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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件全流程追赃挽损的实践

2023-05-15董史统秦露露姜翔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3年4期
关键词:非法集资

董史统 秦露露 姜翔

摘 要:在网络背景下,由于证据固定难,导致非法集资案件出现后续追赃挽损困局,追赃挽损的难度呈几何倍数增加,同时在多維监管下部门职能也相对比较分散,这些都直接影响全流程追赃挽损的工作成效。以“书画宝”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办理为例,通过能动、创新、充分履职,积极探索构建“网上平台快速‘核赃+提前介入引导‘追赃+因人施策促成‘退赃”的全流程追赃挽损新模式,可有效破解追赃挽损工作难题。

关键词:非法集资 追赃挽损 书画宝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近年来,各种非法集资行为打着金融新业态的幌子,以产品众筹、私募基金、期货交易等形式在各大网络平台向投资者筹集资金,不仅损害投资者利益,还危害国家金融安全。非法集资案件属于涉众型犯罪,大部分处理均涉及财产分配,与投资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处理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1]在依法办好案件的同时,做好全流程追赃挽损工作,最大程度减少集资参与人损失,是检察机关亟需破解的难题,非法集资案件全流程追赃挽损的实践路径,亟待研究。

一、基本案情

2013年6月,史某某等人注册成立A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线下及线上销售字画、艺术收藏品等)。2016年4月,史某某以A公司名义与B公司签订“书画宝”平台开发、后台维护等合同,平台于2016年8月正式上线。A公司通过媒体采访、新闻发布会、酒会等形式邀请艺术家、投资者参加,并由公司人员、销售人员及投资者以微信、微博、QQ、口口相传等形式对“书画宝”平台进行宣传,并在“书画宝”平台上对艺术品的价格体系、高效变现、回购机制和服务等进行介绍和宣传。A公司与艺术家签约后,将艺术家的书法、绘画作品以艺术包的形式、以平尺作为计算单位在“书画宝”平台上进行销售,销售模式包括内部认购、公开抢购、自由交易等。投资者在平台上注册和充值后即可对平台上的艺术包进行投资,充值包括线上充值和线下充值。平台通过后台人为设置艺术包的价格涨幅,规定新艺术包发行次日的价格涨幅为10%,之后每日涨幅在2%之内(几乎只涨不跌),以及在自由交易过程中向投资者收取出售艺术包的交易价格的1%的手续费等,还规定投资者只有发展3名以上新投资者才有资格认购新艺术包,且A公司为鼓励销售人员、投资者提高业绩,规定发展下线人数或投资金额达到一定要求,给予销售人员、投资者的下线投资额10%以内的销售提成。为提高“书画宝”平台的活跃度和吸引投资者投资,A公司在平台前期营运过程中注册大量虚拟账号以增加投资者数量,并使用部分内部交易账户进行艺术包的相互倒卖,参与新艺术包的抢购,以及接手投资者在平台上挂牌出售的艺术包。

经调查、统计,已报案的3815名投资者(涉及账号5752个)在“书画宝”平台的投资金额共计2.72亿余元。截至提起公诉时,已有8152名投资者(涉及账号12489个)在“书画宝”亏损账户网上申报平台上申报,申报亏损金额共计2.82亿余元。截至判决时,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法院等部门追赃挽损共计1亿余元。其中,冻结涉案款项4254万余元、理财产品资金766万余元,涉案人员主动退出赃款或者被追回赃款共计4990万余元。此外,公安机关扣押“书画宝”平台书画作品等财物,查封涉案人员的房产和车辆,查明比特币、保险理财等财产。

