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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法院裁判文书数字化信息公开比较研究

2023-05-30许乐

档案管理 2023年2期

摘  要:在我国司法改革过程中,作为确保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实现途径,法院裁判文书数字化信息公开是推进司法公开进程的必要手段,在司法实践领域极具价值。美国法院裁判文书数字化信息公开的历史演进、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以及美国法院裁判文书数字化信息公开领域的各类开放存取信息系统,即PACER系统及其CM/ECF子系统、COURTWEB系统、FDS系统的实践特征与运行缺陷,对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创建的“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运行实践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中国裁判文书网”改进之处有四:一是“案由”检索项的设置应涵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二是“被害人”应设置为独立的检索项;三是“案号”检索项难以使用,可予取消;四是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有待加强。

关键词:裁判文书数字化信息公开;PACER系统;COURTWEB系统;FDS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

Abstract: In the process of judicial reform, as an important approach to ensure judicial fairness and justice, the digi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judicial documents is one of the essential means to advance the process of judicial openness and has great value in the field of judicial practice.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existing problems and improvement measures of digitized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U. S. court judgment documents, as well as the practical characteristics and operating defects of various open access information systems in the field of digitized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American court judgment documents, namely PACER system, its CM/ECF subsystem, COURTWEB system and FDS system have important enlightenment significance to the operation practice of the “China Judicial Documents Network” created b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There are four improvements in “China Judicial Documents Network”. First, the search item of “cause of action” should include “criminal incidental civil action” and “administrative incidental civil action”. Second, “victim” should be set as an independent retrieval item; Third, the “case number” search item is difficult to use and can be cancelled; Fourth, the argumentation of judgment documents needs to be strengthened.

Keywords: Digi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judicial documents; PACER system; COURTWEB system; FDS system; China judicial documents network

目前,开放存取(Open Access)模式已逐渐成为不同于传统出版模式的全新信息获取途径。[1]这种模式在政务数字化信息公开,尤其是法院裁判文书数字化信息公开领域,已逐渐受到公众的广泛接受与认同,法院裁判文书数字化信息公开在实施过程中却时常遭受各种阻碍与质疑。在我国司法改革过程中,作为确保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实现途径,法院裁判文书数字化信息公开是推进司法公开进程的必要手段,在司法实践领域极具价值。[2]通过对美国法院裁判文书数字化信息公开的探究,考察公众在获取这些信息时遭遇的困境,对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创建的“中国裁判文書网”的运行实践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1 美国法院裁判文书数字化信息公开的历史演进

美国法院近年来每年受理案件数量为40余万件,法官年均撰写并制作约37万份裁判文书。其范围涵括从决定审前动议(Pretrial Motion)到做出最终判决的各类裁判文书。[3]2002年之前,在法官、检察官、当事人、律师、公众需查阅纸本裁判文书时,政府并未承担选择、收集、存储、出版裁判文书等职责,这些工作均由私营出版商自愿进行。出版商与各级法院之间具有频繁的业务往来,其出版的裁判文书集在司法实践中遂具有案例指导与判例汇编功能。

当时,裁判文书数量庞杂且裁判文书集销量低迷的市场现状,使出版商在出版裁判文书集时尤为谨慎。由于裁判文书具有较强的说理性,篇幅通常在30页以上,基于成本考量,出版商认为裁判文书的说理内容必须具有显著的重要价值与出版的重大意义时,方能决定予以出版。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裁判文书的出版呈现两极分化的鲜明态势,某些法官要求公开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所撰写的裁判文书,其他法官则认为其所撰写的裁判文书不具有出版的必要性。[4]专门从事深度报道特定法律领域司法运行现状(如财产法、合同法、侵权法、刑事法、行政法、劳动法等)的出版商,通常会将具有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效力的《联邦法律文献增补报告》(Federal Legal Literature Supplement Report)的编辑所否决的各级法院裁判文书纳入其中。出版商以这种方式出版的裁判意见(Judicial Opinion),与《联邦法律文献增补报告》中所收录的裁判意见相同,均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权威性。

