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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河湖保护名录编制与成果应用分析

2023-04-05赵宗轩赵希岭

海河水利 2023年2期
关键词:河湖名录河流

赵宗轩,赵希岭

(河北省子牙河河务中心,河北 衡水 053000)

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河湖管护和治理工作,河北省通过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和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引调水、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复核与划定等措施,河湖水环境、水生态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和修复,取得了一些经验。但河湖管理体制不清、职责交叉、违法侵占、违规排污等问题时有发生,且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污染、水生态脆弱等日益成为制约河北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影响人民生活幸福指数的重要因素,亟需通过地方立法从根本上予以解决。

1《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出台背景与意义

《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河北省第一部全面系统对河湖保护和治理予以规范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为2019年立法一类计划项目。河北省水利厅把《条例》的起草作为2019年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制定了实施方案,进行了安排部署,组织了调查研究,征求了各方意见,反复进行了修改完善。经各方努力,2020年1月11日,《条例》经河北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3月22日正式实行。《条例》的出台为河湖管理提供了法规保障,指明了方向和近期工作重点,标志着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工作进入一个崭新阶段。《条例》共7章64条,包括总则、规划编制、治理和修复、保护和监管、河(湖)长制、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体现了“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要求,在规划编制、保护名录、采砂管理、河湖生态补水、公益诉讼、区域协同、涉河文化保护、河(湖)长制等方面突出了制度创新,遵循了水事立法新思路,系统地探讨了河湖保护与修复治理的重点和方向,提出合理的法律依据和治理措施,为河湖治理相关单位准确运用河湖保护治理相关的法律条款提供了思路。

《条例》提出了系统的河湖保护与治理修复的措施,为河北省科学有序地开展河湖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突出创造性立法,既准确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重要决策部署,又不简单照抄照搬上位法;既立足工作实际,又摒弃与新发展理念不相适应的思维惯性和路径依赖,实现了从单一河道治理向流域之治、生态之治的转变。《条例》的颁布实施将系统推进河湖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工作,把河湖保护与治理修复摆在压倒性位置,全面把握新时代治水的主要矛盾变化,切实提高水利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职能转变。《条例》的贯彻执行是政府和执法单位的共同责任,营造了全民共治、全面发力的氛围,为逐步恢复河湖功能,实现河湖生态资源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条例》强化顶层设计,创新性地要求科学制定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以及河湖保护名录[1]。

2 编制《河北省河湖保护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由来与成果

2020年3月22日正式实行的《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本省实行河湖保护名录制度,加强水源地保护和重点河湖专项整治。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河湖保护名录的编制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编制标准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保护名录,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2020年4月,河北省水利厅以冀水河湖〔2020〕37号下发《关于开展河湖保护名录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县市省分别于6、8、10月底前完成县域、跨县、跨省跨市河湖保护名录编制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条例》中规定编制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要彻底摸清河北省河湖底数,明确河湖保护的适用范围和界定标准。《名录》的编制必须结合区域内河湖生态、防洪、引水、蓄水、供水等功能和治理目标进行;坚持属地责任,强化河湖保护的原则;坚持统筹河湖生态、防洪、供水等功能的原则;坚持科学合理、切合实际,有利于河湖管理的原则;坚持各类资料相结合的原则。《名录》的编制应以全国第一次水利普查数据为基础,统筹分析各市县公告和流域、河流相关规划等各类资料,对河长制分级名录、防汛资料等反复甄别核实,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坚持尊重历史、尊重现状的原则。实行河湖保护名录制度开创了立法规范的先河。《名录》的编制完成一定会为河湖保护提供重要依据,进一步明确保护什么、怎么保护,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真正实现了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有法可依,使河湖保护真正具有了可操作性。同时,《名录》还可以与河湖长工作结合起来,实行挂图作战,促进管理常态化。

