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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模式下招标阶段造价控制研究

2023-01-20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22年36期
关键词:承包单位发包人概算

李 强 张 燃

京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 100044

1 前言

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即施工单位依照具有法律效率的施工合同,结合实际施工要求,在承包方式下完成工程设计与施工等不同环节的工作,对工程施工进度与整体质量做到合理控制,确保施工过程具有极高的安全性,是一种具有先进性与科学性的建设组织实施手段。

EPC本身为一种具有实践性的实施模式,为项目实施与各阶段建设带来有力推动,工程建设各环节可实现协同运作,基于统筹规划方式将施工各环节的衔接问题做到针对性解决。在EPC模式的合理与科学应用下,施工各环节的内耗损失得到极大程度减少,避免出现资源过度浪费的严重问题。在合同工期的严格规定下,工程建设单位从成本控制与进度管理入手,考虑到综合效益的有效扩大,采用EPC模式招标的项目数量日益增多。

2016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成功发布,为EPC模式的大力推广与全面应用带来最为有力的保障。在EPC项目持续增加的前提下,EPC模式应用问题逐渐凸显,必须对主要问题进行针对性解决,将EPC模式潜在应用价值做到充分发挥。在2019年12月,住建部与发改委共同对相关管理办法做到发布,对工程总承包方式进行严格规定,在原则上应当在初计审批通过之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使用企业投资的项目工程总承包宜选用总价合同,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地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选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特别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既定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上述规定给EPC招标工作提出了要求,有利于规范市场上EPC招标的开展。但由于EPC招标的特点,相对于施工总承包模式,因设计深度不足,其估算或概算计算规则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精度存在较大地偏差,故难以直接作为项目的投资控制目标,给项目的造价控制带来较大难度。

2 EPC 招标模式下的造价风险因素

2.1 计价模式

目前国内大型EPC项目一般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实际工作中主要有两种确定EPC固定总价的招标模式:一种是费率招标,即在批复初步设计概算基础上以中标费率确定EPC固定总价;另一种是概算模拟清单招标,投标单位在招标概算模拟清单基础上进行投标报价,最终评标确定EPC固定总价。目前工程实际中费率招标较多采用的是下浮率报价与最终批复概算作为上限价的结算方式。优点是招标流程快捷,后期边设计、边审图、边施工,总承包商能得到合理的报酬,真正有动力的提供服务。缺点是需要对设计成果有较高监管力度,避免总承包单位在深化设计过程中降低设计标准并采用利润较高且难以定价的设备及材料,存在较大的管理难度。

概算模拟清单一般依据初步设计图、技术规格书和项目建设要求等,结合类似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及经验做法等编制,有利于提高动态跟踪的整体水平。概算模拟清单编制准确性风险由于概算模拟清单是参照类似工程的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师经验编制,其风险主要来源于以下两方面:一是缺项漏项风险,因编制人员经验不足,未能考虑到后续设计深化有可能增加的工程量清单,或者未能结合施工做法有可能增加的工程量清单;二是措施费定价风险,措施费一般需要依据施工图和具体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专项方案计算,因此概算模拟清单在初步设计阶段预估措施费,存在一定不确定性。EPC 承包商有可能签约后依据实际施工方案提出重新核价,在没有其他单位竞价的情况下,业主方控制造价相对被动。利用概算模拟清单招标时,若招标人不组织对投标单位报价进行清标,直接根据评标专家推荐的候选人选择中标人,则构成合同总价的概算模拟清单极可能出现不平衡报价,在合同价款执行过程中容易出现纠纷,继而导致造价控制风险。

2.2 风险分担机制

在2019年末,我国发改委经过多方考虑,与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有效沟通,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成功发布。在相关规定下,对建设单位必须承担的风险与责任做到最大程度的明确,例如,材料、设备与人工的实际价格必须与招标时明确的基准价进行全面对比,必须能够承担价格浮动变化过大的责任;对于地质环境条件等具有不确特点的因素所导致的工期的延长;建设单位自身的一些原因引发的工期变化等[1]。在风险分担机制的全面落实下,工程部承包单位能够与建设单位共同对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进行承担,在合理与科学的分担模式下做好高质量与高水平的风险管理工作。在造价控制前提下,建设方可能会将自身所应承担的一些风险通过招标文件成功转移至总承包单位。具有一定综合实力与实践经验的总承包单位会根据风险规避需要与效益扩大化需要,对报价成本进行相应增加,其所具有的投标竞争能力将有所减弱。工程总承包单位若未能对风险预估做到进一步重视,对于部分风险管理有所忽略,可能会对报价价值适当压低,无法应对实施环节中出现的风险,势必会与建设单位进行多次谈判,双方利益可能受损并走入被动局面。EPC总承包单位在遇到较为重大的风险时,可能没有足够的实力合理应对,无法正常实现履约,工期势必会出现延误的问题,经济损失程度逐渐加大。

