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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乡村建设绩效评价:动因、维度和路径

2023-01-10磊,柳

关键词: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法治

陈 磊,柳 洁

有建设就有考评。2019 年6 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提出将乡村治理纳入乡村振兴考核之中。2020 年3 月发布的《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要求将法治乡村建设纳入基层政府绩效考核之中。2021 年1 月,中央一号文件要求以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为价值导向,健全乡村振兴考核落实机制。2022 年2 月,新年度中央一号文件具体明确了法治乡村建设的阶段目标,为法治乡村建设考评提供了目标导向。从内生逻辑及实践经验来看,法治乡村建设客观要求进行科学考评,以驱动法治乡村建设,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提升治理法治化水平。

一、问题与文献

(一)问题的提出

近几年党和政府一系列涉及乡村振兴及基层治理的纲领性文件和重大决策部署,无不强调考评对法治乡村建设的促进作用。但体制内考评自上而下,是组织内部管理的抓手,强调工具属性及层级之间的执行力,属于政府主导的目标考评,存在理念导向不够清晰、指标体系不够完善、组织流程不够规范、结果应用流于形式等问题,制约甚至扭曲了考评的作用。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要将法治乡村建设考评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评,充分发挥“以评促建”功能,促进法治乡村建设,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实现,需要创新理念,构建新的理论支撑体系。换言之,新时代的历史使命和现实需求促使法治乡村建设考评理念、体系和机制创新,要求完善评价制度和技术规范,催生法治乡村建设绩效评价。

作为政府绩效评价的组成部分,法治乡村建设绩效评价符合“以评促建”的管理激励原理和价值原则,旨在检验法治乡村建设成效、推动法治乡村建设进程,是法治乡村建设的“诊断仪”与“助推器”。它不仅指向“怎么做”,更指向“为谁做”。评价进一步提升考评的导向性和价值性,强化乡村振兴中农民的主体地位,凸显了人民至上的执政理念和时代价值。由此,本文围绕“为什么评价”“评价什么”“如何评价”等问题,深入剖析法治乡村建设绩效评价的动因、维度和实现路径。

(二)文献简析

从历史来看,法治乡村建设经历了“从自治到法治再到三治融合”的发展阶段。一般认为,法治建设发展不平衡不充分、①李牧、李丽:《当前乡村法治秩序构建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解决之道》,《社会主义研究》2018年第1期。部分乡村治理中的法治文化严重缺失,不能够营造法治环境,②徐铜柱、杨海莺:《乡村治理中法治文化的缺失与建构——兼论村干部腐败的治理》,《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以及乡村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不健全③李营:《乡村治理法治化转型困境及破解之策》,《领导科学》2019年第22期。等,构成了当代法治乡村建设的特有困境。由此,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培养公民法治意识,坚持制度创新,改进监管方式等,成为法治乡村建设的路径选择。④陶泽飞、杨宗科:《新时代乡村法治建设的核心命题及路径重构》,《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4期;吴开松、张玉蓉:《乡村振兴战略梯度推进研究》,《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曹荣辉:《“法治乡村”建设的现实意义与建构路径》,《大庆社会科学》2019年第5期。

首先,关于法治评价。联合国法治指数、全球正义工程法治指数等为衡量世界各国法治状况提供了综合评价标准。国内“香港法治指数”率先于2005 年出炉,用以评判公众守法的意愿,以及对法律制度的信任程度。⑤侯学宾、姚建宗:《中国法治指数设计的思想维度》,《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5期。随后,“三位一体”法治中国建设和考核评价相关政策文件陆续出台,学界掀起了法治评价的研究热潮,并大体经历了从“反对、质疑”⑥陈林林:《法治指数中的认真与戏谑》,《浙江社会科学》2013年第6期。到“认同、批判性应用”,⑦姚建宗、侯学宾:《中国“法治大跃进”批判》,《社会科学文摘》2016年第8期。从“法治中国”的整体性评价⑧唐双娥:《法治中国建设评价实践的源流、经验与展望》,《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向“地方法治”的区域性评价⑨郑方辉、王正、柳洁:《区域法治评价:主观评价何以低于客观评价?——以“珠三角”城市为例》,《广东社会科学》2022年第2期。转变的过程,内容涉及法治评价理论探讨、⑩蒋立山:《中国法治指数设计的理论问题》,《法学家》2014年第1期。指标体系设计、⑪何志强、邱佛梅:《国内法治评价指标体系:现状与评析》,《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方法程序规范⑫张德淼:《法治评估的实践反思与理论建构——以中国法治评估指标体系的本土化建设为进路》,《法学评论》2016年第1期。等,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治评价研究“闭环”。同时,地方政府及第三方评价机构不断推进法治评价的实践实证活动,包括地方政府依法行政考评、司法透明度评估,以及国内部分高校开展的法治政府评价等。

