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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生育背景下多孩家庭生育成本分担的紧迫性、问题及思路

2023-05-21邹波陈婷婷

重庆社会科学 2023年4期

邹波 陈婷婷

摘 要: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新出生人口中的二孩比重有所提高,但是新出生人口数并没有达到预期,原因在于多孩选择产生的经济成本、机会成本、心理成本等构成的生育成本正逐步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加上生育基础正在逐步削减,低生育会导致未来劳动力资源缺失和消费增长的乏力。我国当前面临着陷入“超低生育率”的风险。家庭生育成本社会分担是未来我国优化生育政策、提高生育水平的重要举措。生育成本分担面临的问题有生育政策两难选择、政策的公平性以及生育成本难以精准测算等。提出政府、家庭、企业和社会为主体的多元化生育成本分担机制及思路,即在明确生育成本分担的相关责任主体基础上构建生育成本分担框架,初步设计生育成本分担内容。

关键词:低生育;生育成本;分担机制;多孩家庭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生育成本与生育抉择:大城市家庭生育成本测算及社会化分担路径研究”(22YJCZH278);广州市哲学社科规划课题“生育成本与生育抉择:低生育背景下广州二胎生育成本测算及成本分担机制研究”(2020GZGJ165)。

[中图分类号] C923 [文章编号] 1673-0186(2023)004-0110-015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码] 10.19631/j.cnki.css.2023.004.008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总和生育率为1.3,远低于国际公认的2.1更替水平,正处于“超低生育率陷阱”①的边缘,有落入陷阱的风险。当前我国生育水平逐渐下降,重要原因在于生育成本已经远超家庭承受能力。随着我国育儿成本上升,生育成本的严重私人化,越来越多的家庭倾向于选择少生。有学者研究认为,目前我国金钱、时间和心理等生育成本居高不下,其主要原因在于相关孕产福利政策相对滞后、青年人群住房压力较大,还与生育友好型劳动力市场和普惠性托育体系不完善有关[1]。新生人口是经济增长和创新发展的主体和动力源泉,而在生育成本超过家庭承受能力、低生育行为已经影响到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现实状况下,迫切需要构建生育成本的社会分担机制,通过鼓励生育防范“低生育率陷阱”。

一、关于家庭生育成本的相关理论解释

理论上最早从经济学的成本—效用角度来解释家庭生育行为与生育成本的关系,基于该理论,国外学者最早是从宏观视角出发研究人口与社会经济的关系,尤其是生产力水平比较低的时候,生育政策倾向于鼓励多生,并且家庭生育带来的收益远远大于生育成本,家庭选择多生。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加上家庭价值观和生育政策的变化,家庭生育收益逐渐与成本相当甚至收益小于成本,这个时候生育水平开始急速降低。仅仅从宏观角度难以解释其中的变化,因此,生育成本与生育行为关系研究视角开始转向微观领域,以家庭为切入点研究家庭成本支出与生育行为。

莱宾斯坦(Leibenstein)首先将成本收益分析引入家庭生育研究,提出了边际孩子合理选择理论[2]。边际孩子合理选择理论认为,家庭在进行生育抉择的时候需要考虑将来抚养这个孩子的成本和这个孩子会给家庭带来的效用之间的平衡关系。孩子抚养成本包括养育费用和机会成本两部分构成,孩子的效用包括直接效用(即父母从孩子身上直接获得的效用)、间接效用(即孩子的收入或劳动产生的效用)和保障效用(即潜在的对父母保障作用)。他认为与消费、就业等市场关系一样,孩子的需求也存在供需关系并且供需关系随着价格的变动而变动。他运用价格理论和供需理论研究家庭生育行为,家庭生育目的是追求效用最大化,是否生育和生育孩子数量取决于孩子的效用与成本,当孩子的边际效用大于边际成本时便会选择多生,反之选择少生或不生。最后他总结认为,随着居民收入增加,孩子給家庭带来的效用将会减少,而成本将会增加,所以家庭当中孩子数量将会减少。

