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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著作权的AI作品,应该怎么办?

2023-05-16倪妮

第一财经 2023年5期
关键词:著作权法人类创作

倪妮

5年前,美国版权局曾收到一份视觉作品申请,申请人将作品描述为“由机器上运行的计算机算法自主创建”。审查员发现该作品不包含人类作者身份后拒绝了申请,经过一系列行政上诉,审查委员会最终还是因“没有人类创作贡献”判定该作品无法注册。

5年后的2023年2月,美国版权局再度审查了一项与AI生成图像相关的作品注册,这是一部由人工智能(AI)绘画应用Midjourney根据人类创作的文本生成的图画小说。而这次版权局判定,AI生成的单个图像不受版权保护,但这部小说可以注册版权。

随后,美国版权局发布了一则版权注册指南,其中明确指出,能够取得版权的作品始终需要人工输入/控制,且版权申请者必须披露人类作者对作品的贡献。

如今人类已在肯定AI惊人的智能进化程度上基本达成共识,但关于AI的“法律地位”仍存在很大争议。“新主体说”提出,可以从拟制自然人的角度赋予AI 相同或类似的法律地位;“权利主体说”指出,虽然AI广泛运用于社会,并逐渐体现出自主性和社会化优势,应当享有权利,但应有别于人类的“自然权利”;“有限法律人格说”则认为,AI本质是工具,承担行为能力的后果有限,具有有限的法律人格,适用特殊的法律规范。

现行的《著作权法》仍然是以人类为中心的制度建构。即便在大模型的快速迭代下,AI已经可以生成与人类能力相媲美的作品,仍然不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AI享有法人地位,人类仍希望通过合理规范使其停留在“工具”的范畴。受版权保护作品的作者,必须是人类,这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只是,由于缺少足够的司法案例支撑,如何予以AI作品保护仍然处于争议地带。例如,对于人类作者干预要达到怎样的程度创作出的AI作品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的判定标准仍不清晰。就连我们本文中采访的两位专家,也在AI作品保护的权限上产生了分歧。

Yi:YiMagazine

L:刘洪华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广东涉外律师学院副教授

F:樊晓娟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Q1

Yi:人们如今越来越高频地使用AI辅助设计、创作,在你看来,声明作品由AI生成仍是必要且可行的吗?

L:声明作品由AI生成仍然是可行的,这也是诚实守法的体现。中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创作作品的人是作者,未实质参与创作活动的人不是作品的作者。其中,如果作品由AI自主生成,个人未实质参与创作,尤其应该声明;如果是利用AI机器生成的作品,为保护公众知情权,维护作品传播秩序,建议声明告知;如果AI仅仅是发挥辅助工具作用,则不必声明。

F:首先,声明可以帮助用户更好地认识作品价值。对于一些AI内容生成网站而言,它既有人创作的作品,也有AI创作的作品,做一些区分是很正常的,人类和AI做出来作品,权利属性都不一样。人的作品权属更明确,费用也会更高,而一般情况下,AI生成的作品会比较便宜。

其次,声明作品由AI生成有时候是出于商业上的考量。比如在“AI生成的作品不具有著作权”的情况下,如果AI内容生成网站已经告知作品是AI生成的,用户仍愿意花钱购买,那么这个行为相当于商品销售,不属于欺诈。而另一方面,其他用户用相同的关键字生成了跟AI内容生成网站作品类似的作品,买家亦无充分依据追究AI内容生成网站的责任。

Q2

Yi:当生成式AI系统的开发者与使用人不一致时,AI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便会存在一定争议。你如何看待这一争议地带?

L:目前关于AI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争议多发生在AI软件使用人与未经同意轉载或传播AI生成作品的第三人之间,被告通常称其未经同意转载相关文章是因为AI生成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可见,当前关于AI作品著作权归属争议的焦点有两个,其一是AI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其二是由谁享有AI作品的著作 权。

对于第一个问题,由于《著作权法》将作者身份限于自然人,所以AI作品不能被认定为具有《著作权法》的作品,无法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实践中,由于AI作品具有传统作品的外观,也能满足作品独创性要求,具有传播价值,学界和司法机关倾向于应对这种利益实行保护。对于第二个问题,目前仍存在很大争议—此前发生的两起相关案件,“北京菲林案”的判决认为,相较于AI软件开发者(所有者),使用者更有传播AI作品的动力,应由使用者享受AI作品的相关权益;“深圳腾讯案”的判决则认为,对具体AI作品的生成发挥了关键作用的主体应享有AI作品的著作权,即软件所有者腾讯公司是著作权人。

