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赡养协议养老模式的适用与完善
——以裁判文书的量化分析为基础

2023-01-09王阁刘柯柯

关键词:赡养人文书裁判

王阁,刘柯柯

自2000年我国正式迈入老年化国家开始,人口老龄化的程度不断加深[1]。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的人口为26 402万人,占人口总数的18.7%,与2010年相比,这一数据上升了5.44%[2]。如何保障和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使他们安度晚年,就成为国家和社会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为此,2021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着重提到了我国养老模式的建立问题。众所周知,中国人落叶归根的传统观念和对熟人社会的依赖,使得家庭养老模式深受老年人青睐。但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人口流动的加剧和西方社会理念的传入,我国青年一代的孝道观、赡养观受到了冲击,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开始呈现出诸多问题。因此,创新与完善养老模式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赡养协议养老早已得到我国立法确认,通过赡养人和老年人之间签订赡养协议,明晰双方的权利、义务,从而保障老年人生养死葬的合法权益,满足老年人的赡养需求。令人遗憾的是,当前我国无论是对该养老模式的理论探讨还是实践运用,都相对较少并且不够深入,与其作为法定养老模式的地位很不相称。鉴于此,本文拟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赡养协议类纠纷的裁判文书的量化分析,还原当前赡养协议养老模式的运行实况,并针对其存在问题的根源寻绎完善的对策,以推动该养老模式的适用,更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一、赡养协议养老模式的内涵与功能

1.赡养协议养老模式的内涵

从字面意思看,“赡养协议养老模式”是老年人就赡养问题与他人签订协议,以此来保障自己养老需要的一种养老模式。如果要准确理解赡养协议养老模式的内涵,就要明晰“赡养协议”究竟为何物。何为“赡养协议”,目前我国立法上的规定不尽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同赡养人签订协议需要经过老年人同意,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或其他亲属(1)《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赡养协议公证细则》规定,赡养协议可以同多人签订,通过签订协议来明确各自的义务(2)《赡养协议公证细则》第二条:“赡养协议是赡养人就履行义务与被赡养人订立的协议。或赡养人相互间为分担赡养义务订立的协议。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为被赡养人,子女或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赡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老年人可以与继承人之外的个人或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通过协议履行,赡养人承担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不仅立法规定不一,学界对此也有不同观点。有学者把赡养协议定义为家庭赡养协议,认为是指特定主体之间签订的以履行对被赡养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医病护理和精神慰藉为内容的民事协议,认为赡养协议养老模式是农村居家养老模式的补充和完善[3]。也有学者认为,赡养协议是赡养人按双方之间的协议约定承担被赡养人的生养死葬等义务,被赡养人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赡养人的双向协议,同时指出赡养协议顺应了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为解决我国养老问题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4]。

综上,笔者认为,赡养协议养老模式是指老年人就生养死葬和自己财产继承等问题自愿与他人签订协议,以此来保证自己养老需要的一种养老模式。这种养老模式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通过老年人与他人签订赡养协议的方式成立;二是完全基于老年人的自愿;三是赡养协议的内容不仅涉及老年人的生养死葬问题,而且也包括对老年人财产的继承问题。

2.赡养协议养老模式的功能

与其他养老模式相比,赡养协议养老模式的功能有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解决无子女老年人面临的养老困境。部分老年人由于没有子女,其晚年的情感孤独和生活不便非常明显。社会养老机构并非慈善机构,养老机构以营利为主要目的。面对无子女老人,如失独老人、丁克老人、独身老人等,社会养老机构会因其没有子女为后续医疗和突发情况作保障而拒绝接收。赡养协议养老模式为无子女老年人提供了一种可行的养老模式,他们可以通过与他人签订赡养协议,在明确他人继承自己财产的同时,要求对方满足自己生养死葬的需要,确保享有正常的晚年生活。

其二,确保老年人按自己意愿选择赡养人。一种情况是,老年人有子女但子女(尤其是独生子女)往往因各种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赡养义务。比如,子女成家之后忙于自己的家庭和工作,或者子女与老年人地理距离较远,无法给老年人提供日常的生活照料和情感陪伴。另一种情况是,老年人因行为习惯、思想观念与年轻人之间存在差异而不愿由子女来赡养。赡养协议养老模式就为这类老年人按照自己意愿来确定赡养人提供了可靠依据。老年人可以通过与子女之外的其他人签订赡养协议,来满足自己生活起居上的日常照顾,在为子女减负的同时,也为老年人自己选择一种更为舒心的养老途径。

