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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不平等的现状、动因与后果

2023-05-30黄再胜李灵硕

党政干部学刊 2023年2期
关键词:数字鸿沟贫富差距两极分化

黄再胜 李灵硕

[摘  要]近年来,数字不平等问题受到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对该问题的研究成果也日益丰富。梳理总结数字不平等的现实表征,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视角分析目前数字不平等产生的原因和经济效应,梳理破解数字不平等的对策建议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此基础上提出未来研究方向,以期进一步推动数字不平等的深入研究,同时也为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和扎实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数字鸿沟;数字不平等;两极分化;贫富差距

[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23)02-0072-09

[收稿日期]2022-12-13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数字劳动作为劳动新形态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18BS012),主持人黄再胜;上海市社会科学规划一般课题项目“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数字劳动理论及其借鉴研究”(2017BKS003),主持人黄再胜。

[作者简介]黄再胜(1975— ),男,安徽芜湖人,国防大学政治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系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主要从事数字经济研究。

李灵硕(1996— ),女,辽宁丹东人,国防大学政治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系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数字不平等研究。

进入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已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的各个环节,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1]。与此同时,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也带来新形态的社会分化和新形态的不平等,即“数字不平等”。学界从新闻学、传播学、社会学等多元视角对“数字不平等”进行了探索性研究,取得了诸多有价值的成果。本文主要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角度,对数字不平等的现实表征、驱动机制和经济效应进行分析,以期进一步推动数字不平等研究,同时也为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和扎实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提供理论参考。

一、数字不平等的现实表征

(一)数字不平等的定义

“数字不平等”概念的前身是“数字鸿沟”。数字鸿沟起源于“知沟假说”。1970年,美国明尼苏达大学的三位学者提出了“知沟假说”,他们认为,在媒体传播越来越广泛的时候,更高层次的群体获得公共资讯的频率要高于那些处于社会经济底层的人。这样,两个群体的认知差距就会越来越大,而不会越来越窄。[2]进入信息化社会以后,“知识沟”逐渐演变成人们因数字技术接入和使用的差距而造成的信息分配不均衡。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和个人电脑向商业以及各领域开放,各地信息技术的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导致不同国家和地区出现了“数字鸿沟”现象。美国国家远程通信和信息管理局于1995年发表《在网络中落伍》《美国在线》的专题报道,首次定义“数字鸿沟”现象是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信息通信技术在普及和应用方面的不平衡现象,之后,“数字鸿沟”问题引起国际组织、各国政府以及相关研究者的普遍关注。

具体来看,数字鸿沟最初表现为“接入沟”,主要关注人们是否能够接入信息与通信技术(ICT)以及接入ICT给不同人群带来的机会和差距。[3]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快速普及,数字鸿沟进一步表现为“使用沟”,即人们在ICT使用技能、使用动机和使用目的方面的差异。[4]进一步地,数字鸿沟还表现为“知识沟”,并且“从本质看,数字鸿沟实际是知识的差距”[5]。在数字化时代背景下,“数字不平等”逐漸取代了“数字鸿沟”,它的含义更加准确,应用场景也更加广泛。蒂莫西·卢克于1998年出版了一本名为《数字不平等的政治》的著作,他认为数字不平等是阶级之间的历史矛盾,这个历史矛盾已经演变成生产者和消费者、知情者和不知情者之间的矛盾;在获得数字技术的人和没有获得这些技术的人之间,在具备网络知识的人和没有网络知识的人之间,进行了一场信息的战斗。[6]

(二)数字不平等的表现形式

目前,学界关于数字不平等表现形式的研究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由数字鸿沟引发的机会不平等,一种是由数字鸿沟引发的结果不平等。

机会不平等主要关注的是数字富有者群体能够获得更多与数字技术相关性的机会,可分为在使用方面的机会不平等和在参与方面的机会不平等。[7]在使用方面的机会不平等是指在数字鸿沟中对数字技能掌握熟练的优势群体比劣势群体更便捷享受数字福利;在参与方面的机会不平等是指数字技能掌握较差的群体可能会无意间丢失数字参与机会,逐渐被数字化社会所排斥,导致难以获取数字化发展所带来的数字收益,与数字优势群体产生数字机会不平等。相比之下,结果不平等主要关注的是数字信息技术给数字优势群体、劣势群体带来的数字红利上的差距,主要从经济结果和社会结果两方面考察。[2]数字资本掌握着数据、算法、算力等数字化生产工具,不惜一切代价构建垄断数据增值收益的生态,进而对当代资本主义剩余价值分配秩序产生颠覆性变革,进一步制造出数字生产关系的经济不平等。[8]数字时代的资源、财富和权力日益集中到资本所有者手中,导致“数字穷人”相对贫困的社会不平等现象愈加严重。[9]

