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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失范行为成因及治理对策研究

2023-01-20史桐祎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22年23期
关键词:监管部门主播主体

□史桐祎

近年来,网络主播逐渐成为一种新兴的职业类型。市场准入门槛较低,平台与执法部门监管力度不足,主播自身素质参差不齐,导致了诸多失范问题的产生,破坏了和谐稳定的网络环境。为进一步规范网络主播从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有关部门致力于加强网络直播行业的正面引导、规范管理和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的规制。2021年2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22年6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共同制定了《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目前为止,这两个文件是针对网络主播职业的最权威的规范性文件。

一、网络主播行为失范表现及成因

网络主播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网络表演、视听节目服务的主播人员,包括在网络平台直播、与用户进行实时交流互动、以上传音视频节目形式发声出镜的人员。网络主播失范行为是指网络主播违反法律法规及触及社会道德底线的行为。近年来,网络主播失范行为大量涌现,例如偷税漏税、直播间涉黄涉暴、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虚假信息误导大众等,其中较为著名的属薇娅逃税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12月20日税案通报,纰漏薇娅在2019年至2022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34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该案件情节严重,性质重大,给整个直播行业带来了极大影响,也是主播失范行为所引发的较大案件之一。造成这些失范行为的原因主要分为两种,即内部原因与外部原因。其中,内部原因是指主播自身,外部原因包括平台原因和管理部门原因。

(一)网络主播行为失范的内部原因:主播自身。首要影响主播产生失范行为的因素是主播自身素质问题。主播数量井喷式增长过程中,不乏大量文化水平不足,三观不正人员出现。这些人员自身社会责任感较小且易受外界因素影响,容易做出一些过激行为,甚至触犯法律底线。例如在较高的利益驱使下,直播内容逐渐庸俗化[1]。某些网络主播为了眼前的利益去迎合部分观众的低级趣味,不惜涉黄涉暴。这不仅是社会伦理问题,更触犯了法律法规,其危害不容小觑。同时,某些主播缺乏法律意识,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结果容易误判,易引发知识产权问题、肖像权问题以及偷税漏税问题。归根究底,这些低俗违规直播大部分都源于主播自身素质问题。

(二)网络主播行为失范的外部原因:平台和管理部门。

1.平台对网络主播缺乏全过程管理机制。在事先环节,平台对于网络主播准入门槛的设计及落实产生较大问题。行业的准入门槛低,利益诱惑大,导致大量主播爆发式涌入该行业,但个体素质又参差不齐,为后续管理工作埋下了潜在风险。在事中环节,平台管理混乱。网络直播所具有的快速传播性以及平台娱乐化定位,导致平台在管理过程中对不良内容的界定难、及时监管难。同时,平台与主播是互利共赢、相辅相成的关系,平台需借主播之力宣传发展自身,这也造成平台对于主播失范行为的“不管不问”。受上述多方因素影响,以致平台管理困难或怠于管理的现象层出不穷。在事后环节中,平台惩戒机制不力。平台对主播失范行为处罚较轻,使得主播失范违法成本过低,这也是一个造成大量主播失范的重要因素。综合准入机制、监管机制及事后惩戒机制三方面分析,平台最大的问题在于缺乏对网络主播全过程管理,无法做到环环相扣,给违法犯罪及失范行为留下空间。

2.网络主播大量失范行为的原因来源于管理部门。一是管理部门其规制的滞后性是造成失范现象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大量的主播失范行为频发造成严重后果以后,才出台相关部门规章加以管制。二是监管部门各自分职体系仍不完善,互相推诿及缺位现象频发。由多部门多头管理造成的职能交叉致使渎职卸职。三是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管的义务。在执法监督过程中,不能很好地履行自身职责,这类行为“可以造成国家网络安全风险、监管渎职风险等隐忧”[2],造成严重后果。

3.除了主播、平台和监管内部出现问题以外,三者互动也出现了问题。主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想尽办法钻平台制度和监管空缺,对监管部门或抱有侥幸心理,或钻法律空缺。平台缺乏自律,疏于对主播进行管理,甚至放任主播失范行为。平台对于监管部门的管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消极应对。平台受人力、物力、财力所限,对庞大数量的主播很难精确到每一个主播个体,对平台的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因此在主播、平台及监管部门外部还需要一些促动网络直播健康发展的积极因素。

