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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水行政执法长效机制建设探讨

2023-01-11张广鹏

山东水利 2022年6期
关键词:水政综合执法执法人员

张广鹏,辛 洋

(1.德州市水政监察支队,山东 德州 253000;2.德州市水利勘察设计研究院,山东 德州 253000)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德州市情水情复杂,治水兴水任务艰巨,人民群众对防洪保安、优质水资源、健康水生态、宜居水环境的需求与水利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已成为当前阶段的主要矛盾,现实工作中也暴露出水行政执法机制不优、战斗力不强、保障不力、效能和权威不高等问题和短板。严峻的执法工作形势迫切需要理顺水利系统内部关系,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建立运行顺畅、保障有力的执法长效机制。

1 存在的问题

1.1 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不平衡

截至目前,德州市全局具有执法资格人员只有30 人,县级保留执法职能的水利部门负责执法工作人员普遍仅有2~3 人,且年龄偏大,混编混岗,还要承担水资源、水保、防疫等繁重工作,用在水行政执法工作上的精力不足。且从事执法工作人员专业知识结构不合理,法律方面人员稀缺,大部分是水利工程专业出身,大多刚刚接触执法工作,经验欠缺,目前难以满足案件查处、案卷制作等任务需求。

1.2 职责边界不清

综合执法改革后,市与县之间、县级部门之间衔接机制有待健全。纵向来看,市县级之间缺乏统一规划和有效的制度依据,市水政监察支队与承担水行政执法职能的县级综合执法机构没有具体业务上的监督、指导关系,工作中需进一步理顺。横向来看,县级各部门之间尚未建立有效的衔接配合机制,水行政执法职责划分、案件移交等方面不明确,承担水行政执法职能的县级综合执法机构对水利法律法规缺乏了解、专业性不强,常延用自身行业的监管理念和方式方法处理水事违规违法案件,影响了执法的科学规范。职能划转后,水利部门的执法权限减小,但实际工作中,水利部门承担的职责并未因此减少,反而增加了水利执法人员执法与管理工作难度。

1.3 各方配合衔接不够

局内部职能业务科室与执法队伍之间缺乏协调配合机制,存在以行政处理措施代替行政处罚的情况,工作中不能形成合力,容易造成监管漏洞。

以2021 年支队牵头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为例,鉴于市级具备水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基本全部集中在支队,主要侧重于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遇有取水许可、水利基建、工程建管、水土保持、质量检测、移民安置、洪水影响评价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检查内容,定位不够精准,容易出现空白。部分基层干部群众对水行政执法工作理解程度不够,有抵触情绪,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难免遇到拒不配合甚至暴力抗法,妨碍公务等违法事件。

1.4 执法保障能力有待提高

一是经费支持力度不足。开展河湖问题排查、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宣传培训和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等,都需要大量的经费支撑,工作运转受到一定影响。另外,由于没有专项经费,无法开展有奖举报等工作,难以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不能及时掌握案件线索。二是水行政执法人员没有规范、统一的执法制服,执法时缺乏可信度与严肃性,十分被动。市县两级水行政执法基本装备不足,执法手段落后,遇有多地同时出现案件,易造成延迟行动甚至无法行动。三是信息化建设滞后。水行政执法巡查轨迹及时上传、水事活动现场实况远程传输、重点河湖动态监测等智能执法监督功能还未能实现。四是长期从事一线水行政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存在风险和隐患,没有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日常考核、奖励方面优势不明显,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受到一定影响。

1.5 法制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现行水法律法规中对水行政执法工作的表述不一致、各方理解不同,落实起来有交叉、易混乱。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依据不足,执法程序繁琐,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偏低,对违法人员处罚威慑力不够,影响了执法的效果,增加了执法人员被问责追责的风险。加之综合执法改革以来,部、省一直未同步出台相关的指导性意见,各级水行政执法队伍法定职责和法律地位不明确,承担的职能被分散,权限范围也十分宽泛和模糊,加强法制建设,提高执法效能是当前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之一。

2 主要措施与建议

2.1 理顺水行政执法机制

一是完善综合执法工作机制。按照省水利厅、省编办、省司法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执法体制机制加强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规定,以政府名义出台水行政执法与综合执法衔接机制,从上而下合理划分职责权限,厘清职责边界,确保水行政执法工作顺利有序开展。市级加强监管督导,县级健全综合执法体制机制,明确职责界定和任务分工,做好案件查处和信息通报。二是健全执法与业务有效衔接机制。进一步压实行业管理责任和执法监管责任,厘清水利部门内部职责权限,建立协调配合、信息共享、案件移送顺畅的执法网络。三是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行水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及裁量基准制度,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水行政执法制度及权力运行流程图,分类细化、健全程序性规定,明确适用条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2.2 改进水行政执法方式

一是规范水行政执法检查。严格按要求,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健全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积极组织参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实现行业监管全覆盖、常态化。二是加强执法数据统计。按照要求及时填报水利部水行政执法信息统计直报系统、省市级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权力网络运行系统,摸清底数,科学处置。三是推进水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全国河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等,加强沟通对接、共享数据信息。同时,配齐执法移动办公设备和相关电子设备,提升执法工作质量,提高执法巡查和现场办案效率。远期规划实施“智慧水政”建设,成立水政监管平台指挥中心,开发水政监管信息系统,增强对水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全程性管理。四是制定执法操作标准。结合执法实际,编制执法操作规程,搜集整理执法典型案例,规范重点执法环节的执法行为,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执法。

2.3 强化水行政执法监督

一是依托河湖长制工作平台,严格落实“河湖长制+长效管护+执法监察”监督机制,将工程管护日常巡查与执法巡查有效衔接,推进水行政执法从被动处置向主动防治转变。二是加强督查考核。针对重点执法领域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的行政执法行为。三是强化社会监督。利用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平台公示、曝光水事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加大水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按照“谁执法谁宣传”的原则,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线上模式以及水利工程一线、进单位、进学校、进村入户等实地宣讲、以案释法,拓宽畅通举报渠道,动员、鼓励广大群众参与执法工作,做到平时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一般宣传与重点宣传相结合,突出广度又注重深度,营造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和参与水行政执法监管的良好氛围。四是严格责任追究。因水行政执法衔接不畅或不作为、乱作为影响工作,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4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根据执法任务需要,将专职水政监察队伍划转为行政序列管理,进一步理顺工作职能,合理核定人员编制。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人员常态化培训机制,坚持教育培训和执法监察相结合,建立定期学习制度,增强水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规范执法意识,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水行政执法工作。加强水行政执法保障,将水行政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列支专项,逐步改善水行政执法条件,按照部或省制定统一的水政监察执法装备配备标准配足配齐,逐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探索建立水行政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风险保障制度,在职务职称晋升、绩效奖励、人文关怀等方面予以倾斜,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相结合,充分调度工作积极性,保护好执法激情,增强获得感、价值感和责任感,不断推动水行政执法工作取得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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