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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家事到国事:《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意义阐释

2023-01-11陈爱武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家风家庭孩子

陈爱武

家庭教育自古有之,也正因为家庭教育的薪火相传,才使得人类自身得以生生不息。回望历史,我国有着深厚的家庭教育资源,养育出诸多杰出人才,为中华民族的发展进步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在物质资源相对丰富、人们接受教育的程度普遍提升、互联网大数据日新月异的信息时代和现代社会,家长们却屡屡陷入家庭教育的危机和困境,这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给家庭、社会、国家带来较大的影响。在此背景下,全国人大顺应家庭教育的现实需求,遵循科学立法精神,历经多次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于2021年10月23日通过了《家庭教育促进法》,由此开启了家庭教育法治化的新征程。

为了更好地理解《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宗旨和立法精神,有必要对该法的时代意义进行学理阐释,以增强法律实施的科学性和正当性,强化全民守法的自觉性。

一、《家庭教育促进法》充分体现了习近平关于家庭家教家风建设论述的核心要义

(一)习近平关于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论述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时代新人的高度,向全党全社会发出了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动员令,并就家庭教育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也对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提出了要求。

其一,强调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模范作用,必须切实履行好家庭教育职责。“家庭是孩子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个老师。家长要时时处处给孩子做榜样,用正确行动、正确思想、正确方法教育引导孩子。要善于从点滴小事中教会孩子欣赏真善美、远离假丑恶。要注意观察孩子的思想动态和行为变化,随时做好教育引导工作。”[1]184

其二,强调家庭教育的核心是立德树人。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希望大家注重家教。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们从牙牙学语起就开始接受家教,有什么样的家教,就有什么样的人。家庭教育涉及很多方面,但最重要的是品德教育,是如何做人的教育。也就是古人说的‘爱子,教之以义方’,‘爱之不以道,适所以害之也’。”[2]282

其三,强调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在国家发展、民族进步和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价值和意义。“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紧密结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光大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促进家庭和睦,促进亲人相亲相爱,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3]

习总书记的上述讲话精神同样体现在党的政策和文件中,为发展家庭教育指明了正确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

(二)习近平关于家庭家教家风建设论述在《家庭教育促进法》中的体现

习总书记关于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论述不仅深入人心,更被《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予以吸收。如《家庭教育促进法》第1 条①因版面所限,条文具体内容请查阅法律原文。 下同。直接将习总书记强调的“三注重”作为立法的宗旨,体现了鲜明的立法导向;第3 条将习总书记一贯倡导的立德树人和党的十八大报告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明确了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和价值定位;第4 条将习总书记讲话中多次提及的家庭、家长对孩子的重要影响,以及党的一系列文件和报告中提出的国家、社会对家庭教育的协助、支持和服务等内容体现在条文中,明确了家庭教育的实施主体、支持主体和模范主体;第14 条在总则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教育的主要责任人,其他家庭成员如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等只能是家庭教育的辅助人或者协助人;第15 条同样是在习总书记关于家庭和家庭观论述的基础上,对实施家庭教育的环境和家庭文化建设进行了规范。

(三)《家庭教育促进法》融入家庭家教家风建设论述的法理阐释

《家庭教育促进法》之所以忠实体现和承载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家教家风建设论述的深刻内涵和精神实质,背后的法理在于,其一,家庭教育和家风建设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私事,更是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乃至民族利益的公益之事。过去,家庭教育更多地表现为“家事”,以家庭自治为原则、以个人利益为本位,国家对此不予干预,正所谓“法不入家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教育带来的广泛、深刻的影响已经扩展到家庭外部,不再局限于私人领域,逐步成为具有重要社会公共利益性,关系社会整体发展命运的‘公事’”。[4]因为家庭的前途命运同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家风建设好,不仅家庭和谐,更会影响社会风气乃至党风政风,正如习总书记所言:“好的家风引领人向上向善,不良的家风却会败坏社会风气,贻害无穷。从今年查处的案件看,出问题的干部普遍家风不正、家教不严。”[5]25

