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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 保障种业健康发展

2023-02-23郑红武陈赟娟李亚迅

云南农业 2023年1期
关键词:种子法种业新品种

郑红武,陈赟娟,李亚迅,郑 琦

(昆明市种子管理站 云南 昆明 650228)

文章分析了2022年3月1日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做的修改,并结合实际情况分析了昆明市开展种业知识保护的具体做法及存在未审先推和超范围推广,虚假宣传,销售台账和凭证记录不标准等问题。提出联合体试验和引种备案机制,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启动品种审定登记退出机制,开展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严把“基地关、企业关、市场关”。 以套牌侵权、制售假劣、无证生产经营种子、实质性派生品种等为重点,充分运用分子检测等新技术手段,开展集中检查,强化部门协同、联检联办,实现“发现一处、全省通报、各地联查”。

近年来,昆明市作为地区种子交易中心的功能正在凸显。昆明处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10+1)和泛珠江经济合作区域(9+2)国际、国内经济圈的有利结合部,具备农业对外开放和相互合作的良好条件,在种子科研上聚集了云南省农业科学院、云南农业大学、昆明市农业科学研究院等多家农业科研机构和大量的民营种子企业。中种集团投资近2亿元在昆明石林建成现代化种子加工中心,一批全国著名的种子企业在昆设有分支机构,外来种企落户昆明数量日渐增多,行业聚集度不断提高。目前,全市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省级发证的种子企业有36家,占全省同类企业91家的近40%,州(市)级、县(市)级发证种子经营企业76家,种子经营备案户645家,从业人员近2 500人,全省70%以上的蔬菜种子经昆明批发流转,昆明市作为全省种子交易中心的功能正在凸显。

一、新《种子法》调整修改的内容

这次新《种子法》的修订,从加大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力度,完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方面做了修改。

(一)扩大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

新《种子法》规定,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未经许可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获得的收获材料,凡涉及由未经许可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而获得的收获材料,应当得到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许可。扩大品种权保护范围,增加了品种权人主张权利的机会,可以比较好地解决无性繁殖作物、常规作物品种维权难问题。新《种子法》同时规定,品种权人对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已有合理机会行使其权利的,不再对该繁殖材料的收获材料行使权利。也就是说,品种权人不得针对同一批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和由该批繁殖材料获得的收获材料重复行使权利,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针对繁殖材 料行使权利。这样处理,有利于保护种子经营流通秩序。

(二)扩展植物新品种保护环节

新《种子法》规定,除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储存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与原《种子法》相比,品种权保护环节由原来的3个扩展为8个,增加了“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进口、出口、储存”5个环节,为品种权人提供了更多主张权利的机会,减少维权举证难度,对侵权行为构成全链条打击。

(三)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

实质性派生品种是指由原始品种实质性派生,或者由该原始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派生出来的品种,与原始品种有明显区别,并且除派生引起的性状差异外,在表达由原始品种基因型或者基因型组合产生的基本性状方面与原始品种相同。新《种子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实质性派生品种实施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行为的,即上述(一)、(二)所述内容,应当征得原始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要义是,实质性派生品种可以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并可以获得授权,但对其进行商业化利用时,应当征得原始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1991年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针对利用生物技术修饰性改造他人授权品种的情况,建立了实质性派生品种(EDV)制度,明晰了原始品种的品种权人与派生品种的品种权人的利益分享机制,以鼓励育种原始创新,减少修饰模仿。目前,UPOV 77个成员中,有60个成员执行“UPOV公约”1991年文本,有8个成员执行“UPOV公约”1978 年文本,但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共有68个成员已经实行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我国是 UPOV成员中第69个实行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国家。新《种子法》规定,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实施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需要种子DNA身份鉴定等技术支持。在农业领域,农业农村部已建立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及27个分中心,建立了水稻、玉米、小麦等作物1万多个品种的DNA指纹数据库,制定了35种作物的分子鉴定技术标准。按照积极稳妥的思路,可以分作物、分阶段实施。

(四)明确植物新品种权人惠益分享途径

新《种子法》规定,“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可以将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他人实施,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许可使用费;许可使用费可以采取固定价款、从推广收益中提成等方式收取。”这个规定是原则性的,具体需要依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等原则, 由当事各方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五)强化侵权赔偿力度

新《种子法》从5个方面提高对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威慑力:明确将故意作为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加大了惩罚性赔偿数额,对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品种权许可使用费可以确定数额的,将赔偿数额的上限由3倍提高到5倍,难以确定数额的,将赔偿限额由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明确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提高对生产经营假种子、劣种子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生产经营假种子货值金额。2015年修订《种子法》时,为了解决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位阶低、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趋势衔接不紧密问题,增加了“新品种保护”专章。2021年修改《种子法》时,全面强化了品种权的保护力度,将保护水平推向新高度。

二、主要做法

(一)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实施

将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工作作为工作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措施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种子质量管理单位和执法监管单位协作配合,做到质量抽查和依法查处的衔接和配合,确保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制定《昆明市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按方案的总体要求,针对突出问题、工作重点,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规范执法行为

把新修改的《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种子执法人员经常性学习的重点,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种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要求,严格工作程序,规范制作行政文书。在保护种业知识产权工作中,如实记录检查结果,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在扦样、生产商样品确认、样品检测、结果通知和异议处理等各环节,要严格执行程序,保证合法规范,妥善留存相关凭证证据,确保为检打联动提供完整可靠、可追溯的证据链。

