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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治理中社会组织功能的低效化及其应对

2023-04-16陆雅静

安阳工学院学报 2023年1期
关键词:环境治理村民主体

陆雅静

(北京邮电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876)

工业化和城镇化推动中国经济社会稳步向前的同时,却给广大地区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在许多农村地区,由于工业污染排放、土地随意开采、资源掠夺性开发等导致农村生态环境恶化。农村生态环境的破坏不仅严重影响着农村的综合发展,也逐渐成为中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之一。我国农村人口在全国总人口中超半数,农村发展建设对于国家和社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党的十九大提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现如今的农村,在环境治理的过程中,已经由起初的政府主导型模式逐渐转变为现在的以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农民等多元主体共治模式。目前学界对农村环境治理的研究主要聚焦于从多元主体层面分析在治理过程中政府组织机制、村民环境参与、企业生产实践、社会组织调节监督的行为影响及实施路径。社会组织作为第三方“中介”,在农村环境治理中也发挥着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例如,冯旭提出在构建农村生态环境共同体的进程中,各类社会组织及广大的社会公众在地方环保事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他们的力量可以有效地监督政府和企业的生态环境治理行为,同时也能够时刻影响到地方基层政府和工业企业的环保治理参与[1]。戚晓明从多元主体共治出发,分析各主体角色定位,提出“三社联动”的实践方法,使社会组织在立足公益的同时,发挥其自主性,协助政府、社区创新农村环境治理路径[2]。运迪在以社会力量主导类型的农村环境治理中得出要积极开放社会治理空间、引导支持社会组织深度参与农村环境治理和提升农村居民环保意识并参与生态环境治理能力来加强农村环境治理的结论[3]。湛礼珠等从“政—社”关系出发,强调社会组织在农村环境整治中要明确自身职责,规范其运作机制,由此来进一步提升社区的自治能力[4]。但是,社会组织在农村环境治理中发挥怎样的作用,以及在具体治理中面临着怎样的困境,如何提高社会组织能力进而推进农村环境治理等相关问题还有待深入讨论。因此,探析社会组织在农村环境治理中的作用和面临的机遇挑战,找到社会组织作用于农村环境治理的新路径,有助于增强农村环保发展的内生动力,从而开启农村环境保护的新篇章。

1 社会组织作用于农村环境治理的应然机理

社会组织亦称为非政府组织、志愿者组织、非营利组织等,是由社会公众自发组成的、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存在于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之外的组织[5]。基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复杂性,社会组织作为政府与市场之外的第三方,要发挥服务载体的重要作用。因而在治理工作中,需要各类社会力量和公民积极参与,通过提升农民环保意识、进行环保宣传、监督政企行为、开展环境维权等方面加强农村环境治理。农村环境治理是指政治行为者借助一定的理念、规则、机构、资源、机制等对农村环境的运行进行综合管理的活动[6]。农村生态环境的治理发展进程,真实地反映了农村与生产生活之间的条件状况,体现出农村治理过程中的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共生关系。

中国社会组织网公布的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月25日11时,全国社会组织已达90.1万个,环保类社会组织也是在快速发展中。但是,长期以来,农村在约定俗成的制度与行为准则中,一直服从着从上而下的治理方式。对于社会组织贯穿于农村环境治理的新型模式,还需要通过政府努力、企业参与、民众认可等方式,将社会组织与农村环境治理融合发展,有助于新时代农村生态环境能力实现新的突破。

1.1 社会组织信任度:加强农村多元主体沟通合作

以多元主体共治为治理模式的农村环境治理必须建立在主体间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学者们普遍认为,我国传统社会是乡土社会、“熟人社会”,群众之间因为熟悉程度而彼此信任,人们一次不守信所带来的收益远小于他失去信任所造成的损失,自然而然产生信用及规矩[7]。社会组织的信任度主要从内部和外部来考虑,对于内部的信任是对社会组织内成员之间的信任,对于外部的信任是对其他主体的信任。社会组织的内部和外部容易因为各种因素导致互不信任,因此交流沟通至关重要。信任作为多元主体之间沟通交流的“桥梁”,能够将主体有效结合在一起。当前,提升社会组织信任度是其缓和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与农民之间矛盾冲突的有效解决方式。

