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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水利工程造价中计列安全生产费分析研究

2023-02-17

水利建设与管理 2023年1期
关键词:建管费用文明

王 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0)

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贯穿项目建设全过程,要结合实际情况发现定额和标准的不足之处,从而促使定额和费用标准不断完善,形成科学合理的计价依据,使造价管理工作行之有效[1]。规范安全生产工作,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障[2]。安全生产费的科学合理使用,关系着安全生产措施能否落实到位。下面对安全生产费计取依据、费率标准[3]、计算方法、包含内容等方面进行系统分析研究,并提出在新疆水利工程建设中安全生产费的建议标准和算法,为广大造价从业者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思路。

1 安全生产费的提法及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16号)中提出,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以下简称《管理条例》393号)第二十二条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2019年第50号修改)(以下简称《管理规定》26号)第十九条均提出,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 721—2015)(以下简称《管理导则》SL 721—2015)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以下简称水总〔2014〕429号)费用构成的其他直接费项下计列的安全生产措施费,指为保证施工现场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所需要,在工程设计已考虑的安全支护措施之外发生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相关费用[4]。《关于在我区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预算中计列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通知》(以下简称新水办建管〔2012〕13号)中的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措施费,指为保证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一般包括现场安全作业环境和防护措施及用具、装备,现场安全警示,现场消防设施,现场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以及编制安全措施方案等其他费用,计列在独立费用的“其他”项下。

综上,一是关于费用名称的提法,在国家层面,安全生产费是“安全生产费用”,涉及各个行业和领域,其表述更宏观和广义;在工程建设领域的提法则更具体明确,如“安全生产措施费”“安全生产施工费”“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等,从中也可看出,在工程建设领域更强调其性质为措施费。二是关于费用的用途,都是为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但在工程建设领域的用途更具体,也体现出其特点,如“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等。三是关于计入成本的问题,《安全生产法》、《管理条例》393号和《管理导则》(SL 721—2015)均明确在成本中列支,突出资金的性质,而在《管理规定》26号、水总〔2014〕429号和新水办建管〔2012〕13号中,则明确其计列位置,强调其费用性质。在本文后续行文中,在涉及水利工程时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表述,在需要表达更广义的含义时,用“安全生产费”。

2 安全生产费计取及使用管理的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对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是,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制定。《管理条例》393号和《管理规定》26号要求,施工单位应在工程报价中包含工程施工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不得挪作他用。《管理办法》16号中提出,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管理导则》(SL 721—2015)要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应包含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明确投标方应按有关规定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单独报价,不得删减;项目法人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列入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新水办建管〔2012〕13号要求,在工程施工招标阶段,应根据分标情况,将批准概算中的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费分解到各个标段并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立项计取,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均不得挪用。

综上分析,一是安全生产费的提取和使用必须监管;二是安全生产费用的计算必须有标准,独立足额计提;三是安全生产费必须重视每个阶段的计量计算;四是安全生产费用不能挪作他用,只能专款专用。

3 安全生产费的计算基数及费率标准

安全生产费的计算基数、费率标准见表1。

表1 安全生产费的计算基数、费率标准

《管理办法》16号规定的计提费率标准有三档,高档2.5%,中档2.0%,低档1.5%。并要求安全费用要列入工程造价,竞标时不得删减,按标外管理。如果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并监督其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水总〔2014〕429号中,费率标准在1.2%~2.0%;新水办建管〔2012〕13号中,按建安工作量的1.5%计取;新建标〔2021〕11号中,按一般计税情况,以人工费+机械费的2.8%计算。水利工程与其他工程的工程量计算与计价体系有较大的区别,可借鉴的造价管理模式较少,但总体还是要在国家的管理办法基础上作具体的细化和规定,水利造价管理人员只有掌握深厚的施工管理经验及水利造价知识,才能在造价控制中做到得心应手[5]。