二、现有规范性文件的法律解读

(一)对《意见》与《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的法律解读。《意见》主要是针对网络直播行业的指导性意见。文件第二条明确规定了网络主播的法律责任。一是强调网络主播实名制账号注册和规范使用。主播需严格按照《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落实网络实名制注册账号并规范使用账号名称后方可开展直播活动。二是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网络主播的禁止性行为,包括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活动和一系列线上线下的违法行为。其中线上违法行为包括不得超许可范围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不得接受未经其监护人同意的未成年人充值打赏;不得从事平台内或跨平台违法违规交易;不得组织、煽动用户实施网络暴力等。线下违法行为包括不得组织赌博或变相赌博等。

《网络主播行为规范》首先强调了网络主播对于营造和谐清朗网络环境以及推动网络直播行业发展的重要性,其次明确界定了网络主播主体范围,即“通过互联网提供网络表演、视听节目服务的主播人员,包括在网络平台直播、与用户进行实时交流互动、以上传音视频节目形式发声出镜的人员”。第2到13条以列举的方式写出了网络主播应尽的义务,其中包括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规范、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实名制注册等。第14条则明确列举出31种禁止性行为。文件中不仅包含对网络主播的规范要求,还在第15条至18条明确规定了平台以及相关经纪公司应尽到的责任义务,监督管理部门和依法巡查、查处部门管理力度和网络直播行业协会的相关体系机制等问题。

(二)《意见》与《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的对比分析和启示。与《意见》相比,《网络主播行为规范》更加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一是清晰界定了网络主播的主体范围。《网络主播行为规范》中对网络主播的主体要求更加清晰,排除了法人在外。二是文件对网络主播的禁止性行为和其义务做出了细化列举,包含的更加全面具体。三是设计网络主播失范行为救济制度。

第一层次,网络主播根据文件规定应当明了“应当做什么”“不得做什么”。第二层次,如果主播失范行为出现,自我约束失效,平台和经纪公司应当介入管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义务,落实主体责任。“对出现违规行为的网络主播,要强化警示和约束;对问题性质严重、多次出现问题且屡教不改的网络主播,应当封禁账号,将相关网络主播纳入‘黑名单’或‘警示名单’,不允许以更换账号或更换平台等形式再度开播。对构成犯罪的网络主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失德艺人不得提供公开进行文艺表演、发声出镜机会,防止转移阵地复出。”第三层次,监管部门加强执法巡查和依法查处,并督促平台和机构依法处置失范主播。第四层次,行业协会对违法违规、失德失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网络主播要定期公布,引导各平台联合抵制、严肃惩戒。最后,网络主播、平台、行政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多主体共同发力的救济制度。

三、构建多主体合力治理机制

主播失范行为通常被归责为主播单一个体所引发的行为,但实质上这种失范行为的出现还受平台和监管部门等方面的影响。因此,在涉及规范主播失范行为的过程中,需要引入这些作为积极因素,构建“主播+平台+行业协会+政府部门+用户”多主体合力机制,规范主播失范行为。

(一)主播层面:提高职业素养,扭转污名化偏见。主播是网络直播行业的核心主体之一,其职业素养直接影响网络直播的整体质量。因此,想要规避网络主播失范行为,首先需从提高其自身职业素养、强化主体责任感开始。主播需自律自省,积极参加职业培训,确立正确价值观,传播积极正能量信息。此外,主播还需加强优化直播内容,实现向好发展,扭转大众对主播的认知偏见[3]。

