构、治理能力、治理体系和现代大学制度等方面,治理机制、治理理论及协同治理等主题研究的力度不足,鲜有研究者论证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治理的理论基础。鉴于此,笔者基于公司治理理论角度试图探索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治理的理论基础。

二、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

治理的理论基础

公司治理理论大体上可以归纳为委托代理理论、代理成本理论、产权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四个方面。

(一)委托代理理论

1.委托代理理论已有文献的梳理。委托代理理论(principal-agent theory, PAT)是制度经济学契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代理理论中的一种研究方法,发源于20世纪60年代末,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激励问题,即代理问题。

委托代理理论是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产物,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导致企业的所有者由于专业知识缺乏、管理能力不足、时间精力有限等原因不得已将自己的企业委托给具有专业知识、管理才能且精力旺盛的职业经理人帮忙打理。这可谓是企业所有者的無奈之举和权宜之计。所有者和职业经理人的利益诉求是相悖的,所有者关注的是怎样才能使自己的财富达到更大,而职业经理人追求的是工资报酬、在职消费及闲暇时间的最大化,最终导致利益冲突。所有者通常扮演着委托人的角色,职业经理人则是被委托的对象,也就是代理人。企业所有者(委托人)通常拥有所有权,而职业经理人(代理人)则通常拥有对企业的经营权和管理权。所有者(委托人)通常需要与职业经理人(代理人)签订一系列的契约,授予职业经理人(委托人)代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权利。双方所追求的目标存在异质性和委托代理过程中非对称信息的客观存在促使所有者必须建立相关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职业经理人最大程度地按照自己的利益诉求行事。

2.委托代理理论作为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治理理论基础的论证。委托代理理论主要应用于经济与管理领域,但是在其他领域也同样适用,因为委托代理关系是普遍存在的。就高等教育领域而言,通常也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对于传统的公办高校,无论是以前的985或211高校,還是现在的“双一流”高校,无论是普通省属本科院校,还是公办高职高专,委托人都是政府,代理人都是各高校校长。政府如同企业的所有者,而高校领导班子则是职业经理人,两者所追求的目标有可能是不一致的。虽然我国高校目前实施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但是按照委托代理理论,政府这个委托人的身份依然是非常模糊的,校长作为代理人权力往往超出其本应拥有的权力范畴。怎样去约束校长的权力越界,值得我们深思。

在国家大力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大环境下,具有混合所有制特征的二级学院孕育而生。国内有些地方早在2011年就组建了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而且采取“大混套小混”的方式,创新二级学院办学模式,组建了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到底存在何种委托代理关系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通过研究发现,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在存在多个委托人同时,也存在着多个代理人,这似乎既不能用多代理人理论解释,也不能用共同代理理论解释,这种同时具有多个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暂且可以称之为“多委托人——多代理人”委托代理关系。多个委托人包括政府和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所有者,多个代理人包括高校领导班子、二级学院院长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指派到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的高级管理人员。他们分别站在政府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立场,各自存在的委托代理关系属于双边委托代理理论的范畴,但是从整体的角度来看,确实存在多委托人、多代理人的现象,这是当前委托代理理论无法解释的。很显然,对于政府而言,二级学院院长是直接的代理人,高校领导班子是间接的代理人。对高校领导班子而言,其本身也是二级学院院长的委托人。从这个角度来看,代理关系也是存在“层级”的,政府与高校领导班子之间是“第一层级委托代理关系”,高校领导班子与二级学院院长之间是“第二层级委托代理关系”。以此类推,二级学院院长与二级学院下属机构的负责人则是“第三层级委托代理关系”。此种具有层级特征的委托代理关系暂且称之为“金字塔代理结构”。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而言,被指派的高级管理人员是直接的代理人,如果除指派高级管理人员之外,在二级学院下属机构也指派了负责人,那么也存在“金字塔代理结构”。从整体的角度来看,存在着两个“委托代理金字塔”,一个是公有制经济的,一个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对于这种代理结构,暂且称之为“双金字塔代理结构”。

