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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释学视域中的文学理论知识生产

2023-01-26刘月新

关键词:阐释学判断力文学理论

刘月新

(三峡大学 文学与传媒学院, 湖北 宜昌 443002)

新时期以来文学理论界关于西方文论的中国化、中国古代文论的现代化、文学理论的学科属性与“强制阐释论”等问题的讨论,都体现了一种强烈的理论焦虑,即如何立足中国当代文学经验,协调西方文论、中国古代文论与中国当代文论的关系,创新中国当代文学理论的话语体系。这些问题在不同时期被反复讨论,说明中国当代文论一直被这些问题所困扰。导致这种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忽视了文学理论知识生产与文学阐释的关联。文学阐释作为联结文学理论与文学实践的中介,既要面对具体的文学实践,又关乎文学理论的应用和发展。从阐释学的角度看,文学理论的知识生产涉及阐释学中的普遍与特殊的关系,一种文学理论一旦形成总是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与局限性,只有在与文学实践的对话中才能发挥其阐释效力,突破自身的局限,文学阐释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中介调节作用。无论是西方文化的中国化与古代文论的现代化,还是“强制阐释”的消除与文学理论学科属性的确立,都只能在文学阐释中寻求解决之道。

一、阐释学的基本问题

要弄清文学理论知识生产与阐释学之间的内在关联,必须回到伽达默尔的阐释学理论。伽达默尔对阐释学的贡献之一是使阐释学成为一种实践哲学,他将阐释学的理解、阐释和应用打通,认为理解与阐释的目的不是恢复“历史流传物”的原意,而是将其应用到阐释者当下的实践活动。他指出:“如果诠释学问题的真正关键在于同一个流传物必定总是以不同的方式被理解,那么,从逻辑上看,这个问题就是关于普遍东西和特殊东西的关系的问题。因此,理解乃是把某种普遍东西应用于某个个别具体情况的特殊事例。”[1]400“流传物”是指历史上流传下来的各种经典文本,它们作为历史文化传统的体现,凝聚了人类、国家与民族的共通经验,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理解就是将这些普遍的东西应用于某个特殊情境,指导人的实践活动,使其获得当下的、具体的意义。伽达默尔从普遍与特殊的关系出发,将应用与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智慧和康德的判断力联系起来,使阐释学成为一种实践哲学。这对于理论知识的创新与人的实践活动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伽达默尔指出:“从哲学角度看,从亚里士多德直到19世纪初的实践(以及政治)哲学传统这个大背景所表现出的即是实践对认识表现了一种独特的贡献。具体的特殊性在这里不仅是出发点,而且是一直规定着普遍性内容的因素。我们对这个问题是以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中赋予它的那种形式去认识的。”[2]158亚里士多德是西方实践哲学的创始人,明确区分了实践智慧(phronesis)与理论智慧(sophia),认为实践智慧是对具体实践活动的理解、判断和实施,是理论知识在实践活动中的应用。他指出:“实践智慧在于深思熟虑,判断善恶以及生活一切应选择或该避免的东西,很好地运用存在于我们之中的一切善的事物,正确地进行社会交往,洞察良机,机敏地使用言辞和行为,拥有一切有用的经验(用“实践智慧”替换了译文中“明智”——引者注)。”[3]460如道德领域的勇敢、慷慨和仁慈都是抽象的道德原则,如何将其转化为具体的道德行为,没有确定的规则可循,只有具备实践智慧的人才能在具体的道德情境中恰到好处地履行勇敢、慷慨和仁慈。实践智慧不仅局限于道德领域,所有实践活动都需要具备实践智慧,他举例说:“如果一个医生只懂得医学知识,而没有行医经验,只知道普遍而不知其中的个别,行医就会失败。”[4]135这说明实践智慧是面对具体情境的实践知识,能够将普遍的理论知识灵活应用于具体的实践活动之中,既以普遍规范特殊,又以特殊丰富普遍。