(二)平台层面:加强全过程管理,为主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平台是直接管控主播失范行为的上一级,在实现和谐清朗的网络环境中起到重要作用。所谓“重赏之下必有勇夫,重罚之下必有畏者”,网络主播在无法约束好自身行为的前提下,平台就需要介入监督管理。平台需贯彻落实主体责任,为主播及网民打造清朗空间。一是平台应制定网络主播从业资格管理制度[4],提高网络主播从业门槛。支持培养传播健康积极内容的网络主播,加强内容引导,强化网络正能量。例如,在疫情居家办公期间,抖音用大量流量助力刘畊宏直播间。这不仅使资本回报更大,也有利于提高公共健康水平,注重了公共价值。二是平台需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及网民举报渠道,采用“主动出击+采纳建议”方式,合力打击主播失范行为。平台不仅需要进行内容审阅及网上巡逻检查,还应为广大网民搭建投诉、举报渠道,以便快速高效地处理主播失范行为。三是平台应减少规则空白、严格落实处罚机制,做到有错必纠、罚必有据,提高平台威信力及失范成本,减少主播侥幸心理。

(三)行业协会:完善行业准则,促进可持续性发展。规制网络主播的失范行为不仅需要法律的管控惩戒,还应通过行业协会助力治理。行业协会是主播失范行为的间接管理者,它的引导对规范网络空间及主播行为同样重要。一是行业协会应完善网络主播行业行为准则,规范主播及平台有序发展,“构筑具备发展前景的直播行业生态环境”[5]。二是行业协会可建立网络主播“黑名单”,构建多平台协同治理体系。对违法失德主播联合抵制,对失范行为备案管理,实现审核严、复出难,提高违规成本,用外部压力促进主播提高自律意识。三是行业协会应加强引导主播文明直播,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积极优质的直播内容,构建清朗的大环境等,从源头上减少主播失范行为。

(四)政府监管部门:构建科学监管体系,倡导和谐清朗网络环境。政府监管部门作为监管环节中最重要的主体之一,对网络主播失范行为的管制起到较大的作用。一是监管部门需要从实际出发,及时制定适用于解决当下问题的规章制度。“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监管部门还应严格落实,加大监管及处罚力度。二是监管部门可建立在线数据库,对违法犯罪关键词进行提炼,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实时监管网络主播,让违法失范行为暴露在“阳光”下。三是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完善内部监管机制。目前,监督管理体系仍有短板,各部门互相推诿、怠于管理,易引发渎职卸职情况,使得监管不力。所谓“安其位,司其职”,各部门之间应当明确各自职权,协调好工作关系,合力进行监管。监管不仅是监管部门对于主播的行为,更需要其进行内部监督反馈。当监管部门内部呈现分工明确、协调运作时,势必对主播的监管力度及其成效有大幅改进。四是完善举报程序,必要时可采取奖励机制,弥补部门监管空缺。完善的举报机制可促使利益相关者(企业主体、受众人及版权人等)为保护自身权益而及时举报,使损失最小化。适当的奖励机制也对推动群众监督以及舆论监督有着积极作用,有利于相关部门工作进行。

(五)用户层面:提高主体意识,助力改变网络畸形风气。用户是网络主播失范行为的直接作用对象,用户主体意识的提高也会间接改变网络风气。一是网民应提高自身素养及法律意识。当网民产生攀比心理,助长歪风邪气时,网络主播违法失范行为必然频发。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发泄自身情绪的出口。二是网民在面对主播违法失范行为时应及时举报。网民不仅要提高自身素养,还应明确责任义务,加强网络治理参与意识。

多主体合力治理机制类似于构建一个有效运行的“同心圆”,合力机制强调“一主多辅”,以治理网络主播失范行为为目标,突出网络主播是最重要的主体,主播首先要自律;相对于主播更外围的是平台和群众监督,行业协会和监管部门紧随其后。各主体不仅要完成内部优化运行,避免越位和缺位,更应重视互相作用、相互支撑、及时补位关系。强调优化外部关系,做好监督管理工作,自律和他律相结合,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网络环境。

四、结语

长远来看,作为一个新兴行业,直播行业必然受到国家及社会高度关注,也将持续发展。主播作为直播行业的重要主体,规范其行为是必要之举,对网络主播的规范性文件也会逐步完善。规范网络主播失范行为,需要从主播、平台、行业、监管部门及用户层面合力作用,共同营造风清气朗的网络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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