1.2 社会组织角色定位:明确农村环境治理主体责任

农村环境治理问题的频繁发生,究其根本原因,在于主体之间的权责不清晰。社会组织精准自己的角色定位可以便捷高效地为其自身和其他农村环境治理主体找准方向,消除彼此之间的各种误解。社会组织是多元主体之间进行协调沟通的有效“中介”,社会组织只有找准自身定位,不断释放自身活力,立足公益,在工作过程中积极汇集广大村民的看法与建议,才能够担得起其在农村环境治理中所肩负的重要责任与义务。

1.3 社会组织管理水平:提升农村环境治理能力

社会组织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农村环境治理能力的好坏。社会组织作为参与者、保障者,其多元性决定了其参与方式和功能发挥的多样化。社会组织通过社会资本和公众参与以及其多元化的组织结构,大大增加了农村环境治理公共服务供给的数量。同时,由于各个地区的不同,农村环境治理要“对症下药”,社会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依据地区环境不同调整组织工作任务,同时在提高自身水平基础上做到与其他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同治理。目前,有非政府、非市场属性的社会组织以其公共性、民主性、开放性、多元性和共识性在农村环境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构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农村环境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负责、人人享有的环境治理共同体是农村环境治理的重要目标导向[8]。与此同时,社会组织要把握好自身管理的能力水平,通过其在技术、人才、信息等方面的优势,为农村环境治理提供更深入的高新技术、人才培养、信息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同时,在治理过程中以多样化的形式引领并组织农民参与各种行动,让农民群众在参与过程中深刻体会到“当家作主”的重要作用,进而不断推进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进程,提升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能力。

1.4 社会组织制度:保障农村环境治理全过程

新时代农村环境治理的治理主体由多元主体共同构成,特别是社会组织,在农村环境治理中发挥了必不可少的重要作用。大众对于生态环保的意识正在逐渐增强,社会组织对生态环保治理的关注度也在不断提升。但是,各个地区频繁发生的农村环境抗争事件,使广大群众对于农村环境治理的模式和制度保障产生质疑。社会组织的制度保障应是其参与农村环境治理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大力加强社会组织的制度建设至关重要。要注重协调各个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保障社会组织在农村环境治理中的制度规则可以进行动态调整,为社会组织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让其在农村环境治理中发挥最大效能[1]。

2 农村环境治理下社会组织低效化的缺位表现

目前,“乡政村治”仍是我国农村环境治理的最主要模式。社会组织在农村环境治理中的作用发挥尚有巨大潜力。农村环境治理是一项长久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政府的积极作为,也需要社会组织的互动协作。因此,只有正确认识农村环境治理下社会组织低效化的种种缺位表现,才能使社会组织在农村环境治理中持久发挥作用。

2.1 重视程度不足,导致社会组织信任度缺失

我国农村环境治理一直以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为主。长期以来,随着农村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逐渐向城市转移的现象持续发生,农村的中坚内生力量比例严重下降,难以有效推进农村环境的治理过程。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政府在农村环境治理中起着主导作用。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具有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职能,以强制行政规则制度来推进农村环境治理,政府在农村环境治理中仍起主要推动作用,企业、社会组织和农民的参与力度明显不足。社会组织的重视程度严重受阻,导致其在农村环境治理中难以发挥社会功效,社会组织“形同虚设”。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在农村环境治理过程中要起到“中介”作用,但是在多方主体沟通过程中,信任度的不足也会导致合作与冲突。政府与社会组织在互动中会因为政府职能转变、对社会组织的认知偏差等原因存在矛盾;企业与社会组织之间,通常会因为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而发生冲突,且企业对于社会组织的监管能力深信不疑,致使双方在合作治理过程中都秉持消极态度;村民由于自身的环保意识过于薄弱以及对社会组织的了解程度过浅,在乡村环境治理上更倾向于由政府带头,与社会组织之间缺乏合作沟通意识。

