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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专利视角的新能源技术创新路径分析

2023-03-04吴碧莹

河南科技 2023年3期
关键词:能源技术专利权人专利申请

王 林 吴碧莹

(1.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广西 柳州 545004;2.海口经济学院,海南 海口 571127)

0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增长,能源问题逐渐成为制约我国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到目前为止,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等能源依然是世界经济的三大能源支柱。这些能源在推动人类工业化进程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也在不断出现。根据数据显示,2020年地球未被开采的石油储备量约为17 342 亿桶,若以每年消耗400 亿桶的速度来计算,最多还可以使用43.3年。此外,在之后的150年内,煤炭可能将消耗殆尽。按照目前能源使用与开采程度看,我国能源供需缺口将随时间推移变得越来越大。新能源技术创新成为我国当前处理能源短缺问题的核心要素。新能源技术的创新与发展越来越重要,其关键在于技术的自主创新,而自主创新又要依靠专利技术的保护[1]。

2021年4月12日,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在《新能源技术研究的机遇和挑战》报告发布会上指出,“当前,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高度重视新能源技术发展,不断加大投入力度。新能源技术创新与颠覆性技术突破已经成为持续改变世界能源格局、开启全球各国碳中和行动的关键手段。”目前,我国常见的新能源有风力发电、水力发电、地热发电、光伏等,这些技术有利于推动新兴产业的兴起,实现新经济的快速发展[2]。因此,针对新能源技术实施的路径分析无疑对我国发展新能源产业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1 新能源技术专利发展现状分析

新能源技术是高技术的支柱,包括核能技术、太阳能技术、海洋能技术、地热能技术等。其中核能技术与太阳能技术是新能源技术的主要标志,对太阳能、核能的开发利用,打破了以石油、煤炭为主体的传统能源观念,开创了能源的新时代,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我国高度重视新能源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截至2021年底,全国共有57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其中多家面向新能源产业提供产权保护。以中国(宁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例,其通过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巩固了宁德时代全球锂电供应的龙头地位。

1.1 新能源技术专利申请趋势

图1 为我国2013—2021 年新能源技术专利申请量,由图1 可知,我国的新能源技术专利申请处于持续上升趋势,但在个别年份申请量呈现略微下降,这表明新能源技术整体趋势向好的方向发展,个别年份受新冠肺炎疫情、市场波动等外界因素影响,行业发展出现放缓的趋势。

图1 2013—2021年新能源技术专利申请量

2014 年之前,我国新能源产业处于起步阶段,专利申请量较少,增长速度不明显,市场需求不高,企业对新能源技术研发的热情也不够,处于技术引入阶段。2015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把“建设生态文明”“推动发展新能源和节能减排”提升到更高的位置,我国各省市逐渐开始加大对新能源技术的研发和资金投入力度[3]。从2014 年开始,新能源技术专利申请量出现显著增长的趋势,由348 件上升到2020 年的2 627 件。自2014 年起,我国在新能源技术的专利申请中保持高速增长,专利申请总量累计达到一定规模,这表明我国新能源技术发展的产业链正在逐渐形成,新能源技术水平有了实质性的进展。

2020 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市场需求量下降,国家对新能源部分产业的补贴减少,新能源技术专利申请量下降,出现首次下滑。但这只是短暂性的,在我国政府推进新能源技术落地发展而制定强有力的法律、政策及人类对生态环境高质量要求下,必然会推动我国新能源技术高水平发展,并使其上升到一个崭新的、更高的台阶。

截至检索日(2022 年7 月31 日),2021 年提交的部分专利申请仍未公开,2021年的申请数据不够全面,同时2022 年提交并公开的专利申请仅占很小比例,因此不做参考。

1.2 新能源技术专利申请人

表1 我国2013—2021年新能源技术专利申请量排名前十的公司

新能源技术申请量紧随恒大新能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之后的是郑州鼎力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顺科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贝优通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其专利申请量分别为414 件、268 件和179 件,其专利申请量占比分别为15.82%、10.24%和6.84%。这表明我国在新能源技术领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有关新能源技术的企业成为新能源核心技术突破的创新主体。

