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重点防范对青少年不良影响

2023-05-08王迪

民生周刊 2023年10期
关键词:公益

王迪

王贞会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小学生短视频使用特点及其保护》调查报告显示,65.6%的受调查未成年人观看过短视频,20%的青少年表示“几乎总是”在看短视频。

由于内容特点、算法推荐、心理机制等多方面原因,沉迷短视频会给未成年人带来个人隐私泄露、不良信息接触、网络违法侵害、网络沉迷等一系列风险,危害不小。

面对复杂多元的网络环境,如何从个人、家庭和学校、企业和平台、政府和组织多主体出发,防范和规避短视频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不良影响,营造健康的网络文化生态?就相关问题,《民生周刊》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贞会。

当前,我国网络生态日益向好,网络空间日益清朗,近年来国家出台多项法规政策保护未成年人网络环境,国家网信办开展“饭圈”乱象整治、未成年人网络环境专项治理等“清朗”系列专项行动,网络生态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尤其是在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引导下,监管部门、互联网平台等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治理网络生态,以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但是,网络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不可能一蹴而就,且随着网络发展也会出现一些新问题、新挑战,网络生态治理任重而道远。

随着网络互联技术和信息化快速发展,传统认知的现实社会中的风险因素逐步向虚拟的网络空间渗透,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风险因素不断扩增。当前,在未成年人网络生态环境治理中,未成年人面临的网络风险大致可以分为个人隐私泄露风险、不良信息接触风险、网络违法侵害风险、网络沉迷成瘾风险等主要类型。原因大致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释能不足。2019年3月,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牵头,在主要的短视频平台、直播平台中试点上线“青少年防沉迷系统”(或称“青少年模式”);202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网络保护”专章,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包括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义务。

但在实践中,与上述一般性义务背离的是,一些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在商业利益、流量追逐等的驱动下,为应对政策管控,“青少年模式”出现两种极端化现象,即“形式化模式”和“枯燥化模式”。如2021年8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发布公告指出,腾讯公司旗下的微信社交软件中的“青少年模式”不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也有的平台为了避免保护漏洞的出现,直接将“青少年模式”中的内容限定为枯燥无味的纯教育内容。

二是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缺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确立了有关部门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相应监管职责的工作体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2019年《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与2021年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对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网信等部门“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未作具体化的规定。

尤其是被赋予特殊“统筹协调”职能的网信部门在行使相关职能上缺乏应有的权力配置和刚性手段,很难直接督促和指导其他机关、部门参与其中。在许多新兴业态中,由于缺乏实质性的统筹和协调,导致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上出现“监管空白”的情况。

三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网络素养参差不齐。《2020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57.5% 的家长表示自己对互联网了解不多;4.1%的家长表示自己不会上网;甚至有24.7%的家长认为自己对互联网存在依賴心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缺乏网络素养会直接影响对其子女上网的管理效果,进而在网络使用过程中出现“简单粗暴”“放纵同意”等行为。

我国短视频发展经历了萌芽期、蓄势期、转型期,至目前迎来全面爆发期,仅用了15年时间。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5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12月,短视频用户规模首次突破10亿,用户使用率高达94.8%。其中有不少网民属于未成年人。

当前,在我国,未成年人对短视频的使用情况呈现低龄化、泛娱乐化等特点与趋向。

《2021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达96.8%,触网低龄化趋势明显,而未成年网民(6~18岁)中经常在互联网上看短视频的比例达到47.6%。

多数未成年人在短视频使用中的泛娱乐化现象严重,将短视频作为娱乐工具、追星工具,而非获取信息、知识的媒介。典型情形是,短视频中出现的一些“饭圈文化”“网红文化”“土味文化”。例如,在短视频平台已经发展成为“互联网基建”的当下,许多未成年人粉丝通过制作、传播短视频为喜欢的明星投票打榜、购买代言、转发控评和粉丝应援等。

信息化、数字化时代,在未成年人观看或拍摄短视频过程中,其遭遇的不法侵害层出不穷、屡禁不止。

一方面,当前,短视频内容良莠不齐,有的甚至涉及色情、暴力、伪科学、厌世、诱赌等不良信息。

有的短视频传递的新颖、兴奋信息,会大量吸引未成年人的注意力,耗费未成年人的精力,占据其学习时间,相比互联网“短平快”的传播方式,未成年人容易对校园学习的兴趣和专注力下降。

有的传播错误价值观的短视频,如“网红”寻求包养、未成年“宝妈”不良短视频受到部分未成年人的观看与追捧。其背后错误的伦理观念也借此入侵未成年人的内在思想,从而导致未成年人道德伦理观念走向异化和扭曲。