其二,家庭教育与未成年人不良的行为习惯和违法犯罪行为呈现直接的关联。良好的家庭环境、家庭氛围和家庭教育,不仅可以促进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还可以助力优良家风代代相传,惠及子子孙孙,更可以借此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形成中国特有的文化自信和整体国民的人格魅力。反之,如果父母不注重家庭教育和家庭文明建设,未成年人很难有正确的三观。近年来的大数据显示,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多数来自问题家庭。如2008年至2011年,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涉罪未成年人中,流动未成年人占比高达95%以上。究其原因,多数农民工因工作时间长无暇顾及子女教育,即家庭教育缺失或者偏差是最重要的导火索。[6]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数据也显示,2020年度,流动未成年人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总数中占比超过一半。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被害人中,单亲家庭、隔代监护、留守儿童占比超过20%。[7]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教育好未成年人,助力其健康成长、成人成才,是国家的期待、民族的期待,也是家庭的期待。为了达到这一目标,需要国家、社会、家庭共同发力,但在这三者力量中,家庭建设是重中之重,因为“家庭不仅对未成年人具有保护功能,同时也对未成年人具有重要的教育功能。特别是在引导未成年人形成正确的生命观、良好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方面具有重要的价值”。[8]

二、《家庭教育促进法》 顺应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及家庭教育现代化的时代要求

党的十九大对两个一百年做出了全新的规划,在已经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基础上,至2035年基本实现包含教育现代化在内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在此基础上再努力奋斗十五年,至本世纪中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家庭教育现代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内容,而“要大力推进家庭教育事业的发展,就必须让家庭教育变革担当起精神国力建设和人才培养的双重任务”。[9]实践中,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变迁和文化转型,墨守成规、静止不变的传统家庭教育已经难以满足未成年人的成长需求,难以回应国家和社会对家庭教育的期许,鉴于此,家庭教育必须进行转型升级,实现家庭教育的现代化。这里所说的现代化,是指“家庭教育现代性持续增长和实现的过程,是家庭教育从传统模式向现代模式演进的历史过程”。[10]

(一)文化变迁与家庭教育现代化:从前喻文化、并喻文化到后喻文化

人是文化的动物。每一个家庭(家族)都有独特的文化,家庭文化作为家族成员一种共享的价值观、行为方式,更多地蕴藏于家族成员的相互交往之中。美国当代人类学家玛格丽特·米德从文化传递的视角出发,将整个人类的文化划分为三种基本类型:前喻文化、并喻文化和后喻文化。其中,“前喻文化(老年文化),是指晚辈主要向长辈学习;并喻文化(青年文化),是指晚辈和长辈的学习都发生在同辈人之间;而后喻文化则是指长辈反过来向晚辈学习”。[11]27在前喻文化背景下,人们主要生活在三代或四代同堂的大家庭中,每个人的生活与他们的父辈、祖辈相比几乎没有什么变化,前辈的过去就是他们的未来。因此,在古老的家庭教育中,“老一代传喻给年轻一代的不仅是基本的生活技能,还包括他们对生活的理解、公认的生活方式以及简拙的是非观念”。[11]8祖辈的存在本身就是权威的象征或者是不可悖逆的榜样,他们教会孩子耕种、收获、打猎以及处理突发事件时的经验或技巧,年轻一代几乎是复制祖辈们遗存下来的生活方式。

在并喻文化中,尽管长辈的某些经验和特长在家庭教育中“仍然占据着统治地位,……但是,在并喻文化中,人们同时也怀有一共同的愿望,即每一时代的成员其行为都应以他们的同辈人为准,特别是以青春时期的伙伴们为准,他们的行为应该和自己的父母及祖父母的行为有所不同”[11]51, 因为先辈们已经无法提供符合时代要求的全新的生活模式。在并喻文化模式下,“核心家庭取代了传统大家庭,人们不再指望孙辈能够和祖辈保持亲密的关系,而伴随着统治地位的丧失,父辈也开始把确立个人行为准则的权力交到年轻人手上”。[11]70

二战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制度的更迭,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文化特质的改变,一种全新的文化模式正初露端倪——这就是后喻文化。与前喻文化的漫长历史和并喻文化发展的相对缓慢不同的是,后喻文化的到来几乎是在顷刻之间发生的,“因为世界上所有的人都置身于电子化的相互沟通的网络之中,任何一个地方的年轻人都能够共同分享长辈以往所没有的、今后也不会有的经验。……代际之间的这次决裂是全新的、跨时代的,它是全球性的、普遍性的”。[11]75在后喻文化中,代表着未来的是晚辈,而不是他们的父辈或者祖辈。因此,在现当代的家庭教育中,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不可避免存在着巨大的鸿沟,因为父母们通常无法了解或娴熟地掌握孩子们所接触的电子产品和网络话语,无法顺畅地与子女进行沟通和交流,在虚拟世界和新鲜事物面前,他们经常束手无策,由此引发家庭教育遭遇前所未有的困难和障碍。

文化变迁的历程表明,家庭教育要想实现现代化,必须从传统的粗放式教育向现代的精细化、体系化、科学化教育转变,从单向度的祖辈传承、儿童学习向双向度或者多向度的家庭成员共同学习和发展转变。