2.1 编制标准

河北省水利厅按照《条例》要求,根据河湖生态、防洪、引水、蓄水、供水等功能和治理目标,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河湖保护名录编制标准》(以下简称《编制标准》)。河北省水利厅成立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和程序:专家组负责编制、审核及技术指导工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县域内河湖保护名录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依此类推,市级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各河系管理机构负责跨省、市河湖保护名录编制,经省水利厅组织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公布采用通告、网站、电视、报纸、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同时,市级指导县级,配合做好跨省、市、县河湖资料收集、数据填报工作,协助上一级做好名录编制工作[2]。

2.1.1 制定《编制标准》的目的

制定《编制标准》能有效保证《名录》编制的统一性、完整性,突出特点,做到科学合理、切合实际,有利于河湖(日常)管理。编制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现行法规、标准的规定。

2.1.2 列入《名录》的河流(湖泊)标准

《名录》的河流分2个部分,即流域面积50 km2以上的河流全部纳入;50 km2以下的河流,具有特殊意义,满足下列条件均应纳入:防洪影响范围内或供水影响范围内有常住人口、有工矿企业或者具有河流生态功能。湖泊按常年水面面积分为1 km2及以上、1 km2以下2个部分,1 km2以下湖泊应有明显湖盆且常年有水,或具有重要意义以及其他具有保护需求的方可纳入《名录》。

2.2 编制成果

《名录》基本于2021年编制完成,统一规范了每条河流的名称,说明了河流长度、流域面积、河源、河口、河流类型、功能及流经地等基本属性,为进一步规范河湖管理提供了可靠依据。《名录》分上下两册,上册为编制说明,主要介绍了自然地理(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气象水文)、编制原则、依据及范围、编制方法、河流成果(按水系表述流域概况、河流概况),统计了全省河流成果(数量统计、长度统计、流域划分河流名录、行政区划分河流名录)和主要湖泊成果。下册主要是按水系编制了河流功能情况表、河(湖)基本属性表和河北省河湖保护名录成果示意图及各水系河湖保护名录成果示意图。示意图主要标识了河流、湖泊、水库和省市县边界以及水系边界等要素。

2.2.1 编制说明主要内容

编制说明涵盖了区域概况、编制原则、依据及范围、编制方法(河湖名录拟定方法、河流和湖泊基本属性的确定方法、经济社会指标统计方法等)、各河流防洪及供水影响范围的社会状况、河湖生态功能重要性等,并按水系填写河流功能情况表。编制说明中的河流概况详细介绍了河流名称、跨界类型、发源地、流经地、汇入上一级河道位置与河流名称、支流河道、河流长度、流域面积、河流类型、主要功能。

2.2.2 河流功能情况表、河(湖)基本属性表主要内容

河流功能情况表主要填制河流承担的防洪(排涝)、供水、生态功能等数据和性质。河流基本属性中的河源是指河流补给的源头,多源头的河流按河道最长、距河口最远的原则进行确定,河口是指河流注入海洋、湖泊、沙漠或上一级河流的汇入点。河源、河口坐标及位置采用地理坐标CGCS2000大地坐标系,十进制经纬度格式。跨省河流除注明省外河源位置外,还应标明入、出省界具体位置。河(湖)基本属性表主要填制汇入河流、水面面积、湖泊容积和所属区域及跨界类型等数据与性质。

2.2.3 河湖水系示意图主要内容

按水系分别绘制水系示意图,图中要素包括《名录》中的全部河流湖泊、大中小型水库、大中型闸涵、水文(水位)站,并标注县界、设区市界、省界及流域界,流经地地名按照河流跨界类型分别标注至县、乡镇和主要行政村。

2.2.4 基础资料收集

《名录》编制主要搜集参考的资料包括:①河北省2013年完成的全国第一次水利普查成果。该成果编制的河流湖泊名录、建立的基础数据库,为流域规划、河湖治理、防汛抗旱、水资源开发与管理等提供了基础数据支撑,是本次编制《名录》的重要数据来源。②地方水利志、《河北河湖名览》《中国河湖大典》《黑龙港流域防洪除涝规划报告》等资料。③2019—2020年完成的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经济年鉴、统计年鉴、近年批复的河道湖泊治理成果、遥感卫星图、1∶50000地形图等相关资料。