若裁判文书的制作与发布从纸本形式转换为数字形式时,由于出版成本大幅降低,关于裁判文书说理内容的价值及出版必要性的审查将不具有实质意义,仅需考虑各类裁判文书收录的全面性即可。21世纪初,互联网已成为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传播途径。为规范以互联网为载体的各类政务信息的全面及时有效公开,2002年,美国国会颁布《电子政务法》(Electronic Government Act),该法案要求各级法院应通过互联网发布裁判文书,且应向公众提供在线开放存取途径。根据《电子政务法》第205条第a款第5项规定,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裁判文书不予公开外,无论裁判文书是否已通過法律公报(Legal Bulletin)的形式予以发布,法院均应通过互联网发布所有裁判文书。根据第205条第f款的规定,截至2006年底前,法院应完成通过互联网以文本检索(Text Retrieval)格式发布所有裁判文书的工作。

该法案颁布时,多数法院已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部分裁判文书的在线访问途径及获取方式。[5]《电子政务法》颁布的重要价值之一在于,促使其余法院通过互联网及时有效开展裁判文书信息公开工作。部分法官认为,该法案的要求将全面拓展涵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内的公众获取各级法院裁判文书的渠道。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萨缪尔·阿里托(Samuel Alito)在担任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法官期间,开展了一项关于全国13个巡回上诉法院的各类上诉程序规则的调研。经调研,这些法院在各类案件的上诉程序规则中,详细列明禁止公开的案卷材料的种类与范围(如合议庭评议笔录等),明确规定各级法院今后制作裁判文书时禁止引用上述材料。这项规定使公众难以预估每一位法官在审理不同类型的案件时所秉持的意见倾向性(Opinion Disposition),公众遂持续反对这类禁止性规定。对此,萨缪尔·阿里托(Samuel Alito)建议制定一项新规则,以便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公开能做到主体适格、标准明确、内容规范、有法可依。经过为期一年的立法修订,该建议最终作为法律条文予以通过,其具体内容为新修订的《联邦上诉程序规则》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此后,公众在查阅裁判文书时,不必担心仅能在图书馆内通过访问Westlaw、LexisNexis、HeinOnline等法律数据库来获取案例资源,而可随时随地通过互联网获取所需裁判文书。正如萨缪尔·阿里托(Samuel Alito)所言,“公众贫富差距现象虽使低收入者的信息获取方式极为有限,但至少在电子政务法领域,该法案已明确规定以裁判文书为主要内容的法律信息的获取途径。该法案使公众能免费获取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使每一位法官的裁判意见能得到广泛且高效的传播” 。[6]

2 美国法院裁判文书数字化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电子政务法》颁布虽已二十余载,但公众至今仍难以全面有效获取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经调研,在随机抽取的两个法院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裁判文书未上传至各类法律数据库中,换言之,这些裁判文书未能及时向公众公开。[7]同时,各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产生了涵括裁判文书在内的大量司法数据,出于司法冷漠(Judicial Indifference)、体制僵化的固有弊端,这些数据对其他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学者均予以保密,使公众难以合理预测法官今后在裁判类似案件时所秉持的司法理念与意见倾向性。若各级法院数量众多的裁判文书未能及时向公众公开时,其危害在于,信息阻塞使公众难以在与自身有关的案件中有效知悉先例(Precedents)的作用及法官的裁判逻辑与审理思路,阻碍了公众获得司法公正的实现路径。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多数法院的法官从未明确区分其已发表与尚未发表的裁判意见。就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而言,裁判意见虽难以构成严格意义上的先例,遑论对其他法院将来审理同类案件时具有约束力,但这些裁判意见均由法官通过严格的法律论证与逻辑推理,最终获得严谨的结论,具有一定程度的说服力。在同一法院甚至同一位法官审理类似案件时,这种说服力的影响甚巨。在某些新型法律领域或交叉法律领域,如人工智能法、文化法、信息法律领域中,几乎不存在具有约束力的判例,法官针对这些领域的裁判意见将对后续类似案件的审理产生深远影响。总之,这些判例中的裁判意见对今后各级法院就类似案件的审理方式、论证角度、律师代理、司法大数据分析等方面均具有重要价值。