其次,关于乡村建设评价。西方国家采用多样化方法,从乡村建设的不同层面构建评价指标体系。如White 等对农村教育、医疗、邮局等公共服务进行系统评估;⑬S.D.White,C.M.Guy,G.Higgs,“Changes in service provision in rural areas.Part 2: Changes in post office provision in mid Wales: A GIS-based evaluation”,Journal of Rural Studies,vol.13,no.4,1997,pp.451—265.Jin Su Jeong 等阐述乡村生态旅游适宜性评估的方法及过程;⑭Jin Su Jeong,Lorenzo Garcia-Moruno,Julio Hernandez-Blanco,et al.,“An operational method to supporting siting decisions for sustainable rural second home planning in ecotourism sites”,Land Use Policy,vol.41,2014,pp.550—560.Jennifer Robinson 从乡村社区环境建设视角,对美国南部8 个乡村社区进行环境评估;⑮Jennifer C.Robinson,Tiffany L.Carson,Erica R.Johnson,et al.,“Assessing environmental support for better health:Active living opportunity audits in rural communities in the southern United States”,Preventive Medicine,vol.66,2014,pp.28—33.Robert Beeton 等提出可持续农村社区发展的评价标准。⑯Robert J.S.Beeton,A.Jasmyn J.Lynch.,“Most of nature:A framework to resolve the twin dilemmas of the decline of nature and rural communities”,Environmental Science &Policy,vol.23,2012,pp.45—56.在国内,李郇等构建了以“目标、问题和结果”为导向的乡村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和方法;①李郇、黄耀福、陈伟等:《乡村建设评价体系的探讨与实证——基于4省12县的调研分析》,《城市规划》2021年第10期。张挺等从农民的认可和满意度的角度去评价乡村建设成效;②张挺、徐艳梅、李河新:《乡村建设成效评价和指标内在影响机理研究》,《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8年第11期。陈锦泉等构建了包含生态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生态健康、环境友好、生态支撑保障等五个维度的乡村建设评价指标体系;③陈锦泉、郑金贵:《生态文明视角下的美丽乡村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研究》,《江苏农业科学》2016年第9期。曾忠忠等基于文献分析,认识到现有乡村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存在指标重复、指标可操作性差、指标不明确、缺乏标准值、公众参与度低等不足。④曾忠忠、张锦、张波等:《乡村建设评估指标体系研究》,《建筑师》2019年第5期。

最后,还有学者在法治乡村建设评价的基础上,引入绩效评价理念,尝试构建法治乡村建设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为地方政府推进乡村振兴提供价值工具。⑤张凤凉、程佳圆:《以绩效评价推进法治乡村建设》,《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5月19日,第8版。但这方面研究刚刚开始,实践中一般将相关内容嵌入乡村治理绩效评价之中,此时会存在如下问题:一是评价主体较单一。表现为体制内部工作考评,一些地方也冠以“绩效考评”,不过本质与政府绩效评价内涵存在差异,评价主体主要是内部主体,农民参与广度、深度有限。二是评价维度有局限。鉴于法治乡村建设进程不一,各地往往选取能够体现“政绩”的内容作为评价维度,难以体现法治乡村建设的真实绩效。三是指标体系不统一。人们往往将工作过程的重要节点转化为指标,强化过程控制,并非关键指标评价,也难以形成统一的评价指标体系和标准。探究背后的原因,主要在于学界大多将法治乡村建设考评与法治乡村建设绩效评价等同起来,模糊了二者之间的价值导向、目的动因、功能定位、指标体系和实现路径的差异。如此,现实需求为本文研究提供了空间。