2.2.5 成果统计情况

统计方法是采用按干支流逐级递推统计法,以水系为单元分别统计,编制了河流干支流关系情况表,如子牙河系干流-一级支流-二级支流,依此类推。其中,既包含了海河流域,共涉及漳卫南运河、子牙河、大清河、永定河、北三河、滦河及冀东沿海诸河、徒骇河、马颊河、黑龙港运东地区诸河等水系,还包含了辽河流域和内陆河流域相关水系。

经统计汇总,河北省有河流1660条、湖泊31个。按跨界类型划分,跨省181条,跨市99条,跨县343条,县域内1037条。按河流类型划分,山区河流710条,平原河流854条,混合型河流96条。按水系划分,子牙河水系262条,黑龙港及运东地区诸河水系315条。同时,还按照流域面积等因子分别进行了统计汇总,成果丰富、详实、清晰、实用,为今后资料查询提供了可靠数据和便利。

3 编制过程中重点关注的几个方面

(1)保证《名录》信息的一致性、统一性及采用数据的可靠性,避免出现同一条河道不同源等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和数据老化与现实不符的问题。

(2)对跨界河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注意信息上下对接,同一条河流的河源、河口概念要分清并明晰本行政区域的出入境位置,所属流域、水系与上一级河流名称要一致。

(3)对于无基础资料的河湖除了采用GIS水文分析提取河湖基本属性外,还应结合1∶50000地形图进行人工复核,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或采用遥感卫星图分析确认河流源头、河口地理位置。

(4)河湖是否具有生态功能可根据已有的《河北省生态保护红线》《河北省水功能区划》等资料综合研判确定。

(5)影响范围中的防洪影响范围采用河流设计标准洪水的淹没范围,工作中与已有的洪水风险图成果综合分析确定,以便相关表格涉及的同一因素数据指标的填制[3]。

4 拓展应用建议

(1)按照法规规定,河湖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为便于管理,应进一步细化编制市级、县级河湖保护名录,特别是在河道所在县级名录中须增加涉河项目(如铁路、公路桥梁,输油、输气管道,电缆、光缆等)的具体位置、保护范围、安全范围,并约定具体管护主体及其责任义务。

(2)编制成果按县域内和跨省、市、县河道的起止点坐标即“出入境”位置明确管理范围,落实管护职责。

(3)文字说明部分应把表格(属性表、功能表)中不能表达完全的信息用文字表述清楚。县级成果中,流经地不管河流类型一律细化到乡和主要行政村。

(4)示意图比例尺太小很难看清楚,应在市县级成果中适当放大比例。同时,结合“水利一张图”理念,把划界成果、岸线利用等技术指标一并上图,形成基层管理实用“一张图”,实现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推动信息技术与水利业务深度融合,把《名录》成果应用向纵深推进,加快智慧水利发展进程。

(5)历史上曾经存在现已消亡或部分消失的河道不同情况处理建议。已经完全消亡的河流一般均在平原区,对于此类基本无河形、确实无行洪任务、涝水有出路且汇流面积不大、群众无要求的河流,通过暴雨途径分析验算设计洪水,认定确无需要的即可消除,否则应该恢复。对某一河流部分河段消失的,按照消亡河段发生在上游、中游和下游分别对待,对发生在中、下游段且上游有洪涝水需要汇入上一级河流的应该恢复;对消失段发生在上游是否恢复应进行洪涝水调查或降雨资料搜集,据实判定是否恢复河道。恢复河道设计洪水的推求可采用下列3种形式:附近区域有已审定成果或经正式审查的规划设计报告中的成果可直接采用;利用历史实测流量资料按相关规范分析计算设计洪水;没有实测资料的小型河流也可根据水文手册用暴雨资料分析计算设计洪水,以用于预恢复河道断面尺寸的设计。

(6)加大资金投入,将各类数据入库,加装实时监控系统,强化在线监管,推进管理手段现代化[4]。

5 结语

开展《名录》编制工作不仅是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体现,也是践行“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的重要举措,是今后河湖管理保护和编制治理规划的基础性工作。编制《名录》对统筹河湖生态、防洪、引水、蓄水、供水等功能和目标,加强河湖管理,保障防洪、供水、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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