综上分析,数字不平等虽然从表象上看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信息富有者和信息贫困者之间的不平等,但是,其本质上是由多方面因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综合性结果,呈现出显著的递进关系,数字不平等的层级越高,其复杂程度与缓解难度越大,所造成的不利影响也就越严重。

二、数字不平等的驱动机制

近年来,关于数字不平等驱动机制的研究视角日益多元化。基于马克思的资本逻辑,我们可以从以下角度加以分析。

(一)数据要素的资本独占

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它与传统的劳动力、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有所不同,是一种新型的生产要素。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数字资本攫取海量数据,并推动数据要素化。王卫华等人认为,在现实中,互联网平台企业凭借领先的数字技术条件和先进的数字基础设施将逐步实现对海量数据的独占。首先,数字平台会为用户提供各种各样的条件来吸引他们,并使他们能够在这个平台上浏览得更久;其次,平台收集、分类、存储用户活动中所遗留的数字信息印迹;最后,通过向有需求的组织或个人销售加工过的数字产品,从而获得收益。[10]李明星等认为,过分强调数据价值是数据采集者与使用者对数据进行技术改造后的私有成果,进而忽视市场参与者与大众在价值形成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这一看法认识到数据的价值属性,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进步,但是却企图掩盖数据本体的劳动,夸大数据二次加工的劳动付出。这一观点的真实写照就是,商业资本利用数字技术对大数据进行改造,然后,以知识产权为“借口”,对其进行数据资源的保护,以达到对其长期控制的目的,特别是在共享经济、智能应用等新经济形式和模式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两极分化,在其他技术细分领域中出现更多的垄断。[11]

(二)数字劳动的资本压榨

国内学界关于数字劳动的定义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把数字劳动看作一种新的劳动形态,燕连福和谢芳芳根据福克斯的“数字劳动”理论,以马克思的劳动观为基础,阐释了现代劳动的新形态。数字劳动促进了“马克思主义时代化的发展”[12],这是一个崭新的社会生产劳动在数字时代的表现。另一类认为数字劳动是一种积极、自觉的娱乐行为。[13]87与产业资本时期工厂中的劳动过程不同,数字劳动过程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主动自觉的。在休闲活动中,数字工人被资本家利用,其主观意图是通过网络进行社交活动,而其真正目标是为平台资本家提供数字产品。现实中,数字劳动的具体类型分为使用者的无偿劳动、众包劳动、按需劳动和雇佣数字劳动。

从使用者的无偿劳动来看,使用者所创造的内容越多,其所带来的剩余价值也越大。但他们只能获得平台的使用权,而不会获得金钱上的补偿。数字资本甚至摒弃了薪资的伪装,更隐蔽地偷盗使用者的劳动成果。结果就是,社交平台的使用者变成了为数字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的免费劳动力,他们把所有的时间都花在了为资本家赚取“剩余价值”上。[14]

在众包劳动方面,依靠数字平台工作的数字工作者是一种新型的打工者。在实际操作中,数字资本往往会偏向转包方,在服务定价、员工资质、劳动监督和劳动结果审查等方面拥有单方面的决策权,而那些普通的自由职业者,只能毫无保留地接受。同时,由于劳动力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迅速转移,造成了劳动力的大量供应。为了在网络上赢得更好的口碑,工人们也会积极地去做客户的其他工作,而不考虑报酬。于是,这些具有特殊技能的工人,在数字资本的操纵下,渐渐沦为“数字游民”。就按需劳动来说,在算法体系下,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打工者都会被这些算法所操纵,越来越多地被卷入“数字旋涡”。[15]143在雇佣数字劳动方面,为了减少雇佣成本,平台公司会正式雇用高级的数字劳工,例如,算法开发和数据分析。这一高技能人群的工资高、福利好,有些人甚至持有公司的股份和技术股份。在实际操作中,平台公司的核心人员具有一定的工作自主权,但是数字资本通过实施弹性工作制、绩效考核和全体员工加班制等方式,不断地促使高层次的数码工人自发地加班,并把他们的整个生命周期用于数字剩余价值生产。[8]