二、法治乡村建设绩效评价功能和动因

政府绩效评价以目标为导向,检验目标的实现程度。⑥郑方辉、刘畅:《国家治理绩效:概念内涵与评价维度——兼议新冠肺炎抗疫中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理论探讨》2020年第3期。法治乡村建设绩效评价立足于中国特色的法治乡村建设实践,以政府绩效评价理念方法为指导,检验法治乡村建设目标的实现程度。换言之,法治乡村建设绩效评价是对法治乡村建设成效的度量及评判,是基于结果导向及满意度导向,依据既定的指标体系,对法治乡村建设的投入、过程及产出结果进行综合性测量的活动。绩效评价强调建设投入的经济性、建设过程的有效性和产出结果的价值性。作为有目的的功能活动,绩效评价目的源于动因,具有多维度。我们以为,价值导向、度量工具和动力机制构成法治乡村建设绩效评价的功能和动因。

(一)引领法治乡村建设的价值导向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利益主体多元、利益诉求复杂、利益冲突显著等特点凸显,基层新的矛盾不断涌现,完善乡村治理体系成为重要目标任务。法治乡村建设以法治的文明有序、公平正义等内在价值为导向,旨在构建一个法治化、现代化、农民满意的新农村,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良好法治环境。可见,在目标价值上法治乡村建设与乡村振兴具有多维耦合性。⑦王东:《法治乡村建设推进乡村振兴的价值耦合、行动构设与路径选择》,《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法治乡村建设绩效评价内置价值导向、凝聚价值共识、反映价值诉求,是法治乡村建设的“风向标”。具体而言,一是指标体系内置价值导向。指标体系以结果和满意度为价值导向,体现了对政府推动法治乡村建设的社会法治期望集合和集体偏好,引导乡村建设转变理念,注重乡村建设过程中法治价值建构和社会效益实现。二是评价过程凝聚价值共识。评价强调农民的主体地位,引导农民参与法治乡村建设过程和绩效评价过程,促进农民法治化思想意识、价值意识、现代化意识的转变,凝聚价值共识,形成对法治乡村建设绩效的合理预期。三是评价结果反映价值诉求。导入农民满意度的法治乡村建设绩效评价,“农民满不满意”成为法治乡村建设成效的最终衡量标准,评价结果合理反映农民利益诉求,为法治乡村建设提供明确的方向指引。

(二)提供法治乡村建设的度量工具

法治乡村建设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法治乡村建设绩效评价为乡村振兴提供了“诊断仪”,检验与度量法治乡村建设成效,反映乡村振兴中的短板和问题。一方面,绩效评价是关键指标评价,也是量化评价。关键指标能反映法治乡村建设过程中的焦点、痛点问题,目标实现路径中,关键节点所对应的评价指标,将战略目标分解为可操作性的工作目标,从而实现对目标的监控与检验。量化评价以其指数化的特征,检验法治乡村建设的各项参数完成情况,直观反映法治乡村建设的突出问题,进而对症下药,促进问题解决。另一方面,绩效评价是揭示乡村振兴短板的方法论,法治乡村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复杂工程,指标化、科学性、标准化绩效评价指标的结构量表和开放体系,能以可视化的形式向社会展现法治乡村建设成效,发现乡村振兴短板,有利于集中资源补足短板,充分发挥法治乡村建设绩效评价的工具理性。

(三)构建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动力机制

法治乡村建设绩效评价以农民满意度为导向,引导激励农民积极参与法治乡村建设,同时倒逼政府依法行政,为法治乡村建设构建动力机制。一是法治乡村建设绩效评价具有激励作用,重点关注乡村基层社会法治化建设水平、基层组织的执法队伍建设状况,以及农民的法治意识。评价结果对被激励对象的行为施以正面的引导,对建设过程的缺失进行责任追究,从而形成内控动力。同时,评价结果反映特定评价周期内农民的法治需求,促使基层决策及政策以不断满足农民法治需求为导向,促进乡村法治化建设落地生根。二是法治乡村建设绩效评价具有监督、纠错纠偏功能,包括自上而下的内部监督和自下而上的外部监督。经验表明,内部监督直接有效,但存在利益牵制和角色冲突,外部监督以农民满意度评价检视、反馈法治乡村建设存在的问题,内外监督相结合,倒逼政府依法行政,促进法治乡村建设。

