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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女性职工退休审批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办理要点

2023-05-15赵珺曹杰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3年4期
关键词:社会治理

赵珺 曹杰

编者按: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2023年4月,最高检以“行政检察推进社会治理”为主题发布第四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包括陈某诉江苏省某市人社局撤销退休审批检察监督案等四件案例 (检例第167—170号)。为充分发挥案例指导价值,展现行政检察推进社会治理成效,本刊特约请本批四件指导性案例的具体负责人围绕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案件特色与价值、办案思考与理念等内容撰写稿件,以启发读者,推进参照适用。为方便阅读,特附案例相关内容二维码,扫码即可阅读。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企业对职工的管理应当从身份管理转向岗位管理。女性职工退休年龄应当依据所实际从事的岗位性质依法确定,与其原有的工人或干部身份不必然相关。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人民法院以女性职工身份确定其退休年龄的错误生效裁判,应当依法监督,同时与行政机关磋商,促使其转变理念,促进劳动纠纷诉源治理。

关键词:行政检察 抗诉 女性职工退休年龄 劳动者权益保护 社会治理

一、基本案情及办案过程

陈某,女,1964年4月出生。1981年经招工成为江苏省某市印染厂职工,2001年7月经招聘进入某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某投资公司工作。2005年起,某投资公司多次行文,委派陈某到其下属的石化公司、纺织公司任财务科长、财务部副经理、财务总监等职务。某投资公司也多次发文明确陈某享受管理岗位相应待遇。

2014年8月14日,某投资公司以陈某已年满50周岁达到工人退休年龄为由,为陈某办理退休手续。同月18日,某市人社局批准陈某自2014年4月起退休。陈某认为自己属于管理岗位人员,按照规定应在55周岁退休,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人社局退休审批手续。

2016年3月24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陈某的工作岗位已按照程序被确定为管理或技术岗位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6年10月30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无证据证明陈某曾从工人身份转换为干部身份,且某投资公司对陈某45周岁前后的管理或者技术岗位不予认可,故陈某应按工人身份50周岁退休,人社局批准其退休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某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以相同的理由裁定驳回。

陈某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2019年6月24日,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苏省院”)抗诉。2019年8月16日,江苏省院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提出抗诉。案件再审期间,江苏省院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发表法律监督意见,还会同省高院办案人员多次联合走访当事人、案涉企业、相关行政机关,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和解,陈某书面撤回监督申请,某集团有限公司补偿陈某被提前退休的损失。2022年1月25日,省高院裁定终结诉讼。江苏省院就该案反映出的一些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对管理和非管理岗位作出明确界定,人社部门依职工原身份直接认定管理岗和技术岗不符合客观实际的问题,与省高院、省人社厅多次沟通,反复磋商,达成一致,并推动省人社厅在2022年3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中明确女职工退休年龄的审批标准和程序。某集团有限公司按照该实施办法制定了内部机构和岗位“三定”方案,明确了集团总部的岗位目录并区分管理岗和工人岗,向市人社部门履行了报备程序。

二、企业女性职工退休审批监督案件焦点及办理要点

(一)案件争议焦点

1.女性职工退休年龄以身份认定还是以岗位性质认定。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1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的规定,以及《江苏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中“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以及在干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的规定,陈某的身份为女工人,依法应在50周岁退休,某市人社局批准其退休并无不当。陈某认为,自己虽然是工人身份,但其担任的是财务总监,属于管理岗位,应该55周岁退休。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江苏基本养老实施意见》)第12条第(一)项,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年满55周岁退休,陈某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且《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国企改革意见》),也明确要求国有企业应打破传统的“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应在55周岁退休。