2.3 招标文件编制质量

一套详细的招标文件,对于后期合同的签订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EPC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将直接影响项目的造价控制效果,需在招标投标阶段的具体细节工作上深入研究。EPC模式的特点决定了招标工作的复杂性,编制招标文件需要将拟建项目完全细化,对拟建项目的所有信息及要求整合,除了制定好投标注意事项外,要重点考虑一套科学合理的招标要求、发包人要求、评标办法以及针对性的合同主要条款,并尽可能的量化,对施工图阶段的人员团队要求、对接政府相关部门的报建要求和期限(包括相关细节及总承包方与建设方的责任划分)、工程范围、施工阶段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成本保证措施、竣工阶段的保证措施及决算保证措施等工作做到详细细致,才能为招标文件的编制打好坚实的基础。

在编制招标文件中要特别注意“发包人要求”和变更调整、以及结算的相关规定。EPC项目通常采用总价合同,在审计和计价结算时,重点会对已约定的变更调整内容进行审核。在对EPC模式进行合理利用时,项目的设计环节与施工环节均是在发包方式下完成,导致各种变化情况增多,例如,合同条款当中的部分约定内容可能存在不清晰的问题、在结算环节易出现一些争议问题。在对合同内容进行大力执行时,容易出现非承包单位原因引发结算工作争议,同时部分承包单位对于机、人与料等不同方面的价格所产生的变化未能做到科学与准确预见,形成在不可抗力因素下引发的结算争议。这些争议的出现是因合同规定之外的工程内容存在一些变化,例如,施工图设计变化。双方若未能从多角度考虑,忽略此类因素,而未根据这些因素特点进行有效预定,将留下不同程度的隐患,工程结算难度加大。

3 EPC 招标模式下的造价风险对策

3.1 选择合适的计价模式

EPC项目的合同模式主要为总价合同,不同种类的计价形式,其适用条件也存在一定差异,合同双方根据合同具体内容划分责任和义务。为合理分散风险,应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选择相应合同类型,不断完善条款,确保严谨性和完整性。虽然限额设计下的模拟清单在一些项目上得到了一定的程度的应用,模拟清单的综合单价可以确定大部分清单的综合单价,降低了建设期间的投资控制和费用结算的难度和强度,EPC投标方也有了统一的模拟清单基础,方便投标报价。但此种情形要求清单编制单位不仅需要有类似项目的经验,还要有类似项目造价、工程量等指标的积累,对量单的特征描述也应慎重、全面。对于改造工程或复杂项目,因施工图设计与投标时的设计会有很大变化,承包人可能会提出各种理由要求进行设计调整,形成新增清单项,并争取重新定价获取额外利润,给业主带来一定的投资控制风险。

目前应用较多的是费率招标,但由于没有详细的工程量清单,需要在设计任务书中设定设计限额指标,并加强对施工图的审查,将技术和经济指标控制在限额范围内,同时加大过程管理,及时核定相关造价指标,避免降低设计质量和工程效果的情况出现。

3.2 明确发包人要求

2020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是继国家发改委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12月联合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后,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领域最新的操作规范与适用指南。在原2011版的基础上有了大幅修订,其中最为显著地方就是专门规定了发包人要求这一概念,将发包人要求作为了工程总承包合同的重要附件并在合同组成的效力顺序中将其提升到了与专用合同条件同等重要的地位,准确理解发包人要求的内容与法律性质,对发承包双方依法行使自身的合同权利、履行自身的合同义务均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1)EPC方式通常采用的总价合同模式必须考虑建设方案是否具有极强的成熟性,要求方案当中的各项内容凸显出一定的明确性,对于发包人所提出的一些具有特殊性的内容必须进行重点突出,减少表述不规范的问题,避免因委托的实际范围不够明确与清晰而引发不同类型的结算争议。为将合同双方分歧做到科学与有效减少,应考虑使用风险分担方式,在招标文件内容中对发包人所提出的各种要求进行详细注明,对有可能在未来施工环节出现的争议做到科学与合理明确,将合同条款潜在的约束力做到极大程度增强。EPC承包单位能够出色地完成合理报价,将后续实施各环节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做到极大程度减少。

