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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中法西传的对象选择、翻译策略及叙事体系构建

2023-02-05余素青

社会科学家 2023年10期
关键词:话语中华法治

余素青

(华东政法大学 外语学院,上海 201620)

随着新时代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的不断提升,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的中央,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本文将二者合称“中法”)的国际传播显得尤为重要。中华法律文化具有深厚的历史底蕴,积淀了最深沉、最深厚、最深刻的法律思想精华和智慧结晶,具有较高的对外传播价值。作为当代中国法治文明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动力,亦是对外传播的重点所在。新时代中法西传有助于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并为全球秩序的重塑提供中国智慧和方案。

然而,新时代中法西传仍面临诸多挑战,因而需要提供系统性应对方案。关于中法的智识渊源、文化基因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理念的总结、提炼,全媒体时代中法的翻译策略和叙事体系等诸多问题尚未有明确的解答。对此,文章尝试提出中法的重点传播对象,确立中法核心话语对外翻译的“功能性对等”原则,并提出中法对外传播的叙事体系。

一、中法对外传播的对象选择

新时代的中法西传首先需要厘清中华法律文化构成,从而确定对外传播的重点对象,即需要重点梳理法家学派、《唐律疏议》、中华法系、法医学、《刑案汇览》、律家群体等的核心内容。与此同时,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精髓所在,并具体表现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统一的思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平权思想、良法善治理论、“无讼”的和谐法治社会。以上这些内容需要得到重点传播。

关于中华法律文化的基本面貌,学术界已经有诸多研究。李德顺、张文显、李林、何勤华、刘作翔、徐爱国等知名学者都围绕着法律文化、法律文明的概念、内涵和体系展开过分析,确定了其基本范畴,奠定了其良好基础。这些成果大多是概括性、宏观性和一般性的全景性叙述,以提炼法律文化、法律文明的思想基础、总体理念和基本精神。简单而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既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大道为公、天下己任的文化根基,也是其不断发展、枝繁叶茂的思想源泉[1]。从法治的维度看,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长期的艰辛探索,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形成了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中国之治”,它是一种系统性、整体性、过程性、协同性的“整体性的法治”[2]。

然而,中华法律文化具有独树一帜的发展历程、社会积淀与智识渊源,它的文化基因有哪些,这还需要总结。首先,既有研究缺少关于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理念及其对中华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创新方面的提炼。其次,在全媒体时代缺少对中法新形态的挖掘与塑造。为了展现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法治形象,除了以文字形式展示的习近平法治思想等内容和形象之外,还需要有立体形象或者音像形象。再次,需要传播的中法核心话语有待梳理、框定、建构和翻译。最后,在新时代,需要优先对外传播哪些法律文明的话语形式,需要结合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加以确定。

事实上,炎黄子孙的血脉里一直流淌着优良的法制文明基因。中华法制文明历史悠久、沿革清晰、内涵丰富,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深厚的法制底蕴,是人类最灿烂的法制文明之一。习近平曾高度评价我国的法制文明,他指出:“我们的先人们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3]由中华法律文化构成的中华法律文明,与古代美索不达米亚、埃及、印度、希腊和罗马等法律文明一起,共同构成了古代世界五大法律文明。[4]

可见,当务之急是要厘清中法的内涵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这涉及以下两个问题:其一,中华传统法律文明历史悠久、文本众多,以刑律为主体,兼顾民法、商法等部门法的早期理论雏形与实践智慧,对中华法律文化的历史演进、传统文本、特点及当代特征的阐释,以及中华法律文化的新形态(包括多模态)核心内涵挖掘。其二,习近平法治思想及其对传统中华法律文化的传承,中华传统法律文明在当代法治环境中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

(一)中华法律文化的精髓梳理

中华法律文化就是中国历史上与法律相关的各项元素的总和,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法家学派、《唐律疏议》、中华法系、法医学、《刑案汇览》、律家群体的核心内容,关注它们的文化基因和历史演进,以归纳、整理需要优先传播的中华法律文化。[4]其中,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统一的思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平权思想、良法善治理论、“无讼”的和谐法治社会是中华法律文化的精髓所在。显然,加快对于上述核心和精髓的整理和对外传播,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举措之一。