4 新疆水利工程安全生产费中存在的问题

据调查,目前在新疆水利工程造价管理中,部分造价人员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列计算和计量在以下几个方面有不明确的情况。一是招标控制价编制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计列在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的单价中,还是单独计列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不能确定。二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不确定是根据新水办建管〔2012〕13号的规定按建安工作量的1.5%计取,还是根据《管理办法》16号的规定按工程造价的2%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三是在招投标结算时根据新水办建管〔2012〕13号按建安工作量的1.5%计取,在结算时要求根据《管理办法》16号的2%来结算,规定不一致。四是在招投标文件中约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实物量计量支付,因计量工作资料不全,导致结算环节按总价支付执行。五是在招投标阶段计价软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在单价和措施项目清单中都有出现,造成编制人员概念理解的混淆和重复计算。

以上情况产生的原因,一是新水办建管〔2012〕13号和《管理办法》16号的费率标准不同,执行时间不同;二是对新水办建管〔2012〕13号的理解不透彻;三是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预算编制规定》(以下简称新水建管〔2005〕108号)的适用范围未深入理解;四是对合同计量与支付的有关条款理解不全面;五是对《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GB 50501—2007)]关于措施项目清单的内涵还需进一步加深理解。

5 解决方案及建议

5.1 在解决问题前需明确的几点

a.新水办建管〔2012〕13号是为贯彻执行国务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0〕140号)等文件要求,且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新发改项目〔2011〕4213号批复执行的,它的制定基础是新水建管〔2005〕108号。2015年8月,《关于停止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预算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水建管〔2015〕6号)指出,停止执行新水建管〔2005〕108号,所以其制定基础已作废,以其为基础制定的相应规定就失去了效力。

b.新水建管〔2005〕108号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新建、扩建、改建、重建的地方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6]。中央在新疆投资与部属行业管理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等仍按水利部的标准执行。

c.水总〔2014〕429号颁布执行后,安全施工措施费计列在其他直接费项下,而其他直接费是构成单价分析的基本要素,所以在与《计价规范》(GB 50501—2007)衔接使用时产生混淆。《计价规范》(GB 50501—2007)措施项目清单中“安全生产措施、文明施工措施”[7]为单独列项,具体见表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列在措施项目清单中更符合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和要求。

表2 措施项目一览表

d.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水建管〔2009〕629号),提出对于非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各项安全保护措施所需的费用,应在《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形式专项列报。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各具体工程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其适用范围是,列入国家或地方投资计划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使用。该标准招标文件于2010施行,且其已使用10多年,与《计价规范》(GB 50501—2007)和水总〔2014〕429号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衔接上不一致。

综上,一是新水办建管〔2012〕13号已不再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取计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依据;二是根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提和使用管理要求,按照水总〔2014〕429号计列在单价中虽合规合理,但会对后期工作的开展有一定的影响;三是要尽量做好初步设计概算和招投标阶段控制价与投标报价之间的政策衔接指导,从源头抓起,控制投资[8]。

5.2 解决问题的建议及方案

针对以上在新疆水利工程安全生产费计列时存在的不确定情况,在综合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明确和梳理了相关规定的关系后,提出如下解决方案:

a.结合《管理办法》16号和水总〔2014〕429号要求,单独计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将其列入现行新疆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项目组成及划分”中,在其第四部分“施工临时工程”中“(5)其他施工临时工程”之后,增加“(6)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工程第一至第四部分建安工作量(不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之和的2%计算。

b.调整其他直接费组成。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从“其他直接费”中移除,调整后的其他直接费包含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临时设施费和其他等四部分。

c.明确在工程施工招标阶段,根据分标情况,将批准概算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分解到各个标段并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计取,按要求使用。

6 结 语

安全生产费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物质基础,其科学合理的计列计算和使用对工程安全建设非常重要。本文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的前提下,从地区实际出发,结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通过研究问题表象,分析产生原因,为困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造价从业者有关安全生产费计列计算问题提供了可借鉴的解决方案,对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造价管理行为,完善水利计价体系积累了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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