到了20世纪60年代,西方国家的生育率随着收入增加的上升反而下降,贝克尔(Becker)提出了孩子数量—质量替代理论[3]。他认为正如对消费品的需求一样,随着家庭收入的增加,将会增加对优质物品的需求,在同样成本情况下家庭往往倾向于少生来提高孩子的质量替代过去只注重数量而忽视教育和培养。之后西方研究家庭生育行为主要是基于成本—效益理论和孩子数量—质量替代理论两大理论基础。当生育水平不断下降,生育成本持续高涨,但社会又需要更多人口的时候,为了鼓励生育,需要将家庭生育成本外溢。西方国家的主要做法是给予家庭和孩子直接补贴,减免家庭税收,给家庭提供各类服务等方式将家庭生育成本转移给社会分担,甚至通过提高母亲的就业、收入、地位影响从而提高生育水平。在一系列政策作用下,一些西方国家的生育水平得到一定恢复,甚至部分国家达到了替代水平。长期以来,我国的生育成本主要是由家庭来承担,结合当前我国的生育水平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借鉴国外的经验和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迫切需要及时调整公共政策,推动家庭生育成本的外溢,实现家庭生育成本的社会分担,促进生育水平回升。

二、多孩家庭生育成本分担的紧迫性

以上的成本—效用理论、边际孩子合理选择理论、孩子数量—质量替代理论都从不同角度阐释了低生育形成的机理,这些理论同样适用于解释当前我国低生育现象。根据当前我国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制度因素,通过分担生育成本来提高生育水平具有紧迫性。

(一)面临着陷入超低生育率的风险

第五次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的总和生育率分别为1.22和1.18①。有学者分析认为,从两次人口普查人口大数据判断,我国掉入了更深的“内生性低生育率陷阱”,“陷阱”出现了固化、深化和内卷化等特征,21世纪的中国人口很可能进入了持续的超低生育率发展阶段[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五中全会分别部署了“单独二孩”政策和“全面二孩”政策。数据表明,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新出生人口中二孩比重有所提高,但是新生人口总数并没有达到预期。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新出生人口1 200万,总和生育率为1.3②。“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生育水平得到暂时恢复,但低生育状况并未得到实质性转变,我们应警惕“超低生育率陷阱”的风险仍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推动生育政策与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释放生育政策潜力。随后,中共中央在《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当中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生育配套政策。中央的部署,既开启了家庭生育数量放宽的总阀,也为未来一定时期生育配套政策的出台指明了方向。生育行为既是家庭行为,也具有社会经济效应,出生率变化直接产生社会效应,间接通过劳动力供给、用工成本等影响就业格局与经济发展方式[5]。人口增长政策不会有立竿见影的效果,至于能否有效提高生育水平,除了开启数量鼓励的政策总阀,还需要构建长期的鼓励机制和配套政策来减轻养育成本压力。

(二)多孩选择产生的生育成本正逐步超过家庭承受能力

1.生育多孩,增加了家庭的直接经济压力

我国学者穆光宗首先在莱宾斯坦孩子成本—效用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开展生育孩子成本分析[6]。随后部分计划生育和人口学领域的学者也开始从成本—收益角度研究我国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7-8]。有学者研究发现儿童抚养费用的上升、住房价格的上涨、退休年龄的不断延迟,几个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家庭的生育水平[9];养子女成本增加以及预期寿命提高会使家庭更愿意选择只生一个孩子[10];影响居民生育意愿的各种因素中,收入水平是关键因素[11];经济增长短期内通过家庭收入影响生育成本和抚养能力[12]。随着一般职工从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住房、医疗、教育等构成的生育成本因素逐渐成为家庭筛选生育数量的重要指标。从相关专家的研究来看,生育成本对于家庭选择孩子数量有着直接的、关键的影响。