三、法治乡村建设绩效评价目标维度

法治乡村建设绩效评价客观上要求构建科学可行的指标体系。逻辑上,指标体系涉及评价目的、主体、对象、内容和方法等基本问题;结构上,评价维度是指标体系构建的核心,是评价目标实现路径的重要节点层,居于指标结构的顶端,在指标体系中处于导向地位;①郑方辉、卢杨帆、张兴:《政府绩效评价导论》,北京:新华出版社,2021年,第66页。内容上,评价维度一般包含资源投入、过程推进、目标实现、社会满意。我们认为,法治乡村建设绩效评价维度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建设投入,指法治乡村建设所产生的法治支出,主要指向涉农领域的法治建设,特别是涉农领域立法;二是建设过程,针对法治乡村建设过程中政府为履行各项法定职能及责任所使用的法治手段,如涉农行政执法、乡村司法保障、乡村法治宣传、乡村法律服务等;三是目标实现,指对法治乡村建设的产出和效果评价,即目标实现程度;四是满意度,指法治乡村建设目标对象的主观感知满意度,着重体现为农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基于以上认识,借鉴政府绩效评价的理论方法,以《意见》为政策依据,考虑评价维度所涵盖内容的实践可操作性,遵循“关键指标量化评价”原则,可以将评价的基本维度设定为如下三个方面。

(一)科学立法

立法是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内容之一,是国家意识形态的规范化、成文化表述过程。②时显群:《法理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215页。科学立法既是衡量国家立法活动形式和内容的科学性,又是国家立法活动的价值判断标准,具有引领和推动法治乡村建设的作用。作为一种价值导向,“科学立法”要求以法治乡村建设的客观现实需要为基础完善涉农领域立法,是绩效评价的关键性指标。依据《意见》,涉农领域科学立法具体衡量标准如下:一是立法立规程序的合法性。涉农领域立法的启动和开展均必须以现有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在法定权限内,以法定手段经法定程序实施。如法律规章备案率,即程序合法性的重要判断标准。二是立法立规过程的民主性。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立法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涉农领域立法中人民参与立法活动的形式有多种,如公众听证、意见征集、专家论证等,其中涉及民生重大决策的听证是过程民主性的重要体现。三是法律法规内容的科学性。既要有效回应法治乡村建设现实需要,又必须与时俱进,及时开展立、改、废等工作。其中,对法律法规的合法性审查,是法律法规内容科学性的重要判断标准。四是立法立规效果的满意度。法治乡村建设以农民为中心,科学立法的最终目的是获得农民对法律的认可和尊崇,立法立规的效果以农民的满意度来衡量。

(二)依法行政

“治国者必先受治于法。”①秋风:《治国者必先受治于法》,《领导文萃》2004年第7期。依法行政是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任务,直接影响着法治乡村建设进程,强调基层政府“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依据法律法规行使行政权力,以及基层干部克服“特权”思想,维护乡村法治权威。基层政府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直接关系到法治乡村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能否落实,深刻影响基层政府形象和基层干部与民众之间的关系,决定着法治乡村建设成败和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实现,理应成为绩效评价的关键性指标。法治乡村就是约束基层政权组织公共权力行使者和村委干部的权力,以保障农民权益,通过对乡村事务的全面规范治理支持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②张帅梁:《乡村振兴战略中的法治乡村建设》,《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8年第5期。事实上,《意见》已经明确指出乡村依法行政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主要包括:一是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要求加大乡村基层行政执法资源倾斜,提升乡村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法治素养和执法水平,对乡村基层行政执法队伍进行全面整合和强化。二是行政执法过程规范。要求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提升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性。三是行政事务公开。在乡村基层进一步落实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公开、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等制度,保障执法公信力。四是行政违法监督和追责。要求加强乡村基层执法监督和追责,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和违法追究机制,实现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和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的平衡。

