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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现状及建议

2023-01-14

山西化工 2022年1期
关键词:晋中市防治法环保部门

马 燕

(山西省晋中生态环境中心站,山西 晋中 030600)

引言

2013 年7 月30 日原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明确,自行监测是指排污单位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不仅要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性监测,还要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监测数据,这标志我国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拉开帷幕,对推动环保工作的发展和转型有着重大意义[2]。

随着《环保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文件的发布,以企业为主体的自行监测彻底打破了多年来以环境保护部门为主导地位的污染源监督监测的局面[3]。

1 自行监测工作的发展和现状

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要求,2013 年晋中市筛选出40 家重点监控企业,并立即开始安排部署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工作。随后,2013 年8 月21 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原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规定制定并下发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晋环发〔2013〕72 号),对企业自行监测工作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晋中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文件的要求,对40 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了监督和指导,帮助企业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方案包括了企业概况、自行监测开展情况、监测内容、质量控制、执行标准等主要内容。

自行监测工作开展初期,由于我国过去以监督监测为主,自行监测工作开展异常艰难,到2015 年1 月1 日新《环保法》施行,明确规定了自行监测是企业法定的责任和义务,《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后,也均要求了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工作,这就为企业自行监测工作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自此晋中市企业自行监测工作才慢慢进入正轨,逐步完善。

随着2018 年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范围扩大至所有领取排污许可证的的企业,晋中市2013 年重点监控企业数量为40 家,到2021 年7 月,据初步统计晋中市共有1252 家企业领取排污许可证,其中重点监管企业449 家,简化管理企业803 家。企业数量的急剧增加,对环保部门管理提出一个新的要求。以往,晋中市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全部由市级环保部门承担,2018 年开始晋中市根据排污许可证的发放提出属地管理,由市级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其自行监测工作由市级环保部门负责;由县(区、市)级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其自行监测工作由县(区、市)级环保部门负责。这就充分调动县级环保部门积极性,更好的推动晋中企业市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企业自行监测工作不仅在企业的数量上明显增多,同时对于自行监测方案的编制也更加规范和严格。山西省每年年初都会下发《企业自行监测方案编制指南》,晋中市生态环境局每年都会督促和指导企业编制方案,并定期检查。自2017 年起,晋中市生态环境局要求企业根据生态环境部陆续发布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并结合环评文件,及时修改完善各自的自行监测方案,同时要求相关专家对方案审核,审核后的方案还需到环保部门备案。

2013 年—2017 年晋中市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是通过市级《国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实时发布平台》对外公开。2018 年开始,晋中市要求所有领持有国家编码的排污许可证的企业除在市级发布平台实时发布外,还需《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发布。

自行监测开展初期,由于第三方监测机构还没充分发展,企业自行监测工作主要由企业自身承担,但自行监测工作的开展需要企业设置有固定实验室,配置仪器设备,有专职监测人员并进行上岗培训。实际上,除污水处理厂及少数大型企业外,大多数企业都没有自己的实验室,即使有实验的企业,在质量控制、数据审核、指标完整性等方面都很难满足自行监测工作的需要。随着第三方监测机构的发展,目前,晋中市企业自行监测工作99%以上都采取委托的方式开展,尽管第三方监测机构存在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的状况,但与企业比较还是较为专业和规范的。

2 企业自行监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晋中市企业自行监测工作自2013 年年底开展至今,尽管日趋完善,但仍然存在监测工作开展滞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监测;信息公开内容不及时不完整等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经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企业法律意识淡薄。有些企业仍然没有树立“谁污染,谁监测,谁说清排污状况”的理念。与第三方监测机构签订协议时未对其检测能力进行评估,同时把自测工作进行委托后便不再关注该工作,致使一些监测机构由于人员不足,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采样分析,导致自行监测工作无法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影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进度。

第二,对第三方监测机构监管制度不完善。2014年以来,第三方监测机构迅速发展,规模参差不齐,普遍存在专业技术人才缺乏、质量控制未落实、管理体系不完善等问题,致使工作质量良莠不齐,不能对数据可信性、精准性进行有效保障,甚至还有一些第三方监测机构出现了违规操作、杀价竞争、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4]。由于第三方监测机构受企业委托为其开展自行监测工作,为了追求利益,配合企业弄虚作假,即使企业生产中存在超标现象,但在其监测报告中未体现超标结果。由于第三方监测机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资质认证,所以生态环境部门对其存在的一些问题只能移交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惩罚。正因这种双重监管的情形,或多或少存在相关部门的相互扯皮,监管不严,监督混乱的现象。

3 自行监测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3.1 加强培训、加大执法力度

对于刚刚领取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来说,企业自行监测工作是比较陌生的,各级环保部门应该加强对这类企业的指导和培训,让企业全面了解自行监测工作内容,提高企业的认识,自觉开展相关工作。

同时,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大监督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网络检查和现场检查,督促企业不折不扣地全指标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对未能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的企业,应采取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暂停发放排污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等措施,同时,《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处2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制约企业不依法履行义务的行为,确保企业及时、全面、如实的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信息。

3.2 强化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

各级环保部门应对企业委托的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存在能力与资质不匹配、监测报告不规范、历史检查曾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监测机构,应重点监督检查,并建立第三方监测机构信用评价机制,对失信的取消其自行监测资格,从而提高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

3.3 加强部门联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由于环保部门的职能所限,对第三方监测机构的监管还主要依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以应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合作,建立联合监管机制,严查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建立诚信评价体系,提高社会化检测机构入行门槛,发挥两部门各自的职能优势,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营造良好行业环境,规范第三方监测机构。

4 结语

随着《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发布,明确了企业是说清排污状况的第一责任人,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是企业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企业需提高认识,自觉开展自行监测工作。企业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的,需对其检测能力进行评估,并督促其及时开展监测工作。同时,各级环保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应加大对第三方监测机构的检查监督,共同规范其监测行为,以推进自行监测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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