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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劳动的本质初探

2023-03-16陈彩红

经济研究导刊 2023年3期
关键词:本质

陈彩红

摘   要: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催生了一种新的劳动形态——数字劳动。在目前对数字劳动的研究中,有两点尚处于争论之中,那就是数字劳动是物质劳动还是非物质劳动,以及数字劳动是生产劳动还是非生产劳动。因此,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为视角,揭示非物质的数字劳动背后的物质基础和与物质劳动相联系的非物质的精神劳动,认为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并没有改变资本的逐利本性,反而加强了资本对劳动的控制,扩大了资本生存和剥削的范围。

关键词:数字劳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本质

中图分类号:F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3)03-0001-03

引言

资本主义发展到今天,数字资本主义盛行。那么,我们该如何理解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高新数字技术的影响下,形成的新的劳动形态——数字劳动的本质?这是审视当今数字资本主义发展的路径之一。为了厘清数字劳动的本质,我们需要回到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视域中去梳理数字劳动是否是物质性劳动和生产性劳动、数字劳动形式的变化又是否会导致资本与劳动的本质关系发生改变。在今天对数字资本主义的研究中,马克思主义仍然具有强大的解释力。

一、数字劳动的概念争议

“数字劳动”一词出自意大利学者蒂兹纳·特拉诺瓦的《免费劳动:为数字经济生产文化》。特拉诺瓦通过研究互联网用户的“免费劳动”,也就是网民在网络虚拟空间中进行的一系列活动,包括评论、聊天、阅读、浏览网页、修改软件包等,对“数字劳动”做了初步定义[1]。此后,一大批西方学者展开了对互联网上数字劳动的研究。泰博·肖尔茨认为,数字劳动是互联网用户的无偿在线劳动[2],安东尼奥·卡西利认为。数字劳动是互联网用户的“日常网络活动”[3]。2014年,克里斯蒂安·福克斯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出发对数字劳动含义做出了新的诠释,即数字劳动不单指互联网用户的无酬劳动,其范围可延展至到数字媒体的生产、使用和传播的所有形式的无酬和有酬劳动[4]。

国内学者对数字劳动的研究方兴未艾。周延云、闫秀荣认为,数字劳动的形式包括社交媒体平台的产消劳动和其他与网络相连接的数字劳动,所有这些数字劳动形式一起构成了供养数字媒体生存的“全球生态剥削”[5]。黄再胜认为,数字劳动是非雇佣劳动关系下,以数字平台为媒介进行组织配置的一种非物质劳动形态,包括数字平台的无偿劳动、微劳动和网约平台的零工线上劳动[6]。方莉认为,数字劳动包括与传统工资劳动类似的数字雇员的劳动和互联网平台用户的劳动[7]。姜耀东认为,数字劳动是一种以互联网平台为劳动工具,对现存的数字信息进行加工和制造最终生产数据商品的劳动[8]。

综上,关于数字劳动的概念界定,学界至今仍处于争议之中。因此,本文将数字劳动的内涵概括为在互联网场域内借助互联网平台进行的一系列形式的有酬和无酬劳动,并在此基础上,对数字劳动的本质进行分析。

二、數字劳动的本质辨析

(一)数字劳动是否是非物质劳动

关于数字劳动的物质性问题,学界一直存在着争议。因此,我们认为非常有必要将其纳入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劳动范畴中进行考察。

首先,数字劳动是非物质劳动的看法源于意大利自治主义马克思主义的“非物质劳动”概念,这一概念由意大利学者毛里齐奥·拉扎拉托首先提出。在拉扎拉托看来,“非物质劳动是一种生产商品信息和文化内容的劳动。”[9]迈克尔·哈特和安东尼奥·奈格里扬弃了拉扎拉托的这一定义,认为“非物质劳动”是一种生产非物质形态商品的劳动[10]。但是,将数字劳动简单理解为“非物质劳动”,忽略了一个事实,那就是物质劳动与非物质劳动是具有内在统一性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提到,由于物质劳动在改造直接物质对象的同时也改造着主体和社会关系,因而全部物质劳动必然有非物质劳动的一面[11]。这说明,任何一种劳动都是物质性和非物质性的结合。在数字时代的数字劳动,主要通过数字工人的脑力劳动,依靠各种数字媒介和数字技术进行数据分析、存储、整理等工作或是互联网用户在互联网平台上浏览网页、观看视频、购物等日常活动生产各种非物质形态的数据产品。这一劳动看起来似乎脱离了现实的物质生产,其实不然,不过是隐藏到了看不见的幕后罢了。无论何种形式的产品,都要以物质为载体才能得以存在。

