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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传统法律文化融入“法学综合实验”课程路径
——以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教学改革实践为例

2023-01-24

梧州学院学报 2022年5期
关键词:法学纠纷法律

徐 进

(南京财经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6)

以德主刑辅、公正平允、揆情度理、哀矜折狱等理念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不仅体现在历代成文律典上,也具有鲜明的实践品格。尤其在户婚、钱债案件中,司法者追求的往往并不是标准答案,而是解决问题的合理路径,以期“尽快结束诉讼当事人的非正常状态,使他们恢复合理的正常生活”[1]。当前,践行司法为民,努力为群众化解纠纷提供多种解决方案,重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案结事了人和已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传统法律文化中揆情度理、定分止争的实践智慧无疑具有启示与借鉴的价值。

近年来,多所高校面向法学专业高年级本科生开设《法学综合实验》课程(1)注: 目前,国内已有数十所高校开设“法学综合实验”课程,其中不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知名学府。同时应当指出的是,当下一些教学研究论文以及部分高校的法学专业培养方案中,时常出现“法学实验课程”与“法学实践课程”两个概念混用的现象,二者应予区分。根据“实验”与“实践”的文义,案例研习、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等以教师给定的素材为中心,由学生扮演不同的职业角色,对素材进行研习、加工并最终给出法律意见,形成法律文书等成果的课程,应属实验课程。法律诊所、法律援助等接触真实法律事务的课程,应属实践课程。参见王均平的《法学实验教学相关概念的界定及其应用》,载《高等教育研究》2012年第9期,第70页。亦有学者指出,法学教学中的“实验”只包括两种类型,一是人才培养实验,即选拔优秀学子组建创新实验班;二是教学创新实验,即模拟法庭课程。参见陶宏光的《法学中的“实验”——由实证研究到实证教学的一体贯通》,载舒国滢主编的《法理——法哲学、法学方法论与人工智能》(第6卷第2辑),商务印书馆2020年版,第209页。,打破各部门法的学科边界,以案例为中心,探讨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各不相同的“释法说理”方式,培养法学专业本科生的知识应用能力、诉讼实务能力以及“法言法语”表达能力。但研究揭示,当前多数高校的《法学综合实验》教学内容仍以“以案说理式”和“案卷分析式”的案例教学以及模拟法庭为主,学生所受的训练仍以本案应当如何判决为导向,调解、谈判等非诉讼纠纷解决策略的训练严重不足[2]。亦有学者主张法学实验课程应当启发学生思考隐藏在案例背后的、双方当事人真正的矛盾与症结,引导学生“一题多解”[3]。是以若能将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实践智慧及在当下审判、调解、诉源治理等多维度法律实践中的应用,通过灵活、生动、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方法融入“法学综合实验”课程中,不仅有助于拓展学生的视野,提升化解纠纷的能力,深化对传统法律文化的体会和认知,还可以将优质法治资源转化为优质教学资源[4],推动“法学综合实验”课程的创新发展。目前,至少就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以及公开发布的新闻报道而言,尚未发现与之相关的教学案例与学术探索。南京财经大学“法学综合实验”课程自2019年起开始探索将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实践智慧有效融入教学的路径。总体上看,可行的路径主要包括运用传统法律文化资源丰富教学内容、利用传统法律文化资源创新教学手段以及构建传统法律文化融入“法学综合实验”课程的支撑机制等。

一、运用传统法律文化资源丰富教学内容

如前所述,“法学综合实验”课程着眼于贯通法学各领域,展现法律实践的广阔天地。另一方面,虽然2018年教育部发布的《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将《中国法制史》调整为《中国法律史》,拓展了教学内容,但由于中国法律发展历程跨越数千年,因此即便增加课时,授课内容仍以历代法律制度以及先哲先贤的法律思想为中心。对体现在讼案当中的揆情度理、定分止争等实践智慧着墨不多。是以“法学综合实验”课程既有必要、也很适宜将其纳入教学内容。具体包括以下2条路径:

一是“就古论古”,通过阅读古代判牍以及契约、碑刻等档案史料上记载的地方官调解处理矛盾、和解息讼的事例,引导学生将其中的实践智慧与值得借鉴的做法提炼出来,感受古代优秀官吏揆情度理、哀矜折狱,寓教化于理讼之中等为政之道,同时也学习古代判牍“文约而事丰”的写作风格。例如,唐长庆二年(822年)发生的14少年康买得救父杀人案中,刑部员外郎孙革上奏:“(康买得)以髫丱之岁,正父子之亲,若非圣化所加,童子安能及此?《王制》称五刑之理,必原父子之亲以权之,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春秋》之义,原心定罪;《周书》所训,诸罚有权。今买得生被皇风,幼符至孝,哀矜之宥,伏在圣慈。臣职当谳刑,合分善恶。”[5]通过引经据典,成功论证了“治狱”即刑事审判需要原心定罪与应时权变相结合。同时,正值“髫丱之岁”的康买得能够拼死救父,也是有道明君“圣化所加”、德教大行的表现,最终促使皇帝降旨降一等量刑。清康熙年间,名宦陆陇其知灵寿县,有老妪控其子忤逆,出言咒骂母亲。按《大清律例·刑律》,凡辱骂父母、祖父母者,罪当绞。陆陇其观其子似非歹人,可能与母亲存有误会,遂令其子来县衙做工,每日亲见陆陇其以父母官之尊,犹然天不亮即披衣起床,为母亲侍奉汤药。陆母脾气怪,陆陇其总是默默忍受,从不辩解。不多日,那个儿子便深为感动,泣涕请罪,陆陇其遂释之。由此亦可一窥“食土临民”即直接与民众打交道的官员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对化解矛盾、实现诉源治理的积极作用。正如学者指出,法学专业实验实训课程不仅要重视学生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同时还应使学生通过实验实训课认识到法律规范运用中处处透着人性的温情”[3]112。在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教学实践中,“法学综合实验”课程教学量为51课时,近年来均安排3课时时间来进行“翻转课堂”教学,从《龙筋凤髓判》《刑案汇览》《樊山判牍》《福惠全书》等经典判牍、政书中遴选典型案例,提前将原文发给各学习小组,由他们自己点读、翻译,再在课堂上以讲故事或演短剧的方式呈现出来,同时一条一条地提炼古人理讼断狱、定分止争的智慧以及自己的心得,最后由教师统一点评。从而取得较高的参与率和较好的教学效果。

二是“就古论今”,分析当下审判实践以及司法调解、诉源治理实践中传统法律文化的应用。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89号“‘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中,面对吕某、张某夫妻为女儿取名“北雁云依”,派出所拒绝户口登记的行为,判决书依据传统法律文化重人伦、尚公德的理念解释了公序良俗原则在“取名”这一民事行为当中的应有之义。来自广西民族大学的调研成果亦显示,基层人民法庭与村、社区一级的矛盾调处化解中心构建工作联动机制,由法庭工作人员与村、社区干部,热心村民等组成工作小组,本着释法说理相结合、以和为贵的精神展开调解,往往能够打开当事人的心结,避免“怨气”升级,有效实现了“小纠纷不出组、大纠纷不出村”[6]。诚然,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并非都会成为法官、基层工作人员等矛盾纠纷的居中裁决者或调处者,近半学生会成为律师、企业法务等代表某一方利益并谋求其最大化的法律工作者。因此,像“张某某被控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案”一审律师辩护词那样,大量援引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哀矜折狱理念,试图在情感上打动合议庭的律师文书,是尽职尽责的表现还是有过度辩护之嫌,同样具有较大的探讨价值。根据南京财经大学的本科生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各专业均在大学四年级上学期开设综合实验课程。因此在近年来的教学改革过程中,任课教师在大学三年级暑假前即通过辅导员联系拟前往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等单位实习的学生,安排他们在实习报告中专设一节探讨传统法律文化在法律实践中的运用。并将“法学综合实验”课程与学工系统“暑期归来话实践”活动相结合,让同学们根据自己亲身经历的案件探讨传统法律文化在当下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在课堂上分享心得体会。以2018级法学专业学生为例,该年级共有学生128人,其中73人在大三暑假来到上述单位实习,64人在实习报告中以专节探讨了传统法律文化的应用。在这64份报告中,有50份能够结合实习单位的具体案例加以研究。最终遴选出6名学生(2名在法院实习、3名在律师事务所实习、1名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实习)登上讲台分享自己的经历与体会,以示对他们的鼓励与肯定。