二、透过案件检视非法集资案件追赃挽损的现实问题

(一)证据固定难牵引下的后续追赃挽损困局

非法集资案件多涉及网络,而网络证据与线下证据衔接较为困难,很难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容易造成后续定罪困难,更给全流程追赃挽损工作造成障碍。实践中,非法集资案件借助互联网实施,行为人和投资者相互不熟悉,而行为人容易通过加密、非实名等措施隐蔽犯罪事实、身份,使得侦查难度和追逃、追赃压力都进一步加大。一是主观性证据需要鉴别印证。犯罪嫌疑人供述、集资参与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主观性证据变异性较大,尤其是非法集资案件投资者众多,导致集资参与人陈述这类证据很难取证完全。这既影响公安机关前期侦查方向的甄别,又影响检察机关对后续事实的审查认定。二是客观性证据获取难且易灭失。客观性证据以电子数据居多,加上这些数据大部分为后台数据,调取较为困难、存储载体要求高、保存有时间限制。电子证据一般是电子记录,通常存放在犯罪者私人电脑中,不仅不易获取,而且记录文件易被转移、删除。一旦数据被删除,数据恢复是个难题,即便通过技术恢复部分数据,有时关键数据也可能会有所缺失。[2]三是损失认定证据获取效果不佳。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审计报告较为滞后,很多是起诉前不久或是开庭时才能取得。由于证据固定的效果,直接影响到案件主要犯罪事实的认定,直接关系投资者切身利益,而证据固定难题无疑会给投资者或是集资参与人的追赃挽损带来困难。

在本案中,关于专项审计报告,检察机关曾经多次对接催促会计师事务所,但会计师事务所直至庭审前才制作完成,且质量一般,关于资金去向、流转等核心事项有赖检察官判断,直接影响涉案款项的认定和后续投资金额的核对。仅报案的投资者就高达3815名且涉及账号5752个,检察机关前期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调查核实投资者、对应账户、投资、损失等情况,而后续共有8152名投资者(涉及账号12489个)在亏损账户网上申报平台申报,在加大对投资者和投资款进行一一印证确认难度的同时,也变相挤压追赃挽损必要的时间,更错失及时止损、快速查扣潜在关联资产的有利时机。且“书画宝”为专业艺术类网络经营平台,涉及内部交易账号、虚拟充值金额等情形识别,在平台关闭后,后台数据的获取有赖平台技术人员支持。本案经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技术人员的持续政策释明开导,技术人员态度由对抗转为合作,逐步扭转技术取证困局,相关追赃挽损工作得以顺利推进。

(二)网络背景下追赃挽损难度呈几何倍数增加

非法集资案件尤其是利用网络非法集资案件,很多时候犯罪嫌疑人在境内获取钱款后即迅速通过网络转移到境外,给随后的刑事侦查、人员追逃、追赃挽损等工作带来的现实困难呈几何倍增,同时给集资参与人造成巨额损失。一是利用网络转移集资款,打乱资金流转脉络。有些公司或是行为人利用银行资金系统、借助信息网络技术,将吸收的客户资金在短时间内采用多重划转、定向支付等形式化整为零,把一个账户拆分为多个账户迅速转移,消弭资金去向线索。二是区域司法协助欠缺,影响集资款及时查扣。网络背景下,非法集资案件的犯罪场所不受地域限制,有的行为人通过在境外成立“皮包公司”或仅是通过一间小办公室,设立离岸账户或第三方账户,然后在境内宣传推广、非法集资,一旦案发,由于国家、地区间司法协助限制,侦查机关不能要求当地警方第一时间协助冻结资金,客观上加大追赃挽损难度。三是网络职业黑手参与,导致集资款隐蔽性增加。有的行为人长期从事非法集资活动,职业化倾向明显,转移、隐匿资金手法专业,追赃退赔难度成倍加大。更有的行为人为逃避查处,在犯罪活动中使用虚假身份,甚至自己作为幕后控制人,借助他人名义设立公司和账户,通过网络、电话等形式遥控犯罪活动,案发后跑路或者拒不交代资金流向。[3]在此类案件中,从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人员不退出违法所得或公安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无果的案件占据多数,且多数案件中追缴违法所得来自底层业务人员的退赔工资和业绩提成,相对初始的集资金额其规模微乎其微,严重不成比例。