1.3 新能源技术专利发展现状

1.3.1 新能源技术专利的实施和转化并不充分。《2019 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显示,2019 年我国国内专利的产业化率为38.6%,有效专利许可率为6.1%,有效专利转让率为3.5%,有效专利实施率为55.4%。《2020 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显示,2020 年我国国内专利的产业化率为41.6%,其中,有效外观设计专利和有效发明专利的产业化率分别为51.6%和34.7%;有效专利许可率为6.3%,有效外观设计专利、有效发明专利和有效实用新型专利的许可率分别为8.0%、7.9%和5.4%;有效专利转让率为4.4%,有效发明专利和有效外观设计专利分别为6.2%和3.1%;有效专利实施率为57.8%,有效外观设计专利和有效发明专利的实施率分别为65.0%和50.7%。《2021 中国专利调查报告》显示,2021 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为158.6 万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为285.2 万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为80.6万件,2021 年授权发明专利为69.6 万件,发明专利授权率为55%,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为58.6 万件,国外在华发明专利授权11 万件,授权实用新型专利312 万件,授权外观设计专利78.6 万件,截至2021年底,已授权并维持有效的发明专利拥有量为359.7 万件。由此可知,近几年我国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数量虽在不断提高,但有效专利转化率仍然保持着较低的水平,导致大量的封闭性专利和沉睡性专利无法得到有效利用,科技成果转化低于发达国家水平。

基于存在大量的沉睡性专利,新能源技术专利的实施与转化并不充分。其原因有三点。第一,部分专利质量不高,应用性较差。由于研发人员缺乏一定的专业素质、研发能力不足,企业研发资金投入不足存在“闭门造车”等现象,专利成果应用性较差。第二,政府的激励政策影响专利转化。一些地方政府的激励政策侧重于专利研发,部分企业为了获取财政补贴或政策上的便利,对新能源技术的关注点仅在于专利的成功授权而不是实施。第三,很多专利权人不具备专利转化的能力。专利转化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资金中断,专利转化便寸步难移;同时,就大部分高校权利人而言,他们更加注重新能源技术的基础研究,而不是专利技术的产业化和市场化。第四,专利制度使专利权人拥有合理的垄断权。有能力进行专利转化的权利人希望以自身研发的技术获得竞争优势,而不希望竞争对手能轻易地获得技术许可,威胁自己的优势地位。

1.3.2 新能源技术专利的审查制度严格、审查周期较长。专利审查是我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后,必须依照专利法规定,以初步审查、公布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实质审查的程序进行审查。从世界范围来看,2020 年,全球国际专利申请量达到27.59 万件,申请量增长4%,其中中国专利申请量68 720 件,同比增长16.1%;2021年,全球国际专利申请量27.75万件,中国申请69 540 件,同比增长0.9%。随着专利申请量的增长,相关专利审查部门面临着巨大的审查压力,且发明专利从申请到拿到证书大概需要1~2 年的时间,导致大量专利积压、申请时间长、审查周期侵占专利获得授权后的保护期限等问题。

就我国法律的评价强制效力的标准而言,在实施专利审查制度工作中虽对专利加快审查制度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但缺乏上位法规范的特殊授权,使得专利在加快审查进程中缺乏透明度,审查时间不能保证是否得到真正的缩短。同时大多数的新能源技术专利权人希望从实审到最终结案越快越好,周期为0~6个月最佳。

新能源技术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优先审查时,要经过准备文件、出具检索报告、优化审查请求书盖章、递交文件等流程。除专利申请满足适用范围有限的规定情形外,发明专利申请审批必须通过受理、初步审查、公布、实质审查、授权五个阶段,专利审查程序过于笼统、冗长、耗时。同时部分地方知识产权局不具备专利审查能力。专利审查员的职业素养直接影响专利的质量,若由不具备专利能力的地方知识产权局对发明专利进行初审,不但不能保证专利的质量,还可能会影响专利的审查速度,延长审查时间[4]。

我国与其他国家相比在专利审查的合作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美日韩欧几大专利审查机构为建立广泛的合作关系,促进申请人快速获得国外授权,互相利用专利审查结果的PPH(专利审查高速路)等项目,而我国申请人就快速获得国外专利授权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作为现代社会大众消费的主流平台,互联网也深受广大社会群众的欢迎。在当前社会中,会使用网络的人也越来越多,而网络也在逐渐地改变人们的日常生活形式。而在乡村生态旅游这一方面,旅游网络平台的开发也大大地加强了乡村生态旅游的宣传,为了游客们提供了更多更优质的服务。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倾向于通过手机终端来选择乡村生态旅游线路、预定食宿等,并且在消费之后还会写下自己的看法。