(三)司法保障

随着社会经济转型,各种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与冲突,异地搬迁、土地流转、低保就业、环境卫生等问题导致乡村地区矛盾激化,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从乡村社会的“结构混乱”状况、纠纷解决充斥着“力”的因素、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弱化等现实来看,当前中国乡村有着很高的司法需求。③陈柏峰:《当代中国乡村司法的功能与现状》,《学习与探索》2012年第11期。司法保障是解决乡村基层矛盾,维护乡村健康稳定,推动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手段,也是绩效评价的关键性指标。依据《意见》,乡村司法保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包括:一是人民法庭建设。加强人民法庭建设,使其能最大限度满足农民的司法需求,便利农民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二是打击涉农违法犯罪。要求公检法形成协作机制,协同办理相关案件,通过多元化的打击手段和加强执行监督等途径,实现农民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三是司法救助。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提供司法救助,特别是刑事司法救助,能够有效减轻农民诉累,全面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四是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法律正确统一施行的重要保障,也是涉农违法犯罪案件中约束国家权力、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五是涉农公益诉讼。要求加大涉农公益案件办理力度,提升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效率。六是队伍建设。加强司法工作者队伍建设是提升司法服务能力和水平、保障司法成效的基础条件。

(四)普法指数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④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北京:三联书店,1991年,第14页。而法律信仰源于法律意识,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成为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任务。尽管乡土结构变迁推动农民法治需求越来越强烈,但在熟人社会格局中,受礼俗传统文化及物质因素影响,我国农民的法治意识仍旧比较淡薄。“特权思想”“官本位”“家长制”在广大乡村地区根深蒂固,法律实施失范行为时有发生,导致农民崇尚权力至上、法律意识欠缺。加之农民往往受教育程度不高、乡村普法建设不完善等,“送法下乡”成为重建“国家与社会间支配性权力关系”的重要手段。在新时代法治乡村建设中提高普法指数,成为提升普法教育成效、提高农民法律意识、促进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途径之一。普法指数是衡量法律法规普及程度、法律法规遵从程度以及农民普法满意度的重要指标,也是法治乡村建设的基本维度。依据《意见》,乡村普法指数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包括:一是乡村普法教育成效。立足各地乡村现有普法资源有限、地域障碍等实际,应深入开展线上线下多元化普法模式,如定期观看线下普法电影,线上推送普法宣传资料、法律小讲堂等,进一步提升普法教育成效。二是农民法律意识。农民是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主体和服务对象,法律意识的提高有利于形塑农民的法权人格,引导农民积极、有序参与乡村法治建设和评价。

(五)公共法律服务

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在乡村地区尤为突出,主要体现为农民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增加,而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不足。一方面,农民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增强。随着城镇化进展,传统土地经济被产业化经营所替代,城乡之间流动人口数量剧增,乡村矛盾纠纷更加复杂化、多元化。然而因受教育水平、法律意识等局限,农民往往不懂法、不会用法。另一方面,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不足。主要体现为乡村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不够、内容供给不足,农民获取公共法律服务的渠道较为匮乏,等等。因而,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保障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需平衡成为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任务。依据《意见》,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具体内容和要求包括:一是平台建设。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同时考虑乡村地域的特殊性,“线上+线下”的综合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是实现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普惠优质高效的重要手段。二是法律顾问。乡村法律顾问直接面向基层组织和农民群众,为其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法律咨询等服务,是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主体。三是法律服务。涉农法律服务要求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将司法鉴定、公证、仲裁等延伸为乡村法律服务内容,并完善针对留守儿童、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专项法律服务,作为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内容。四是法律援助。要求将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工作是对民生的重要保障。

四、法治乡村建设绩效评价实现路径

法治乡村建设绩效评价作为价值工具,不仅体现了以评价促进法治乡村建设目标实现的技术理性,而且确保了目标本身的民主性与合法性,即价值理性。①郑方辉、邱佛梅:《法治政府绩效评价:目标定位与指标体系》,《政治学研究》2016年第2期。进一步发挥评价功能,应加强顶层设计、推进应用多元评价模式、提高农民参与度、完善指标体系,以及统一考评组织权。