各类案件的裁判意见虽属于《电子政务法》规定的政务信息公开的范畴,但公众却无法通过各级法院网站或相关法律类商业数据库进行全面检索。如Westlaw、LexisNexis、HeinOnline等数据库奉行不同的文献获取政策且各自使用的检索系统存在差异,导致任何数据库均无法全面收录所有裁判文书。如根据出版界的历史传统与《联邦法律文献增补报告》的收录惯例,在Westlaw数据库中,多年来其均未向公众提供初审法院的裁判文书。近年来,伴随新冠肺炎疫情的持续影响,以及法律类数据库公司之间的竞争压力,迫使Westlaw数据库开始收录初审法院的裁判文书,但出于司法系统的阻挠与抵制,其收录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当然,这类困境普遍存在于各商业数据库公司。

公众通过检索各高校的法律数据库,或通过检索纸本法律文献等方式,便可查阅相关案件信息,但任何试图获取裁判意见的尝试均将遭遇裁判文书检索权限的限制。[8]在案件管理实践领域,各级法院的信息管理员未能全面上传本院法官撰写的裁判文书,亦未能适当标注已上传的裁判文书中的裁判意见,因此,公众难以通过互联网完整获取相关案件的裁判意见。尤其在特定类型案件的上诉审程序中,若律师无法事先完整获知某法官之前在审理同类案件时所做的裁判意见,律师便无法预测与评估该法官的裁判倾向,这阻碍了律师的全面有效辩护,侵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若上诉人在生理或心理方面异于常人,属于特殊群体时,如存在智力低下、罹患抑郁症等情形,法官极易做出“同案不同判”的裁判结论。对此,律师既无法预测法官的裁判倾向,上诉审法院亦不能通过“指导性案例”的方式,实质性监督初审法院的裁判结论,且根据《联邦法官法》规定,初审法院的法官任期为八年。法官的频繁轮换使同类案件更易产生“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当低收入群体面临诉讼时,若无法获得同类案件的裁判意见,便难以体现司法公正,针对低收入群体的法律援助制度便形同具文,难以实现该制度的设置初衷与美好愿景。

3 美国法院裁判文书数字化信息公开的改进措施

为解决“同案不同判”的司法痼疾,《电子政务法》第205条第a款第5项规定了提升司法系统的案件审理透明度及实施审判工作绩效等内容。其目的有四:一是向公众提供参与司法程序并获取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二是降低相关政府机构与商业数据库公司的运营成本及工作负担,提升工作效率;三是促进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所做决策更为公开透明;四是政府机构建立问责与追责机制,有效监督法官规范行使审判职权。根据司法系统各部门的岗位职责及管辖权限,这项法案使司法机构仅能向公众分别提供相关法律服务项目,而难以系统整合各部门的工作流程与业务范圍。政府亟须通过专项拨款,设置一整套涵括司法机构所有部门在内的综合在线信息服务系统。

《电子政务法》第205条第a款第5项的规制对象虽是法院,但并非要求各级法院在相同网站上发布裁判意见,而仅要求各级法院的信息管理员在院长(首席法官)的领导下,自行负责本院网站的发布内容、版式设计、系统维护、定期更新等工作,且在发布内容方面应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即各级法院应公布本院全部法官的裁判意见。按照各级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所做裁判意见的性质划分,美国法院判决的裁判意见分为三种:多数意见(Majority Opinion)、协同意见(Concurring Opinion)、反对意见(Dissenting Opinion)。在联邦最高法院行政办公室的PACER系统公布的裁判文书中,判决的裁判理由部分亦涵括这三种意见。