2.如何认定技术管理岗位与生产操作岗位。陈某认为自己从事财务管理工作,属于管理岗位人员。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2015年12月21日被廢止,以下简称《补充处理意见》)第13条,企业内生产操作岗位和技术管理岗位的划分,由本企业根据编制定员和生产经营实际自行确定,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该条关于企业内生产岗位与管理岗位确定问题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不矛盾。《国企改革意见》中虽涉及国有企业的人事制度改革,但对管理岗位的设立和确定并未规定操作性的规范。《补充处理意见》第13条与现行法律法规不冲突,其仍应当适用。因某投资公司自成立到本案争议时从未召开过职工代表大会确定区分工人岗、管理岗的目录,遂以该案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陈某的工作岗位已按照程序被确定为管理或技术岗位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案件办理要点

1.判断退休年龄标准应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国家早期法规政策上按照“女干部”与“女工人”两种身份分别確定了女性55周岁与50周岁两档退休年龄。但随着1995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以下简称《劳动法》)的出台,这种以身份管理为基础的退休制度在“全员合同制”的改革中出现了改变——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各种不同的身份界限随之打破”;第75条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劳动法》实施之后,企业、行政机关都应当积极落实从身份管理转向岗位管理的国家政策。《江苏基本养老实施意见》第12条第(一)项规定,原先身份为女工人的,45周岁前后都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应当年满55周岁退休。即对女工人以一定年龄以后实际所在的工作岗位来确定退休年龄。本案陈某原系工人身份,虽然某投资公司未对管理和非管理岗位作出明确划分和界定,但陈某自40岁起先后在某投资公司下属石化公司、纺织公司等从事财务管理工作,某投资公司也多次发文明确陈某享受管理岗位相应待遇,应按照其从事的岗位类型来确定其退休年龄。

2.应根据职务实际确定岗位性质。《补充处理意见》第13条规定将企业内的岗位划分为生产操作岗位和技术管理岗位。江苏的这项规定是对江苏省《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江苏实施办法》)的补充完善,但《江苏实施办法》因主要内容被《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而被废止。根据2015年12月21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作为补充完善的文件《补充处理意见》亦被清理。因此,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无证据证明工作岗位已按照程序被确定为管理技术岗位缺乏法律依据。

人社部门对陈某退休具有审批权,应当根据陈某曾被公司多次任命管理职务的客观实际,确定陈某的岗位性质、退休年龄。

三、企业女性职工退休审批监督案件实践启示

(一)推动政策落实,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

从身份到契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标志,计划经济时代以“统分统配”为主要特征的身份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客观要求。1995年之后,国家下发了多份文件要求企业应当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管理员工,从身份管理转向岗位管理。企业管理的思想和模式应当顺应时代发展,保障劳动者平等享有劳动权,实现科学管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女职工退休年龄应当依据所实际从事的岗位性质依法确定,与其原有的工人或干部身份不必然相关。人民检察院办理企业员工不服退休审批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审查企业、人社部门及人民法院是否正确执行依员工实际工作岗位确定退休年龄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维持以身份确定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行政审批决定,认定事实与女职工实际从事工作岗位不符的情形,应当依法予以监督。

(二)坚持能动履职,促进争议实质性化解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为妥善化解矛盾争议,检察机关应强化释法说理,依法监督促调。本案中检察机关在依法提出抗诉的同时,多次联合法院办案人员走访陈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省市两级人社部门,释法说理,指出企业应当积极落实从身份管理转向岗位管理的国家政策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最终促成双方和解,实现权力监督、权利救济和争议化解的有机统一。

(三)促进诉源治理,以“我管”促“都管”

行政检察作为“四大检察”之一,在参与社会治理方面肩负着重要职责。检察机关办理涉及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案件时,发现企业职工退休审批中存在共同性、普遍性问题的,应当查找分析其制度性、管理性根源,以“我管”促“都管”,通过磋商等方式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健全管理制度,并推动相关企业规范职工岗位管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本案办理中,江苏省院与省高院、省人社厅多次沟通,反复磋商,达成一致。最终省人社厅采纳江苏省院的意见,并在2022年3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中明确女职工退休年龄的审批标准和程序。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一级检察官[224000]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助理[2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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