具体而言,第一,在整个古代世界的法律文明之中,法家学派具有巨大的影响力,秦国在法家学派的指导下实现大一统,正是法家学派的存在才使中华法律文化成为古代世界法律文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5]第二,中华法系是指对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中国法律和仿照这种法律而制定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包括朝鲜、日本和越南等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中华法系形成于6 世纪末7 世纪初隋唐法律(《开皇律》《永徽律》《唐律疏议》等)。第三,宋慈在1247 年出版了《洗冤集录》一书,被中外法医学界公认为现存最早的、完整系统的法医学著作,从而诞生了当时世界上最为发达的法医学。第四,中国古代最为经典、最能代表中华法律文化特征的判例集,是清代祝庆祺纂修、鲍书芸参订的《刑案汇览》。第五,律家是中国古代社会发展中主持和参与制订律令,并解释、研究、运用和实施法律的工作者,包括了从事法律事务的政治家、行政与司法官吏以及士大夫阶层的群体。[4]

总之,中华法律文化有着独特的、标志性的成果,集中呈现中华法律文化特色和亮点。这些内容主要包括法家学派、著名律典《唐律疏议》、庞大的中华法系、原创的法医学、经典判例集《刑案汇览》、律家法律群体。正是这些成果,使中华法律文化跻身于世界法律文明之林。中华优秀的传统法律文明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来源;习近平法治思想赋予了中华法治文明新的内涵。2014 年10 月13 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我国古代主张民惟邦本、政得其民,礼法合治、德主刑辅,为政之要莫先于得人、治国先治吏,为政以德、正己修身,居安思危、改易更化,等等,这些都能给人们以重要启示。”[6]新时代中国法治文明的建设,需要立足于中华传统文化,挖掘和传承其中的精华部分,为现如今全面法治国家建设提供“历史积淀”与“创新思路”。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包含了许多关于传承人类优秀法律文明的深入思考与论述,这些论述通过深度考察人类社会法治发展的历史,把握人类社会法治进步的规律,汲取人类社会法治文化中的精华,而服务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持续推进。学习这些论述,对于弘扬中华法律文化、传承世界法律文明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增强中华民族的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习近平法治思想及其对中华法律文化的当代创新,具有重要的对外传播价值和意义。

把握以往法律文化中的优秀成分,与当下现实的社会现状相结合,做到取其所长、为我所用,是如今我国法治文明发展的一条重要思路,具体表现为一个统领概念、一组理论纲要和一套法理体系。[7]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和理论精髓,集中体现为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并系统阐述的“十一个坚持”,包括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8]

首先,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战略上、道路上的领导,即确立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抓手、总路线。“以人民为中心”主要体现为三条基本原则。一是以人民权利为本位。二是以公平正义为法治的生命线,把公平正义作为融贯法治实践的核心价值。三是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把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促进民生改善作为法治工作的着力点,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愿望,回应群众诉求,抓住民生领域实际问题做好法治应对和权利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包括三个“核心要义”和五个“基本原则”,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9]

其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而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就国家治理体系而言,“法治化”首先是国家治理制度的“法制化”。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要义。[9]

再次,宪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是治国理政的总依据,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依据,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律依据。全面依法治国大格局中,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四个环节是相互依存的,科学立法保证良法善治,严格执法维护法律权威,公正司法确保公平正义,全民守法提振社会文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着力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就是要让各级领导干部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发挥关键作用。[9]

总之,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统一的思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平等观念、良法善治理论、“无讼”的和谐法治社会是中华法律文化的精髓所在。因此,对于这些概念、理论、思想及实践的总结、提炼有助于更好地传承优秀的中华法律文化,并为在新时代弘扬法治精神提供历史资源。此外,习近平法治思想继承并发扬了中华优秀法律文明。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

因此,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义中的关键概念、表达及话语,应当成为对外翻译的关键所在,而厘清其内涵和外延则是第一步。总而言之,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予以总结、提炼有助于更好地回顾传统中华法律文化,并为域外传播提供坚实的基础。

二、中法的对外翻译策略

法律外译是中法在全球法律多元格局下构建自我表达的重要方式。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一带一路”倡议的展开,要求二者以更开放的姿态对外传递中法话语。中法的外译不是简单的语言转换,而是同普通法、大陆法、伊斯兰法中主要法律话语的交流。中法应以独立而合作的姿态表达新话语,为全球法治建设贡献中国智慧。[10]