其三,防范子女之间在赡养责任上的相互推诿。目前面临养老需求的大多数老年人因受过去“多子多福”观念的影响,往往有多个子女,但是存在子女之间相互攀比、相互推卸赡养责任的现象。对此,赡养协议养老模式可以起到有效预防作用。老年人与其信赖的某个或某几个子女就赡养问题协商之后,双方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协议,从而可把彼此的权利、义务明确固定下来。该赡养协议不仅清晰划定了哪个或哪些子女应对老年人承担赡养义务,避免日后子女之间相互推诿,而且赡养协议中对老年人财产所做的继承约定,也使签约子女获得了明确的权利期待,激励其及时、恰当地履行赡养义务。因此,赡养协议养老模式,既避免了子女之间因赡养老人而产生的对立和冲突,使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关系维持和谐状态,又能借助赡养协议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使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得到有效保障。可以说,赡养协议养老模式为传统的以“孝道”为基础的家庭养老增添了一层法律上的保障。

二、赡养协议养老模式的适用现状

如上所述,赡养协议养老模式有其独特的功能,不仅能满足无子女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养老需要,而且也是对传统家庭养老的有益补充。那么,当前这种养老模式在我国的现实适用状况如何呢?通过梳理文献发现,目前对于赡养协议养老模式现状的介绍寥寥无几。不过,赡养协议养老模式以通过订立协议来确立和实施的特点则表明,一旦协议双方在赡养协议签订和履行中产生纠纷,则最终会以诉讼的方式寻求解决。因此,笔者采用了一种有限而完整的研究进路,借助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赡养协议类纠纷的裁判文书内容,从中倒推并还原出赡养协议养老模式的适用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依据“事实→案件类型→案由→审判程序→关键词”这样的检索思路进行检索,发现当前我国赡养协议养老模式的适用状况呈现出如下特点。

1.赡养协议养老模式主要适用于多子女家庭

按照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区域划分标准,从四个区域分别选取了赡养协议类纠纷的裁判文书数量处于中位的省(自治区)作为代表,即浙江省(东部地区)、湖北省(中部地区)、内蒙古自治区(西部地区)和吉林省(东北地区)。除去重复样本,从上述四个省(区)中共筛选出495份赡养协议类纠纷的裁判文书。涉及多子女家庭的赡养协议类纠纷裁判文书数量及其占比见表1。由表1可知,涉及多子女家庭的裁判文书有434份,占总数的87.68%。而涉及独生子女家庭的裁判文书占比仅为4.07%,剩余占比为8.25%的裁判文书则涉及老年人与亲属之间或陌生人之间因签订赡养协议而产生的纠纷。不难看出,当前我国赡养协议养老模式主要适用于多子女家庭,老年人更倾向于在子女中选择一个子女与自己签订赡养协议,或通过赡养协议来划定子女之间在自己养老问题上的责任和义务。而且从表1也可以看出,即使在不同区域的内部,也同样呈现出这一明显特点。

表1 涉及多子女家庭的赡养协议类纠纷裁判文书数量及其占比

2.赡养协议养老模式实施中表现出不满的一方主要是老年人

赡养协议养老模式是通过老年人与赡养方订立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因此当一方认为另一方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行为或者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时,任何一方都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上述495份有效裁判文书样本来看,当前在我国赡养协议养老模式实施中,通过提起诉讼来维权的更多是老年人一方。换句话讲,老年人作为被赡养方,在赡养协议履行过程中更容易表现出不满。在495份赡养协议类纠纷的裁判文书中,老年人作为原告的裁判文书达到402份,占总数的81.21%。很显然,在赡养协议的履行中一旦出现偏差,老年人一方往往能够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表现出较强的维权意识。

3.赡养协议养老模式适用中的纠纷主要涉及协议履行和协议效力

协议履行纠纷和协议效力纠纷的裁判文书数量及其占比见表2。由表2可知,涉及履行协议的裁判文书有247份,占总数的49.90%;涉及协议效力的裁判文书有157份,占比为31.18%。可见,因协议履行和协议效力而引发的赡养协议类纠纷是赡养协议养老模式适用中最主要的纠纷类型。其中,协议履行纠纷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发生于多子女家庭,赡养人之间相互推诿、责任不清;另一种则是赡养人对老年人未能尽心尽责地照顾,甚至在身体或精神上虐待老人。至于协议效力纠纷主要是当事人双方对协议的法律效力存疑,或者没有遵循法律规范,赡养协议的签订无法判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表2 协议履行纠纷和协议效力纠纷的裁判文书数量及其占比

