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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综述

2023-01-11

山西水利 2022年5期
关键词:长制忻州市采砂

2016年底,忻州市按照中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启动了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2017年12月,忻州市全面建立河长制工作体系,并通过省级验收。2018年12月,忻州市建立湖长制工作体系。五年来,忻州市委、市政府始终把推进河湖长制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文明思想和新发展理念的重要抓手,持续深化改革举措,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全市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一、主要工作成效

(一)组织体系日趋完善

按照党政同责、部门联动的基本原则,忻州市在实践中,学习借鉴先进地区和兄弟市的优秀经验,结合实际,逐步完善了以河长湖长为核心的工作组织体系。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2019年,市级率先实行“双总河长”,市委书记、市长同时担任市总河长。2021年,为进一步加强对河湖长制工作的领导,市委、市政府印发通知,对全市河湖长制工作组织体系作出调整,明确要求市、县、乡三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时担任本级总河长,“双总河长”制在全市全面推行。

二是落实工作机构。市水利局在机构改革中将原市河长制办公室工作站更名为市河长制办公室服务中心,作为独立法人单位予以保留,主要职能就是承担市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各县在机构大幅精简的情况下,调整或保留了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机构,与县级水利发展中心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运行模式。

三是完善管护体系。根据机构改革和乡、村行政区划调整情况,及时对各级河长进行了调整。目前,全市共设立各级河长2 779名,其中:市级8名、县级125名、乡级419名、村级2 227名。为强化河湖日常巡查管护工作,忻州市2019年建立起“河长+河长助理+河湖巡查员”的工作模式,落实河长助理128名,聘用基层巡查员1 378名。

(二)制度机制不断创新

随着河湖长制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市对“六项工作制度”先后进行了两次修订,并积极探索建立了多项新的工作制度和机制。

一是分层级出台了十项工作制度。按照工作制度的实施范围和对象的不同,由市政府出台了市级会议、河湖长巡查、成员单位工作规则、工作督察、工作考核五项制度;由市河长办出台了联络员制度、信息共享、信息报送、公文处理、工作验收五项制度。

二是探索建立了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我市先后建立了市河长办主要成员单位合署办公机制、联席会议制度、“河湖长+检察长”、打击涉河湖违法违规问题联勤联动工作机制等。2021年,根据国务院、省政府调整完善河湖长制联席会议的精神,及时调整市级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由市副总河长、河长办主任担任。

三是细化了河湖日常管护办法。2019年,市政府根据河道管理条例和河湖长制工作要求,出台了河湖日常巡查管理办法。各县(市、区)认真贯彻落实,结合实际进行了细化,出台了《河道内禁止种植、放牧等行为的规定》《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河道巡查员管理细则》等。

(三)基础工作得到加强

管理界限不清、现状情况不明、管理保护没有依据和规划,是制约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基础性问题。近年来,忻州市下大力气,加大投入,全面推进各项基础性工作,河湖管理保护基础薄弱的情况有了很大改观。

一是完成了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2020年6月,按照水利部、省水利厅要求,完成了境内流域面积50 km2以上的154条河流和3个湖泊的管理范围划界工作,成果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了公告。同时,积极配合黄委、省水利厅完成了黄河、汾河、滹沱河划界成果的认定和公告工作。

二是编制了“一河(湖)一策”方案。2018年,全市完成了境内154条河流和3个湖泊的“一河(湖)一策”,建立了“一河(湖)一档”。2021年,组织对“一河(湖)一策”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修订。

三是编制了河流管理保护专项规划。完成了6条规模以上河流的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4条主要河流的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37条200 km2以上河流的防洪能力提升总体方案。

(四)专项整治成效显著

2018年以来,忻州市以河湖长制为抓手,持续开展了“清四乱”、“清河行动”、“黄河采砂专项整治”等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极大地改善了全市河湖面貌。

一是河湖“清四乱”专项整治。扎实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开展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治,细化完善了问题整改销号程序、备案挂账管理方法,大力消除问题存量、坚决遏制问题增量。五年来,500多处问题得到有效整改,13处历史遗留问题制定了整改方案,明确了整改时限、责任人。