新浪教育在一份关于《2017中国家庭教育消费》白皮书当中数据显示,学前教育阶段教育支出占家庭年收入的26%。从对江苏省调查发现,二胎家庭在0~3岁期间的护理、教育、衣食住行等几项付出的直接经济成本为9万~15万元[13]。对重庆市的调查发现,生育二胎家庭付出直接经济成本在0~3岁为5.6万~6.6万元,3~6岁期间为1.5万~16万元[14]。根据对广州市二孩家庭0~3岁阶段生育成本的调查,从怀孕到孩子3岁,家庭为此支出的最低费用为19.2万元,最高费用45万元,平均费用为31.6万元[15]。从近几年二孩家庭生育成本测算结果来看,生育成本给二孩家庭确实带来了较大的负担,尤其是经济压力已经超出普通家庭的正常承受能力。如果生育成本居高不下,除了生育水平持续走低,还会影响到家庭发展和孩子培养。

2.多孩家庭面临着个人发展机会的损失

多孩家庭,除了会承担更多的经济压力,支出更多经济成本,还承受着比其他家庭更多的发展机会的损失。作为独生子女的80后和90后育龄人群是当前的二孩和三孩生育主力,习惯了独生子女生活方式,生育意愿原本较低,同时作为延迟退休的政策主要对象,又反过来压制了年轻人的生育意愿。生育多孩,夫妻双方不得不花费更多的时间同时照顾多个孩子,例如,妻子方面,怀孕和育婴的时间延长,休闲时间变成看管孩子;就对丈夫而言,需要获取更多收入满足增加的消费需求,同样需要将休闲的时间用于照顾孩子,面临发展机会的损失,交流、学习、成长的机会减少,职业上升、培训教育、交流的时间用于接送孩子上学放学和陪同,心理压力随之增加。反之,如果少生育孩子,个人发展机会就会增加,心理压力也会减轻。休息和个人发展对于刚生完一孩的夫妻已经非常迫切,如果短暂的几年就要再生育1个或2个孩子,夫妻双方和家庭其他成员都显得筋疲力尽,对于处于生育主力的80后和90后表示不能接受。再生育一个孩子,还会增加婴幼儿健康担心(一般认为35岁以后为高龄生产,对母婴健康不利)和妻子产后心理压抑、妻子产后身体变化压力、家庭关系影响、怀孕期间请假等压力。总体来说,多生育家庭除了多增加经济支出,还会面临来自个人发展机会损失,制造更多心理和健康的压力,这些压力对于多孩夫妻来说显得尤为特殊,与一孩夫妻相比面临的压力更大。尤其是对于女性来說,将会牺牲更多的个人就业和发展机会。

(三)生育基础正在逐步削减

1.结婚率下降,离婚率上升,丁克家庭越来越多

我国传统观念和法律规定都要先结婚再生育。因此,要提高生育率首先要解决育龄人群的结婚问题。从近十年的结婚数据来看(图1),全国结婚数量在2013年达到峰值以后呈现快速下降趋势,从2013年的1 346.9万对下降到2020年的814.3万对,粗结婚率从9.9‰下降到5.8‰。

离婚现象可用多个指标予以度量,粗离婚率最为常用。从近十年的数据统计来看,除部分年份略有波动外,离婚率总体上快速上升。2010—2020年,全国离婚对数呈明显增加趋势,离婚对数从2010年的267.8万对迅速增加到2019年的470.1万对,粗离婚率也从2.0‰提高到3.4‰,2020年离婚对数和粗离婚率略有下降(图1)。此外,结婚后选择丁克的家庭也在增多,尤其是在较为发达的城市。上海、深圳等城市调查数据表明近年来丁克家庭占比呈上升趋势。不婚、离婚和婚后不生,三个因素叠加,进一步削弱了生育的基础。