有的短视频通过伤害自我、伤害他人等的内容诱导,甚至描述自杀、暴力等方式和方法,容易招致未成年人出于新奇进行学习和模仿,进而对未成年人的价值观产生负面作用。

有的以未成年人为主角的短视频中除介绍网络游戏外,在名称和封面上还会带有极强的性暗示,如名为“游戏解说”的短视频账号曾在关于游戏介绍的短视频中直接使用女性角色裸露的身体作为封面,还使用“不穿衣服跳舞”的解说字幕等。

未成年人的心智尚不成熟,对事物的判断和辨析能力也未发展完全,其在观看短视频的过程中,会难以区分正常信息、不良信息、违法信息的性质,也无法充分认识到不良信息和违法信息的危害性,容易诱发其学习不良行为模式和违法手段。

另一方面,在一些拍摄、制作未成年人相关短视频的过程中,往往会诱发个人信息泄露、被性侵等诸多网络安全风险。出于生活记录、赚取热度、流量变现等多种目的,许多家长常常在短视频平台上有意或无意地发布、推广自己子女的相关视频,且对与未成年人身份相关的基本信息不作任何的有意遮蔽或隐藏,也未考虑到在网络发布未成年人照片或视频等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

这给不法分子通过数据“画像”、锁定未成年人身份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在全国首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某公司短视频APP在运营过程中,通过算法向具有相关浏览喜好的用户大量推送含有儿童个人信息的短视频。

需要关注的是,许多未成年人通过使用成年人账户自行登录短视频平台,并发布含有大量关于自身学习、生活的短视频,甚至有的短视频下会出现带有强烈的性暗示的留言、弹幕,成为可能引发未成年人侵害事件发生的潜在因素。

既要鼓励其健康发展,也要根据技术创新背后可能存在的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风险和法律风险,合理运用指导、建议、约谈和处罚等方式明确监管底线和平台经营红线,使平台的市场行为符合法律规范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要求。

未成年人的数字成长和发展是一个动态的、长期的、多主体参与的过程,且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治理也需要多方主体介入。当前,应当强化各方主体的责任与能力,构建起政府、家庭、学校、网络平台等“多位一体”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全社会综合防范体系。

一是基于当前原则性、框架性的保护体系,有关行政部门可逐步明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相关的监管细则。可以说,行政监管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最基础、最常规的救济方式。为实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共同目标,我国有必要在治理理念和治理措施上有所转变,以合理监管带动企业合规,明确法治边界、监管边界和企业经营红线,由此形成良性生态的循环。

具体来说,针对互联网平台的监督管理,监管机构既要鼓励其健康发展,也要根据技术创新背后可能存在的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风险和法律风险,合理运用指导、建议、约谈和处罚等方式明确监管底线和平台经营红线,使平台的市场行为符合法律规范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要求。

二是提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网络素养水平。如何正确引导未成年人使用网络、避免受到网络诱发的不法侵害,已经成为当下一个重要的家庭教育话题。在日常的法治宣传中,教育部门、检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可以结合“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等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性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全面提高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实际保护能力。

三是优化学校关于网络素养的教育内容和手段。学校是青少年教育的主阵地,理应成为青少年媒介素养教育的关键主体。从青少年身心情况、互联网发展等特点出发,完善课程体系,丰富教育教学手段,引导未成年人提高认识网络、理解网絡、安全触网、从容对网、理性上网等诸多方面的网络素养。同时,教育未成年人对网络的使用、认知也不应当仅仅停留在功能性层面,而是要深度融入学识、立德、修身的全方面。

四是压实互联网平台责任,加强网络内容审核。一方面,互联网平台应当做好内部自律,积极治理平台内的网络生态,有效落实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网络社交、网络文学、在线学习等内容的审查与核实,主动加强防沉迷机制,严格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和行为。

另一方面,互联网平台应充分发挥对未成年人数字成长的赋能作用,让数字技术真正助力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不同类型的互联网平台应充分发挥各自的特点和优势,提供真正契合未成年人成长发展需求的产品与服务。例如,利用网络短视频等进行公益授课,助力教育扶贫,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数字权利。

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不足的现实背景,除了应当进一步细化、明确有关部门的“各自职责范围”以外,还可以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尤其是完善刑事追诉和公益诉讼等救济方式,从严惩治相关违法犯罪。

面对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检察机关应该充分利用公益诉讼这一保护方式监督制裁相关民事侵权、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促进行政履职和行业整改。《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也强调,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加大公益诉讼检察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重点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

2020年12月2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2021年3月11日,在法院组织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该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案件通过调解方式结案。该公司承诺落实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四大项34小项整改措施。

可见,公益诉讼作为一种公法保护方式,威慑力和社会影响力远超于司法救济和行政监管。因此,检察机关在面对典型的、新型的或影响力较大的侵犯未成年人个人权益的行为时,应当充分利用公益诉讼这一保护方式,督促行业整改和行政履职。

猜你喜欢

公益
公益宣传
公益
公益
公益
带着爱做公益
99公益日 让爱无止境
公益,心之归处
公益
公益
做了15年公益却依然不会“包装”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