根据《电子政务法》的立法规范意旨,各级法院的首席法官负责将裁判文书向PACER系统及时上传。但在由众多法官撰写和提交的大量判决、裁定、决定、报告中,《电子政务法》授权范围的界限何在?2016年初,联邦最高法院行政办公室向各级法院首席法官发布备忘录,明确界定了裁判意见的涵义,并获得美国司法会议执行委员会的批准。详言之,在《电子政务法》领域,裁判意见是指,在各类案件中,由对案件承担审理职责的一名或多名法官撰写,旨在对本案审理过程及最终裁决做出合理解释,且具有实质意义的规范性文件,其范围涵括判决、裁定、决定、报告、建议、命令、备忘录等。裁判意见在实体与程序层面涉及归档、保密、例外等内容。[9]

在当事人隐私保护方面,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第5条第2款第C项的规定,公众需要通过远程访问查阅相关裁判文书时,其法律授权如下:一是本案当事人及其律师有权查阅涵括行政记录(Administrative Record)在内的本案裁判文书的任何内容;二是任何公众均有权查阅案件摘要(Docket)、法官意见(Opinion)、命令(Order)、判决(Judgment)、其他处分(Other Disposition),但不涵括案件档案(Case File)、行政记录。

在联邦法院层面,《电子政务法》的规制范围涵括1个最高法院、12个巡回上诉法院、94个地区法院、97个破产与索赔法院。但该法案实践运行中的缺陷在于,基于“三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在初审程序结束后,绝大多数案件的当事人为充分寻求法律救济途径,均会上诉至上一级法院,开启上诉审程序甚至再审程序。对此,在同一检索系统中,当事人及其律师在无法充分获取同类案件的裁判意见时,需分别查阅初审法院及上诉审法院的网站中同类案件的相关裁判文书,或依赖第三方机构(如Westlaw、LexisNexis、HeinOnline等法律数据库公司)从各级法院网站收录并按特定逻辑关系予以分类的裁判文书。[10]与当事人及其律师不同的是,法官与书记员通常已习惯使用上述法律数据库来满足检索需求,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制作裁判文书时并未感到不便。就受益群体而言,该法案的最终规范意旨在于保障及时有效实现公众的法律需求。对此,开放存取系统对法院裁判文书数字化信息公开具有重要意义。

4 美国法院裁判文书数字化信息公开系统概览

美国目前的审判管理系统中,公众能获取数字化裁判文书的途径有三:通过PACER系统及其CM/ECF子系统、COURTWEB系统、FDS系统予以实现。这三种系统也是美国当前仅有的三种法院裁判文书数字化信息公开系统。

4.1 PACER系统及其CM/ECF子系统。司法实践中,《电子政务法》关于裁判文书数字化信息公开的要求与各级法院漠不关心的态度之间形成明显反差。多数法院网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并未链接至特定案件的裁判意见。如印第安纳州地区法院网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几乎不存在相关链接,少数链接仅与近期具有新闻价值的本院法官的司法观点有关。针对普遍存在的类似情形,联邦最高法院行政办公室创建“法庭数字化记录的公共访问系统”(Public Access to Court Electronic Records System,简称PACER系统),该系统属于具备公共访问功能的在线服务途径之一,允许公众通过访问中央处理器,获取各级法院裁判文书及案件摘要信息。

各级法院的信息管理员每晚将本院当日已裁决的各类最新案件的信息子集(Subset of Information)上传至PACER系统的中央处理器。公众亦可将该系统作为案件检索平台,以确定当事人是否涉诉。2010年开始,为更好地满足公众的司法需求,该系统计划设置相关涉诉当事人的数字音频记录(Digital Audio Recordings)功能。[11]