在本案中,A公司除了采取媒体采访、新闻发布会、酒会等形式邀请艺术家、投资者参加宣传推介外,还借助微信、微博、QQ等网络形式对“书画宝”平台进行宣传,并在自行开发运营的平台上进行控制操作,涉众型金融犯罪引发的社会风险较传统的非法集资行为明显增大。案发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冻结涉案款项4254万余元,经初步核算,初始追赃数额分别占报案时投资金额(2.72亿余元)的15.64%和申报时亏损金额(2.82亿余元)的15.09%。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这种情形还是在没有设立境外或离岸账户、资金化整为零等情况下出现的理想状况。最终,通过公检法等部门协力,追回赃款赃物合计价值比例才超过30%,其中检察机关主导推进的积极有效追赃挽损贡献度超过一半,大部分退赔退赃数额由股东、主要销售人员完成。

(三)多维监管下部门职能离散亟需凝聚合力

从行政监管视角看,非法集资案件尤其是利用网络非法集资案件具有全国性、隐蔽性、多发性等特点,造成后续行政执法机关的立案难、查处难、打击难和追赃难。在综合监管形势下,相关部门立足职能作用,靶向发力、系统治理非法集资行为,但实际效果较为有限。工商部门重点对辖区登记在册的投资类公司、理财型公司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和强化日常监管,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进一步规范经营活动,降低非法集资风险,但很多案件初期违法的特征和界限不明,发现应监管时其已经涉及犯罪。公安机关偏重于对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侦破、犯罪事实的查实、证据的调取等行为,但很少下大力气推进全流程追赃挽损。检察机关发挥职能作用,在办案中通过梳理,发现涉案财产线索,但受限侦查技能,无法直接追赃挽损,只能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时效性偏弱。审判机关通过判决确认非法集资案件的犯罪事实、各被告人承担的刑事责任和各自的退赔退赃情况,但是执行环节往往因无财产而受困。虽然工商、公安、检察、审判等部门,均立足职能不遗余力打击非法集资行为,但在工作衔接上容易出现空白或是断档。要真正避免因多重监管形成真空地带,需建立系统性、有分工、聚合力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可在统筹这些部门力量的基础上,从案件的线索发现、刑事立案等最初环节开始,即树立追赃挽损意识,并在之后各环节贯彻全流程追赃挽损相关工作要求,齐抓共管推进金融风险系统防范。

具体到本案,在A公司的日常运营中,未见投资者和相关人员向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投诉反映违法经营情况,且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在这个过程中也未主动介入,这种非法集资的风险未能得到有效避免而逐步发展壮大成为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经检察机关主动对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相关职能部门工作合力才得以初步凝聚,并构建包含公检法机关、覆盖刑事诉讼全流程的追赃挽损工作闭环。公安机关在平台固定、客观性证据获取、证人范围和金额框定等方面的取证工作仍有不足,证据链条存在漏洞,尤其是缺乏全流程追赃挽损意识,只限于查扣涉案财物。虽然后续追赃挽损工作较成功,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执法司法职能离散,缺乏常态和长效的追赃挽损工作机制的问题。

三、从本案办理看非法集资案件全流程追赃挽损的实践路径

在非法集资案件办理中,涉案款项的追回与弥补是投资者最为关注的内容。在办理“书画宝”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检察机关能动、创新、充分履职,积极探索构建“网上平台快速‘核赃+提前介入引导‘追赃+因人施策促成‘退赃”的全流程追赃挽损新模式,有效回应投资者的需求和期待。

