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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国时期政府机关文书档案保护

2023-05-21付晓玥蔡梦玲毕建新

山东档案 2023年5期

文·付晓玥 蔡梦玲 毕建新

引言

民国时期是充满变革与动荡的时期,同时也是我国档案学逐步成为一门独立学科,并初步形成较为明确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的重要时期[1]。受当时国内环境及国外思想的影响,民国时期的档案学者和档案保管人员基于保护档案安全的目的,开始关注档案保护实施的具体方法。民国时期提出或采用的各种档案保护措施,受该特殊历史时期中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时代性和特殊性。从制度规范、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等不同层面对民国时期的档案保护措施进行分析,有助于明晰民国时期档案保护工作开展的核心理念。

现有相关研究多集中于探讨当下应如何对民国档案进行有效的预防性保护和开展抢救性修复[2][3],或在对民国时期的档案工作进行讨论的同时,对民国时期的档案保管工作进行论述[4][5]。政府机关作为民国时期档案形成的主要主体,现有研究很少对民国时期政府机关文书档案的保护进行系统、全面地整理分析。本文从民国时期政府机关文书档案整理、保管、利用过程中所蕴含的保护措施出发,对民国时期的政府机关文书档案保护工作进行分析,以系统、综合地呈现民国时期政府机关文书档案的保护思想和理念。

一、民国时期政府机关文书档案概况

(一)保护对象

民国时期的政府机关文书档案保护对象主要为自1912年1月1日南京临时政府定国号为中华民国起,至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这一历史时期,各级党政机关在其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档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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