(二)代理成本理论

1.代理成本理论已有文献的梳理。代理成本理论(agency cost theory)是制度经济学契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理理论的重要分支,发源于20世纪70年代末,最初是由Jensen和Meckling提出来的,并最终演变成为契约成本理论(Contracting cost theory)。这一流派的代表人物包括詹森和麦克林(Jensen, Meckling)、法马(Fama)、威尔逊(Wilson)、罗斯(Ross)、斯宾赛和泽克豪斯(Spence, Zeckhauser)、莫里斯(Mirrless)等。代理成本理论与委托代理理论不同,主要以经验研究为主,基本上不用数学推导。

所谓代理成本是指由于代理冲突对交易双方福利所造成的损失。[1]委托人和代理人所追求的目标和利益诉求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一样的,委托人将自己的企业交给代理人打理,可能会心存疑虑和担心,而代理人也可能存在违背委托人意志的利益诉求,这样,两者的冲突就产生了。为了调和这种冲突,作为委托人必须付出代价,这种代价就是代理成本。代理成本主要由监督成本、约束成本和剩余损失等三部分构成。[2]通常,代理关系和代理成本存在于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从公司融资的角度看,按照融资方式的不同,会产生股权代理成本和债权代理成本两种代理成本。股权代理成本(equity agency cost)是在股权融资过程中产生的,委托人是股东,代理人是经营者,股东和经营者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股东为了防止经营者出现低水平努力、在职消费、过度投资及投资不足等道德风险而付出的代价,即股权代理成本。债权代理成本(debt agency cost)是在债务融资过程中产生的,委托人是资金的出借者(债权人),代理人是股东(债务人),公司在向债权人借入资金之后,双方利益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集中在利息支付、权益稀释、资产替代及投资不足等四个方面。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债权人必须人为设计一系列的限制和要求用以监督和约束股东的不良行为,从而产生了代理成本。

代理问题主要有特权消费(perquisites)和建造个人帝国(empire building)两种类型。不论是特权消费还是建造个人帝国,所产生的成本最终都会由股东承担。特权消费的形式多种多样,例如,利用股东的资金建设豪华办公室、购买首席执行官的宅邸等,或者将公司内的岗位分配给自己的家属而不任用人才市场上最有资格的候选人。特权消费往往会引起公众的不满,特别是在公司业绩不佳甚至濒临破产的时候。建造个人帝国也称之为自由现金流问题(free cash flow problem),该理论的重要观点是管理者主要追求的是经营扩张,而不是股东价值最大化,管理者通常可以从公司规模扩大中获得个人权力和社会地位的提升,[3]而这些成本最终都是由股东承担的。此外,经理管理防御有可能带来不良后果,经理为了不被解雇或撤换,存在降低雇佣风险的动机,会采取一系列对自身有利的行为,从而对公司财务决策产生影响。

2.代理成本理论作为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治理理论基础的论证。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在运行的过程中是否存在代理成本的问题,值得我们从理论层面进行探索。首先,政府作为第一层级的委托人与作为第一层级代理人的校长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公办高校的校长一般是由各级政府的教育部门以行政任命的方式直接产生,具有行政级别。高校校长极有可能存在特权消费和建造个人帝国的动机。在特权消费方面,超出标准的在职消费,任人唯亲,安排自己的亲戚或亲信执掌核心部门,大搞“圈子文化”,排除异己,打压圈子外的新生力量等。在建造个人帝国方面,为了谋求个人权力和社会地位的最大化,不断对高校规模进行扩张,在学科设置和专业建设上片面地追求“大而全”,原本具有行业特色的高校被办成综合性大学,最终失去了办学特色和市场竞争力。政府作为委托人必须对高校校长进行监督,在监督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监督成本。其次,高校校长与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学院院长之间也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高校校长作为委托人将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的所有事务全权委托给二级学院院长管理,此时,二级学院院长就自然成为代理人。作为代理人的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院长也极有可能跟校长一样存在特权消费和建造个人帝国的动机,校长为了监督二级学院院长的行为,也会产生监督成本。最后,二级学院院长与其下属机构的负责人也会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监督成本也是天然存在的。

