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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指定通道环节查处违法调运生猪行为的思考及建议

2023-03-22张江波

河南畜牧兽医 2023年1期
关键词:调运无害化备案

葛 锋,张江波

(1.商丘市动物检疫和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河南 商丘 476000;2.焦作市中站区龙翔街道办事处)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于2021年5月1日正式实施,提出了很多新要求和新规定,其中对运输环节作出了一些调整,如运输车辆备案以及跨省必须经指定通道等规定。近期,执法人员通过指定通道查处了一批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但在法律适用及条款理解方面存在一些困惑。本文通过对违规调运行为探讨交流,对有关法律适用性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一些思考及建议,以供参考。

1 涉及的法律法规

对于在指定通道查处违法违规调运生猪的违法行为,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畜牧法》《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其中《动物防疫法》明确要求不得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验动物,运输车辆必须进行备案,同时跨省的必须经过指定通道入省。《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对于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如何补检作出了具体规定。《畜牧法》明确要求不得运输未佩戴耳标的生猪。《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对于需要收缴销毁的动物如何处理进行了规定。

2 涉及处罚的有关情形

2.1 关于运输车辆备案问题

凡是发现车辆未经备案的,都涉嫌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可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处罚。另外依据2020 年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防控强化措施指引》规定,凡未经备案的,要进行非洲猪瘟检测,结果阴性的,就近屠宰,结果阳性的,立即无害化处理并不予补助。

2.2 是否经指定通道进入

运猪车辆不经指定通道入省的,涉嫌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3 关于是否检疫问题

对于生猪检疫的问题,主要看是否佩戴耳标、是否经过检疫或者是否属于未附有检疫证明。其中对于生猪未佩戴耳标的行为,可依据《畜牧法》进行立案查处。对于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可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规定处罚。对于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首先要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进行补检,补检合格的,予以放行,同时还要按照动物防疫法进行处罚。

除了以上涉及的几种违法情形,还存在其他违法情形或线索,如运猪车上发现成包的生猪耳标,车上发现伪造、变造的检疫证明,收购运输病死、死因不明、检疫不合格等问题。

3 几点思考及建议

3.1 关于生猪补检问题

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符合耳标佩戴齐全、临床检查健康、需要实验室检验的检验合格等条件,可以进行补检。但是,在现实中,面临的是未佩戴耳标的难题,无耳标的生猪,不符合补检条件,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要进行收缴销毁。对于没有佩戴耳标的,由于其潜在危害性不可预测,如果补检的话,存在极大的安全风险,但是如果直接销毁,又难免造成不避免的损失,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面临两难的困境。新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于2022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对于耳标不全的,要求有关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作为弥补选项。

3.2 关于实验室检验问题

对于生猪未经检疫是否需要补检的问题,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集中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对于无证、无标以及未备案的生猪,要进行非洲猪瘟检测,检测阳性的,立即无害化处理并且不予补偿,然而对于检测阴性的,并未提出具体处理要求。依据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防控强化措施指引》要求,对于车辆未经备案的,要进行非洲猪瘟检测,阳性的无害化处理,阴性的就近屠宰。

3.3 关于销毁事项

对于不符补检条件,依据《动物防疫法》要进行收缴销毁,此处要注意操作规范性的问题,应当下达收缴销毁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书。此处面临的难题是货主拒不配合或者联系不上的问题,由于生猪属于鲜活物品,保存难度大,尤其是高温酷暑天气,会造成猪只身体应激,极易大批死亡,从而造成疫情的传播和潜在风险。因此要兼顾生猪的特点、天气情况、保管的难度等因素,快速处置、完善程序,保留好工作痕迹。综合运用电话、短信、微信、邮件、通知家人或者公告、媒体送达等方式,告知货主的应担责任、义务以及有关事项,同时积极采取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等程序,从而保证收缴销毁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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