二是“清河行动”。2019年起,“清河行动”明确作为水利部门的常规工作,持续深入推进。期间,我市针对主要河流特点,开展了汾河流域清理“黑河、臭河、垃圾河”专项行动,在滹沱河流域开展了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目前,全市已累计清理阻水林木及高秆作物51.62 hm2、违章房屋0.67万m2、其他违章建筑物3.7万多m2、非法采砂29处(不含黄河)、淤泥153万余m2、垃圾等违章堆积物约105万余m2。

三是黄河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2018年6月,按照水利部、省河长办的部署和要求,我市集中开展了黄河非法采砂整治,彻底清除了历史上形成的38处非法采砂点,封存采砂船44条,清理砂(石)料74万余m3,清理渣石、垃圾6.5万余m3,平整河床15处及河岸25 km,填埋砂坑8处,拆除违规围河造地3处,拆除各类临时建筑物和违章建筑物68处。

二、典型做法和经验

(一)抓住关键,切实落实各级河湖长责任。河湖长是河湖长制的灵魂,是最关键的要素。忻州市坚持把落实河湖长责任作为首要任务,大力推动河湖长履职尽责。在推进“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工作中,明确规定问题完成整改后要有县、乡、村三级河长签字确认才能销号,以此倒逼河长落实整治责任。2021年,经报请市总河长同意,对未能按时审核签字的45名县级河长发出履职提醒函,督促他们对所负责河流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并认真研究整改方案,现场调研整改情况,确保了“清四乱”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强化整改,以点带面推动工作提升。督导检查是查找不足,改进工作的契机。忻州市高度重视中央、省委、省政府历次督导,在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立查立改,坚决纠正的基础上,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集中进行整改,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提升工作水平。截至目前,水利部、黄委、海委、省河长办、省水利厅暗访、督查反馈的问题均按要求完成整改或制定整改方案。市河长办及时抓住上级督查的有利时机,督促指导各县开展问题排查整治,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保德县在整改水利部反馈的13处黄河“四乱”问题的过程中,经深入排查,发现并确认了黄河干流上的其他5处问题,一并完成了整改,受到了水利部、黄委的一致肯定。

(三)严肃问责,以严明的纪律保障任务落实。安排十次不如问责一次,问责是推进工作最为有力的方式之一。忻州市在工作中牢牢把握这一点,对因不认真履职、履职不到位发生问题或产生不良后果的责任人,特别是河长,坚决按照河长制有关要求进行严肃问责。针对黄河忻州段存在的河道采砂问题,河曲、保德两县领导分别对黄河采砂管理责任人进行了集体约谈,共约谈2次,约谈22人。忻府区对存在违法堆积、侵占部分河道建设加工砂设施等违法情况的牧马河高崖底段河长和有关部门共20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处理,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宁武县对发生破坏河道、垃圾侵占河道事件的新堡河县、乡、村级河长进行诫勉谈话,给予所在村支部书记免职处分。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不断深化改革,进一步优化工作体系、制度和机制。按照“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有力、保护有效”的总要求,逐步建立符合忻州实际的,行之有效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运用法治思维,进一步完善河湖长制法规体系,扩大流域保护地方立法范围,推动实现河长湖长职责法定,不断提升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水平。

(二)坚持问题导向,大力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持续推进“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巩固提升我市水环境质量。强化落实各级河湖长巡查责任,全面摸清河湖管理状况,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协调解决影响河湖健康的突出问题。推动落实部门联勤联动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着力解决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进一步强化监督考核,促进各级各部门履职尽责。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特别是日常考核,要突出对各级河湖长履职情况、主要成员单位工作完成情况、各县(市、区)问题整改情况的日常监督和考核,强化责任意识,引导各级各部门不断加强河湖管理保护日常工作。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爱河湖的良好氛围。要继续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宣传载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全面贯彻河长制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注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的氛围。要畅通举报渠道,继续优化涉河湖问题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到河湖长制监督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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