作为PACER系统的子系统,联邦最高法院行政办公室已开发新一代的“案件管理/电子案件档案系统”(The Case Management/Electronic Case Files System,简称CM/ECF子系统)。该子系统属于涵括各级法院在内的综合案件管理系统,各级法院裁判文书均统一转换为PDF格式文档。CM/ECF子系统允许公众在线查阅各级法院已上传的PDF格式的裁判文书,亦允许多重主体同时查阅文档,并提供用途广泛的搜索(Search)与报告(Report)服务,且向公众提供即时更新、下载、打印文档摘要(Docket)等服务。PACER系统与CM/ECF子系统均为联邦最高法院行政办公室创建,为便于检索,公众可使用相同的账户名称登录这两个系统。[12]2012年,联邦最高法院行政办公室调研认为,各级法院均已安装PACER系统,且完全满足《电子政务法》第205条第a款第5项的要求。[13]

除PACER系统外,各级法院仍保留本院网站设置的在线收录裁判意见功能。其中一些功能具备向公众提供PACER系统尚未实现的检索途径,如按年代检索、按单词或短语检索等。[14]

4.2 COURTWEB系统。早在《电子政务法》颁布之前,鉴于各级法院建立和维护本院网站的效率低下,联邦最高法院行政办公室与宾夕法尼亚州地区法院遂合作开发“在线联邦法院裁判意见信息系统”(Online Federal Court Opinions Information System,简称COURTWEB系统)。该系统向公众免费提供各级法院的裁判意见信息,其收录的裁判文书使用Adobe Acrobat格式。值得关注的是,法院将裁判意见上传至该系统时仍具有选择性上传的权力,致使该系统收录的裁判意见并不全面。[15]对公众而言,COURTWEB系统既无法提供涵括初审程序、上诉审程序、终审程序在内的某个案件完整诉讼流程的所有裁判文书的集合,亦无法确保其所收录案件的每一份裁判文书的完整性与有效性。公众使用COURTWEB系统查阅裁判意见时,无法获得精确的检索结果。

4.3 FDS系统。联邦政府出版办公室(Government Publishing Office)目前正在维护一个新近建立的、能涵括各级法院裁判意见的公共数据库。该数据库作为联邦数字系统(Federal Digital System,简称FDS系统)的一部分,向公众提供53个地区法院、50个破产法院、12个巡回上诉法院与国际贸易法院的裁判意见,但FDS系统收录的裁判意见尚未涵括联邦最高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

2010年3月,聯邦最高法院行政办公室与联邦政府出版办公室合作开展了一项仅有12个地区法院、巡回上诉法院、破产法院参与的为期一年的小型试点项目。联邦政府出版办公室的FDS系统在2011年2月获得美国国会出版联合委员会(Joint Committee on Printing)批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16]实施地域的广泛性及获得出版联合委员会的批准,仅意味着FDS系统可邀请所有法院参与其中,并非所有法院均具有充分参与该系统的激励措施与强烈动机。各级法院首席法官的态度决定了本院是否参与FDS系统。截至目前,仍有41个地区法院及43个破产法院认为本院不宜加入FDS系统。[17]

当联邦政府出版办公室收到近期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时,该机构将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与有效性进行鉴真(authentication),并将裁判文书与案件摘要以PDF格式上传至FDS系统。在检索途径方面,除“案号”与“当事人姓名”之外,FDS系统亦涵括“主题词”与“出版年”的检索项。这符合《电子政务法》关于各级法院上传的裁判文书应为“文本文件格式”,禁止使用“图像文件格式”的规定。

在FDS系统的运行方面,各级法院虽应定期向该系统上传裁判文书,但该系统在升级时经常会出现数据传输不稳定及文档上传中断的异常情况。这些异常情况由于并不影响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进展,遂难以获得法院的关注。联邦最高法院行政办公室与联邦政府出版办公室却均未能采取适当措施敦促各级法院及时上传裁判文书,致使数据传输迟滞。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使FDS系统接收的裁判文书数据均滞后于各级法院的案件审理记录显示的数据。经FDS系统管理人员及时告知,最新裁判文书的数据虽已上传,但迄今为止,这些管理人员仍未能采取任何有效措施避免今后发生类似事件。

总之,与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数字化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上述系统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缺陷,使公众在获取特定法官的裁判意见时仍难以查找其所需内容,各级法院的网站上亦未明确指出裁判意见的获取途径。