随着AI技术的进一步突破,AI自主创作这一事实越发不可否认,但也不能因此将AI作品等同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AI无法被激励创作,AI也并非有意识地通过创作表达自己的思想,它仍然是由人类牵着风筝线的风筝,人类通过控制AI的信息输入和输出,掌控AI作品的类型、风格和思想。

现行《著作权法》是以规范自然人创作为目标的制度建构,AI作品的规制需求与规制目标与对自然人作品的规制存在不同,现行《著作权法》的制度无法直接规制AI作品。但是AI作品具有传统作品的特征与功能,它是人类利用AI技术生产知识产品的产物,它的社会功能仍然体现为为大众提供文化产品,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从节省立法资源和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适应AI技术发展的角度,我建议在《著作权法》中增加AI作品为一类独立的新型作品予以特别规定。

对于AI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建议采取比较灵活的规定—AI作品的著作权由AI软件所有者享有;使用者对AI作品的生成作出主要贡献的,使用者可以享有著作权;所有者与使用者就AI作品著作权有约定的依据约定。AI软件所有者可以依据所提供的AI技术的具体情况,在使用协议中声明AI作品直接进入公共领域,或由使用者享有;使用者认为其对具体AI作品的生成具有主要贡献的,可以要求享有著作权;二者对具体AI作品有约定的依据约定。

F:《著作权法》并未直接、清晰的认定AI生成内容是否属于作品,但根据现有的法律,也可以从以下几点做出评判:首先是独创性,即投入有创造性的劳动,同时反映出作者个性的标记,后者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裁量标准。譬如在AI绘画中,用户通过输入画作的具体描述、选择风格、流派及表现形式而生成最终的画作,其投入了一定的劳动且画作生成过程中体现了其个性化选择,那么就有理由认定AI绘画具有一定独创性。

其次是表现形式,《著作权法》对于纯粹的思想或方法不作保护,只保护通过特定表现形式呈现出的作品,即作品不仅要反映文学、艺术或科学的内容,也要有一定的载体形式。例如,AI绘画通过生成数字图片,反映出了艺术性的画作内容,就满足了作品的表现形式要求。

最后是智力成果,AI虽然通过“学习”获得了抓取信息、产出结果以及拟人化的能力,但由于AI本身可以生成很多作品,比如用户输入不同关键字,生成的内容很多时候是不一样的,并且可以无休止地出图,没有“灵魂”。如果没有智力劳动的过程,那么不能将AI生成的内容定义为“智力成果”,不应以著作权来保护。人的作品可以受著作权保护,是因为作品是人类智力的延伸,也因此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但AI生成的图片,除非是用在某些特定场景中产生了其他价值,不然经济价值相对较低。

不过如果AI生成的内容已经商业化,有了商业价值,虽然其不被承认有著作权,但在某些具体案例中我们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对其保护,商业上,某一主体已经做了一些领先的尝试,如果他人创造出足以引人误认为是前者或者会发生混淆的商品,有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或者可以依据《商标法》的规定,比如某公司将某一个AI生成的图片作为公司的logo,并在上面做了很多商业应用,产生了一定的商业价值,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申请商标的途径来保护。

Q3

Yi:目前决定AI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核心要点是什么?判定AI作品侵权的难点在哪里?在你看来,将AI作品界定为无版权作品是否有助于解决AI著作权争议问题?

L:目前决定AI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核心要点是AI作品附着利益的协调与分配需求。法律是协调各种利益并保护被确认为合法利益的重要手段。AI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确定要考虑塑造AI作品传播秩序、形成AI作品创作激励机制、促进AI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需求几方面的利益需求与协调。

判定AI作品侵权的难点在于,AI创作模型的训练建立在对海量作品数据的深入学习,并开展创新性生成训练的基础上。AI作品的所谓“创新”可能是对过往作品风格的模仿或者是对作品特征和具体片段生成性组合运用的结果,这种模仿或元素组合现行《著作权法》上很难被证明侵 权。

将AI作品界定为无版权作品似乎就不存在著作权问题了,但是并没有根本解决问题,反而会因为AI作品的滥用,阻碍人类创作作品的积极性。

F:我觉得AI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核心要点在于,人类的智力参与程度是否足够多,达到这个作品实际上对人是有一定依赖性的,如果是,那么就有可能被法院接受,AI生成的这个作品可以享受著作权保护。但如果只是输入一些关键词直接生成成千上万张图片,可能就不需要用著作权来保护。以游戏行业为例,目前的技术还没有成熟到用户直接用AI生成的内容可以直接应用到游戏中,一定还会有人在其基础上开展很多创作,这样,最终成品其实就是人的智力成果了,应当由人来享有著作权。