4.赡养协议养老模式的实施效果存在较大的区域差异

借助裁判文书网中各省份赡养协议类纠纷一审裁判文书数量的检索,可以管窥不同地区赡养协议养老模式的实施效果。赡养协议类纠纷案件发生最少的省份是海南省、西藏自治区,在近10年中仅有1起;赡养协议类纠纷案件发生最多的省份为四川省,近10年关于赡养协议的纠纷案件有370起,是最少省份的300多倍。赡养协议类纠纷案件少发的省份多处于西部地区,如西藏自治区、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青海省等。而赡养协议纠纷案件突破300起的省份,集中在山东省、四川省和河南省等人口大省。赡养协议类纠纷裁判文书数量所表现出的地区差异,事实上从一个侧面折射出赡养协议养老模式的实施效果在不同地区存在较大差异。

5.赡养协议养老模式适用中的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

根据从裁判文书网上获得的数据,笔者绘制了2010—2020年我国赡养协议类纠纷一审裁判文书数量变化趋势图,见图1。从图1可知,2012年之前我国赡养协议类纠纷一审裁判文书数量增长缓慢,但从2012年开始,赡养协议类纠纷一审裁判文书数量的增长趋势明显。尤其是在2013年,赡养协议类纠纷一审裁判文书数量首次破百之后近乎直线上升,至2014年已经达到406份,是2010—2020年之间我国赡养协议类纠纷一审裁判文书数量增加迅猛的一年。此外,赡养协议类纠纷一审裁判文书数量自2015年突破500份之后,这一数值始终保持在500份以上,并且在2019年升至峰值594份。2020年出现下降的趋势,笔者认为这可能与疫情的暴发有关。总之,从趋势图的整体来看,2010—2020年我国赡养协议类纠纷一审裁判文书数量呈现上升的态势,这也说明在此期间赡养协议养老模式的运用呈上升趋势,不断受到人们的重视。

图1 2010—2020年我国赡养协议类纠纷一审裁判文书数量变化趋势图

三、赡养协议养老模式的适用困境及其根源

通过前述对我国赡养协议养老模式适用现状的梳理,可以发现赡养协议养老模式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要推动我国赡养协议养老模式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对这些问题及其根源进行深入剖析,唯此才能为下一步的完善指明方向。

1.赡养协议养老模式的适用范围狭小

前已述及,目前赡养协议养老模式主要适用于多子女家庭,旨在防止子女之间在赡养老人方面相互推诿,或者用来明确子女之间的责任,为老年人更好地安度晚年生活提供保障。目前赡养协议养老模式的适用范围过于狭小,并没有充分彰显其应有的功能和价值,这与以下两个方面有关。

其一,传统思想的影响。当前有赡养需要的老年人,其在过往的生活环境中都深受我国“养儿防老、多子多福”等传统思想的影响,因而在选择赡养协议养老时,他们更倾向于和自己的子女签订赡养协议。即使是在同非子女签订赡养协议时,他们也主要是考虑血缘关系,而不注重对于赡养人人品的考量,可以说是典型的“任人唯亲”。毫无疑问,老年人的这种传统思想限制了赡养协议养老模式的适用空间。

其二,赡养协议契约本质的影响。赡养协议养老模式以双方签订的赡养协议为基础,而赡养协议的契约本质决定,赡养关系的成立必须以双方事先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协议条文加以固定且以对协议条文协商一致为前提,而后双方严格依照协议约定来主张权利,履行义务。换句话讲,赡养协议养老模式的适用需要有对契约的信赖和尊崇。但是,目前有赡养需要的老年人多缺乏契约意识,更倾向于对人而非契约的信赖。

2.赡养协议养老模式的适用效果有待提升

如图1所示,2010—2020年赡养协议类纠纷一审裁判文书数量呈上升趋势,这一方面表明人们对赡养协议养老模式的适用越来越多,对赡养协议养老模式愈来愈重视,但是也反映出一个不容置疑的问题,即赡养协议养老模式的适用效果不尽如人意,有待提升。究其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监督机制缺失。如前所述,老年人作为赡养协议类纠纷案件中原告的比例较大,这种状况表明老年人在赡养协议养老模式的适用中发挥着重要的监督作用。但是不可否认,仅靠老年人自身的监督是远远不够的。对于有特殊情况的老年人,如意识不清、行动或表达不便和欠缺法律知识的老年人,此时就非常需要独立第三方的监督。但从目前的立法和实践来看,赡养协议养老中第三方的监督机制缺乏,导致赡养协议实施过程中老年人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从而产生了协议履行过程中的诸多问题,并进而引发诉讼。