康德的判断力理论也蕴含了丰富的实践智慧思想。他认为判断力就是联结普遍与特殊的能力,这种联结有两种方式,一是以普遍规范特殊,一是从特殊上升到普遍,前者是规定性判断力,后者是反思性判断力。“一般判断力是把特殊思考为包含在普遍之下的能力。如果普遍的东西(规则、原则、规律)被给予了,那么把特殊归摄于它之下的那个判断力就是规定性的。但如果只有特殊被给予了,判断力必须为它寻求普遍,那么这种判断力就只是反思性的”[5]13-14。规定性判断力是将特殊归摄于普遍之下,应用规则(原则、规律)来处理具体事例。但这种应用没有规则可循,而是要依靠人敏锐的判断力,伽达默尔将这种能力称为“机敏”。他说:“所谓机敏,我们理解为对于情境及其中行为的一种特定的敏感性和感受能力,至于这种敏感性和感受能力如何起作用,我们是不能按照一般原则来认识的。”[1]19“判断力一般来说是不能学到的,它只能从具体事情上去训练,而且在这一点上,它更是一种类似感觉的能力。”[1]40可见判断力就是“机敏”的感觉,它能迅速在普遍和特殊之间建立联系,对规则进行创造性应用。

如果规定性判断是将特殊纳入普遍之下,那么反思性判断则是为特殊寻求普遍,审美判断(趣味判断)是一种典型的反思性判断。审美判断虽然是对特殊对象的单称判断,但具有普遍性,它要求判断者超越个人趣味,以一种普遍的立场来反思自己的判断。这种普遍性不以概念和规则为前提,而是基于人与人之间形成的共通感(sensus communis)。康德指出:“不存在关于趣味的客观规则,不存在通过概念来规定什么是美的趣味规则。……要寻求一条通过确定的概念指出美的普遍标准的趣味原则是劳而无功的,因为所寻求的东西是不可能的并且本身是自相矛盾的。”[5]67反思性判断与规定性判断的运思方向尽管不同,但都是联结普遍与特殊的能力,其共通性有二:第一,两种判断都没有规则可言,都依赖于人丰富的经验与敏锐的直觉能力,这种能力只有在实践活动和对范例的学习中才能得到培养;第二,两种判断的最终目标都指向特殊,规定性判断不是将特殊视为普遍的一个例证,而是应用普遍来解决特殊问题。反思性判断是从特殊中寻找新的普遍,最终还是要返回特殊。两者构成了一种相互影响的阐释学循环,共同促进人的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

规定性判断与反思性判断在具体的判断活动中具有内在的统一性,但康德却将两者割裂开来,认为前者仅限于知识领域,后者仅限于审美领域。伽达默尔认为两种判断力是互为关联的整体,反思性判断不仅仅局限于审美领域,而是有着更大的适用范围。他以法律和道德领域的判断为例,认为这两个领域都涉及两种判断力的综合运用,“我们关于法律和道德的知识总是从个别情况得到补充,也就是创造性地被规定的。法官不仅应用法律于具体案件中,而且通过他的裁决对法律(‘法官的法律’)的发展做出贡献。正如法律一样,道德也是鉴于个别情况的创造性而不断得以发展的。所以,认为判断力只有在自然和艺术领域内作为对美和崇高东西的判断才是创造性的,决不是真实的情况。”[1]49司法实践中法律条文和具体案件之间的关系就很好地体现了普遍与特殊之间的关系。法官对具体案件的裁决,既是从具体案件出发去寻找相关法律条文的过程,也是根据法律条文来裁决具体案件的过程,既有对法律条文的阐释和应用,也有对法律条文的丰富和补充。

在认识与实践活动中,规定性判断为判断提供了基本的规则与方向,反思性判断为规则的创新提供了可能。相对于规定性判断而言,反思性判断更具创造性,它能扭转西方传统哲学重普遍轻特殊、重理论知识轻实践应用的倾向,强调普遍与特殊之间、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之间的动态平衡,与现代哲学的实践转向是一致的。这种哲学强调理论知识与实践应用的一体化,认为只有在实践应用中才能真正理解理论知识的内涵与价值,才能突破固有理论范式的局限性,创造新的理论知识。伽达默尔强调判断总是要从具体的个别性出发,“每一个关于某种我们想在其具体个别性加以理解的东西的判断……严格地说就是一个关于某种独特情况的判断。这无非只是表明,对情况的判断并不是简单地应用它据此而产生的普遍事物的准则,而是这判断本身一同规定、补充和修正了这准则”[1]51。人文科学研究要立足于特殊情况灵活应用普遍性知识,在普遍与特殊的循环中更新和拓展普遍性知识。这对于文学理论知识生产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二、文学理论知识生产的阐释机制

从阐释学的普遍与特殊的关系来看,西方文论的中国化、中国古代文论的现代化、文学理论的学科属性、强制阐释等问题,都涉及对理论知识的理解、阐释与应用。这里说的理论知识既包含文学理论知识,也包含其他人文社会学科的理论知识。这些知识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它们只有在对具体文学现象的阐释中,才能得到应用、转化和拓展。