历史和现实表明,中国法律文明的外译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须依靠自身完成。一方面,外方因受意识形态、立场与法律汉语能力等因素限制,常对特色中国法术语、话语以外文固有词语或其他容易引起联想的词汇进行翻译,折损其表达效果,不利于中法的输出。另一方面,中法须以独立、统一并体谅受众的方式呈现。这一过程中还可比较中外制度差异,以构建视野更开阔的话语体系。这都要求中法主动对外翻译,实现自我表达,而非被塑造成“他者”。

相较外国法的中译,中法的外译策略不成体系,过于强调乃至效仿外国法术语、概念,忽视中国法特色及其传递的话语,而这正是中法走向世界的关键。中法的外译既不能削足适履,完全“同化”(familiarization)于目标语场;亦不能特立独行,完全“外化”(exteriorization)于目标语域。二者构成高效沟通的需求和表达概念的需求之间的持续张力,如何衡诸二者,是中法外译必须解决的问题。事实上,中法是“一对多”的跨语际、跨法系、跨文化过程,面临走向全球的姿态选择问题,中文法律术语、概念及文化能否恰当转换为其他主流语言,能否获得受众的理解、认同,是中法话语构建的关键。[10]

因此,中法要得到目标国家的理解、认同,应当对二者的法律语言、文化加以对比,从而选用或创制恰当的译名。译者须牢记中国法相对外国法的外来性和特殊性,以兼具可读性和可理解性的方式传递。恰当的新制译名有助于传达当代中国法治文明的新理念和新实践。“如果术语看似有助于解决商议或起草中的冲突,就应被采纳,无论看似如何不寻常或不正统。”[11]新制译名应基于目标语的一般规则,尽量简洁、准确和透明,并反映被命名概念的主要特征。简言之,中法特色话语的表达,无须总是寻求目标语中的既有概念,而可以适当新制或改编译名,以实现自我表达。

与此同时,中法外译的对象主要是英语国家,选用功能性对等的英译名是妥当的选择。中法与外国法的相近概念宜采用功能性对等术语,以在目的语中产生相近的法律效果。功能上等同的术语是不同制度、文化中具有相同或相似功能的术语,尽管其概念并非全然一致。翻译中外相同或相似的法律概念时,须首先进行比较法研究,明确二者在各自法律制度中的规范含义。事实上,许多中法的概念本身译自外国法,回译是外译规范意义未发生本质变化的术语的较好方式。

中法的外译完全采取同化和外化策略都不妥当。完全采取同化翻译策略,其各语本之间的对等就不仅是语言上的对等。以语用为基础的翻译理论中(如功能主义),语言主要是对话者之间获取语言以外的现实信息的工具,因而法律翻译对交流语境和语义、句法须予以同等关注。法律翻译不仅是文本的精确复制,还是不同法律话语之间的交流。

中法需要建立一套独立的法律话语体系,以区别于普通法、大陆法,综合运用同化和外化策略(创制新术语和功能性对等)可以较好实现这一点。[12]其关键在于,找到合适、精准的术语,表述中法的特有概念、话语,而该术语既须符合目标语规则,又须传神表达源语的特色概念。这对译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法的外译需要高超的语言技能,对目标语国语言有深入的理解,但译者无须总是寻求完全匹配的词语,在特殊法律话语上可以使用新译名。

此外,在传播方式上,中法的对外翻译需要完善场景叙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展示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是加强我国国际传播能力建设的重要任务。”[13]这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中法的传播工作指明了重要的方向:要更好地提炼中法的时代内涵,廓清叙述逻辑,创新表达载体,让充满历史震撼力的当代中国法治文明故事始终成为国际舆论关注的焦点和话题,让中国法治发展进步的时代故事日益为世界所认知认同,让国际社会对“中国向何处发展”“中国的壮大对世界意味着什么”不断形成正确的认识,树立客观理性的中国观。