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注资到高等学校二级学院并成为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的股东时,如果委派专门的管理人员到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任职,那么被委派的管理人员就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股东的代理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股东就是委托人。如果没有委派专门的管理人员到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参与日常事务的管理,那么原本由高校指派的二级学院负责人就是代理人,而委托人依然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股东。无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是否指派专人到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从事管理活动,其与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之间都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既然存在委托代理关系,那么必然会产生代理成本。

此外,各级代理人极有可能出现管理防御的动机。校长作为政府的代理人,通常会采取一系列有利于自己的措施;二级学院院长作为校长的直接代理人,也会有职位晋升的诉求,最直接的诉求就是成为校领导班子成员,其在二级学院管理过程会尽量规避对自己的不利影响;二级学院下属机构的负责人作为二级学院院长的代理人,也会存在职位被撤换的担忧,在具体事务的执行方面常常会首先考虑到自己的切身利益是否被满足。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是一种新兴的办学模式,在办学形式、投资体制、发展路径等方面都还处于起步阶段,被委派到二级学院任职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管理人员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股东的代理人有可能出现管理防御的动机,通常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三)产权理论

1.产权理论已有文献的梳理。产权理论通常包括西方产权理论与马克思的产权理论。西方产权理论起源于科斯的相关研究,经历了传统和现代两个阶段,主要的区分标准在于是否区别完全合同和不完全合同。传统产权理论没有区分完全合同和不完全合同,认为产权是重要的,具有追求产权明确、侧重剩余索取权等特点,不足之处在于缺乏正式模型、未能用产权解释制度、企业和权力、不能与其他理论贯通。现代产权理论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末的不完全契约理论,代表人物有Grossman, Hart和Moore,其区分了完全合同和不完全合同,认为只有在不完全合同的情况下,产权才是重要的,追求谁拥有产权最优,侧重剩余控制权,与传统产权理论相比具有拥有正式模型、能够解释制度、企业和权力的能力和能够与其他理论贯通起来等优点。科斯定理的贡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有害的外在性是相互的,不是单方面的,利益主体双方通常会相互施加外在影响和外在成本;第二,当存在外在性时,不需要通过政府干预,利益主体双方就可以通过谈判、协商、沟通的方式来解决外在性,从而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总的来说,科斯主张用市场机制规避市场失灵。[4]而马克思的产权理论是马克思在汲取哲学、历史学、经济学、法学、政治经济学等学科精髓以后,由其经过科学、严谨的论述产生的。

马克思的产权理论相对于科斯的产权理论更为科学。第一,马克思的产权理论比科斯的产权理论更有广度。第二,马克思的产权理论比科斯的产权理论更有深度。 [5]第三,马克思的产权理论比科斯的产权理论更有高度。科斯的产权理论主要是研究私有产权的安排如何增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并认为私有产权是最有效率的,并且是永恒不变的、最公平的产权形式。

2.产权理论作为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治理理论基础的论证。马克思是产权理论的开创者,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我国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应该遵循马克思产权理论的基本原则,努力创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产权制度。我国现阶段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还不够发达,公有制与私有制长期并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由公有制与私有制相融合的混合所有制将成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最主要的所有制形式之一。因此,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意义重大,直接关系到我国未来的经济发展。

在运用马克思产权理论的同时要汲取西方产权理论的精髓以为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服务。我们不排斥私有制经济的天然优点,会有选择性的将其优点融合到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中去。西方产权理论中讨论的产权一般是私有产权,产权清晰或产权明晰化也是针对私有产权讲的,能否将西方产权理论运用到我国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去,能否作为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治理的理论基础,如果可以,该如何运用,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思考。有人担心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和将西方产权理论作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理論基础会动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一向采取渐进推行、动态调整的变革方式,不断地总结经验和教训,因此,即使改革失败了,也可以在第一时间纠正偏差并调整战略。值得警惕的是,在借鉴西方的经济理论时,比较稳妥的态度是批判性地汲取其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有益的成分,不可盲目推崇和全盘照搬,以免出现东欧国家公有制经济全面私有化的窘境。