2 新能源技术实施的路径分析

为推动专利的利用和转化,我国依据《专利法》制定专利制度,用于确认和保护专利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公开和利用最新发明成果,以鼓励发明创造,推广、运用技术成果,促进世界技术交流和经济发展。即使理论界依据《专利法》提出了多种制度设计,但仍存在专利制度就运行、专利权利人就发明创造、维护和保护专利权而承受着昂贵的社会成本等缺陷。

2.1 促进新能源技术实施的专利许可制度

2.1.1 新能源技术的强制许可制度。专利强制许可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转让,授权他人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同时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而这属于国家认定的特定情形。专利强制许可的种类分为不实施的、为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及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具有非独占性、不可转让性和有偿性。新能源技术与气候环境变化息息相关,大部分的新能源技术涉及节能减排技术应用,是缓解气候变化的重要技术。我国为解决社会发展的需要、缓解环境污染和能源短缺等问题,给予新能源技术实施专利强制许可,但随着新能源技术专利授权数量的不断增加,专利转让的问题也在逐渐增加。当前一般的强制许可已不能适用于新能源技术,而强制许可确实有利于推动先进技术的转让和推广,因此构建新的“专利强制许可”是推动新能源技术发展的重大举措。在法律未修改的前提下,新能源技术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缺乏法律基础,同时以公共利益和公共健康为目的去解读公共利益原则,容易使公共利益原则的解读扩大化,导致在广泛实施有利的公共利益时,易于找到有关公共利益的缺陷,该缺陷会减损专利权利人的排他性地位,对新能源技术的发明创新产生不利的影响[5]。

想要促进我国新能源技术的强制许可制度,首先,我国《专利法》必须把环保列入强制许可的范围,为新能源技术的强制许可提供法律依据;其次,把《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强制许可实施方法》中的各种事项加以细化;再者,在相关环境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对新能源技术、节能减排、环保技术等绿色技术实施强制许可时细化这一类技术许可的条件和程序;最后,对涉及环境保护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强制许可审查指南等专利法有关强制许可的“合理的条件”“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等概念进行明确界定。

2.1.2 构建新能源技术的专利池。1856 年美国出现了第一个专利池——缝纫机联盟,该专利池几乎囊括美国当时所有的缝纫机专利持有人。专利池实际上是技术标准中部分或全部基本专利的集合,是一种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专利权人组成的专利许可交易平台,平台上的专利权人之间以统一许可向第三方开放平台进行纵向或横向许可,许可费用是由专利权人决定的。专利池的初衷在于促进技术利用,加强专利许可。构建专利池有助于消除专利实施中的障碍,加快专利技术进行推广应用、加强新能源技术的互补、降低专利许可中的交易成本、减少专利行为。对专利池进行管理是产业联盟的关键环节,它关系到联盟成员的利益,影响最终用户,直接决定标准的发展。我国的专利池起步比较晚,且专利池的政策法律还不够完善,重复研发、企业的自主创新产生垄断、过高收取费用等问题还有待解决,同时现代专利池是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结合的产物,这种产物赋予专利池极强的市场支配力量,易于增加滥用知识产权的风险。而想要化解这些问题和风险的产生,我国应加紧建立规制专利池的反垄断机制,规范专利池在我国的活动;促进相关企业之间及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协调,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企业联盟和政府相关机构的作用;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力争在核心技术的研发上取得突破,增强在专利池和技术标准中的发言权[6]。

2.2 促进新能源技术专利标准化的制度

标准是由一个公认的机构批准和制定的文件,提高标准的使用率和加快技术更新,有助于提升产品的生产效率和不同品牌产品之间的兼容性,降低生产成本,创造更多的社会效益。专利以标准作为依据,提高专利标准制度,将会提高专利转化、应用效率及市场认可度,专利权人也会获得丰厚的回报,并积极地投入大量的资源来发明创造,增加社会利益的总量[7]。

