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种子管理有关问题的若干思考
2023-03-21刘子凡
种子科技 2023年2期
邹 江,刘子凡
(1.琼台师范学院管理学院,海南 海口 571127;2.海南大学热带作物学院,海南 海口 570228)
种子是特殊、不可替代的农业生产资料,也是一种特殊的商品。种子是农业的芯片,位于农业种植产业链的最前端,是农业发展的基础。种子质量参差不齐会破坏种子行业产业链应有秩序,损害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种子市场的规范运行,破坏农业生产的安全、农民的收益和农村社会的稳定[1]。种子质量有保障,粮食安全才能稳固。种子管理就是通过建立完善的种子管理制度,向农民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种子的活动[2]。科学规范的种子管理可在一定程度保证种子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推动农民收入增长,促进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3]。
1 种子管理主体
2022 年3 月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三条和第四十六条中规定了全国和本行政区的种子管理主体,明确了种子企业、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力、责任和义务,并明晰了质量责任追究制度[4]。
《种子法》阐述了我国种子质量管理基本框架。我国种子管理工作由农业农村部种子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国各省、市、地、县种子管理站,形成全国种子管理体系。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农业农村部设立了种业管理司,地方农业主管部门设立了种业管理处(科),统管农作物种子[5]。为了增强种子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种子质量意识,打击生产、销售假种子和劣种子的活动,维护种子使用者权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种子进行检验,并公布和处理抽查结果,通过这些活动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伪劣种子上市坑农害农[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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