(二)多元文化背景下我国家庭教育的困境

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家庭教育的发展演变同样也有着上述三种文化变迁的影子。当前,尽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已经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进入信息网络和大数据时代,家庭教育的后喻文化背景已经呈现,但前喻文化、并喻文化的情形依然在一定范围或者空间交错并存着,导致家庭教育在现实生活中屡屡遭遇困境,并产生诸多误区和偏差。其一,生而不养。自古以来,襁褓中的婴孩需要由双亲呵护抚养,唯有如此,才能使之顺利长大。但现实生活中,有的父母尽管生下孩子,却不愿意养育幼小的生命,甚至将刚出生的婴儿遗弃或者杀害。2016年,江苏泰兴一位年轻母亲未婚先孕,在职工宿舍卫生间产女后狠心将女婴遗弃废纸篓内。警察找到她时,她毫无悔意,并拒绝抚养被热心市民和民警救下的女婴。[12]还有的父母为了一己之利,将自己的孩子像牲口一样倒卖给他人。最近的刘学州事件即为典型,刘学州的亲生父母在其出生后不仅生而不养,还进行拐卖牟利,直接引发后续的问题和悲剧发生。[13]

其二,养而不教。生活中,有些父母逃避家庭教育责任,将未成年孩子直接交给祖辈抚养,很少陪伴或者教育孩子,导致孩子与父母的亲密关系难以形成,而只能与代沟深重的祖辈相伴成长,诱发孩子的情感偏差和心理问题。还有的父母对孩子过度放任,既没有将前喻文化背景下的古老知识传导给孩子,也没有创造条件带孩子与同伴进行交流沟通和学习,导致孩子是非不分,缺乏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成为同伴中的“小霸王”或者“欺凌者”。养而不教不仅是对未成年孩子的不负责任,更是对他人和社会的不尊重。

其三,教而无方。前已述及,后喻文化的时代已悄然来临,然而生活中一些家长在家庭教育中,没有跟随孩子的成长共同学习,而是想当然地使用错误的经验和方法来实施教育。具体表现为:(1)过度溺爱子女,对子女的不法行为或其他不文明行为视而不见或者百般袒护,缺乏必要的管教。在家庭教育中,如果对子女的不良行为不能防微杜渐、纠偏止邪,终将小错变大错,小恶变大恶,这样的家庭教育名为爱孩子,实为害孩子。(2)过分严厉地对待孩子,施行“虎爸虎妈式”教育。实践中有些家长担心孩子输在起跑线上,总是以自己的想法去裁剪和设计子女的一切,限制他们的自由、否定他们的想法。南京的一位博士父亲,为了孩子不输在起跑线上,竟然让刚上小学和幼儿园的孩子学习高等数学和文言文,孩子稍有懈怠就被拳打脚踢。[14](3)粗暴对待孩子错误,采用暴力式家庭教育。生活中,有些家长信奉“棍棒下面出孝子”的强权哲学,遇到子女学习成绩不如意或者出现行为偏差,就求全责备,冷嘲热讽甚至暴力相加。此种简单粗暴的家庭教育不仅难以得到家长期望的教育成效,反而会走向反面。而且,家庭暴力具有代际传承性,从小受到家庭暴力的孩子,长大后为人父母时也易使用家暴,形成不良家庭教育的恶性循环。

其四,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位严重。当前,后喻时代的经济和文化已经广泛地影响着城乡居民的生活。在家庭教育领域,留守儿童的教育主要是交给隔代的祖辈进行照料和抚养,而受网络手机普及、课业难度提升等环境因素的影响,农民家庭普遍面临孩子“易养难教”的问题,尤其是在学业与课业辅导、习惯养成与规训、偏差行为管教这三大难题上,祖辈并非不想管或不能管,而更多的是无力去管,因为照顾易辅导难、亲密易规训难、唠叨易管教难,甚至即使父辈参与也未必能够化解难题,反而会让局面变得更复杂。[15]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缺位或者质量不高,直接导致诸多留守儿童在成长过程中出现行为偏差或心理问题。有心理学家对四川某小学“近400 名留守儿童进行心理调查后发现,这些孩子中近八成存在心理问题”[16],在精神方面被抛弃感强烈。