目前,专利标准化的趋势在于:第一,专利策略与标准制度之间的联系性由弱变强。个人或单位的知识产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先进的技术陆续被专利权保护,专利技术和技术标准的结合已是必然。标准具有公共性,为了鼓励专利权人积极发明创新,合理运用专利,专利制度给予专利权人合理的垄断权,并为专利保护期届满后充裕公共领域,为将来的技术创新提供基础。但专利权人不能以加入标准产生垄断的方式来获得利益,应以发明创造的方式来获得利益,以美国Dell 公司为例,该公司曾在标准制定中故意隐瞒拥有的专利而被认定为滥用专利权。第二,标准必要专利的垄断性很高,许可费用由低变高,导致其受到了限制。先进的技术成果几乎被知识产权所覆盖,制定完善的标准制度需要采集先进的专利技术,专利权人希望以标准的广泛实施获得更多的许可利润。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证被公认为应满足FRAND 原则即“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但由于FRAND 原则缺乏更加细化的规定和能确保落实制裁的手段,其在一定程度上对专利许可费用的限制产生了影响。第三,专利的侵权举证由难变易。在专利标准化后,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成为个人或单位必须要遵守的规范,而专利权人要证明他人侵权,须收集他人侵权的有关证据,即有关侵权者情况的证据,如名称、地址、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人员数量等;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如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销售发票、购销合同等;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如因对方的侵权行为而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导致其专利产品销售量下降,销售产品价格降低等。

提升专利的实施效率和社会总效益是专利标准化的关键,充分做好应对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准备和细化相关法律法规,能够促进新能源技术的专利标准化制度。就应对标准必要专利纠纷而言,个人或单位应具有针对性地对专利进行申请与布局,力争以合作或收购、主动参与相关国际标准制定的方式来找到属于个人的标准必要专利;就细化相关法律、法规而言,以细化国内与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国内外标准制定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的完善,降低许可费用的不确定性,为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撑与指引。

3 新能源技术专利标准化的制度构建

基于《专利法》《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专利强制许可实施方法》等政策的提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专利标准化的鼓励和支持以及标准化在我国目前的发展趋势,专利标准化成为促进新能源技术专利化发展的主要途径。

3.1 构建从内外部作用于团体标准的专利标准化制度

《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明确指出,以完善标准必要专利制度,加强标准制定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团体标准从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的角度出发,是针对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该标准具有较强的创造性和可操作性,不仅对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整个行业的发展及标准在战略市场中的实施具有促进作用。由于团体标准是由市场之间自行制定的,灵活性较高,没有限制性规定,同时国家一直在鼓励相关企业能够找到属于自己的标准,因此构建制度或体系从内外部作用于团体标准的专利标准化,有利于提高相关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保护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3.1.1 构建从内部作用于团体标准的专利标准化制度。1989 年我国颁布的《标准化法》继承了计划经济政府管理体系,对标准化机制和标准属性进行了改革,其目的在于坚持精简政府机构,把经济管理权下放给企业,切实推进以政策为主导的标准化管理格局的转变,并以高效运行、协调统一、政府与市场共同治理的标准化体系形成政府引领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共进的标准化新格局。但由于政府角色的转变,传统的规制模式开始逐渐淡化,最突出的表现在于培养和发展团队标准。政府“支持和鼓励”对团体标准化的活动大多在于对外部提供服务和指导,而非对内部进行管理与干预。因此,为保障团体标准化活动的良好运行,应构建制度或体系使其从内部作用于团体标准。第一,通过行使以规则制定权为主的自治权,建立并不断完善社会团队的自我治理机制,为团体标准发展提供可持续性保障。第二,社会团体成员之间协商达成一致后,以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的专利政策来约束内部团体成员,达到遏止冲突,平衡利益和促进标准化实施的目的。另外,专利政策可以包括对标准所涉及的专利信息进行公布,在公平、合理、无歧视的条件下对自愿实施专利许可承诺、专利转让许可承诺的存续等要求。