5 裁判文书数字化信息系统的运行缺陷——以PACER系统为例

PACER系统作为目前功能最为强大、受众最为广泛的裁判文书数字化信息系统,迄今为止,仍有37个法院仅与该系统合作。根据《电子政务法》第205条第a款第5项的要求,PACER系统仍存在下列运行缺陷:

缺陷一:公众通过PACER系统获取裁判意见仍需付费,其获取成本为每页0.1美元,而公众通过FDS系统获取裁判意见时则完全免费。[18]对此,低收入群体的法律文献信息获取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联邦最高法院行政办公室在2012年12月所做的《电子化开放存储计划摘要》中指出,“PACER系统的使用对象并非公众,而是各类司法机构、大型企业、律师事务所、金融机构等”。[19]这些机构关注的重点在于已进入庭审程序的案件及可能面临的诉讼纠纷,或各类裁判文书披露的与特定人员及事态有关的信息,而非裁判意见本身。根据联邦最高法院行政办公室在2013年所做的用户满意度调查显示,在1752名受访者中,各类机构用户占83%,涵括当事人在内的公众占17%。所有受访者虽希望PACER系统能及时收录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但公众对该系统的使用满意度相对较低。原因在于,PACER系统多年来秉持向用户收费的政策。2014年至今,联邦最高法院行政办公室每年通过该系统所获收益约为1.45亿美元。[20]

缺陷二:公众通过PACER系统检索裁判意见时,其检索途径仅涵括文档编号、当事人姓名、裁决日期,并不涵括法官姓名在内。原因在于,基于法官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考量,联邦司法委员会于2003年颁布决议,禁止联邦最高法院行政办公室发布各级法院法官的身份信息及相关获取途径。[21]

根据《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的规定,公众有权自由查阅大多数政府文档。即便如此,政府机构每年仍收到约400万份公众根据《信息自由法》提出的信息查阅申请,其中约80%的申请为查阅养老金领取信息及查阅其他有关个人资料的申请,而政府机构每年处理这些申请所需费用则达到数亿美元。基于《信息自由法》与《电子政务法》在加强公众参与政府决策、增加政府执政透明度、增强政府公信力、有效打击腐败犯罪等方面的重要作用,2008年11月5日,在奥巴马宣誓就任美国总统的第二天,他就在发往各级政府机构的一份备忘录中,详细阐释了政府决策与信息的透明化要求,以及强化政府应向公众充分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理念,并强调指出,“在公众需获取政务信息时,各级政府机构经过权衡,应做出有利于信息公开的决定;在某项信息是否公开具有疑义时,应以公开为原则,不予公开为例外”。基于公众享有信息知情权的考量,2012年,联邦最高法院行政办公室提议新一代的CM/ECF子系统应增设有关法官个人信息的检索项,以便于进一步满足公众对裁判意见的多样化需求,但这项提议至今仍未予以落实。[22]

缺陷三:公众在该系统中仅能检索裁判文书,无法检索法官的裁判意见。这使公众即便付费,仍无法检索到不同时期的法官们针对某类案件的事实认定争议、证据裁判争议、法律适用争议所做的裁判意见。对此,公众为寻找对其有用的信息,仍需额外耗费时间、精力、金钱来通篇下载并阅读各类裁判文书,不符合精确、高效、便捷检索信息的初衷。[23]总之,联邦最高法院行政办公室未能及时考核与监督各级法院、法官及相关管理人员对《电子政务法》的执行情况,在执法检查方面存在疏漏。

缺陷四:《電子政务法》并未设置与责任未履行或侵权损害赔偿相关的法律条款,亦未阐明各类主体违反该法案规定时的处置措施。在联邦最高法院行政办公室发布的与电子政务信息公开有关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中,甚至未提供上传文档的格式范本。在各级法院对新任法官与新任书记员的入职培训中,亦不会提及法院上传裁判文书的相关具体内容。[24]