(一)主动应变联动攻坚,借力网上平台快速“核赃”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善于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法律手段和监督智慧,在准确定罪量刑的同时,摸清犯罪利益链条,追回财产、弥补损失。一方面,要合理安排办案节奏。非法集资案件往往涉及全国各地、投资者人数众多、金额巨大,有的还跟其他案件有关联,需等待处理结果寻求定性、量刑平衡;有的案件因投资者陆续报案,犯罪金额持续增加,犯罪事实处于不确定状态,案件审理周期长。[4]过长的办案周期,不仅降低投资者对司法的预期,也降低追赃挽损可能性,故要在确保办案质量前提下,加快办理速度,为追赃挽损赢得必要时间。另一方面,要高效实现追赃协同。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时,检察机关应指派业务骨干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特别是及早固定电子证据、调取银行流水,迅速移送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专项审计,及时锁定赃款去向,会同公安、银行、证监等部门同步开展追赃挽损、资产处置等工作。

办案中,检察机关发现“书画宝”线上流通平台有近6万人次注册,其中实际使用账户为2万7千余个。如何对全国各地投资者进行取证并核实投资及亏损金额是主要难点。首先,建立亏损申报平台。侦查人员反映由于警力限制,无法逐一确认投资者身份并制作询问笔录,此外已尝试向全国各地派出所制发协查函及询问模板,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仅对800余名投资者制作询问笔录。检察官办案组进行深入分析,并与侦查机关充分讨论,提出建立投资者网上申报平台的方案,即由投资者在网络申报平台输入注册名、登录密码等信息以确认身份,并对涉案金额进行核对。其次,完善平台申报机制。借鉴“e租宝”等全国性案件办理经验,联合公安机关推出“书画宝”账户信息申报核实系统,让投资者通过原始投资账号密码登录申报平台,核实原始投资记录。通过刊登公告、向集资参与人群发短信、电话联系等方式,告知投资者至平台核对账户数据。再次,确保平台申报实效。亏损申报平台运行,不仅方便各地投资者登记相关信息,更杜绝部分投资者虚报或者错报投资款的情况,减轻侦查人员取证负担,避免投资者聚集可能引发的潛在风险,解决涉案金额核查难题,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截至提起公诉时,共有8152名投资者在网上申报亏损,申报金额超2.8亿元,占总亏损金额的93.01%,核对无误率达到99.98%,更与其他证据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锁链。

(二)同步跟进风险防控,通过提前介入引导“追赃”

非法集资案件多肇始于网络,吸收资金限于某类不特定群体,虽然公开集资但实质上较为隐蔽,较难开展同步网络金融监管,发现时非法集资已成规模。与此同时,非法集资濒临“窗口期”,平台处在“暴雷”边缘,不少行为人通过高风险投资、员工提成返还、高消费任意挥霍等途径,将吸收的资金使用,部分行为人可能已出现严重资金困难,没有能力偿还集资款。等到投资者报案时,案件行为人早开始“跑路”或已资不抵债,即使存在一些资金或者实物财产,通常也存在执行难问题,如涉及异地查扣、异域执行、账款再分配等多重因素[5],同时这些资金还可能涉及其他案件,资金追回难度较大、分配可能性偏小,也易引发集体上访、闹访、缠访等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即使快速侦查、尽快起诉、从严判决,也只是“扬汤止沸”,重点还是要放在追赃挽损上。

在办理本案时,检察机关注重追赃挽损工作关口前移,发挥检察主导作用,充分保障投资者利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首先,发挥检察引导侦查职能。在侦查阶段多次主动派员查阅卷宗材料,围绕前期取证状况,提出加强客观性证据核查的取证思路,并建议公安机关完善电子勘验笔录制作,及时完成审计。要求侦查人员在保证案件办理进度基础上,更加注重追赃挽损,把追赃挽损贯穿诉讼全过程。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没有出现舆情难题,也没有群体性聚集、上访闹访等社会风险。其次,深挖涉案财物线索。会同侦查人员仔细核对银行流水账目,深挖线索。其中,发现A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千万余元赃款转入他人账号购买理财产品的事实,及时冻结钱款。安排专人负责与侦查、审计人员对接追赃挽损工作,通过投资者登记申报平台,及时将收集的数据与A公司财务记录进行比对,准确认定实际投资者、实际投资金额、实际亏损金额等。再次,在分化犯罪中追赃。结合自愿认罪、退赔退赃等情况,充分利用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提高办案质效,彰示追赃挽损工作导向。如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对夫妻二人共同犯罪的,对作用更突出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进一步退赃的5名犯罪嫌疑人,变更逮捕为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在处理结果上,对犯罪情节轻微的4名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三)延伸职能融入治理,注重因人施策促成“退赃”