2.婚姻挤压现象越来越明显,城乡适婚群体存在不同程度择偶难问题

一般而言,在婚配选择过程中女性选择比自身条件好的男性结婚,男性选择比自身条件差的女性结婚,这意味着即便男女性别比平衡状态下,条件最好的女性和条件最差的男性也最有可能被“剩下”,形成了婚姻挤压。我国城乡适婚群体存在不同程度的择偶难问题。农村大龄男青年和城市大龄女青年被“剩下”的概率较大,尤其是硕士以上学历的女青年“剩下”概率更大。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30岁及以上未婚女性数量逐年增加,从1990年的46万增长到2015年的590万,2015年城市30岁及以上女性未婚率为2.4%,其中研究生学历女性未婚率高达11%[16]。择偶难使得越来越多适婚人群开始倾向单身主义,尤其是经济独立者宁愿单身也不委屈接受不满意的婚姻。近些年终身不婚人群规模逐渐增加,其中男性不婚数量和比重较大。根据模型预测,2011—2060年间累计的男性终身不婚人口数,低方案和高方案预测结果分别是2 128.32万和4 177.77万,终身不婚的女性低方案和高方案预测结果分别是371.59万和1 346.81万[17]。

3.晚婚晚育缩短生育黄金期,不孕不育人群增多削弱生育能力

接受教育的年限延长,尤其是高校扩招后,就业年龄普遍推迟,进而延迟了平均初婚年龄,引发“初婚推迟效应”。从2018—2020年我国各年龄段结婚登记人口比重来看,20~24岁组结婚人口所占比重逐渐降低,而30~34岁组和35~39岁组结婚人口所占比重逐渐提高,超过35岁结婚的人口比重稳定在四分之一以上(表1)。

女性的最佳生育年龄为25~29岁,男性为25~35岁。随着初婚年龄的推迟,晚育比重日益增加,最佳生育期缩短。1990—2015年,我国30岁以上产妇的生育一孩数占比从4.2%上升到19.2%[16]。据英国人类生殖与胚胎管理局公布的《不孕症指南》指出,35岁女性生育能力仅为25岁时的50%,到40岁下降到35岁的50%。

环境污染、不良生活习惯、生殖卫生保护缺失等生理因素对生育能力下降有重要影响,导致一部分生育力隐性损失。作息不规律、常坐不起、肥胖、电子产品长时间使用,以及不良生活习惯、环境污染、辐射等,均会导致男性生育能力下降。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通过对2005—2014年间不孕不育门诊的112 715例男性精液标本研究发现,样本人群10年间精子正常形态率和存活率均有显著下降趋势,异常形态率有显著增高趋势,精液质量有所下降[18]。

(四)低生育会导致未来劳动力资源缺失和消费增长的乏力

人口结构变化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长期来看低生育会导致未来劳动力资源缺失,在国内大循环格局下也会导致消费的乏力,进而影响生产和创新。

根据历年人口抽样调查统计数据结合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整理,我国15~64岁劳动年龄人口比重从2010年的74.50%开始逐年下降,2020年已经下降到68.55%。从我国近10年劳动年龄段人口年龄分组抽样数据来看(图2),45~64岁组高龄劳动力组人口的比重持续上升,从2011年的25.09%上升到2019年的29.66%,而15~34岁组低龄劳动力组人口比重持续下降,从2011年的31.47%下降到2019年的26.82%,说明我国劳动力人口在持续老化。目前我国退休政策对年龄的要求是女性年满55周岁和男性年满60周岁,再加上高中教育普及和高校扩招,因此实际上真正参与劳动的人口比重比统计口径得出的劳动年龄人口比重更低。低生育会使得劳动参与率下降、劳动生产率下降、劳动力短缺,进而影响经济转型。短期来看,劳动力供给减少虽可以倒逼技术创新,但是长远看,长期的低生育使得消费乏力,需求减少,反过来阻碍创新和生产。低生育会导致劳动力资源有效供给下降,中小企业面临“用工荒”;劳动力成本上升,中小企业面临“用工贵”,进而面临“创新创业难”等问题[19]。对于依赖廉价人力资源和创新较少的批发零售等中小企业,劳动力短缺将是致命打击。劳动人口负增长导致供给侧潜在增长率的下降,人口总量负增长则会导致需求侧潜在增长率的下降[20]。