(三)《家庭教育促进法》为家庭教育现代化提供了规范保障

《家庭教育促进法》从我国的现实出发,既尊重家庭教育的多元文化背景,又为家庭教育注入了现代化的要素和发展空间,助力家庭教育从传统向现代的升级转型。首先,明确家庭教育的价值引导。以不同的价值观统领家庭教育的核心内容,其结果完全不一样。在我国古代,家庭教育的目标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以儒家思想、小农经济、家国同构、家长制大家庭等为基础的文化现象。但在当今时代,儒家思想已经不能引领家庭教育领域的价值追求,小农经济已被市场经济取代,家国同构的一元结构被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替代,几代同堂的大家庭被核心家庭取代,家长制及家长的权威早已式微,在此背景下,家庭教育的目标和价值也必须顺应时代要求,进行重新定位。《家庭教育促进法》第3 条、第15 条将“立德树人”作为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要求家长或者其他家庭成员注重家庭文化建设,将富强、民主、文明、诚实、友善等反映当代文化领域价值追求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的价值追求和根本遵循。正如有学者所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对于家庭文化建设具有指导作用”,在纷繁复杂的各种思潮和文化面前,家庭文化建设“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文化的价值导向,尊重差异,包容多样,确保用社会主义文化的基本原则制约和规范家庭文化的发展,帮助人们认识和树立正确的家庭价值观念,构建文明、和谐的新型家庭”。[17]

其次,明确家庭教育的原则和要求。家庭教育不再是传统社会父辈、祖辈对未成年子女的单向教育或灌输,父母长辈也不再是绝对正确的楷模,而是双向的相互学习,共同成长。一方面,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另一方面,孩子也是父母最好的老师。对此,《家庭教育促进法》第5 条、第18 条、第23 条等条文明确规定,父母必须虚心学习家庭教育相关知识,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式。在此前提下,尊重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尊重其人格尊严,不因性别、身体健康状况、智力发育等因素而歧视他们或者对他们区别对待;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再次,明确家庭教育的内容和方法。社会发展、时代变迁,家庭教育内容必须与时俱进,过去,家庭教育往往重智力开发、轻品德塑造,重知识灌输、轻能力培养,重身体健康、轻心理健康,导致很多孩子在成长过程中或者后劲不足,走不远、飞不高,或者因心理问题日积月累,终有一天成为爆发的“活火山”。北大吴谢宇杀母案[18]、上海17 岁中学生卢浦大桥跳桥事件[19]、湖南邵阳3 名未成年人劫杀女教师案[20],每一个悲剧都与家庭教育的问题和偏差有关。对此,《家庭教育促进法》第16 条、第17条等条文明确规定,家长们应当在家庭教育中注重培养孩子爱国爱家的家国情怀、遵纪守法的法治意识、诚实守信的道德品质;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把生命教育融入日常交往和交流之中;施行劳动教育和良好习惯养成教育等。为了实现上述教育内容,获得良好教育效果,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灵活运用多元化的教育方式和手段,相机而教、言传身教、平等交流、相互促进,助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与健康成长。

最后,对留守儿童或者困境儿童的家庭教育提供特别帮扶措施。困境家庭或者困境儿童家庭的家庭教育往往面临着诸多现实的困难和障碍,“如果法律无法给予这些弱势困难群体特殊的关照,不能帮助弱势群体,那么就背离了家庭教育的初衷,也就难以实现法追求的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家庭教育立法必须考虑区域、城乡发展差异,……对于这些特殊群体予以政策上的关注和法律中的倾斜。”[4]对此,《家庭教育促进法》第30 条规定,相关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措施,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档立卡,提供关爱服务,为他们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

相信随着《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可以极大地“推动家庭教育专业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家庭教育的水平和质量,做到家庭教育高质量发展,摆脱经验化、低水平,不专业、不科学、不规范的落后状况”。[21]

三、《家庭教育促进法》为家庭教育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一)家庭教育相关立法规定梳理

家庭教育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或者被监护人进行监护的重要内容,在《家庭教育促进法》出台之前,这一内容在我国很多立法中都有所体现,如早在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中,第13 条就规定,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此后,这一规定在1980年《婚姻法》、2001年《婚姻法》以及2020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都有相同或者类似的体现。我国现行《宪法》第49 条第三款也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 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6 条、《教育法》第50 条也均有体现,上述关于家庭教育的立法规定,为家庭教育的开展和促进提供了初步的依据,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家庭教育的有法可依。

(二)已有立法的缺陷

尽管上述诸多立法对家庭教育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上述关于家庭教育的立法内容存在零星化、碎片化的特点,因为上述规定只是立法的附带性规定,并不是针对家庭教育的专门规定,因此很多内容只能是原则性的要求或倡导性、宣誓性的规定,难免蜻蜓点水,语焉不详。《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但却没有规定具体的配套制度,比如,父母到哪里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父母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教育法》规定,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但如何提供指导?有无条件?如果学校和教师没有提供指导,是否要承担责任?诸如此类的问题,都存在语焉不详、难以执行的窘境。