西方文论与中国古代文论的很多观点大都是经过历史验证的理论话语,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但又有其时代与文化的局限性,与中国当代文学经验具有一定的距离。要将其转化为当代中国文论知识,必须应用这些理论来阐释当代中国文学实践,对其进行修正与扩充,注入新的生命力。脱离对文学实践的阐释,既难以验证这些理论对中国当代文学实践是否具有阐释的有效性,也不能丰富和发展这些理论。从历史的角度看,中国现当代文论史上那些重要的文学理论观点都是应用中国古代文论与西方文论阐释中国文学实践的产物,如王国维的意境理论、朱光潜的诗学理论、李长之的文学批评理论、梁宗岱的象征主义诗学理论、王一川的“兴辞诗学”理论、童庆炳和李青春等人的文化诗学理论。这些理论家将中西文学理论知识聚合在一起,通过对中国文学实践的阐释,扩展了中西文论的理论内涵和适用范围,使其生成为一种更具阐释效力、更具普遍意义的理论话语。

文学理论知识生产必须以文学阐释为中介,没有这一中介,西方文论的中国化与中国古代文论的现代化不可能成为现实。当代学者刘俐俐教授提出了“主动的试验”这一文学理论生产的阐释机制,其基本思路就是在理论的应用中拓展理论,在普遍与特殊的阐释循环中创新理论。她总结了三条具体途径:第一条途径是“既定的概念范畴在运用中被细化,从而形成更加具体的理论表述”。这一途径是在对既有理论知识的应用中对其进行具体化,形成新的理论概括。如克里斯蒂娃的互文性理论概括了文本之间互为指涉与彼此交错的关系,在不同的文本中会有不同的表现。阐释者可以应用这一理论阐释具体文本,赋予其更丰富的内容。第二条途径是“业已被某种理论予以表述的某种文本现象,在文本分析中被重新提出来,以西方和本土文学理论相互参照予以重新解释,从而生成新的理论表述”。这一途径是以具体文本的阐释来汇聚中西方的相关理论,在理论的互释中拓展出新的含义,促进传统文论的现代化与西方文论的中国化。王一川的“兴辞诗学”将西方现代语言学、修辞学批评理论与中国传统的感兴诗学融会贯通,生成了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文本阐释理论。第三条途径是在“文本分析中发现批评理论的无效性,为了有效地解释文本艺术价值形成的机制,需要假设新的批评方式,从而形成批评理论的创新”[6]10-13。文学阐释既要发现文学文本的意义与价值,也是对理论有效性的检验,当现有理论不能有效阐释文本时,必须从文本的特殊性出发形成新的理论表述,并将其扩展到其他类似文本。如热奈特所说,这种情况“不是从一般到个别,而正是从个别到一般……我在此提出的主要是一种分析方法,我必须承认在寻找特殊性时我发现了普遍性,在希望理论为评论服务时我不由自主地让评论为理论服务”[7]4。这三种文学理论知识生产的途径都立足于文本阐释,体现了普遍与特殊联结的三种方式。文学阐释中普遍与特殊之间的关系不是单向度的演绎或归纳,而是在普遍与特殊的阐释循环中推进文学理论知识的创新与文学阐释实践的深化。

文学理论的学科属性、强制阐释这两个问题也与理论知识的应用密切相关。文学理论历来都是人文社会学科理论知识在文学阐释中的应用,从来就不存在什么纯粹的文学理论。后现代主义的文化研究更是将多学科的理论知识引进文学阐释领域,跨学科的文化阐释成为潮流。这一潮流引发了国内文论界关于文学理论学科属性的讨论,文学理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学科?文学理论的学科边界在哪里?一度成为文论界讨论的热点。有学者认为文学理论具有“寄生性”,其“学理性”以“寄生性”为前提[8]。也有学者认为其他学科理论是“原发性理论”,文学理论是“继发性理论”,具有“中介性”,必须不断从其他学科中寻找知识更新的动力[9]。还有学者认为文学阐释如果过度依赖其他学科的理论知识,不从文学经验出发,就会导致强制阐释的弊端[10]。这些都说明了文学理论是存在于其他学科理论与文学经验之间的知识形态,既不是其他学科理论的简单移植和应用,也不是文学经验的简单积累,而是以其他学科理论阐释文学经验的产物。当一种新的文学经验产生后,人们意识到现成理论知识已经丧失了阐释效力,就不得不从其他学科中寻找阐释的理论根据,促成了文学阐释范式的更新。每一种阐释范式都将文学经验归摄到某种学科理论的一般规则之下,从某种理论前提出发来阐释文学的意义和价值,导致了文学理论知识的多元化与异质性,破除了传统的一元化的阐释理论。这种状况就是伊瑟尔所说的:“理论将艺术从哲学美学加于其上的整体性概念下解放出来,从而揭示了内在于单个作品中的诸多不同方面,理论并没有详细阐明艺术最重要的定义是什么,相反,却展现出艺术的方方面面,其外延在不断拓展;作品的本体性整体被多元化了。”[11]4这种现象虽然导致了理论的驳杂,却为理论知识的生产开辟了更广阔的空间。