2.2 角色定位模糊,引发社会组织丧失自主性

在长期以来的农村治理中,一直存在“强政府、弱社会”的不平等关系,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定位比较模糊,社会组织容易对政府产生依赖,依附于政府的社会组织更倾向于行政化。社会组织的成立、运作多需在政府的支持下进行,发展方向也是为了满足政府所需。现阶段,我国近半环保类社会组织是由政府部门直接成立的,表面上有了政府的支持与保障,实质上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组织的发展空间,模糊组织的具体职能与自主性。社会组织过于行政化的定位严重阻碍了其作为政府、村民之间有效协调沟通“中介”的作用,没能惠及广大农民群众。

2.3 管理能力滞后,致使社会组织发展困难

政府对农村环境进行自上而下的有效监管会给农村带来“依赖心理”,村民们会产生“经济发展靠市场,环境保护靠政府”的惯性思维,不利于社会组织的推进,也大大降低了社会组织在村民心中的重要性。随着城镇化和市场化进程而产生的城乡差距出现新变化,一些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想要开展环境治理就变得非常艰难。在此基础上,社会组织想要融入农村环境治理需要克服较多困难。一直以来,社会组织是根据政府支持力度来推进自身发展的,社会组织以声誉和影响力为代价来获得各个主体的支持和资助,也就很难将自身的真正职能和价值表现出来。一方面,社会组织管理能力不完善。因而其进行的具体工作所涉及的市场运行、经费管理、团队协作等能力都受到极大影响,能力的欠缺导致社会组织所参与的治理项目质量下降,达不到预期目标。另一方面,社会组织的专业人才数量不足。当前的农村社会组织成员多以村民为主,由于农村居民的整体文化素养有待提高,提升村民文化素养又是一项长期工程,村民参与农村环境治理的专业能力有所欠缺,仅通过提高村民内生力量来提高社会组织整体水平的进程十分缓慢。

2.4 制度薄弱,阻碍多元主体协同治理

社会组织在农村环境治理制度结构方面存在组织架构、管理规定、内外监督等方面的缺漏。因此,社会组织作用于农村环境治理的专业服务水平受到严重限制,影响了社会组织在农村环境治理过程中的执行力。目前,我国农村污染监测标准尚不明确,“谁破坏谁补偿”的政策在农村很难执行开来。而环保法规可操作性不强,作用甚微[9]。农村环境协同治理是一项涉及广泛的系统工程,目前还存在流于形式的现象,原因在于社会组织有效参与农村环境治理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社会组织直接作用于农村环境治理中的关键前提和基础尚不坚实,从而无法有效应对农村环境污染面对的各种问题;由于社会组织参与农村环境治理的制度渠道不够畅通,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章来规范双方的地位、利益和行为,以及防控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10]。

3 社会组织应用于农村环境治理的实践进路

社会组织更加高效地服务于农村环境治理,就必须在实践中提升社会组织的信任度、明确社会组织角色定位、提高社会组织专业水平、保障社会组织体系建设,从农村环境治理理念、责任、能力、协同治理方面开辟新的实践路径,进一步为农村环境治理提供保障。

