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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行业的犯罪规制

2023-05-15黄靓雯曹俊梅向凯朋

检察风云 2023年9期
关键词:保健品诈骗保健

黄靓雯 曹俊梅 向凯朋

据统计,我国保健品市场规模持续增长,2019年市场规模达2227亿元,2021年增至2708亿元,2023年有望突破3250亿元。保健品市场可谓发展前景广阔,但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2022年消费维权调查结果显示,在各类消费商品和服务当中,消费者对保健品类产品的不满意率达28.6%。目前保健品市场中各类保健品包括保健食药品、保健化妆品、保健用品等。本文所称保健品主要指保健食药品。

保健品市场存在价格虚高、虚假宣传、产品劣质等行业乱象,此外还存在保健产品质量参差不齐,销售人员准入门槛低、人员鱼龙混杂等问题,甚至滋生涉老诈骗、传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犯罪。保健品行业乱象不仅扰乱市场秩序,破坏营商环境,还侵犯了人民群众,特别是老年群体的生命财产安全。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强盛的重要标志。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完善人民健康促进政策”。加强保健品行业的犯罪治理,促进保健品行业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别是老年群体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尝试对保健品行业涉及犯罪情况进行分析,着重解析针对老年人保健品诈骗的相关情况,并提出犯罪治理的若干建议,以期对进一步规范保健品市场秩序有所裨益。

根据中国保健协会的定义,保健食品是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机体调节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修)的规定,“保健品是含有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或其他人体无法自身合成的矿物质,调节特定人群身体机能,并且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对人体健康无不良影响的一种食品”。保健品因具有特定的保健功能、特定适宜人群而区别于普通食品,同时因不以预防、治疗疾病为目的而区别于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保健品的原料与功能声称管理、产品注册、产品经营许可、标识管理、广告审查等进行了规定。保健品还需要经过特定的注册和审批程序,《保健品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修)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以及将表明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的材料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存档、公开、备查的备案进行了规定。《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将保健品销售许可纳入食品经营许可的范围。

从市场上涉及保健品违法、犯罪情况来看,包括了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备案的正规保健品,超出其注册、备案以及声称范围等而产生的违法犯罪,以及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备案的保健品。具体来说,第一,表现为已注册、备案的保健品生产或销售企业,没有按照注册时的特定保健功能声称进行虚假宣传。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发布的保健品虚假广告违法行为报告显示,2017年7月至2019年2月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计查获 5.8 万起保健品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类案件,案值33.2亿元人民币,罚没4.9亿元;第二,表现为未注册、备案的保健品生产或销售企业,以“保健品”的名义宣称其具有养生保健和预防疾病的功效,甚至夸大其词,宣传的功效往往超出商品作为保健品时的功效;第三,表现为普通食品冒用“保健品”名义,宣称具有保健功效;第四,商家在保健品中非法添加药品,甚至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第五,诈骗犯罪人员以普通食品或者一些假冒伪劣的产品,甚至有毒有害食品,冒充保健品进行诈骗犯罪。

针对以上不同情况的保健品,现实中存在不同销售手段,包括合法途径和非法途径。例如通过线上线下合法经营的药店以及电商平台。再如通过一些特殊的销售方式,比如通过免费健康讲座等进行虚假宣传,再如异地流窜跨区域营销,甚至直接用于传销或者诈骗犯罪活动。

以上不同情况的保健品及销售途径可能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以及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志罪等侵犯知识产权罪,还有可能涉及虚假广告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扰乱市场秩序罪,当然还有侵犯财产的诈骗罪,以及危害公共卫生的非法行医罪等罪名。

保健品是调节特定人群身体机能,并且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对人体健康无不良影响的一种食品。老年群体因年龄增长、机体机能的退化,更容易受到疾病的困扰,因而会更加关注健康问题,成为保健品的消费主力。许多保健品本身就是针对老年群体生产研发的,老年人保健品市场成为近年来保健品违法犯罪的重灾区,虚假宣传屡禁不止,以保健品销售为载体的诈骗手段层出不穷。除了虚假广告外,犯罪分子通过虚假宣传、感情陪护等手段骗取老年群体信任,趁机兜售所谓“保健品”,骗取老年群体的“养老钱”。