现代文学理论都是应用其他学科理论或文化政治理论阐释文学现象而形成的文学阐释范式。这些阐释范式徘徊于学科理论、文化政治理论与文学经验之间,建构了各自的“中介性”概念。以目前国内呼声较高的文学伦理学批评为例,它不是运用伦理标准对文学文本进行简单的伦理判断,而是在伦理学理论的规约下,建构了一套文学伦理学批评的概念,如伦理环境、伦理身份、伦理困境、伦理冲突、伦理选择。拥有了这一套概念系统,才能对文学文本进行伦理学阐释,充分顾及文学经验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如果缺乏“中介性”概念,直接应用其他学科理论来阐释文学文本,就会导致强制阐释的发生。

三、走向阐释型文学理论

既然文学理论知识生产只能在普遍与特殊的阐释循环中寻求路径,那么文学理论就应该摆脱那些宏大理论问题的纠缠,从文学阐释中拓展理论空间。英国社会学家齐格蒙·鲍曼关于两种知识分子类型的研究对于我们认识这一问题不乏启示意义。他认为,在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中,知识分子常常扮演“立法者”的角色,行使着对文化的立法权。在后现代的多元化社会中,知识分子丧失了文化的立法权,从文化的“立法者”转变为文化的“阐释者”。依据这一观念,我们可以将文学理论划分为“立法型”与“阐释型”两种类型。立法型文学理论是从某种文化政治诉求出发,将某种特殊的文学观念普遍化,试图为文学建立永恒不变的普遍规则,无视文学实践的特殊性、丰富性与复杂性。阐释型文学理论则承认文学观念的多样性与文学实践的丰富性,要在对具体文学问题的阐释中审视文学观念的合理性,通过对文学现象的阐释来反思理论前提,达到不同文学观念之间的对话,形成关于文学的某些基本共识。

阐释型文学理论面临三个基本任务,第一是对基本概念的阐释。基本概念是构成文学观念的基础,也是文学阐释实践的知识前提。概念的阐释有两条路径,一是历时性阐释,对概念意义的演变进行历史研究。文学理论史上产生了很多不同的文学观念,这些观念看待文学的立场与角度不同,对同一个概念意义的理解会有所差异,阐释型文学理论要梳理其产生的文化语境与意义演变的历史轨迹。如“陌生化”这一概念,在俄国形式主义那里是指通过语言的创新来更新读者的艺术感觉。在法兰克福学派的马尔库塞那里,“陌生化”被赋予了反抗一体化意识形态的否定功能,以新颖的艺术形式培养人的“新感性”。在接受美学那里,“陌生化”又与更新读者的审美期待视野有关。三种不同的文学观念对“陌生化”的理解有一脉贯通之处,但又具有明显的区别,使其从一个比较纯粹的文学形式问题演化为一个文化政治问题,被赋予了意识形态批判色彩。二是共时性阐释,就是将概念的意义从不同的文学观念中剥离出来,视为一个共时性的存在,通过对不同观点的梳理,从中提炼出普遍的意义。基本概念的阐释是阐释型文学理论的一项基本任务,对于文学实践的阐释具有重要意义。在很多情况下,阐释者即使没有自己明确系统的文学观念,也能凭借这些基本的理论知识进行文本解读,帮助普通读者更好地理解文本的意义。