二、利用传统法律文化资源创新教学手段

诚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言:“如果一个人只是一个法律的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之规程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那么他的确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7]有学者据此进一步指出,对于法学教育而言,如何在人工智能时代培养出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高素质人才,“经验学习”似乎更为必要。“当学习者置身于丰富多彩的经验之中时,就挣脱了预先录入和程序化的限制,将其所学的理论知识综合运用到复杂的、具体的生活情境当中……打破其固化的心智,形成一种成长型思维。”[8]是以对于“法学综合实验”课程而言,能否应用多元化、创新性、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手段,有效提升学习的积极性与自主性,可谓是决定该课程成功与否的关键。当前法学教育界已深刻认识到部分实验课程名为“实验”,实为单方面灌输的案例讲解,以及模拟法庭课程亦流于形式化、表演化的问题,并提出了多种多样的解决方案。例如,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建设法学虚拟实验教学平台,从与学校合作的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实务单位中调取原始卷宗输入其中,让学生一点点地去粗取精、辨伪存真,最后形成起诉状、答辩状、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甚至进行人机模拟调解、谈判、做笔录等技能训练。如前所述,传统法文化中的实践智慧,以及当代法律实践中传统法律文化的应用,往往也都蕴含在具体案例当中。同样需要运用“剥竹笋”的方法将其提炼出来,结合传统法律文化资源,也可以促进“法学综合实验”课程教学手段的创新。

一是以学生为主体,开展研究性学习。2021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明确强调:“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9]一年来,全国各地纷纷创新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建立递进式矛盾纠纷分层过滤体系,有效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增强了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同时,在推进诉源治理,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实践中,调解这一“东方经验”得到了充分运用,传统“无讼”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得到了有机融合,礼俗规则、民间习惯等也得以发挥价值。然而,除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司法调解程序外,调解的技巧、话术等知识均非当前法学本科生的学习内容。每年的暑期社会实践以及毕业前专业实习,绝大多数学生选择的也是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以及企业的法务岗位,前往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不到1/10,从而形成了知识技能与社会需求的错位。因此在南京财经大学的教学改革实践中,“法学综合实验”课程设置了6课时的调研环节,鼓励学生们利用2周时间就近前往基层调解中心开展调研并写调研报告(2)注: 当前各地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一般分为村、社区级,乡镇、街道级以及县区级。笔者建议,高年级本科生更适合前往村、社区级或乡镇、街道级的矛盾调处中心开展调研。一是接地气,直面社会生活当中最多见的矛盾纠纷;二是手续上相对灵活、简便。此外,近年来不少县、区一级的法院设立了“诉源治理中心”,但其职责大都是整合、协调本地区街道、社区、工会、妇联以及行业组织中的调解资源,提供司法确认、诉调对接等服务。二者相比较,学生们更适合前往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开展调研。。任课教师与辅导员等则提供诸如联系街道社区、开具介绍信等方面的帮助。学生们一方面了解基层调解中心的工作职责,以及基本的工作流程与方法,另一方面则尽量通过现场观摩或深入研究案卷,探索纠纷化解工作中的话术与技巧。以法学专业2018级学生为例,将128名学生学分成26个调研小组,分赴南京市栖霞区、鼓楼区、玄武区,常州市新北区,扬州市江都区等17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开展调研。其中有一个调研小组直接以本校学生事务中心作为调研对象,得到了学工部门老师的肯定。在最终形成的26份调研报告中,有18份探讨了传统法律文化在基层矛盾调解工作中的应用。调研过程中,正逢该年级学生本科毕业论文选题,有2名学生即以传统法律文化在基层调解中的应用作为选题方向。

二是贯彻建构主义教学观,由“追寻最终答案”转变为“探索更多的可能性”,引导学生“一题多解”。建构主义教学观认为,真正有效的教学,不应当是“教师中心、课堂中心、教材中心”的单方灌输与被动接受,而是要让学习者自主建构知识框架,自己从原有的知识与经验中培育出新的知识、经验[10]。当前,法学实验课程中最常用的教学手段——案例教学,虽然许多高校均通过与之建有合作关系的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实务单位复印案件全套卷宗,呈现案件本真、初始的一面,但在分析讨论的过程中,仍以法律关系为中心,以判决结果为导向,忽视了通过调解等非诉途径解决纠纷的可能性。因此,在综合实验课程中,教师应当引导学生通过仔细阅读案卷,分析双方诉求,通过自己的思考,从多个角度建构解决纠纷的可行方案。最好是自身也参与其中,与学生平等交流看法。尤其在家事案例当中,要鼓励学生运用传统法律文化知识与智慧,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变偏重财产分割、财产利益保护为全面关注当事人的身份利益、财产利益、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尤其是要加强对人格利益和安全利益的保护。”[11]在南京财经大学教学改革实践中,一位受访的学生反馈,与其研讨多个案例,不如抓住一个典型案例,从各种角度探究解决纠纷的所有可能性。来自法院、律师事务所的实务专家在参观课堂后也认为,综合实验课程既然面向高年级本科学生开设,就应当更重视锻炼他们在文书写作和口头表达2个方面融情于法、释法说理的能力。将来进入职场后,能够“更有温度”地运用法律,使当事人消解戾气,归于理性、平和,发自内心地相信法律,信任法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