其次,家长责任缺失、监管不力,导致危害儿童生存发展和身心健康的事件时有发生,但却没有相应的规制举措。如父母生而不养、情感供给不足导致事实孤儿频现,如何应对?父母养而不教导致问题孩子和孩子问题频发,如何规制?父母教而无方导致孩子逆反心理严重、沉迷网络、早恋、逃学、离家出走等,如何规制?诸如此类的问题,既缺乏法律层面的监管,对没有履行监护人责任的家长也缺乏有效制约。

最后,没有对家庭教育中政府的主导责任和社会的支持协同做出规定,家庭教育的推进困难重重。一是政府在家庭教育工作中责任缺失现象较为普遍,没有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家庭教育既是家事更是国事,因此,国家和社会理应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履行家庭教育的促进职能,然而因立法没有明确规定,政府无所作为就成为普遍现象。二是家庭教育的社会支持乱象重生或者虚假繁荣,如中小学、幼儿园的家长学校流于形式多,实质推进少;基层社区对家庭教育的支持走过场,缺乏吸引力;家庭教育社会服务机构良莠不齐,有的异化为学校教育的课外补习,加重了家长的经济负担。

(三)《家庭教育促进法》实现了家庭教育的全面法治化

《家庭教育促进法》从现实生活中家庭教育存在的种种困境出发,本着问题导向和促进定位,对家庭教育进行了全方位的规制,实现了家庭教育的全面法治化。首先,在总则部分,明确了家庭教育立法的宗旨、根本任务,家庭教育的基本要求,家庭教育的主管机构和职能部门,家庭教育的经费保障,家庭教育的社会支持等,为家庭教育的促进和展开提供了原则要求和行动纲领。

其次,在家庭责任部分,具体细化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家庭教育职责,家庭教育内容、方式方法以及家校合作、社会协同的要求,规定了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正向要求和负面清单,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了基本遵循和行为准则。

再次,在国家支持部分,明确了从国务院到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再到乡镇政府对家庭教育支持举措和工作职责,为家庭教育的推进提供了法律保障和路径支持。如《家庭教育促进法》第24条通过顶层设计,明确了家庭教育指导大纲、指导读本以及相关工作规范和评估规范的厘定和责任主体,为全国家庭教育的规范化开展提供了指导和支持。第25 条则通过对省级以上政府统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开设公益性网上家长学校和网络课程,开通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热线等举措,回应信息网络时代的家庭教育需求,为优质家庭教育资源的普及提供了保障和支持,满足城乡家庭和家长的不同需求。第26 条通过落实“双减”来推动家校合作,为家庭教育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第29 条明确了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的职能和职责,为家庭教育的提档升级提供专业化的指导、服务和支持。《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国家支持部分还明确:无论是政府确立的家庭教育指导机构,还是依法设立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都是免费或者非营利的,以此保障家庭教育的公益属性,彰显家庭教育立法的目的和宗旨。

第四,在社会协同部分,《家庭教育促进法》在第40、41、43 等条款中,明确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中小学、幼儿园、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以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社会机构,对家庭教育的配合、协作、宣传、指导等服务指引,为家庭教育的协同支持提供依据。

最后,在法律责任部分,首先明确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家庭教育责任,此种责任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劝导、督促性责任。即村(居)民委员会、妇联、中小学校、幼儿园等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单位,如果发现未成年人家长存在拒绝或者懈怠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等情形时,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二是训诫、责令做出一定行为的责任。该责任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和强制性,实施主体是公检法机关,即上述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因其家长的家庭教育失当或者错误而导致行为偏差、违法犯罪或者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等,可以对未成年人的家长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此外,对于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也细化了责任限制和约束。

四、结语

“家庭教育承载着家风的传承、亲情的延续、代际之间的互动,会形成人格最深层、最私密也是最核心的自我认知。因而家庭教育对于人的发展和影响至关重要,也必然是父母与子女之间极为特殊的内在认同关系。”[22]《家庭教育促进法》作为一部专门规制和促进家庭教育的法律,对于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促进家庭和谐、社会发展和国家进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在科学立法已经实现的前提下,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就成为法律实施的核心。为此,必须落实政府在家庭教育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拓展家庭教育内容,搭建“全生命周期式的家庭教育链”[23],强化父母责任,升级家庭教育支持体系,促进教育公平和家庭教育能力建设,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奠定坚实的家庭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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