三、生育成本分担面临的几个问题

尽管探讨通过生育成本分担来提高生育水平具有紧迫性,但是任何一项公共政策的出台都需要考虑可行性,考虑到政策出台所带来利益的同时还要预防带来的风险。因此,为了更好促进生育,在政策设计阶段,需要从政策本身、公平性以及可操作性几个方面探讨生育成本分担面临的潜在问题。

(一)政策上的两难选择

1.鼓励生育政策进一步固化了妇女在就业市场上的弱势地位

随着我国服务业比重不断提高以及女性都能接受公平教育,职业女性越来越多,在家庭养孩子没有补贴的情形下为了分担养育成本,孩子数量越多的家庭,女性进入就业市场的动力越大。女性是生育结果直接承担者,基于女性主义理论的研究将女性作为生育主体,关注女性生育对职场、教育、两性关系的影响来解释生育率的降低[21]。女性参与就业对生育产生负面影响,育龄女性在职业发展中会受到生育惩罚,因此降低了女性的生育动力[22]。然而,从怀孕到休产假,粗略计算每生育一个孩子对女性职业发展影响周期至少2年,如果生育2个孩子,女性职业影响时间就是4年。例如,全面二孩政策对女性就业产生了多方面影响,对女性求职艰难、薪酬福利减少、退出劳动力市场、非正规就业增加均具有显著正向影响[23]。处在市场竞争压力下的企业,希望有“性价比”更高的劳动者,长达一年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再加上还要照顾年幼子女,工作中断、生产力下降,会极大增加企业人力成本[24]。在全面放开二孩的基础上再放开三孩,女性就业选择机会将逐步缩小,职场竞争压力更大。

母职惩罚理论认为母职对女性职业地位产生惩罚主要通过生育事件的三大要素(孩子数量、孩子年龄、初育年龄)体现出来[25]。育龄期恰恰与职业上升期重叠,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女性在就业市场上的弱势地位明显,用人单位会面临生育津贴发放增加而导致人力资本支出,女性产后劳动效率下降,以及休假导致工作无人接替等损失。生育第二个孩子导致妻子就业概率下降9.3%,而中等收入家庭妻子就业概率下降更多,下降了20.5%[26]。尤其是2021年国家出台全面三孩政策,在国家鼓励生育政策背景下,女性在就业市场上的弱势地位会进一步固化。鼓励生育的政策一方面会提高生育率,但另外一方面给女性就业带来额外的压力。

2.鼓励生育的配套政策短期内会牺牲发展

近年来,我国流动人口主要向东部发达地区和中心城市聚集,而偏远省市陷入财力不足和人口流失的双重压力。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由于经济基础薄弱,就业岗位较少,再加上政府财力有限,在抢夺人才甚至是抢夺青壮年劳动力过程中劣势明显。“人口流失—经济乏力—出生人口减少”形成恶性循环。因此,为鼓励生育,内地一些城市通过现金补贴、延长休假以及完善医疗、教育、托幼等服务类的政策鼓励生育。如果将有限的资源投入鼓励生育,势必短期内会牺牲发展;而如果没有资源投入鼓励生育,人口出生将会进一步减少,长期来看经济发展也会陷入泥潭。究竟是将有限的资源优先投入经济发展还是用于优先鼓励生育,需要各个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不可“一窝蜂”“一刀切”和“无原则”。

(二)政策的公平性問题

1.孩次及数量的公平性

全面三孩政策的落地和施行,一时间社会各界都开始将关注点集中在第三个孩子。因此,为鼓励生育,优先对三孩的鼓励和支持呼声较高。人口生育和人口出生顺序具有客观规律性,生育的前提是结婚,只有生育完成一孩并且间隔一定时间才能生育二孩和三孩。因此,生育配套的相关政策不能仅仅盯着三孩,鼓励生育的配套政策实施对象不能仅仅盯着已婚群体,不能仅仅对三孩才进行鼓励,这样鼓励生育的政策缺乏接续性和孩次之间的公平性,增加了具有潜在生育能力的一孩家庭和二孩家庭的失落感和不公平感。