(三)多边市场的平台垄断

在平台经济发展中,信息技术与资本的结合使人类陷于数字霸权的牢笼,而数字平台则成为世界范围内资本扩张的工具。首先,石先梅提出利用对数据的控制来获取租金,这与绝对地租十分相似。[16]一方面,通过开放底层平台的数据界面,使其与外部的市场和外部的第三方进行数据交换,从而获得持续的生产要素价值。另一方面,利用数据抽取技术,形成具有一定市场价值的数据产品或数据服务,以获取在市场运营中的垄断地位。其次,数字资本家掌握了平台访问通道的控制权,并利用公共业务和中心化运营来控制和分配平台的流量。进而,对依赖平台生态系统的运营商来说,“数字土地”的生产力取决于用户的数量和平台的充足性。最后,知识产权的数字垄断发展成资本主义的一种新形式。知识产权的数字垄断已经成为一种新型的资本主义知识产权垄断。一方面,通过与互联网创作者签订平台服务协议,数字资本可以从版权收入中获取分成;另一方面,充分利用手中的平台,对数字内容进行全方位控制,同时,通过版权分销和衍生品开发两种方式,继续推进数字内容的增值和数字知识产权的资本化。[8]

(四)数字殖民的新型掠夺

戴维·哈维曾说过,权力的资本主义逻辑和领土逻辑支配着帝国主义的运作方式,而帝国主义的一切掠夺和殖民行为,至少是受这两种方式的驱动。[17]59数字殖民是数字帝国主义推行殖民政策的一种新型掠夺方式。第一,数字殖民的新型殖民对象。与传统的掠夺方式不同,数字殖民大力追求对殖民对象的高度控制。数字殖民的目标已不再是其他国家的土地,而是把数字空间当作一种新的殖民地来进行掠夺,它的内容主要是作为数字社会原始资源的信息、作为高效率流通工具的数据和作为国家竞争核心要素的知识。新的掠夺者通过资本的力量来控制数字要素,导致各国之间的数字权力分布不均衡。第二,数字殖民的新型掠夺工具。进行数字掠夺,数字化基础建设十分关键。平台系统、知识产权与数据库分别对应信息、知识与数据,是数字殖民最为典型的三种新型掠夺工具。一个完整的平台系统由网络基础设施、各级平台和电子设备组成。人们的所有经济社会活动都可以在虚拟的空间进行,掌握平台系统的人就可以掌握数字化生产的基础资源。平台系统只是名义上的公开分享和公开对其信息资源的使用,且仅限于平台的管理员。知识产权是掌握知识主动权的最有效工具。为维持自身知识产权的领先地位从而打压其他国家,以美国为首的数字帝国主义通过控制技术标准、滥用专利权和利用跨国公司技术优势等渠道获取他国知识产权。数据库的发展依赖于基础设施建设。通过数据库建设,资本家可以利用数据快速分析全球市场、寻找剩余价值,数字殖民无孔不入。第三,数字殖民的新型殖民路径。数字资源要实现真正的经济效益,就要通过“时间掠夺”。时间掠夺有两种途径。一是劳动时间的掠夺。主要是通过主导国际分工体系而实现的。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掠夺行径开始在虚拟数字空间中出现,虚拟数字空间中产生了自己的数字分工系统、信息产品的市场,有大量的在线工作人员,他们中的很多人,都是自由職业者,可以自由活动,但他们的工作强度,却比传统的线下工人要高得多。二是基于对信息平台和数据控制资金的关注时间的掠夺,主要的途径有两个:一个是平台垄断,因为互联网是开放的,所以大多数的平台都无法应对用户的分散和转移,所以美国采用了最彻底的获取用户关注的方法,也就是进行平台垄断;另一个是人工智能推荐,它实质上是一种新的营销方式,通过对数据源的分析,确定用户的偏好和习惯,并对其进行针对性推荐,以获取消费者的关注。[18]