3.1.2 构建从外部作用于团体标准的专利标准化制度。由于标准化活动处于探索性发展阶段,团体标准是我国标准化深化改革的新事物,社会团体内部对标准化的自我管理机制还不太成熟,使得我国社会团体内部的专利政策不全面,且就我国社会团体在标准化的自我治理层面,团体标准对外部制度存在着依赖倾向。构建引导规范制度和司法处理制度使其从外部作用于团体标准,可化解专利政策不全面及原则化等问题,规范专利政策整体的框架结构,遏制乱象发生,降低产生纠纷的概率和提升解决纠纷的效率。其中,构建引导规范制度是引导或规范从事或即将从事团体标准活动的社会团体制定出符合自身需要的专利政策,从而提高专利政策的全面性,解决专利政策过于原则化等问题。司法处理制度是为了解决因团体标准产生的专利纠纷,弥补社会团体因自身专利政策出现的过于简单或笼统的问题。

3.2 建立新能源技术专利优先审查与专利预审联动机制

优先审查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规定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供快速审查通道。专利预审是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备案的申请单位提供专利申请预先审查服务。对申请预审的专利加快审查是为了缩短专利申请授权周期,两者的初衷都是为了缩短专利授权周期,为申请人或申请单位提供便利。优先预审与专利预审之间是互补的关系,两者兼顾了社会效率和行政资源的平衡,建立专利优先审查与专利预审联动机制,为申请人缩短专利审查周期,提供更多的选择空间。由于专利优先审查对服务对象要求广泛、普遍性较强,专利预审机制在行政和技术领域针对性较强、专利申请授权周期缩短明显,导致专利优先审查机制与专利预审机制在法律、地域、技术、申请主体、审查周期、数量限制层面存在显著的区别[8]。在法律层面,优先审查机制是以2017 年8月1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为依据,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专利预审机制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明确规定,只是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部分的规范性文件所提及。在地域层面,专利优先审查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专利预审机制适用于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规定的范围内。在技术层面,专利优先审查涉及技术范围广,如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而专利预审机制范围较窄。在申请主体层面,专利优先审查机制的申请主体可以是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专利预审机制只能是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或预审机构审核确认的事业单位,申请主体以个人为单位的,想要缩短专利审查周期,需通过专利优先审查机制。在审查周期层面,优先审查机制的发明专利授权周期为7~12 个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周期为2 个月,预审机制的发明专利授权周期为6 个月,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周期为1 个月,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周期为3~5 个工作日。在数量限制层面,专利优先审查是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本年度待审的案件数量及上年度专利授权的数量决定的,专利预审机制对申请数量无限制[9]。

2017 年8 月1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强知识产权的建设,对原《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颁布了《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实施,使审查机关对海量的专利申请承受着巨大的审查压力。因此,促进新能源技术专利的有效实施和转化,可通过构建专利优先审查与专利预审联动机制,为专利申请的个人或事业单位提供更加适合的专利审查方式。

3.3 构建新能源技术专利标准化的政府补贴机制

在大力推进专利标准化过程中,专利标准化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专利标准化战略、标准必要专利及政府在标准化中的作用这三个方面,其中政府在标准化中的作用以直接购买企业项目、发展产业联盟等为主要研究目的,而企业在标准化实施中经常遭遇实施路径不清晰、激励不足、门槛成本高等问题,因此,构建新能源技术专利标准化的政府补贴机制,能够理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完善政府与企业的协同作用,发挥政府与企业在专利标准化中的作用,揭示政府补贴对专利标准化的促进效率。

海南省为推进企业实施专利标准化,于2020年4月10日颁布了《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政府补贴政策来激励企业,该规定中对不同的专利标准化目标给予相应的补贴。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拥有3 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的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给予30万元补贴,对拥有5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50 万元补贴。海南省的企业和相关单位将技术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则每项分别给予10 万元、5 万元及3 万元补贴。在海南省政府补贴政策的激励下,截至2021年12月底,全省有效发明专利达5 005 件,同比增长17.1%。海南省PCT(专利合同条约)申请量增长迅速,2021 年与2020 年同期相比,增长近8.4倍。

政府补贴和相对应的支持政策是促进专利标准化的重要保障,是克服门槛成本的关键因素,构建新能源技术专利标准化的政府补贴机制,可以提升企业或相关单位实施专利标准化的积极性、有效突破门槛成本,实现企业和相关单位在实施专利标准化中的合作均衡,推进专利标准化的进程。

4 结语

新能源技术的实施,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将会产生非常大的促进作用,而新能源技术创新是我国当前处理能源短缺问题的核心要素。其自主创新主要依靠专利技术的保护。专利标准化则是促进新能源技术专利化发展的主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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