其次,数字劳动是一种物质劳动的看法是克里斯蒂安·福克斯提出的。在福克斯看来,不管是互联网场域内数据产品的生产,还是数字媒介、数字技术生产所需的所有物质产品的生产,都依赖于人类物质性大脑的活动和肉体体力的耗费,区别只在于二者耗费比例的大小,所以,数字劳动在本质上是物质性劳动。不过,将数字劳动直接归为物质劳动其实并不符合马克思的劳动理论本意。因为马克思认为,有意识的精神活动在人类的劳动过程中是存在的,人类劳动不仅包括直接的物质生产,还包括“精神生产”[12]。可见,在马克思看来,物质生产劳动与精神劳动是有紧密联系的,从这一角度看,数字劳动过程中,物质劳动与非物质劳动也是有联系的。

因此,对数字劳动的物质性理解应从现实的劳动过程出发,看到隐匿于非物质劳动背后的物质基础以及物质劳动过程中的精神劳动。数字劳动归根结底是物质性和非物质性的劳动。

(二)数字劳动是否是生产劳动

关于生产劳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到:“工人单是进行生产已经不够了。他必须生产剩余价值。只有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或者为资本的自行增值服务的工人,他才是生产工人。”[13]这表明,生产劳动者是能够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者,而只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者只能算非生产劳动者。从这个意义上理解,在数字时代的生产劳动还应包括为雇主或平台生产剩余价值或赚取利润的数字劳动。那么互联网企业正式雇佣和事实雇佣的数字工人无疑都属于生产劳动者,而互联网用户的劳动性质则有些复杂。当用户的活动,如上传自己精心制作的视频或音频、参与社交平台的话题互动、上传实时的新闻资讯等,为平台赚取了大量流量,而这些流量又给平台带来了利润时,就是生产劳动;但是当用户的活动,如点击、浏览、购物、打车、评论等,为平台生产了具有使用价值的数据却并没有直接创造利润,那就是非生产劳动。不过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当用户活动产生的杂乱的原始数据被平台作为生产资料,由平台雇佣的数字工人进行收集、整理、加工后用于信息产品的生产,后作为商品售卖给广告商或相关生产企业,同样可以为平台谋取利润。因此,数字劳动在本质上是“以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为劳动对象,以数字技术和数字平台为关键性劳动资料的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14]。

(三)数字劳动与数字资本的本质关系

追逐剩余价值是资本的本质属性,而剩余价值是由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创造的、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超过自身劳动力价值的那部分价值,反映了资本家与雇佣工人之间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

数字劳动的表现形式分为互联网用户的无酬劳动和互联网员工的有酬劳动,这意味数字劳动过程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类型的剥削关系。其中,较为明显的是对互联网员工的剥削,准确来说是对雇佣劳动者的剥削。这种剥削的实现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对网络众包平台中的零工劳动者的剥削。众包指的是企业把过去由正式雇佣的员工所执行的工作,以自由自愿的形式外包给大众的行为,这种行为极大减少了企业的雇佣成本和经营成本,增加了剩余价值的生产。另一种就是对互联网企业正式雇佣的数字劳动者的剥削。此类劳动者多是研发型劳动者,能够进行算法编程、数据分析、软件发明等复杂劳动,能力越强者,工作所需的必要劳动时间就越短,因此相对延长了剩余劳动时间,从而增加了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且如今互联网企业盛行“996”“007”等工作制,上下班界限模糊,因而又增加了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因此,处于雇佣体系下的劳资关系相比过去更加复杂,剥削也更加彻底。另一类型的剥削是针对互联网用户的无酬劳动,这一剥削在用户娱乐的外衣掩护下,悄无声息地进行着。特拉诺瓦曾将互联网平台中的用户劳动者戏称为“网奴”,因为网民在网络虚拟空间中进行的聊天、阅读、浏览网页、信息发布等行为实际上是在为资本进行免费劳动,而这种劳动以更为隐蔽的方式受到资本的剥削。用户在平台中进行的行为生产了诸多数据信息,这些数据并不具有太大的价值,但是经过平台加工操作后,则成为具有交换价值的数据商品,而且用户在平台中消耗的时间、精力、注意力越多,为平台提供的生产资料(原始数据)就越多,平台可生产并售卖的数据商品也就越多,最终获取的剩余价值也越大。