中法的对外传播要实现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深度融合,实现教育、文化、体育、传媒、企业、非政府组织等多主体国际化、全球化的深度融合,不仅要走出去,还要走进去、走上去。加强“离岸传播”工作,借助外部资源有效讲好中国故事。一是充分利用海外华人华侨资源进行社会层面的传播;二是利用国际化的中国企业及其产品与服务进行近距离传播;三是资助国际知名高校设立“特定教席”,并据此加强对中国议题的研究以进行国际学术传播;四是支持外国青年来华“知行中国”,在他们回国之后用熟悉的传播平台影响他们的朋友圈对同龄人进行的传播。目前,欧盟内部有“伊拉斯谟世界计划”,旨在推动欧洲国家间大学生的留学工作。中国的国际传播能力建设也应有这样的计划,加强青年在科技、教育等人文领域的交流合作。[14]

总之,中法的对外翻译策略构建需要致力于“功能性对等”的实现。既保证对中法内涵和传播语境意义的忠实度,又将译文的可接受性和对译入语读者的贴近、提高不同语域受众的接受效果作为评价核心话语翻译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二者构成高效沟通的需求和表达概念的需求之间的持续张力。[15]同时,打造适合多模态国际传播的传播译本。针对国际舆论环境的变化,回应国际传播的时代之题。核心话语翻译的使命不仅在于传承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走出去的历史实践经验,而且要聚焦中法国际传播能力提升的全维度、全流程、全元素,在翻译环节,要全力打造适合多模态国际传播的传播译本,做到“中国故事,国际表达”。[16]

三、中法对外传播的叙事体系构建

新时代中法的对外传播与叙事须与世界共通互融,尊重与了解中法传播规律,创新中法叙事体系,要采用精准传播方式,探索多维路径,构建提升中法国际传播力、影响力的叙事体系。问题的关键在于“怎么传”,即将源远流长、内容精深的中法系统、正确地传播至世界各地。中法传播叙事体系是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在叙事主体、叙事受众、叙事内容、叙事媒介等方面均具有与法治话语国内传播不同的侧重点。第一,当前很多西方人尚未以今天中国法治实践来理解绵延不断的中法与法治成果,在中国与西方尚未形成法治共识的情况下,如何构建提升中法国际传播力影响力的叙事体系?第二,传播与叙事的核心是“话语”,如何聚焦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的国际传播,将中法的本质特征与核心话语呈现出来?第三,在严峻的国际舆论格局还未根本改变的大背景下,传播中国法治声音依然面临“有理说不出、说了传不开”的困境,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西方法治话语体系和叙事体系依靠先发优势目前仍然占据相对强势的地位,如何突破此困境?

首先,提高中法国际传播力影响力的叙事体系构建,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站位,阐释好习近平法治思想,促进法治文明交流互鉴,加强话语规范化建设。[17]中国特色法治传播必须坚持党性原则,坚持法治思维和舆论监督的统一,统筹国内法治传播和国际法治传播,还要科学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大众化普法宣传经验,建构中国特色法治传播话语体系。[18]在理论依据方面,习近平关于讲好中国故事的论断和论述,对于提升我国国际传播能力和国家文化软实力,提高我国在地区和全球治理中的影响力和话语权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其次,提高中法国际传播力影响力的叙事传播的合理意涵。对于中国法治国际传播内涵的界定,应秉持大传播观,在明确法治实践与国际传播区别的基础上,将二者有机融合。中国法治国际传播是塑造中国法治国家形象、讲好中国法治故事的关键环节,也是深化法治国际合作、提升中国国际话语权的重要基础。[17]法治传播存在三种视角:传播学视角、法学视角和文化视角。[19]

再次,提高中法国际传播力影响力的叙事体系构建的正当性根基。中国在全面依法治国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创造性地提出了很多新的概念、新的范畴、新的表述,若要获得国际社会的理解、认可和接受,需要积极探索科学的话语体系。[20]基于当前“讲好中国故事”理论缺位的现实背景,互文叙事模型的建立,有助于从故事样本资源的系统化、国际话语权的去传统化、文化软实力的语境化以及全球叙事的公共空间化等面向重新检视全球治理进程的中国对话。