进入新时代,检察工作要为大局服务,更以“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为办案导向。办理非法集资案件,是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重要体现。对此类案件而言,办案价值已从单一的打击犯罪转变为追求综合社会治理,最大程度地追赃挽损,实现社会矛盾化解。检察机关应立足检察一体化优势,加强释法说理,灵活运用检察建议、信息简报、咨政报告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反映非法集资案件办理中出现的苗头和隐患,提出针对性的破解对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发生。如“检察机关可在查明案件事实和监督事项的基础上,主动与主管部门沟通,征求意见,形成问题指向明确、释法析理透彻、对策建议精准的检察建议”[6],推动监督事项有效落实,为有效追赃挽损奠定基础。

鉴于“书画宝”案的被告人身份多样,包括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以及员工等。针对不同被告人,办案组制定不同取证策略,精准开展追赃挽损工作。首先,紧盯主要犯罪人员。通过对A公司财务人员笔录及审计报告等在案证据仔细梳理,发现被告人A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某可能存在转移、隐瞒资产的行为。史某某归案后未如实供述部分钱款流向,办案组通过核对银行流水账目,查明史某某曾使用千万余元赃款购买理财产品但尚未赎回,遂通知侦查机关及时冻结、追回资金1186万余元。其次,借助科技测谎手段。推动检察工作与科技手段深度融合,实现新时代检察新作为。“书画宝”平台主要销售人员黄某某虽承认将违法所得用于投资,但隐瞒部分赃款去向。对此,办案组通知侦查人员对黄某某进行测谎,黄某某迫于测谎压力,承认自己将违法所得用于投资比特币等。侦查人员根据线索,实现追赃达1700余万元,查扣比特币335个。再次,强化释法说理。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注重释法说理,向各犯罪嫌疑人分析利弊,阐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鼓励退出违法所得,A公司原股东张某某经教育后退回违法所得290万元。注重妥善处置群众诉求,把对投资者的情绪疏导、释法说理等相关工作贯穿办案始终,对投资者主动提供的涉案追赃挽损线索,认真调查核实,积极予以回应。

非法集资案件,投资者最关注的不是案件处理本身,而是投资款追回问题,追赃多少直接关系社会风险化解成效,而非法集资行为人也希望通过退回赃款获得从轻处罚。作为监管部门,要站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高度,加大监管力度,完善常态化监管,形成工作合力。作为司法机关,一方面,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集资参与人、关联证人等群体的分析研判,深挖涉案财物线索,提高追赃挽损的可能性和受偿率;另一方面,要加快办案速度,同步做好涉案财物甄别、筛选,推进涉案资产处置、返还进度,实现全流程追赃挽损,有效减轻投资者损失。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双屿检察室副主任、二级检察官,浙江省级检察理论研究人才[32500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二级检察官[325000]

***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务保障部副主任、四级主任科员[325000]

[1] 参见陈增宝:《经济犯罪疑难问题司法认定与要案判解》,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203页。

[2] 参见樊蓉:《网络金融犯罪案件查办的难点与对策》,《犯罪研究》2015年第3期。

[3] 参见顾小蒙、袁莉:《检察机关专业化办理非法集资案件趋势、问题和对策——以上海市某中心城区基层检察院办案情况为样本》,《犯罪研究》2017年第4期。

[4] 同前注[3] 。

[5] 参见肖文波、熊纬辉:《非法集资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防范和打击——以福建省三明市为例》,《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年第2期。

[6] 杨永浩:《以办案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检察日报》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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