(2)对于发包人要求,必须对项目的实际范围与相关的各种技术标准进行列明,涵盖项目整体规模、功能和工期等多个内容,重视能源节约,对验收环节的要求进行科学明确。在该环节中,技术性极强,同时专业涉及范围极广,必须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内容做到最为详尽的描述,避免遗留任何一项,从根本上将项目实施中合同价格带来的影响程度做到极大程度降低。使投标单位能清楚知道要满足哪些方面的使用功能要求,有哪些工作内容以及工程要达到的目标、效果、专业技术标准,主要设备材料档次标准、质量标准,能实现的投入产出效益等。

(3)“项目清单”要凸显出极强的准确性与合理性。在招标环节,提供的载明EPC项目设计费、勘察费、设备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总承包其他费(研究试验费、临时设施费、招标投标费、总承包管理费、土地租用占道及补偿费及配合事项、咨询和审计费、检验检测费、财务费、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工程保险费等其他专项费)、暂列金名称和数量等相关内容的“项目清单”要完备、正确,不能遗漏,并应附相关依据,与发包人特殊要求一致。

(4)要确保招标环节所使用各类资料具有一定的准确性,当中重要信息的来源必须凸显出极强可靠性,特别是部分承包人无法亲自进行核实的关键性数据一定要确保资料信息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建设单位要注意资料当中应涵盖水文质类的勘察结果,包括可研性报告与初设文件等关键且重要的资料。

3.3 避免工程计价争议

目前,较多项目EPC 模式是在没有工程量清单的基础上进行的招标,这就要求在招标文件的合同中需识别和明确各类变更程序与变更估价原则。由于EPC项目是设计和施工同时实施招标的工程项目,在招标后还需进行深化设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难以避免发生变化,若约定不清就极易产生较大的争议,导致结算难以进行。为此,建议在招标文件中做出如下约定:

(1)施工现场相关情况由投标人自行实施踏勘,若部分投标人未能对实际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在此前提下出现的一些费用增加,应不予进行相应的调整[2]。

(2)约定投标人对发标人提供的初步设计成果的审核期限,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后期不得因初步设计文件质量提出涉及费用增加的要求。

(3)对招标控制价必须进行合理与科学调置,不仅要确保投标报价能够低于招标控制价,还应注意根据单项工程价格,通过对比为设计工作带来帮助。对于控制价中的错误,承包人所肩负的责任不能免除。

(4)根据设计深度完成相应的报价,合同条款所定义的工程内容包括招标文件列明的,以及未明但为本工程效果、功能、安全、运行、维修所必需的项目,报价不仅局限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报价,投标人按投标时设计认为完成该工程需投入的其他费用可自行补充。若出现因设计问题而引发的部分费用的增强,可以不予调整。

(5)约定中标后的施工图设计与投标设计相比,因非中标人原因发生的实施内容和施工范围变化以及施工图设计后非中标人原因再次发生变更的计量与计价办法。

(6)约定材料价格的调整方式和调整条件以及新增材料的认价方式。

(7)约定机械费、人工费的调整方式和调整条件。

(8)约定措施费等其他相关费用的计量计价办法。

(9)明确竣工结算方式。例如若按工程竣工结算原则办理结算总额超过批复概算对应的建安费则按批复概算对应的建安费作为结算总额;若按工程竣工结算原则办理结算总额未超出批复概算对应的建安费则按工程竣工结算原则办理的额度作为结算总额。

4 结束语

EPC模式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EPC招标凸显出极强的挑战性,能够对传统施工图招标模式中存在的缺陷做到针对性弥补。针对不同类型、不同条件下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有针对性、有区别的EPC模式。在招标阶段,要对EPC 模式项目的实施要点进行充分掌握,对于各个环节进行严格把控,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控制,使业主投资的收益得到保证的同时也使承包商的利益得到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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