三是积极应用“境遇式实验教学”理念,强化与实务部门的联系,让学生接触一些真实矛盾纠纷并尝试提出解决方案。所谓“境遇式实验教学”,指的是“教学活动的主体在一个特定情境中相互作用,对教学内容及其所呈现的变化状况进行充分体验的教学模式”[12]。换言之,即让学生在真实或高度仿真的环境中检验所学知识、锻炼实务能力。长期以来,虽然各高校法学院纷纷投入资金建设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模拟调解室,乃至对外提供服务的法律诊所、法律援助室,但总体上看利用率不高,模拟法庭教学也是表演成分居多,难以形成具有教学意义的“境遇”。因此,推广“境遇式实验教学”应当鼓励学生走出校门,将教学环境设置于法院、律师事务所、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等工作场所中。在综合实验课程中,应当建议实务部门给前往调研的学生接触当事人的机会。让学生和工作人员一起接待当事人,倾听其诉求,并从法律、情理等多个角度给出解决纠纷的参考方案,从而在真实环境下锻炼传统法律文化的应用能力。在南京财经大学“法学综合实验”课程教学实践中,有一个前往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调研团队主动要求参与接待来访群众的工作,第一时间倾听他们的诉求与难处,帮助他们整理材料、理清法律关系、普及法律知识,最终向调解中心提交了一份调解方案的建议稿,得到了调解中心领导的赞誉和当事人的感谢。

三、结合传统法律文化资源构建支撑机制

上文分别从教学内容与教学手段探讨了传统法律文化融入“法学综合实验”课程的路径与方法。毫无疑问,本课程的实验性质凸显了师资、实验场所与实验器具的重要性。当前,各高校法学实验课程普遍存在师资力量不足,对师生的激励机制不够完善,实验材料(即实务案例)数量偏少、类型单一,法律实务部门参与度不高等缺陷。总体上看,欲使传统法律文化资源有效融入“法学综合实验”课程,服务于这门课的创新发展,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构建相应的支撑机制。

一是构建多元化的师资结构。除聘请实务专家作为兼职教师参与教学外,也应当邀请法律史专业教师参与,给予相应的教学工作量。三方共同设计教学方案,遴选案例等教学素材,共同评阅调研报告等学习成果。进一步地说,学院可以鼓励法律史专业青年教师担任“法学综合实验”课程的主讲教师,事先给予充分的备课时间,减轻其他方面的工作任务,并且主动为其“牵线搭桥”,联系法院、律师事务所、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等实务单位。这样,既可以让法律史专业的青年教师发挥年龄优势,与学生打成一片,营造生动、活泼的教学氛围;又能够促使他们关注当下司法实践,贯通历史与现实,使法律史、法律文化研究更接地气,实现教学相长。

二是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增进师生教与学的动力。通观前述发现,“法学综合实验”课程,不论“教好”还是“学好”,关键在于实践。而联系实务部门、开展调研活动均需耗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所以学校应适当提升综合实验课的教学工作量系数,让教师能够在一个学期的时间内扎根于这一门课当中,不断在实践中打磨、调整,形成教学特色。精品课程、特色课程的申报以及教学改革课题的申请也可以适当倾斜。学校也应当适当提升这门课程的学分,鼓励、支持学生将毕业论文选题以及前期研究工作与综合实验课程中的调研任务相结合,从而减轻学生负担。对具有创新性的调研报告可以安排研究生协助修改、完善,可以向学术会议、实务论坛推荐,争取公开发表。

三是建立“法学综合实验”课程的长效发展机制。学院应当强化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等实务部门的联系,就传统法律文化在当下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建设专题实践教学点。同时建设好“专家库”“案例库”与“成果库”。其中案例库的建设应当由整个学院的教师以及作为兼职教师的实务专家群策群力,在日常工作中遇到涉及传统法律文化的司法案例或调解事例,即将其录入库中备用。成果库主要收录学生的调研成果或案例分析作业等,“案例库”和“成果库”积累的材料与数据均可应用于本课程教学改革。

四、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13]2017年“五四”青年节前夕,习近平总书记视察中国政法大学时亦强调:“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要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14]以将优质法治资源转化为优质教学资源为总抓手,以运用传统法律文化资源丰富教学内容、结合传统法律文化资源创新教学手段以及构建传统法律文化融入“法学综合实验”课程的支撑机制为具体路径,传统法律文化完全可以有机融入“法学综合实验”课程,帮助学生从法律实践的视角体会前人留下的博大精深的智慧,同时也有助于中国法律史和法学综合实验两门课程的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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