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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政府重大决策的价值和路径

2023-01-21

浙江人大 2022年12期
关键词:报告监督制度

阿 计

近期,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明确要求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对重大决策报告的事项范围、项目确定、事前准备、审议程序等作出了一系列规范。省级人大常委会以专门决定形式,确立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同级人大报告制度(以下简称“决策报告制度”),在全国尚属首次。

政府重大决策牵涉重大的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事关经济社会和改革发展的大局,其成败往往具有全局性、长期性的影响。而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既肩负着监督政府的法定职责,也是汇集民意、凝聚民智的民主平台。运用人大的权力机制和制度优势,从合法性、合理性等维度审视政府重大决策,进而使决策失误从事后问责转向事前预防,乃是提升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的关键路径。这是决策报告制度的基本政治逻辑,也是近年来完善人大制度、建设法治政府的一大重点方向。

自2013 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以来,随着2017 年中央发布相关实施意见,2019 年《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出台,2022年地方组织法完成修正,以及近年来各地人大纷纷修改相关地方法规、各级政府不断出台相关实施办法,决策报告制度的具体设计正在各个层面日趋演进。

从顶层设计看,决策报告制度的构建,是和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的完善同步展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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