(四)利益相关者理论

1.利益相关者理论已有文献的梳理。1963年,斯坦福国际咨询研究所(SRI)认为利益相关者是一种团体,对组织的生存非常重要。Rhenman(1964)将SRI定义中的单边利益相关者拓展为双边利益相关者,并指出,企业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影响是相互的。随后,Ansoff(1965)将利益相关者这一词引入经济学界和管理学界,但是,利益相关者问题并没有引起学者们的充分重视,以至于该理论沉寂了20年之久。一直到1984年,Freeman才给广义利益相关者下了定义,并从所有权、经济依赖性和社会利益三个不同的视角对利益相关者进行了分类。除了Freeman之外,众多学者从不同学科的角度定义了利益相关者和利益相关者理论。所有关于利益相关者的定义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利益相关者参与了交换[6],拥有企业的利害关系,会以某种方式影响企业,同时会被企业影响。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 theory)打破了股东至上传统观点的束缚,[7]其核心观点是,组织不能只关注股东财富的积累,还应该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由于Freeman给出的定义过于宽泛,企业涉及的利益体将会非常多,如果把过多的精力用于满足不同利益体各不相同的利益要求,必定会导致企业难以维持正常的经济运转。[8]为此,Sirgy(2002)将利益相关者进行了重新分类,具体划分为内部利益相关者、外部利益相关者和远端利益相关者三类。[9]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核心思想在于分权,是将企业的部分决策权从控股股东的手上转移到利益相关者的手中。[10]这种权力和身份不对等的财富再分配有可能损害控股股东的利益获取,导致权力从掌握财富较多的股东流向掌握财富较少的利益相关者手中。为了迎合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有时候股东会以牺牲企业利润为代价,导致企业的业绩目标无法如期达到,这一点常常遭到相关学者的批评和反对。利益相关性理论一般可以按基于规范性、描述性和工具性三个角度进行分类。[11]其中,规范性视角一直是利益相关性理论的核心视角,描述性视角和工具性视角往往被大多数研究者忽略。[12]按照规范性视角的观点,利益相关者是指拥有企业实质上合法利益的个体和群体。如果个体和群体在组织中享有实质上的合法利益,那么他们就是利益相关者,他们在组织中的利益对于组织是有价值的。描述性视角仅仅讨论了组织中会出现利益相关者,组织要同时满足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工具性视角则把重点放在验证利益相关者战略与组织绩效之间的关系,研究表明,在控制其他变量后,考虑了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企业比没有考虑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企业要更加容易获得成功。

2.利益相关者理论作为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治理理论基础的 论证。传统的大学一般被认为是非营利组织,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股东,但是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突破了先前难以逾越的藩篱。随着企业异质性资本的注入,企业理所当然地成为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天然的股东。换一句话讲,企业是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的核心利益相关者,在参与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治理的同时应该索取与股权相匹配的利益。企业不是慈善机构,没有义务将资本投入高校,即便是为了获得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良好名声。单方面的投入和单方面的受益都是不长久的,必须从体制机制上有所创新,促进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与企业形成命运共同体,保证双方平等互惠、相互促进和共同发展。

三、建议与展望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形式,也是我国未来相当一段时期内的国家战略,而高職院校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则是将混合所有制经济引入高等职业教育领域的一次重大尝试。企业与高等职业教育能否更好、更快地实现有机融合,关系到产业转型升级能力的提升进程和全球产业中高端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效果。为此,笔者建议在以下方面要有所创新或突破。第一,在高等职业教育与产业融合发展的运行模式上必须要有所创新。企业应该充分参与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的专业群建设,在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课程标准和核心教材编写等方面充分融入行业和企业标准,鼓励行业和企业领军人才和大师名匠到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兼职任教或定期讲学,推行“校企联合培养、双主体育人”的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第二,在高职院校师资培养方面上要有所创新。高职院校应该会同企业共同制定高技能师资培养方案,有计划地、有组织地委派中青年教师脱产到企业一线学习和锻炼,企业应该遴选高技能专家和能手作为中青年教师的企业导师,以师傅带学徒的方式,给予中青年教师技术技能上的培训和指导。第三,在校企合作方面要有所突破。把校园搬进企业,完善学生校外实习实训制度,遴选德才兼备的优秀学生到企业“跟岗实习”。同时,将企业搬进校园,吸引企业建立企业工作室、实验室、创新基地和实践基地,让更多的学生获益。