第二是对文学观念的阐释,理解其特殊的文化政治诉求,从中剥离出具有普遍意义的理论观点。文学观念不同于文学的基本概念,基本概念只关涉到文学的某个局部问题,文学观念则是对文学的整体认识,体现了特定的文化政治诉求,甚至具有意识形态色彩。阐释型文学理论要将其置于特定的历史文化语境之下,分析其背后的文化逻辑与政治指向。西方现代马克思主义批评、后现代的文化批评与社会学批评都提供了很好的范例。伊格尔顿认为一切批评都是“政治批评”,他对西方现代“无功利性”的美学观进行了文化政治阐释。在他看来,欧洲18世纪产生的美学话语是政治专制主义统治内部意识形态困境的预兆,“为了自身的目的,这种统治需要考虑‘感性的’(sensible)生活,因为不理解这点,什么统治也不可能是安稳的。……理性必须直接找到深入感觉世界的方式,但理性这样做时又必须不危及自身的绝对力量。”[12]3资产阶级为了强化其统治的文化合法性,找到了美学这个突破口,通过审美这一途径把“权力的结构”转变为“情感的结构”,对人的感性进行控制。美学就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特殊表现方式,审美的“无功利性”就是其美学表征。但西方现代美学话语对审美形式、审美意象、审美愉悦、审美情感、审美想象、审美趣味、审美判断等问题的分析又具有其深刻性与普遍性,确立了现代美学观与艺术观的理论基础,对我们认识文学艺术的基本特征具有重要的启示。审美虽然不是“无功利性”的,但审美作为文学艺术的基本属性不能否定,即使是马克思主义政治批评也应该以审美分析为前提。詹姆逊就指出:“我历来主张从政治社会、历史的角度阅读艺术作品,但我决不认为这是着手点。相反,人们应从审美开始,关注纯粹美学的、形式的问题,然后在这些分析的终点与政治相遇。”[13]7每一种文学观念都有其思考文学问题的特殊视角,但又会触及一些文学的基本问题。对文学观念的阐释,既要从历史文化语境出发把握其特殊的文化政治诉求,又要从中剥离出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理论命题,为当代文学理论知识生产提供话语资源。

第三是对文学实践的阐释,在揭示其意义与价值的同时,提炼出具有一定普遍意义的理论问题。无论是文学基本概念的阐释,还是文学观念的阐释,最终都要落脚到文学实践的阐释,理论必须经受文学实践的检验,这是阐释型文学理论的生命力所在。王一川教授指出,“后理论”时代的文学理论应该从“大理论”走向“小理论”。“所谓‘小理论’,是同以往那种志在容纳万有、恒定不变、独断自负的宏大理论模型相比较而言的,是指那些对具体文艺现象的个别性与普遍性相互缠绕的方面加以具体分析的形态。”[14]“个别性与普遍性的相互缠绕”就是阐释学的特殊与普遍的阐释循环,是从个别的具有典范意义的文学现象中提炼出某种具有普遍性的理论问题,又从普遍性返回到个别性,深化对文学现象的理解。文学文本是文学实践的核心,文学阐释应该围绕这一核心展开。一方面,阐释者要用一定的理论观念对阅读经验进行整理和归纳,纯粹的文学经验是不存在的,经验总是一定理论视域下的经验。另一方面,文学经验也以其特殊性抗拒理论的同化,两者通过对话与争辩达到融合,促进理论观念的改变。伽达默尔指出:“阐释由前概念开始,并被更合适的概念所取代,正是这种不断进行的重新筹划和意义的前后组织过程,构成了理解和阐释的意义运动。……理解的恒久任务在于努力作出适当的、客观地确定的筹划,那就是作出无把握的预期,这些预期只应该‘由事情本身’加以确证。”[15]43阐释者以一定的“前概念”进入阐释过程,这是由阐释者的处境所决定的,但阐释者还必须“由事情本身”来确证阐释的有效性与合理性。文本阐释不仅是对意义的发现,更是对意义的建构,每个阐释者都从自己“前概念”出发筹划文本的意义,形成对文本独特的理解,同时也根据阅读经验对自己的“前概念”进行反思。这一过程就是普遍与特殊的双向运动,是规定性判断与反思性判断的统一。

文学基本概念的阐释、文学观念的阐释与文学实践的阐释是一个彼此规定的立体结构。基本概念的阐释偏于知识学的阐释,为文学观念与文学现象的阐释提供知识基础。文学观念的阐释要从知识层面深入到文化政治层面,揭示知识背后的文化政治逻辑,并从中提炼出具有普遍意义的理论问题,以充实文学理论的基本知识。文学实践的阐释是文学阐释的源头活水,既要为普通读者理解文学现象提供引导,也要为基本概念与文学观念的阐释奠定基础。总之,文学理论问题就是文学阐释问题,它标志着文学理论突破了“立法型”的宏大叙事,转向对具体概念、文学观念与文学实践的阐释,在普遍与特殊的阐释循环中突破理论的困境,拓展理论知识生产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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