具体而言,其一,提炼中法传播与叙事的核心话语与精神内核,包括阐释中法之核心概念,分析其内涵、特征、结构、功能与意义;提炼中法的理论体系、核心话语与精神内核。其二,打造融通中外的中法传播话语,创新中法叙事体系,采用精准传播方式;共通互融概念能够有效融通国内多元叙事场域,创新中法叙事体系构建理论和实践模式。其三,探索多维路径,完善叙事体系构建模式,包括跳出西方法治叙事框架,探索中法的独特本色;拓宽传播平台,用好中法的优良载体,创新国际传播与叙事方式;“自己讲”与“别人讲”结合,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国际社会对中法的法治共识。其四,拓展多元模态,优化叙事体系构建方案,包括多模态传播方式是中法叙事体系构建的多元思路;拓展中法的传播与叙事方式,打造内容宏大、系统完整且意义深远的叙事体系。此外,还需建立中法国际传播的多语种、多模态数据库平台。

总之,中法几千年来纵向传承、绵延不绝,这种内在特点要求其用于国际传播的语料在内涵上能代表中法的丰富性,在时间维度上能反映其形成、发展的历时轨迹,多语种、多模态法治文明数据库能满足这些要求,展现全面、真实、立体的中法形象。在基于大数据的智能传播新时代,受众接收信息和理解信息的方式发生巨大变化,较大规模且体系化的中法国际传播数据库是对时代需求的回应。

还有必要探讨的是,中法国际传播与中国法治国际话语权提升的策略和路径。西方传统视角下的“法律东方主义”对中国法治往往多有夸大和曲解,一直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脸谱化”描述,如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等。针对这些问题,需要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其予以回应,并借助中法国际传播对中国法治话语进行重构,做好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传播。

在宏观层面,构建中国法治话语体系,完善涉外执法体系、司法体系、法律服务体系,在国际参与中既要展现中国特色又要以《联合国宪章》为行动指南,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自贸区建设、对外投资等涉外问题,对“长臂管辖”等不合理问题干涉予以回击。[12]微观层面需要重视中国法治国际传播人才的培养,找准中国法治传播的方式和内容,拓展讲好中国法治故事的平台。宏观微观相结合,为中法得到全球传播提供理论支持和具体的实施策略。

四、结语

中法的发掘和弘扬,摆脱西方“法治社会唯一模式”的约束,利用自身文化底蕴深厚的优势,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有自身特色的法律模式,对于中国法律乃至世界法律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意味着中国不再满足于既有的构成我国关于法治想象的西方法治图景,而在于立足中国法治实践与法治经验构造中国自己的法治文明。

中华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来源,习近平法治思想又赋予了中华法治文明新的内涵。新时代中国法治文明的建设,需要立足于中华传统文化,挖掘和传承其中的精华部分,为如今全面法治国家的建设提供历史积淀与创新思路。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国际传播不仅要依靠主流媒体、新兴媒体、国内媒体、国际媒体,还应依靠各种形式的人文交流活动。各地区、各部门应发挥各自特色,通过这些传播平台展示出丰富多彩、生动立体的中法形象,不断扩大“知华友华”的国际舆论朋友圈。搭建一个既具有移动性,又可以视频化,还可以走直播和社交道路的平台,以此进行国际传播。更为重要的是要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中建设自主可控的自有基础设施,如网络、渠道、平台等等。此外,还要推动国际传播业态的转型,即从一般形象向公共服务品形象转变,从“只做不说”向“又做又说”转变,从“被动应对”向“主动服务”转变,从“统一策略”向“一国一策”“一群一策”转变。[21]

对中法的新形态核心内涵、文化基因的话语表现形式进行研究,并对中法的核心话语进行翻译与叙事体系建构研究,在法律话语分析、翻译学和叙事学领域都是新突破;进行中法的多语种多模态数据库平台建设,使中法的传播更具形象性和生动性,对法学研究范式也是一种创新;结合法学、语言学、翻译学、传播学、智能平台等学科进行交叉研究,而数据库平台的建设体现了新文科的研究范式。

运用传播学、翻译学相关理论,以多语种、分众化“翻译传播”为框架,以多模态传播途径为依托,探讨在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针对中法新形态确定中法国际传播中核心话语的对外翻译策略。一是基于“功能性对等”原则,构建符合国际传播需求与规则的中法的外译体系。二是基于中法“一对多”跨语际、跨法系、跨文化的传播过程,分析中法“走出去”的姿态选择问题和翻译方法论问题。

此外,多学科交叉融合研究可以多角度揭示中法传播的内容,提升中法传播力影响力;提升中国法治的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以及中国法治的国际话语权;研究成果可应用于相关领域人才培养的理论指导和实践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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