探寻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治理的理论基础只是构建其理论框架的第一步,下一步工作的核心是界定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治理的内涵、分析其特征,借鉴公司治理理论框架,基于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的双重视角来构建一个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治理的理论框架,建构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治理有效性的指标评价体系,并对其治理有效性进行实证检验。

参考文献:

[2]Michael C. Jensen, William H. Meckling. Theory of the Firm: 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s and Ownership Structure [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76(4):305-360.

[1]Smith, Warner. On Financial Contracting:An Analysis of Bond Covenants[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79(2):117-161.

[3]Jensen, M.C. ,‘Agency costs of free cash flow, corporate finance, and takeovers,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86(2):323-329.

[4]吴易风. 西方产权理论和我国产权问题[J].高校理论战线,1994(4):19-23.

[5]吴易风. 产权理论:马克思和科斯的比较[J].中国社会科学,2007(2):4-18+204.

[6]Hill, C. W. and Jones, T.M. Stakeholder-agency theory [J].Journal of Management Studies, 1992(29):134-154.

[7]Freeman, R, E. Stakeholder theory of the modern corporation. In T. Donaldson & E Werhane (Eds.), Ethical issues in business: A philosophical approach. Englewood Cliffs, NJ: Prentice Hall,2002(7):38-48.

[8]Mitchell, R., Agle, B.R., &Wood, D.J. Toward a theory of stakeholder identification and salience: Defining the principles of who and what really counts.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1997(22):853-886.

[9]Sirgy, M. J. Measuring corporate performance by building on the stakeholder model of business ethics. 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2002(35):143-162.

[10]Stieb, J.A. Assessing Freemans stakeholder theory. 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2008(87): 401-414.

[11]Donaldson, T., & Preston, L. E.. The stakeholder theory of the corporation: Concepts, evidence, and implications.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1995(20):65-91.

[12]Egels-Zanden, N., & Sandberg, J. Distinctions in descriptive and instrumental stakeholder theory: A challenge for empirical research. Business Ethics,2010(19):35-49.

Study on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Secondary College Management of Mixed Ownership in Vocational Colleges

——Exploratory Research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Theory

Jiang Wu1,2

(1. School of Finance and Technology, Anhui Business College, Wuhu Anhui 241002;

2. School of Management, Wuh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Wuhan 430070)

Abstract: By using CiteSpace software, text mining and visual analysis of the theme of “governance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are carried out. It is found that domestic research on governance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mainly focuses on governance structure, internal governance, internal governance structure, governance capability, governance system, modern university system and so on, but the governance mechanism and governance theory about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few researchers have demonstrated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governance of mixed-ownership secondary colleges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Therefor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theory, this paper tentatively explores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governance of mixed-ownership secondary colleges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Based on sorting out various theories, it demonstrates the applicability of each theory as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governance of mixed-ownership secondary colleges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Through demonstration, it is found that the principal-agent theory, agency cost theory, property rights theory and stakeholder theory can be used as the theoretical basis for the governance of mixed ownership secondary colleges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Key words: CiteSpace;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Mixed ownership; Secondary colleges; Governance

收稿日期:2022-10-29

基金項目:安徽省质量工程项目(2020jyxm0583);安徽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SK2020A0826);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科(专业)拔尖人才学术资助项目(Smbjrc202104)

作者简介:蒋武(1982-  ),男,湖北宜昌人,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金融科技学院高级实验师,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混合所有制经济与高校治理、企业外部治理研究。

DOI:10.13685/j.cnki.abc. 000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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