3.1 提升社会组织信任度,加强主体间沟通合作

信任度对于社会组织来说,是促进乡村环境治理的重要内核条件,是增强主体之间凝聚力的基础。主体之间通过增强彼此信任度的方式,可以实现互动合作,进而能够更好进行沟通交流,一同改善农村环境。一方面,社会组织要时刻牢记自身的重任担当,主动加强与村民之间的交流互动,了解村民心中所想,及时向村民传达农村环境治理的生态理念,起到良好“中介”作用,弥补政府、村两委等主体在农村环境治理中的不足;要公正处理村民在环境治理中遇到的各种疑难问题,努力赢得村民信任。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在治理过程中要营造信任环境,提升信任度质量。社会组织尤其是环保类组织,可以通过加强对生态环保文化的宣传,与政府、村两委结合起来,义务为村民开展环境治理培训课、在村庄彩绘环境治理标语、开展村民喜闻乐见的各种活动,把生态文化理念植根于村民心中,以将信任度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同时,社会组织可以利用增进社会互信的方式,如通过培育农村社会资本,保障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制度化、常态化的互动机制的方式来健全社会信任机制。

3.2 明确社会组织角色定位,落实农村环境治理责任

农村环境治理作为一个新兴治理领域,逐渐吸引更多社会组织参与其中。明确社会组织的角色定位,一方面,需要认真考虑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社会组织在农村环境治理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需要政府的引领。政府在农村环境治理中扮演着统筹者的角色,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农村环境治理的各项方针政策,因地制宜规划各地区的治理方案,动员协调多元主体一同参与农村环境治理中来。社会组织植根于基层,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提供环保知识、信息收集、公共服务、生态技术等指导服务,发挥着助推者的作用,强化了农村环境治理责任[11]。推动社会组织与政府等多元主体合作,主体之间不能缺位、错位、越位。农村社会组织代表农民与农村基层组织进行沟通协调,保护农民合理权益,通过其专业性、高效性工作促进农村环境的有效治理[12]。另一方面,社会组织自身也要增强自身信心,在农村环境治理中发挥整合协调功能,在各个主体之间搭建治理对话平台,平衡各主体之间的利益。

3.3 提升社会组织专业水平,强化农村环境治理能力

当前,我国农村社会组织处于发展起步阶段,为了更好服务于农村环境治理,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应该提高社会组织的专业化水平。要根据按需发展的原则,建立多种类型的社会组织。2015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引导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各类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发挥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的积极作用”。要根据因地制宜的原则,制定社会组织扶持政策,适当降低社会组织准入门槛,保障社会组织的资金扶持和方向引导。要鼓励经济类合作组织利用现代农业技术发展绿色产业,转变种植养殖增收模式,实现农民增收和农村环保的双赢。要发展壮大志愿者类环保组织,培育村民生态保护意识和环境治理能力。要注重培育社会组织专业人才。一方面可以建立农村环境治理技术专家服务队伍,加强对农村环境治理的技术指导[6],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培养和增强村民的生态环境治理意识及能力,让广大村民在社会组织中积极主动参与农村环境治理,进一步壮大农村环境治理队伍。

3.4 完善社会组织运行机制,促进多元主体协同治理

农村环境治理的关键是社会组织的机制建设。我国环境保护法中对于多元主体参与农村环境治理并没有明文规定,针对此种状况,需要建立规范的体制机制。一方面,社会组织要完善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合作机制等。特别是要发挥农村社会组织在环境议程设置、政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功能。通过建立健全各类机制实现社会组织的完整性,如通过信息共享机制可以使社会组织与各个主体之间及时实现信息互通,加强了彼此之间的互动,增强彼此之间的互信,从而有利于多元主体之间的协作治理,实现农村公共环境治理信息的“对称”分布,以免因缺少信息共享而产生的“信息不对称”和“道德缺失”。另一方面,建设城市与农村之间的沟通机制,利用科技、人才、资金等进村的方式,在城乡之间实现资源共享。

4 结论及展望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就必须解决农村环境治理中出现的问题,制定符合农村发展现状、遵循农村环境治理规律的措施。本文通过对社会组织与农村环境治理的应然机理、缺位表现和实践进路的分析发现,作为第三方的社会组织应从提升信任度、找准角色定位、提高专业化水平、加强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优化和改革,与农村环境治理其他主体结合起来,共同建设美丽新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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