保健品“坑老”背后的社会成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老年群體对保健品的作用存在认识误区。老年群体获取信息渠道不畅,知识更新较慢,面对长期困扰的疾患容易轻信一些具有“神效”“祖传秘方”的保健品,部分老人看待保健品有“滤镜”,存在有病治病、无病保健的心态;二是老年群体缺少家人陪伴,让打“亲情牌”的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被骗老人大多是独居状态,与社会和家人的联系较少,心理上孤独感强,犯罪分子用送米送油、嘘寒问暖等方式与老人拉近关系,博取信任后向其推销保健品,允诺高额返利,自用投资两相宜,掏空老人钱财。而且儿女不在身边,无法及时发现老人被骗。三是针对老年群体“打游击式”的推销模式监管打击难度较大。正规的保健品销售商一般有固定的门店、合法的营业执照,但保健品诈骗的销售推广多采用“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方式,或隐匿于居民小区,或在养生会馆等,现场禁止拍照,外人很难知晓。从“参加讲座领鸡蛋”“免费体检”到加入会员取得个人信息,再到推销高价保健品,“循序渐进”,不易被察觉,骗取一定数量钱款后就卷款潜逃,依靠过往积累或非法获取的大量个人信息改头换面依然能够再来一遍,犯罪成本较低。

首先,保健品行业涉及犯罪行为多样,带来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认定的困难。如前文所述,保健品行业违法犯罪具有多种情形,可能触及多种犯罪,销售过程中也可能涉及不同犯罪,多种罪名可能带来犯罪竞合,或者具有手段的牵连等。例如通过冒充医生行医等方式销售保健品,可能带来非法行医罪与诈骗罪的争议。再如通过传销方式,将普通商品宣传为保健品进行销售,或者将有毒有害食品宣传为保健品销售,除了存在此罪与彼罪,还可能涉及一罪与数罪。

其次,保健品行业共同犯罪较多,特别是涉及保健品的诈骗犯罪,往往采用公司化运作的方式,带来犯罪打击的难度。在涉及诈骗的保健品犯罪中,诈骗团伙模仿公司化的运营方式,将公司包装成规模较大、业界权威、官方推荐等“正规”形象。一般而言,犯罪团队由负责人、业务员、客服、物流人员等组成,有人负责非法采集汇总老年人的个人信息进行数据分析,筛选出被骗可能性较高的受害群体精准营销。还有人饰演教授、医生等进行虚假宣传,让老人觉得健康问题严重。也有人会对有购买记录的老年人进行回访,评估后续行骗的可能性。这些犯罪分子都经过专业化的话术培训,按照团队事先设定的剧本、人设紧密配合,有条不紊地实施诈骗,但由于各自分工明确,部分嫌疑人会以不知情或者称这是夸张的商销手段,对自己的主观故意进行辩解。

最后,涉及诈骗的保健品犯罪中,诈骗手段日趋多样化,合理合法取证难。犯罪手段上从起初的通过冒充专家、夸大疗效推销高价保健品,逐渐演变为连环骗局。比如,被害人在购买保健品因无效而维权时,犯罪分子以需要鉴定为由骗取鉴定费用,成功退款后又有“警察”来电称鉴定中心为假,要求转账自证身份,各种套路不断升级、防不胜防。在沟通方式上,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意识较强,大多采用与老年人点对点沟通,以口头方式进行允诺,很少留下书面的有力证据,导致取证成为一大难题。此外还存在受骗老年人报案不及时,还存在部分老人即使发现自己被骗,也碍于面子、担心子女责怪等原因不报案等情况。

加大保健品市场的监管力度。第一,加强对保健品的生产许可管理,把好生产许可准入关,避免不合格的保健品流入市场。第二,加大保健品广告审查,重点打击保健品领域的虚假宣传、欺诈营销。第三,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重点关注短期内被多次举报的保健品名称,及时化解纠纷,发现涉及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线索。

一是依法严惩相关保健品犯罪。加大相关犯罪的打击力度,在严惩犯罪分子的同时,积极开展追赃挽损。二是加强对个人信息的司法保护。在打击保健品詐骗犯罪时,应同步注重深挖关联犯罪,依法追溯个人信息的泄露渠道,彻底斩断犯罪链条。三是完善惩罚性赔偿及信用惩戒机制。对欺诈销售、虚假宣传的非法经营者,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履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同时,完善保健品领域的信用惩戒机制,优化司法机关与职能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从业禁止制度落地落实,有效整治违法从业。

打击整治保健品行业犯罪要将抓末端、治已病与抓前端、治未病结合起来。第一,消费者方面,特别是老年消费群体,要树立正确的健康理念,切忌“病急乱投医”。第二,司法机关方面,通过办理一批典型案件,形成严打高压态势,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第三,相关行政单位、社区层面,要持续、深入推进宣传教育工作,特别聚焦留守老人、孤寡老人等重点人群。同时,进一步提升社区医疗服务水平,让老人在就近社区就能方便看病配药,定期为老人提供健康体检,最大限度挤压骗子上门兜售高价保健品的“行骗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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