2.区域之间的公平性

基于户籍性质和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的地方财力差异性,我国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待遇往往有差异,城乡之间、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居民的医疗、教育、养老等待遇都存在差异。在人口加速流动的背景下,新生人口都是我国未来重要人力资源,因此各地区不应当制定差异化过大的鼓励生育政策,尤其是福利待遇。不能因为城乡户籍差异,就实施差别化的鼓励政策,不能因为农村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就故意降低鼓励标准和减小政策执行力度,各级政府更应当给予政策倾斜和加大财政转移,减少区域之间的鼓励政策过大差异和福利待遇不公平性。

3.生育成本分配公平性

从国外实践来看,生育成本的分担责任主体是政府、家庭、企业和相关社会组织。目前我国家庭、企业和政府等各责任主体之间的生育成本分担存在着非均衡现象:家庭承担了大量的生育成本,雇佣女性职工的企业承担了较多的生育成本,生育的家庭比不生育的家庭承担更多生育成本[27]。南希·佛伯尔(Nancy Folbre)从公共产品角度来分析生育成本与收益,认为社会将来的福祉很大程度得益于我们养育的孩子,这就是子女作为公共产品带来的收益[28]。作为公共产品的属性,如果个人和家庭承担公共产品生产成本,那么就会产生搭便车行为;也就是说一部分人未来的社会保障和福利是通过搭便车方式获得,因此为了不被搭便车,我们都会倾向于减少生育。因此,如果生育成本最终由那些选择生育的家庭来承担,最终都会选择少生和不生来降低不均衡性;如果雇佣女工的企业承担较多生育成本,女性就业歧视将会进一步固化,反过来推高男性劳动力价格。

(三)生育成本难以精准测算

为便于科学精准制定生育成本分担政策,首先要确定成本的计算标准以及成本的组成。由于受到地区消费水平和家庭消费习惯影响,不同地区的不同家庭的养育支出标准存在较大差异性,由于孩次的原因每一胎孩子的生育成本也有差异性。因此,生育成本的测算是出台分担政策的前提条件,结果越精确,就越便于制定相关政策。第一,应当根据不同地区消费水平测算成本支出区间,并且应具有弹性,作为原则性的指导。第二,除了经济成本,还应当考虑机会成本、心理成本等。第三,除了生存成本,还应当考虑教育、医疗等发展需求。第四,成本计算对象除了新生人口,还要考虑孩子的父母。第五,多孩家庭的生育成本由多个孩子叠加构成,一般而言,孩子数量越多,成本越高。

四、多孩家庭生育成本分担机制构建思路

在探讨生育成本分担机制面临的潜在问题基础上,从生育成本分担机制构建的原则以及思路两方面提出现阶段我国鼓励生育的成本分担机制。本研究提出的机制只是初步框架设计和一些原则性、普遍性指导,各地方和部门可以在此框架下根据实际再进行细化和分解。

(一)生育成本分担机制构建原则

1.依法保障原则

在各省份正在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同时,其余的相关立法应该走在前,鼓励生育的配套政策应当有上位法的支撑,尤其是涉及经费来源、组成、分配与监督,以及其他相关配套政策出台,也应当获得同级人大审议通过或得到相关法规的支持。对于违反相关政策后的惩罚措施,也应当在立法当中得以体现,依法依规赋予责任主体分担责任,依法依规保障生育人群的合法权益。

2.两利相权择其重,两弊相衡择其轻原则

任何公共政策都是双刃剑,往往在增进一部分群体福利的同时难免会剥夺另一部分群体的既得利益,有的政策甚至在给相关群体带来利益的同时又暗藏对其的伤害。因此,在制定成本分担政策过程中就要充分评估,采用两利相权择其重,两弊相衡择其轻的原则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主要突出公共政策对生育家庭的支持。例如,如何处理延长产假与保障女性劳动参与的合法权益之间的矛盾,延长产假虽能减轻女性生育时间负担,但是产假过长可能会让女性在职场中面临更大的歧视和排斥。因此,在延长产假的同时,要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相应的补救措施,为同时保障生育女性的生育权和就业权益,应当减轻企业的压力,甚至对为妇女产后提供就业优先和优待的企业予以奖励。