缺陷五:各级法院在向PACER系统上传裁判文书时虽使用PDF格式,但广泛使用“图像文件”,而非“文本文件”。这使公众在使用PACER系统时,既无法通过“主题词”与“出版年”等检索项,对扫描为PDF格式的图像文件进行检索,亦不符合《电子政务法》对文件格式的检索要求。公众仅能以高级检索的方式获取通过其他格式转换为PDF格式的文本文件 [25] 。随着这种情形的大量涌现,联邦最高法院行政办公室已向各级法院首席法官发布备忘录,要求各级法院在向PACER系统上传裁判文书时,应遵守《电子政务法》关于文件格式应为“文本文件”的要求。

总之,若未能通过各类数字化裁判文书领域开放存取信息系统来全面及时获取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时,既使公众丧失了接受普法教育及培养守法意识的宝贵机遇与生动事例,亦阻碍了公众获取司法公正目标的有效实现,延滞了法院日常审判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26]

公众能否便捷获取各级法院裁判文书,最终取决于主管机关,即联邦最高法院行政办公室是否认真对待该项工作。该项工作的开展应涵括两项内容:一是由联邦最高法院行政办公室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定期审核《电子政务法》在各级法院中的实施情况;二是在新任法官与新任书记员的培训材料中,应着重阐明裁判文书信息公开工作在实现司法公正方面的重要性,强化相关管理人员在开展该项工作时所应具有的大局意识与服务意识,加强二者之间的沟通与配合,确保裁判文书依法全面及时上传。

6 借鉴与启示

在我国司法制度领域,作为法庭审理程序的最终结果,裁判文书是承载诉讼行为、实现定分止争、体现审判水准的重要载体。着力依法推进裁判文书的全面及时公开,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提升司法能力、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部分所规定的“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的要求,以及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的“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部分所规定的“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建设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的要求,近年来,作为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方面、制约监督司法活动的有效途径、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的关键举措,我国法院裁判文书数字化信息公开工作成效显著。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开通“中国裁判文书网”。该网站收录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在办理案件类型及办案法官数量上实现了全覆盖,其功能涵括一键智能查询、关联文书查询、个性化服务等方面,且实现了5种少数民族语言即维吾尔语、哈萨克语、蒙古语、朝鲜语、藏语裁判文书的公开,便于我国各族群众查阅。该网站已成为世界最大的裁判文书网。[27]目前,众多学者利用该网站开展学术研究,亦表明该网站在裁判文书收录方面的专业性与权威性。

“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检索系统设置是否科学合理,决定着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裁判文书、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程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12条规定,“中国裁判文书网”应向公众提供界面友好、操作便捷的检索系统,便于公众及时获取裁判文书。公众虽可根据该网站检索系统所设置的“全文检索”“案件名称”“法院名称”“案件类型”“文书类型”“审判人员”“律所”“法律依据”“案由”“案号”“法院层级”“审判程序”“裁判日期”“当事人”“律师”等检索项进行高级检索,但其检索功能设置尚未达到操作便捷的目标,仍存在一定缺憾,难以实现高级检索的全部功能。对此,可从下列四个方面予以改进:

首先,“案由”检索项的设置应涵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就“案由”而言,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均存在多种类型的案由,且不同类型的案由之间亦存在重叠交叉现象。由于借助“案由”进行检索时,其检索结果无法精确,需读者再逐一筛选,导致这种检索系统的实用性仍有待提升。如在杀人案件中,案由可为“故意杀人”“过失杀人”“抢劫杀人”“强奸杀人”等,但“故意杀人”已涵括“抢劫杀人”“强奸杀人”等各种类型。又如在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通常将分别涉及刑事赔偿与行政赔偿,产生附带民事诉讼争议。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及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行政诉讼法》第61条“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公众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这两种类型的案件时会产生难以查阅的困扰。原因在于,以刑事案件的审理为例,如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需解决附带民事诉讼争议时,法院通常具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在一份刑事判决书中一并裁决刑事诉讼争议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争议;二是先制作一份刑事判决书,裁决刑事诉讼争议,再制作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裁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争议。在第一种处理方式中,法院最终仅需制作一份裁判文书即可;在第二种处理方式中,法院最终需制作两份裁判文书。若公众不知晓法院就某一起刑事案件所制作裁判文书的具体份数时,会产生检索结果遗漏的情形,该情形在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亦会普遍存在。