由此可知,在数字时代,数字劳动的出现并没有改变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剥削与被剥削关系,反而随着它的诞生与发展,劳动者遭受了更为隐蔽和深刻的剥削和压榨,且这种剥削超越了传统雇佣体制下的剥削,其范围延伸到了非雇佣体系下的社会大众。

提到,由于物质劳动在改造直接物质对象的同时也改造着主体和社会关系,因而全部物质劳动必然有非物质劳动的一面[11]。这说明,任何一种劳动都是物质性和非物质性的结合。在数字时代的数字劳动,主要通过数字工人的脑力劳动,依靠各种数字媒介和数字技术进行数据分析、存储、整理等工作或是互联网用户在互联网平台上浏览网页、观看视频、购物等日常活动生产各种非物质形态的数据产品。这一劳动看起来似乎脱离了现实的物质生产,其实不然,不过是隐藏到了看不见的幕后罢了。无论何种形式的产品,都要以物质为载体才能得以存在。

其次,数字劳动是一种物质劳动的看法是克里斯蒂安·福克斯提出的。在福克斯看来,不管是互联网场域内数据产品的生产,还是数字媒介、数字技术生产所需的所有物质产品的生产,都依赖于人类物质性大脑的活动和肉体体力的耗费,区别只在于二者耗费比例的大小,所以,数字劳动在本质上是物质性劳动。不过,将数字劳动直接归为物质劳动其实并不符合马克思的劳动理论本意。因为马克思认为,有意识的精神活动在人类的劳动过程中是存在的,人类劳动不仅包括直接的物质生产,还包括“精神生产”[12]。可见,在马克思看来,物质生产劳动与精神劳动是有紧密联系的,从这一角度看,数字劳动过程中,物质劳动与非物质劳动也是有联系的。

因此,对数字劳动的物质性理解应从现实的劳动过程出发,看到隐匿于非物质劳动背后的物质基础以及物质劳动过程中的精神劳动。数字劳动归根结底是物质性和非物质性的劳动。

(二)数字劳动是否是生产劳动

关于生产劳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到:“工人单是进行生产已经不够了。他必须生产剩余价值。只有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或者为资本的自行增值服务的工人,他才是生产工人。”[13]这表明,生产劳动者是能够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者,而只生产使用价值的劳动者只能算非生产劳动者。从这个意义上理解,在数字时代的生产劳动还应包括为雇主或平台生产剩余价值或赚取利润的数字劳动。那么互联网企业正式雇佣和事实雇佣的数字工人无疑都属于生产劳动者,而互联网用户的劳动性质则有些复杂。当用户的活动,如上传自己精心制作的视频或音频、参与社交平台的话题互动、上传实时的新闻资讯等,为平台赚取了大量流量,而这些流量又给平台带来了利润时,就是生产劳动;但是当用户的活动,如点击、浏览、购物、打车、评论等,为平台生产了具有使用价值的数据却并没有直接创造利润,那就是非生产劳动。不过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当用户活动产生的杂乱的原始数据被平台作为生产资料,由平台雇佣的数字工人进行收集、整理、加工后用于信息产品的生产,后作为商品售卖给广告商或相关生产企业,同样可以为平台谋取利润。因此,数字劳动在本质上是“以數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为劳动对象,以数字技术和数字平台为关键性劳动资料的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14]。