(三)强化宣传培训

每年结合春季、夏季、秋季和冬季种子企业市场检查,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手段加强《种子法》《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围绕“3·15”“农资打假”“三下乡”等活动,深入种子种苗生产经营企业和销售门店,有针对性地开展“一法一条例”及新品种权保护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为提升种业知识产权在昆明市广大群众中的认知程度和加强社会各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大力宣传了专利、商标、版权、植物品种权、地理标志产品等知识产权不同领域的专业知识、典型事例及群众关心的种业知识产权热点问题进行了宣传和讲解。向广大群众发放宣传资料4 799余份,发放种业知识产权方面书籍430余册,接受群众咨询达720余人。

(四)规范品种管理工作

做好审定及登记品种管理工作。做好质量指标及真实性鉴定等相关工作。健全同一适宜生态区引种备案制度,加大审定品种撤销力度,大幅减少同质化和重大风险隐患品种。强化主要农作物联合体、绿色通道试验监管,建立健全试验主体退出机制。清理登记品种以保护取得植物新品种权品种为重点,加大对已登记品种的清理力度,对种性退化失去生产应用价值或存在生产风险的问题品种,申请时存在欺骗、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品种,还有经检测没有位点差异、且申请者不主动提出撤销登记的,要提出撤销意见或建议,减少非主要农作物仿种子问题。

(五)鼓励企业积极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

为加强企业自主权,积极鼓励昆明市企业积极申报植物新品种保护,据不完全统计,现有9个单位的59个品种申请植物新品权保护,其中:26个已受理、12个已初审、19个已公告、2个已取得证书。

(六)加强种子市场、基地和企业的检查

昆明市种子管理部门从2008年开始,一直开展对辖区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经销商)及其所生产经营的玉米、水稻(包括杂交稻、常规稻)、小麦、油菜、蔬菜等种子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工作,以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和市场检查相结合,具体为冬季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春季、秋季种子市场监督检查,夏季种子生产基地巡查;每年在辖区内的种子市场上以及企业仓库中扦取数量40万kg左右的种子样品50~60份,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按检验技术规程,扦取种子样品,开展净度、水分、种子发芽率、品种真实性、转基因成分检测和品种纯度田间种植鉴定。

(七)狠抓执法监管,落实主体责任

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对种子企业、市场门店和制种基地开展监督检查。同时加强市级、县(市、区)级种子管理部门的自身建设,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大力度培训执法人员,每年有计划地组织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参加省市组织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按照“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结合种子生产及供种关键季节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活动,2015—2021年共举办27期种子法律法规和种子从业人员培训班,培训人员3 643人。

(八)加强企业自律和诚信建设

主动服务积极宣传,开展企业文化建设,增强企业自律意识和诚信经营意识,创建信用企业,积极推荐企业申报信用等级评价,提高企业知名度,增强企业竞争力。

三、存在问题

一是未审先推和超范围推广的问题依然存在,特别是大豆和鲜食玉米种子仍有未审先推的情况。二是标签和使用说明制作不规范,虚假宣传情况还存在,部分产品二维码无法实现可追溯、追溯网址无法登陆或追溯信息不全等问题。三是部分经营门店的进货、销售台账只是简单记载,销售台账和凭证缺乏必要关联。四是部分区域集贸市场还存在蔬菜散种子销售的问题。五是还未完全解决网购种子如何监管,“白皮袋”套包种子如何监管,“大户”自留种或生产种苗自用甚至销售如何监管等监管难点。

四、措施建议

(一)突出问题整改,维护种子市场秩序

夯实责任,盯防重点区域,强化责任担当,做到有投诉必须及时受理,有案件必须及时查处,有结果必须及时公开。继续坚持对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存在问题整改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收集整理形成通报整改清单,反馈给所属地及时整改,整改情况纳入考核。退出一批不适宜生产或有生产风险的品种,清理一批不合格种子企业许可证,查处一批制售 假劣种子的违法企业。

(二)要加强基地监管

以开展制种基地苗期转基因检测,强化种子收获前检查,严格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转基因种子。实施种子质量认证制度试点,引导制种企业和制种基地提升种子质量水平。

(三)要加强企业监管

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品种、生产经营档案、包装标签及种子质量、品种真实性等。落实分级分类监管要求,对投诉举报多、发现问题多、监管处罚多的企业加大检查抽查频次。

(四)要加强市场检查

开展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在春季、秋季等用种关键时期,开展农作物种子质量、真实性、转基因成分等监督抽查,重点检查种子标签、销售档案、经营备案、“三无”种子等情况,探索开展质量监测,严查套牌侵权、制售假劣等违法行为,必要时要联合有关部门对网络销售平台进行约谈、整治等。

(五)要加强部门协同

聚焦原始创新保护不足、调查取证难、侵权打击力度不够等难点痛点,抓住关键环节,紧盯大案要案,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强化源头治理、技术支撑,健全工作机制,抓好宣传引导,加快推进品种“身份证”管理,持续保持严查严打高压态势,着力提升全链条全流程监管效能,全面提高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完善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线索通报、定期会商、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加强种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加强宣传引导,营造依法治种环境

宣传贯彻实施新修订的《种子法》,加强对违法典型实例宣传,选择那些影响大、情节严重且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通过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曝光,对人民群众进行直观教育,从而提高群众的法律鉴别力。开展种业法律法规和对假冒伪劣种子识别知识的宣传活动,为种业市场监管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全面提升种业法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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