其次,“被害人”应设置为独立的检索项。原因在于,刑事公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民事侵权案件中的被害人均属于当事人,“被害人陈述”亦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对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及司法公正的有效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中国裁判文书网”将“被害人”设置为独立的检索项,有利于公众全面及时便捷获取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

再次,公众难以使用“案号”检索项,可予以取消。对公众而言,“案号”检索项几乎闲置。原因在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各级法院代字表》等相关配套标准,案号由数字、汉字、符号组成,如2021年度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第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案号应标注为:“(2021)威民二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公众通常难以知悉所需查阅的裁判文书的案号,且案号的排列规则较为复杂,难以记忆,检索系统中的“案号”选项并不实用。

最后,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有待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3条规定,应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范围涵括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通知书、决定书、调解书等相关裁判文书。其中,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不予公布或需进行技术处理后方能公布外,以判决为例,其通常涵括如下内容: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审判人员及书记员姓名。在具有实质性说理内容的裁判理由部分,其段首即为“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这部分内容仅是合议庭的最终意见,并不涵括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裁判、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个人意见。为有效分析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以具有律师辩护的刑事案件为例,按照每个案件的承办法院、案件缘由、上网时间、辩护理由、辩护结论、认定理由、认定结论、理论说理、检方意见的顺序进行分析可知,这些裁判文书在说理方面存在下列问题:一是所有裁判文书均不同程度存在辩护理由、辩护结论、检方意见未做表述的情形;二是法官几乎均未在所有裁判文书中对特定犯罪形态认定的理论进行论证说理;三是法官几乎均未在所有裁判文书中的裁判理由部分回应辩护意见的内容。

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对实现司法公开、推进程序正义、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司法公开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公开属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前提、途径与手段。唯有裁判文书的论证说理充分、事实认定不偏不倚、证据裁判适当、法律适用正确时,方能保障司法公正的最终有效实现。裁判文书作为象征公平正义的社会产物,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为能让当事人及公众信服,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应树立积极认真的态度,着力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裁判文书质量提高的当务之急,在于转变法官制作裁判文书时的态度,使廣大法官深刻认识裁判文书说理性的重要意义,切实将裁判文书的说理作为各级法院司法文书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以往很多法官在裁判文书制作过程中忽视说理部分的内容,其原因在于三个方面:一是限于自身的审判业务水平,无法制作符合充分说理要求的裁判文书;二是责任心欠缺,无法认识到裁判文书充分说理的重要价值;三是在审判工作实践中,对裁判文书的充分说理,尚未形成全面有效且便于操作的监督奖励机制。对此,应加强法官的专业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应涵括裁判意见的论证、推理过程。具体方式可通过典型案例的讲授,使法官能掌握裁判文书的说理技巧与论证方式;亦可通过开展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将充分说理纳入法官年度业务考核范围。多措并举,进一步加强法官对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视程度。

裁判文书的在线公开发布,并不意味着公众能有效获取裁判文书。唯有公众有效获取裁判文书,其公开才具有意义和价值。就“中国裁判文书网”而言,检索系统的设置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决定了公众能否及时有效获取所需的裁判文书。该网站的系统升级与功能完善亦成为直接关乎司法公正能否有效实现的重要途径之一。总之,经过逐渐的升级与完善,“中国裁判文书网”将既成为公众获取裁判文书的重要途径,亦成为司法公正的强大动力与重要保障,真正实现其“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创建初衷与服务宗旨,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做出更为重要的贡献。

*基金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纠纷解决机制研究”(18SFB2013);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数字信息资源长期保存中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研究”(2019P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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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图书馆 许乐,法学博士,副研究馆员 来稿日期:2022-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