总的来说,国内学界对数字不平等成因的研究是多样的。不仅仅在数据要素的资本独占方面,在数字劳动、平台垄断和数字殖民等方面都进行了分析和探讨。由于其原因的不确定性,导致分析存在局限性。因此,反思和解决数字不平等问题的必要性就更加凸显。

三、数字不平等的经济效应

数字不平等之所以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主要是因为数字不平等不仅会放大业已存在的经济社会不平等,而且还会对经济社会秩序产生史无前例的冲击。

(一)数字不平等加剧两极分化

当今社会,贫富两极分化是一种世界性现象,各个国家在发展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出现贫富差距问题。历史经验表明,一定程度的贫富差距是现代化过程中很难逾越的阶段。[19]何哲认为,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一方面,更多的数字经济劳动者在更大程度上被相对剥夺,这就造成了绝对劳动强度的提高和相对工资的降低,从而形成了一个普遍的“底层”的数字劳动者群体;另一方面,互联网资本家利用数字剩余价值和跨行业的垄断兼并,使数字资本的规模更大、增值更快、内部联系更牢固,在数字时代,更是加重了阶级分化和对立,在整个社会都在进行数字化改造的过程中,加剧了全社会更为严峻的对立状态。由传统的经济模式所导致的一般工人、工商企业的资本方和管理者之间的阶层分化,被更加严重的“普通工人+传统产业资本方”和更少数互联网资本巨头的对立所取代。互联网巨头们在创新、融资、市场、渠道、技术等方面形成了联盟,这就使得通过创新与经济波动来消除阶层之间的差距变得更加困难。在互联网经济的初期,互联网企业的创始人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他们的成长也越来越艰难。初期的企业家们一跃成为互联网巨头,就会对后来者进行全方位的打压和全方位的掠夺。在数字剩余价值的影响下,整个社会的两极化现象日益加剧。[20]

(二)数字不平等加剧劳动异化

数字劳动不但导致人与物的分离,而且还使劳动者的身体和情绪受到奴役。因此,数字不平等所引发的“异化”问题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汪金刚认为,劳动产品发生异化。数字劳动创造了大量的数据,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庞大的商品堆积”,这就是数字时代大量商品的集中体现,劳动产品由物质形态演变为非物质形态,多以数字产品呈现。[21]姜英华认为,劳动范围发生异化。智能终端平台上的隐性劳动日渐让人们陷入数字资本所建构的虚拟系统里,“受众劳动”“免费劳动”“产消者劳动”等还将主体的游戏、网络购物、发布动态等日常活动转变成为资本增加剩余价值的新型劳动类型。这一切,都将劳动范围泛化到无穷大的境地。[22]贾淑品和邬瑞钰认为,劳动过程发生异化。一方面,数字劳动过程不再局限于某时某地,致使劳动与休息的界限逐渐模糊。另一方面,数字劳动应该是一种快乐的、可以被充分利用的过程,因为数字劳动和数码劳动产品都将是劳动者自身的,但却因人们无形地被数字资本所奴役,工人“在自己的劳动中不是肯定自己,而是否定自己,不是感到幸福,而是感到不幸”[23]159。数字资本的运行进一步抑制了人类的认知自由,并将其囚禁于所谓“信息茧房”之中。[24]黎子琳认为,劳动关系发生异化。与劳动者不同的是,数字资本是劳动者的对手,劳动力不属于自己,只会让工人们感到痛苦,相反,它一定会使不工作的人感到快乐。因此,数字劳动的异化使劳动者与数字资本家之间产生了一种不平等的社会关系[25]48,只有消灭私有制,才能使数字劳动的异化得以根除[26]。

(三)数字不平等加剧数字经济治理“赤字”