(一)加强顶层设计

自乡村振兴战略提出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法治乡村建设,在一系列政策文件指导下,各地政府积极探索法治乡村建设路径,法治乡村建设绩效评价热情高涨。但是,绩效评价环境体系中,有关我国法治乡村建设绩效评价,缺乏国家层面的统一评价办法和指标体系指导,以及配套的法律规范与制度体系保障。这种状况导致各地实践中对法治乡村建设绩效评价的目的、价值导向、功能定位等认识不清,评价标准自设、评价过程自控、评价结果自知,严重损害评价的公信力和驱动力。因此,应从国家层面制定法治乡村建设绩效评价的规范文件,自上而下统一明确评价的价值目标、功能定位、权责结构和实践准则等。同时,完善配套法律规范和制度体系,提高评价的规范保障和应用价值。

(二)推进多元评价模式

评价的公信力源自评价主体,从经验来看,评价主体有以政府部门为主的内部评价主体,也有依托于社会公众、专业性评价机构等的外部评价主体。法治乡村建设绩效评价应推进内外结合的多元主体评价模式,创新、变革评价主体设置和评价方式。具体而言,在宏观层面,法治乡村建设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也是一个多元主体协同参与、循序渐进的过程,多元化评价关注评价的全面性、科学性和合理性,为此,应厘清多元评价主体之间的关系,纵向明确分工、落实评价职责,横向上各评价主体相对独立,同时相互补充验证,保障评价公正性。在微观层面,应当重视并培育第三方评价主体,依托专业性评价机构对法治乡村建设进行第三方独立评价。其优点在于,第三方评价主体能够以其独立性和专业性,有效克服政府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角色冲突,提升评价的公信力和客观性。结合法治乡村建设实际情况,应畅通评价参与渠道,探索建立农民评议、科研团队主导、驻村法官律师参与的第三方评价模式。

(三)扩大农民参与度

农民既是法治乡村建设的主力军,同时也是法治乡村建设绩效评价的重要评议主体,法治乡村建设得“好不好”应当由农民说了算。农民的积极参与,“从实质上加大了政府工作的外部监督作用,最终保证依法行政工作通过充分回应民意而获得合法性”。①黄涧秋:《论国务院〈纲要〉框架下的依法行政考核》,《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因而,应提高法治乡村建设绩效评价中的农民参与度。具体而言,一是提高农民参与积极性,扩大农民参与广度。通过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农民法治意识和能力,激发农民参与法治乡村建设的热度和激情,积极引导农民参与法治乡村建设绩效评价,充分发挥其作为评价主体的功能。二是完善参与机制,加大农民参与深度。针对农民参与流于形式或者“非理性”评价等问题,应完善农民参与保障机制和利益表达机制,保障参与的实质性,形成农民对法治乡村建设成效的合理预期和信任,保障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四)完善指标体系

应借鉴已有法治评价指标体系和实践经验,结合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可行性,构建及完善包括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司法保障、普法指数、公共法律服务等五个维度,主、客观评价指标互补互证的法治乡村建设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指标体系应立足于乡村振兴中法治乡村建设战略规划,对照乡村法治化建设规划预期,有效区分法治乡村建设绩效与法治乡村建设任务的差异。同时,法治乡村建设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是一个动态体系,在不同的时点,预期目标设定应有所不同,指标体系应动态调整。从实践经验来看,“主观评价和客观评价综合采用与评价效果呈正相关性”,②严洁:《公民评价政府绩效的抽样调查设计与可靠性分析——以北京市为例》,《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应充分发挥主、客观评价各自优势,力求主、客观评价指标相结合,实现主观评价(包括农民满意度与专家评议)与客观评价的有机融合与互补互证。

(五)统一考评组织权

现行体制下,我国内部考评的评价权一般归属于上级党委和政府,成立以党委书记为首的领导小组,下设专门办公室或者挂靠某个政府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行使考核组织权。③邱佛梅、谭玮:《“三位一体”法治建设背景下的法治社会评价体系构建》,《法治社会》2018年第1期。目前我国体制内考评归属不同部门,有些考评组织权分散,牵头部门既为“建设者”又是“评价者”,各种考评名目偏多,加重基层负担,有为考评而考评的形式主义倾向。为此,应合理统一配置考评组织权。具体而言,一是以法治乡村建设绩效评价统筹基层有关法治考评,取消其他相同相近的各项考评,减少考评项目组织实施的成本及被评对象迎接考评的成本,减轻基层工作负担。二是加强法治乡村建设信息公开共享,加强各部门的协调合作,增强政府活动的透明性,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实现各部门考评信息的公开共享与整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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