3.政策的轻重缓急、循序渐进原则

鼓励生育配套政策的制定要分轻重缓急、循序渐进。首先,将影响生育最重要的直接成本因素找出来,优先分担,例如怀孕、产假、照护、医疗,然后再扩展到次要的成本。其次,将生育成本分担机制前置到结婚环节,通过政策的激励提高结婚的可能性,例如延长婚假,扩大生育潜在人群,为生育打下基础,创造生育条件。再次,在孕育的关键环节加大支持力度,加大对有孕妇和0~3岁学龄前婴幼儿家庭的资助力度,帮助释放生育潜力、减轻生育压力。最后,再将配套生育政策慢慢延伸到后续的健康、学校教育和综合素质培养。本研究只是构建了生育成本的初次分担思路和架构,接下来需要逐步在初次分担基础上开展二次分担和三次分担研究。例如,对于生育人群所在单位,可以通过优惠税收、政策倾斜甚至财政鼓励(类似于过去设置的计生奖),将首次分配的生育成本进行二次分担,转移给其他主体或社会。

4.多项并举原则

生育成本的组成是多维度的,可以分为经济、时间、精力、心理等几个方面,涉及照护、服务、发展机会等内容。从美、英、德、瑞、日等国经验来看,全社会都要重视生育鼓励,在筹资机制上,强化财政支持,拓宽筹资渠道;在服务体系上,构建多方参与、功能整合的服务机制[29]。一是从成本分担内容来看,除了直接经济成本以外,还需要同時考虑间接成本的分担。二是从分担政策受益对象来看,除了生育人群自身以外,还应考虑到对企业因鼓励生育而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三是从如何实现将生育动机转变为生育行为的激发过程来看,应当培育友好型生育社会,提升生育人群的社会地位、在单位中的地位,减少其心理落差,弥补因生育带来的发展机会损失。

(二)生育成本分担思路

本研究在生育成本分担机制构建原则的指导下,从责任主体、分担框架、分担内容等三个方面构建了一个初步的生育成本分担思路和路径,各地和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再制定更加细化的实施方案。

1.明确生育成本分担的相关责任主体

不同主体对新生人口养育责任存在差异性,因此成本分担比重和类型也具有差别,应在差别化当中体现公平性:一是政府和家庭应当承担大部分的成本,企业和相关社会组织适当分担余下的成本;二是在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区)各级政府之间应当制定合理分担比例,对于欠发达地区,中央、省级政府应当承担大部分的成本;三是经济成本主要由政府和家庭负担,企业和相关社会组织应当承担少部分经济成本和承担相应的服务类成本。生育成本构成是多个方面的,涉及生育前、生育中、生育后多阶段,因此生育成本分担主体应该多元化主体。生育成本的成本分担主体按照其责任大小和分担内容,分成三个类别:主要责任主体、次要责任主体和其他主体,每一类别责任主体又分为具体几个类型,每一个类型责任主体由若干个具体组织构成(图3)。

首先,主要责任主体包括各级政府委托部门、生育家庭和生育人群所在单位。有研究表明,政府分担育儿成本对生育率产生倒U形影响,最优政府分担比例在36%~43%可以实现生育率处于较高水平[30]。本研究认为,应充分发挥政府分担育儿成本在生育率和人力资本方面的促进作用,加大政府在普惠托育服务上的财政投入。我国一直未建立起一个强有力的专门机构负责家庭发展事务,原国家人口计生委经过机构改革成立了国家卫生健康委,设立了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司,地方卫生健康部门也成立相应机构,但家庭发展职能处于边缘化位置。因此,需要强化卫生健康部门当中的家庭发展职能,或重新成立一个独立的人口家庭發展部门,或由发展改革委承担这一责任。政府委托的部门负责开展顶层设计,明确家庭的养育职责和生育人群所在单位的职责,同时处理各部门间职能边界不清、事务缺乏协同、政策难以落实等问题。其次,次要责任主体及职责。次要责任主体包括其他政府部门(例如民政、财税、住房、教育)、相关部门下属事业单位(例如医疗、卫生、保健、托育)和相关生活服务企业(例如水、电、气),明确各自成本分担职责。最后,实现服务主体多元化,鼓励其他企业、组织和个人参与服务。鼓励其他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到生育成本分担或服务提供当中,给予生育多孩家庭开展无偿服务。