随着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以传统的经济治理为基础的国际贸易规则已无法与全球数字经济的协调需求相匹配,因此,作为一种公共产品的全球数字经济治理呈现“赤字”。数字经济治理中的“赤字”,是指在全球范围内,存在着对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问题。肖光恩和冉小东认为,数字经济在不平衡的状态下的迅速发展,使全球数字贸易治理需求变大,因此加剧了全球数字贸易治理“赤字”。数字贸易治理需求增加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由数字税收纠纷引起的数字治理需求。如为了提高本国税收,降低美国数码公司的竞争能力,欧盟和美国就数字税的征税问题产成了很大的分歧,因此,双方必须制定一套可接受的国际数字税规则。二是数据跨国流动引起的数字治理需求。数据既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也涉及国家安全、国家主权、发展利益等。因此,在数据跨国流通问题上,各国的立场和治理理念不尽相同。三是对数字贸易管理规则的制定权已经成为各大国“顶部竞争”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为提高其在数字贸易中的份额,各大国必然会在国际上对规范要素跨国流动、协调利益分配的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制定权展开争夺。[27]阙天舒和张纪腾认为,全球治理机制呈现出分散性的特点,在现有机制的建立者——传统和新兴力量的争夺中,存在着对世界治理机制的争夺。发达国家往往会根据自己的利益选择建立专门化的全球或区域治理机制,同时也会妨碍现行的治理机制的正常运行,还会妨碍其他国家对现行的治理机制进行改革,从而导致制度失灵。[28]

(四)数字不平等加剧全球发展鸿沟

西方学者试图从马克思主义的视角来剖析数字鸿沟对资本主义的消极影响,并将其分为两大阵营:一是从国家视角来看,论证大企业对人民生活的捆绑、垄断;二是从世界视角出发,论证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进行的数字掠夺与控制。后者揭露了数字殖民主义,即以云端为载体掠夺跨国数据。[29]李梅敬认为,数字不平等的存在使“数据殖民”风险一定存在。[30]高海波认为,数字帝国主义虽然延缓了资本主义走向崩溃的历史进程,但其垄断性和掠夺性本质不变,造成国家间数字发展鸿沟等诸多社会风险,给人类生活带来严峻挑战。[31]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甚至连自己开发和制造软件的機会都没有,因此,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数字鸿沟将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李亚琪认为,在数字平台的发展初期,生产关系的不平等就被纳入与其相应的关系设计思想中,这直接导致数字鸿沟的出现。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试图借着日益扩大的数字鸿沟在政治、文化等意识形态领域进一步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从而使国家间的冲突和矛盾在未来会继续恶化。[32]

综上分析,目前学界对于数字不平等所带来的经济效应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上四个方面。关于它所带来的两极分化论和劳动异化论已比较成熟,多数学者持肯定态度。但是,国内学者对于数字经济治理“赤字”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分析还不够透彻,下一步有待继续考察。可以预测,数字不平等将会给人类生活带来更多的负面效应,同时也会给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更多挑战。

四、破解数字不平等的对策建议

数字不平等直接限制了“数字红利”的充分释放。为此,应采取有效措施来缓解数字不平等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目前学界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一)促进数据红利普惠共享

第一,建立“数据质量框架”。可由政府部门牵头,民间机构积极参与,学者们加大研究力度,建立资料收集与交换模式,规范合作架构,确保资料安全性及隐私权。促进国际组织与私人部门、学术机构的进一步合作,提高数据统计范围与精确度。[33]第二,建立数据公共服务系统。积极探索政府直接或委托社会公益组织建立大数据平台,拓展数据服务功能,不断健全数据管理体制机制,加快公益性等数据资源的梳理整合,采用多种方式回收各类数据资产,加大数字型、平台型企业整治,将数据纳入公共性、规范化、平台式管理。第三,建立完善的数据交易生态系统。鼓励和支持数据挖掘、数字资产定价、数据收集、隐私监控、数据溯源、风险评估、争议仲裁等相关技术和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数据交易,建立多元制衡的数字生态。[11]

(二)健全数字劳动者权益保护机制

第一,在新的雇佣关系中,由于不能充分满足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应当根据其经济关系、劳动自主性选择、生产资料垄断性等因素,合理地确定平台企业和数字劳动者的权利义务。[8]第二,通过调查研究,在勞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工休时间等权益方面展开讨论和重新界定,建立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制度。[34]注重对休息权和自由权的保护,为了保证劳动者的基本休息时间,保证员工的休假权利,要对那些明显侵犯劳动者权利的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第三,要充分考虑到新业态的用工特点、工作性质和员工组成,努力构建数字工会、数字党建、数字维权平台“三位一体”的新型劳动组织体系,并积极推进数字技术在数字劳动组织的创新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