Q4

Yi:如果AI作品生成系统与使用人通过《用户协议》等方式,约定了AI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该约定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F:著作权本身是一个可以对抗第三人的权利,這和用户协议里面的约定是两个概念。

但也并不能说用户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比如当用户使用平台软件生成了一些违法内容,不会因为有用户协议约定用户享有所有权,板子就只打在用户身上,现行法律对平台的要求实际上更严格,平台有义务制止用户使用平台做出违法违规行为。如果有人主张某位用户使用平台生成的图片侵犯了自己的权利,现行法律要求平台未经诉讼采取阻断措施,履行通知义务,防止可能的侵权扩大。

Q5

Yi:以AI绘画软件为例,若想使其具备更强的可控性,生成符合用户期待的作品,前期在模型训练的过程中需要提供大量的图片数据,那在这种训练过程中,是否存在侵权问题?

L:存在侵权问题。模型训练所利用的图片数据来源于对已发表作品的数字化处理,如果这些作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对这些作品数据的利用就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

F:如果训练AI的数据不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该等数据的采集行为存在侵权风险。比如使用了某著名画家风格特别明显的诸多画作且未经过对方同意,AI生成的内容跟这位画家的风格一样,就会有侵权问题。用户因为并不知情,无需承担责任。软件开发者承担责任的多少则由损害程度评定。

Q6

Yi:一些国家和地区已提出赋予人工智能机器人法律主体地位,在你看来,ChatGPT或AI绘画软件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是否应当得到这种地位?

L:我不赞成赋予ChatGPT或AI绘画软件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AI技术的发展呈现出无限可能性,突破某个临界点实现真正具备人类理性的AI也有可能,但是“能够”不等于“应该”,“能够”是一个事实范畴,“应该”是一个价值范畴,立法应对这个问题作出价值判断与选择。来自科学界的AI威胁论并非危言耸听,立法赋予AI主体地位可能不恰当地鼓励AI技术过度发展。

F:从法律实践上赋予AI法律人格存在很大的障碍。从现行法律来看,更倾向于认为人工智能是一种辅助性的工具。法律保护的主体还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AI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也不能赔偿经济损失。最后的追责的对象其实还是AI的控制者或利益相关方。

并且,人类也可能不会主动让AI成为法律主体,而是会限制它。最近,网信办发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将生成式AI纳入监管。核心思路就是要把AI控制在“工具”属性,而并非赋予其法律主体,那就颠覆人类世界了。

Q7

Yi:你认为AI作品的保护应当受到哪些限制?比如针对保护期长短、著作权归属等在立法时是否应与人类作品作出区别?

L :保护AI作品的初衷是促进AI创作功能的开发和利用,促进相关作品传播,最终促进人类文化繁荣发展。与人类作品相比,AI作品的保护应受更多限制。

第一,更短的保护期。AI作品的创新更多表现为对人类作品中人类作者难以发现的风格和特征的挖掘和呈现,对AI作品的保护并非为了保护AI的创造力而是对为AI作品的生成投入了人力、物力或财力的人类主体的财产回馈和激励。所以建议规定一个更短的保护期,使相关主体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得到回报,同时使这些作品更早进入公共领域供公众使用。依据中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作品的保护期是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50年,我建议AI作品的保护期规定为10年。

第二,仅保护作品的财产性权利。AI作品是由AI软件生成的,AI作品的著作权人并非创作作品的人,所以我建议法律仅保护创作者享有AI作品的财产性权益,使其可以在市场上利用AI作品获取经济利益。

第三,AI作品告知义务。为保障公众知情权,我建议AI作品的著作权人有义务在作品中声明作品由AI生成,防止利用AI作品冒充人类作品,维护作品传播秩序。

第四,侵权认定限制。对于AI作品侵权的认定,我建议采取比人类作品侵权更宽松的认定条件,例如,可以规定对AI作品的复制比率达到80%以上就构成侵权。

F:我认为没有必要加以区别。只有当作品来之不易,才需要用法律保护权利去对抗第三人,但如果AI生成作品并非基于人类的贡献,尤其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就没有必要作为作品保护了。当然,由于AI生成作品和一般的人类作品相比,人类付出的劳动可能会少一些,也可以从这个角度考虑纯AI作品的保护期限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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