(三)数字劳动与数字资本的本质关系

追逐剩余价值是资本的本质属性,而剩余价值是由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创造的、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超过自身劳动力价值的那部分价值,反映了资本家与雇佣工人之间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

数字劳动的表现形式分为互联网用户的无酬劳动和互联网员工的有酬劳动,这意味数字劳动过程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类型的剥削关系。其中,较为明显的是对互联网员工的剥削,准确来说是对雇佣劳动者的剥削。这种剥削的实现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对网络众包平台中的零工劳动者的剥削。众包指的是企业把过去由正式雇佣的员工所执行的工作,以自由自愿的形式外包给大众的行为,这种行为极大减少了企业的雇佣成本和经营成本,增加了剩余价值的生产。另一种就是对互联网企业正式雇佣的数字劳动者的剥削。此类劳动者多是研发型劳动者,能够进行算法编程、数据分析、软件发明等复杂劳动,能力越强者,工作所需的必要劳动时间就越短,因此相对延长了剩余劳动时间,从而增加了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且如今互联网企业盛行“996”“007”等工作制,上下班界限模糊,因而又增加了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因此,处于雇佣体系下的劳资关系相比过去更加复杂,剥削也更加彻底。另一类型的剥削是针对互联网用户的无酬劳动,这一剥削在用户娱乐的外衣掩护下,悄无声息地进行着。特拉诺瓦曾将互联网平台中的用户劳动者戏称为“网奴”,因为网民在网络虚拟空间中进行的聊天、阅读、浏览网页、信息发布等行为实际上是在为资本进行免费劳动,而这种劳动以更为隐蔽的方式受到资本的剥削。用户在平台中进行的行为生产了诸多数据信息,这些数据并不具有太大的价值,但是经过平台加工操作后,则成为具有交换价值的数据商品,而且用户在平台中消耗的时间、精力、注意力越多,为平台提供的生产资料(原始数据)就越多,平台可生产并售卖的数据商品也就越多,最终获取的剩余价值也越大。

由此可知,在数字时代,数字劳动的出现并没有改变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剥削与被剥削关系,反而随着它的诞生与发展,劳动者遭受了更为隐蔽和深刻的剥削和压榨,且这种剥削超越了传统雇佣体制下的剥削,其范围延伸到了非雇佣体系下的社会大众。

参考文献:

[1]   Tiziana Terranova.Free Labor:Producing Culture for the Digital Economy[J].Social Text,2000,(2):33-58.

[2]   Trebor Scholz (ed.), Digital Labour:The Internet as Playground and Factory,Routledge:London and New York,2012.

[3]   Antonio A.Casilli. Digital Labor:travail,technologies et conflictualités.Quest-ce que le digital labor,Editions de lINA,pp.10-42, 2015.

[4]   Fuchs C.Digital Labour and Karl Marx[M].New York and London:Routledge,2014.

[5]   周延云,閆秀荣.数字劳动和卡尔·马克思——数字化时代国外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研究[M].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261.

[6]   黄再胜.数字剩余价值的生产、实现与分配[J].马克思主义研究,2022,(3):104-119.

[7]   方莉.数字劳动与数字资本主义剥削的发生、实现及其批判[J].国外社会科学,2020,(4):74-82.

[8]   姜耀东.数字时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数字劳动的价值走向——基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3(6):108-113.

[9]   毛里齐奥·拉扎拉托.非物质劳动[C]//许纪霖,译.帝国、都市与现代性.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139.

[10]   哈特,奈格里.帝国——全球化的政治秩序[M].杨建国,范一亭,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277.

[11]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207-208.

[12]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96.

[1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582.

[14]   郑礼肖.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视域下数字劳动的含义辨析[J].理论月刊,2021,(8):26-34.

[15]   王永章.数字劳动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分析[J].思想理论教育,2022,(2):52-58.

[责任编辑   白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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