建立健全数字经济治理体制机制,可以规范各国之间的数字游戏,而不会发展成为一场混乱的数字竞争,同时,也能有效地遏制数字霸权和数字冷战对世界范围内的数字活动造成的消极影响。第一,成立专门机构。如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和世界银行共同支持建设的全球数字金融中心,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发展和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往来都将从其全球金融管理活动中获益,这是弥合数字金融差距的关键举措。第二,发展本国的数字货币。中国的数字货币在世界范围内走在前列,对于推动数字贸易的发展、扩大数字监管的途径以及促进中国在世界范围内的数字金融标准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在未来,随着数字货币在各个国家的应用,将会引发新一轮的双边、多边数字货币合作,从而帮助对抗数字霸权,建立一个平衡的数字货币系统。[35]第三,构建决策分析系统和风险响应机制。以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为基础,建立健全统计监控与决策分析系统,推进完善风险应急响应处置流程和机制,探索建立适应平台经济特点的监管机制,增强政府数字治理能力。[36]

(四)促进全球数字经济的共建共享

第一,健全电子商务促进政策,强化法治保障。探索开放数字经济新业态的准入,促进“引进来”国际创新资源。建设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和国际数据信息专用通道,打造跨境电商产业链和生态圈。第二,加强统筹谋划,高质量推动“数字丝绸之路”深入发展。围绕多边和双边经贸合作协定,扩大中国与东盟、欧盟等国家的数字经济合作,与非盟、非洲等国家进行数字经济合作。[37]协调海外数字基建的合作,确保互联网基础设施的连接。加强金融、物流、电子商务等方面的合作方式创新,促进“走出去”,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促进国际间的合作。第三,要在双边、多边合作机制的基础上,加强国际数字经济标准的协调与数字经济治理的合作。加强各国政府之间的交流与对话,积极参加数字经济领域的多边合作,积极参加数字经济问题的协商,扩大在世界范围内的合作。

总的来说,全球数字治理在经济、技术、国际关系和社会等方面都受到了多重的挑战。有效的数字治理是数字经济时代新型经济全球化需要实现的重要目标,显然,目前学界对于破解数字不平等的对策建议研究仍停留在叙述层面,新的治理机制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因为从混乱的转型期到完善和再生的磨合期乃至各方满意的共识期,将是一个非常曲折的过程。同样,全球数字治理的开展也是一个经过反复试错同时又在寻求新旧机制良性互动的过程。展望大数据时代下的未来图景,如何缓解数字不平等现象对全球各领域的冲击,推动全球数字治理的规则完善及治理动力再造,是全球数字治理体系改革需要应对的主要问题。

五、总体评价与趋势展望

国外学者对数字不平等研究开始较早,主要聚焦于对数字不平等的分类、测度、成因等方面。近年来,随着数字不平等产生的社会影响越来越大,国内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对数字不平等的表现维度、影响、弥合路径等方面进行探索,并提出对策建议。纵览这些研究成果,仍有进一步深化和拓展的空间,重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数字不平等的内涵有待拓展

现有文献对数字不平等的定义大都限于传统的数字鸿沟现象。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数字化社会正在逐渐形成,数字不平等的内涵也应加以拓展,由传统数字鸿沟所导致的机会不平等和结果不平等也应纳入数字不平等的范畴。未来需要站在实现共同富裕的高度,充分研究数字经济在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群体之间存在的不平衡现象。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观点对数字技术的占有和控制进行反思,并对其在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过程中的扩散、融合和应用进行分析。只有从深层次全面把握数字不平等的内涵,才能更好地解决数字不平等问题。

(二)数字不平等影响研究有待深入

现有文献多数关注数字不平等的测度及其成因的分析,对数字鸿沟导致的数字机会不平等与结果不平等考察较少。未来应着重研究数字不平等的溢出性影响,例如,对创业就业和收入分配的影响和传导机制、模拟和预判未来的影响,进一步丰富数字不平等理论体系,加强数字技术和数据要素对经济发展影响的机理研究。

(三)数字不平等政策研究有待丰富

为缓解数字不平等现状,制度建设是基础。首先,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公平竞争监管等制度的创新。其次,加快建立健全平台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制度,加强数字营商环境评价。最后,研究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数字经济监管体制,防止平台垄断和资本的无限制扩张,推动数字经济更好地服务和融入新發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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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魏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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