2.构建生育成本分担框架

生育成本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目前公认的生育成本包括经济成本、机会成本、心理成本等三个方面。直接成本主要是经济成本,间接成本是机会成本和心理成本。

本研究根据生育前、中、后三个阶段,初步构建了符合当前我国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有孕妇和0~3岁学龄前婴幼儿家庭生育成本构成三级指标(表2)。直接经济成本可以采用直接市场评价法进行测算,间接成本可以采用意愿调查价值评估法折算为经济成本。直接经济成本以家庭为单位,间接成本夫妻二人分别计算。二级指标当中基础费用基本涵盖了所有家庭的花费项目,是生育孩子必须支出内容;附加费用是一部分家庭根据个人需求和家庭经济实力选择性支出或由于孩子数量增加产生的基础费用升级浮动。

3.明确生育成本分担内容

实现生育成本的外溢,是未来一段时期我们优化生育政策,减轻家庭生育负担,从而提高生育水平的重要举措。根据生育成本分担责任主体构成和生育成本分担框架,按照直接经济成本和间接经济成本分类,进一步明确生育成本分担的内容,将分担主体各自承担的职责进行对接,便于制定具体的配套政策(表3)。

围绕生育养育过程设置生育成本的分担内容,受益对象是生育家庭及其成员,分担内容可以归纳为经济、服务和优待等三个方面,生育家庭既可以得到直接经济成本分担(如得到经济上的补贴),也可以得到间接成本分担(如得到的生育服务和社会给予的生育优待)。经济上的补贴可以分为现金补贴、相关税费的减免和收费优惠;例如,现金补贴来自各级财政支出和现有计划生育经费划转。生育服务来自各级服务机构和相关生活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生育优待主要来源于政府部门、生育人群所在单位、各级服务机构、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保障生育人群合法权益,减少家庭时间精力和个体心理压力,提升生育人群的社会地位,营造鼓励生育的社会氛围。生育成本及其分担机制因城市而异,应多元化、多维度分担生育成本,鼓励财力充足、服务门类完善和年轻人口集中的深圳、广州、上海、成都、武汉、西安等一线城市开展试点,制定和完善生育成本分担机制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办法,发挥一线城市人口政策创新改革的示范和引领效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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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Urgency, Problems and Ideas of Sharing the Birth Cost of Multiple Child Families in the Context of Low Fertility

Zou Bo1  Chen Tingting2

(1.Colleg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Guangzhou, Guangdong 510521; 2.Departmentof Family Development Research, Guangdong Population Development Academy, Guangzhou, Guangdong 510600)

Abstract: The proportion of second children in the new-born population has increased 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universal two-child policy, but the number of newborn baby did not meet expectations. because of the cost of childbirth such as economic cost, opportunity cost, psychological cost caused by multiple-child choice is gradually exceeding the family's affordability,in addition, the fertility basis is gradually being reduced,low fertility will lead to lack of labor resources and weak consumption growth in the future.China is currently at risk of falling into the "ultra-low fertility rate". The author thinks that an important measure to optimize the fertility policy and improve the fertility level is social sharing of family reproductive costs in the future of our country. The problems faced by childbirth cost sharing are:the dilemma of fertility policy,policy fairness and reproductive costs are difficult to accurately measure. At last the author put forward a diversified birth cost sharing mechanism and ideas with the government, family, enterprise and society as the main body, such as establish a framework for sharing childbirth costs based on clarifying the relevant responsible entities for childbirth cost sharing,finally sort out the content of fertility cost sharing.

Key Words: Low fertility;Cost of childbirth;Sharing mechanism;Multiple child fami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