其二,专业人才匮乏。如表2所示,在赡养协议类纠纷案件中,协议履行纠纷和协议效力纠纷数量占据绝大多数。之所以产生这种状况,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专业人员的指导。在赡养协议的签订过程中,由于老年人普遍欠缺法律知识,又得不到专业引导,因此极易出现赡养协议无效或者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够明确、全面,甚至出现口头协议等情形。这种状况对赡养协议后续的履行非常不利,一旦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进行诉讼,往往产生协议无效等老年人一方利益受损的结果,降低了赡养协议养老模式的适用效果。

其三,老年人维权意识增强。逐年上升的赡养协议类纠纷数量在表明赡养协议养老模式被重视的同时,也从侧面说明了老年人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特别是,老年人在赡养协议类纠纷案件的原告占比更是直观地反映了这一点。可以想见,随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不断推进,老年人的维权意识势必会不断增强,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在赡养协议养老中合法权益的现象也会不断增多。

3.赡养协议养老模式在全国的适用不均衡

赡养协议类纠纷案件的数量在我国各地参差不齐,个别省份之间甚至存在数百倍的差异,这反映出赡养协议养老模式在我国的适用很不均衡。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在于相关宣传和认识不到位。从中国知网搜索“养老模式”可以看出,养老模式的研究多种多样,但主要是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等目前广为人知的养老模式。以“居家养老”为关键词检索时,有上万份的期刊论文和五千多份的学位论文;而当以“赡养协议养老”为关键词来检索时,仅有8篇期刊论文、4篇学位论文。足见社会各界,特别是学术界对赡养协议养老模式的宣传、重视程度不够。特别是,考虑到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有的地区受风俗习惯的影响较深,如果对赡养协议养老模式的宣传不到位,更容易出现群众思想认知上的空白化或边缘化。

四、赡养协议养老模式的完善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完善我国的赡养协议养老模式,从而推动其进一步健康发展,发挥其应有的功效。

1.合理扩展赡养协议养老模式的适用范围

赡养协议养老模式不仅可以适用于无子女家庭,以破解老年人无子女养老的困境;而且适用于子女履行养老义务困难的家庭,以解决老年人子女无法正常履行赡养义务的问题。此外,还适用于多子女家庭,以解决子女在老年人赡养问题上相互推诿的问题。应当看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变迁,一方面人们的婚育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更加注重自我感受和生活品质,不婚主义者和丁克一族明显增加,对这些群体而言,赡养协议养老模式可以满足他们的需求,保障其老年生活;另一方面,经济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外出务工潮,且人口流动的频率也在不断加快。在这种情况下,已然出现了子女因常年外出务工而无法在父母面前尽赡养义务的问题。如果适用赡养协议养老模式,完全可以由协议约定的赡养人为老年人的生活起居提供照顾,以解决子女无法亲自赡养老人的难题。但是,从赡养协议养老模式的实际应用中可以发现,目前该养老模式以多子女家庭的适用为主,主要是为了解决子女推诿赡养义务的问题,适用范围显然过于狭小。因此,应本着充分彰显赡养模式应有功能的目的,合理扩展其适用范围。实际上,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日益深入,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守法精神和契约精神必将随之逐渐形成。在这种背景下,人们也更容易接受赡养协议这种养老模式。因此,应不断解放思想,持续扩展这种养老模式的适用空间。

2.多举措提升赡养协议养老模式的适用效果

其一,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赡养协议签订后,为了保障赡养协议实施的有效性,必须对赡养人的义务履行情况予以监督。考虑到赡养协议养老模式目前主要运用于多子女家庭,因此赡养协议监督既要提高履行协议的效果,又要防止出现家庭隔阂。老年人是协议履行的监督者之一,老年人同时也是协议履行的主体之一,在监督上会有主观臆断的现象。因此需要引入第三方的监督机制,具体而言可以是村(居)委会的人员定期考察老年人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不定期地访问老年人的自身感受。对于履行出现问题的及时批评指正,对于屡教不改的应该公之于众,对于危害到老年人身体健康的应该帮助老年人寻求新的解决方案。

其二,引进社会工作者的介入机制。社会工作者在前期可以就赡养协议养老模式的具体规范和适用做好宣传,老年人有意愿签订赡养协议时,可以做好资源的链接,帮助老年人规范地签订协议和正确使用协议。赡养协议使用中,社会工作者能够更便捷地进行实时家访,监督实施效果。社会工作者应提供评估,结束服务后进行回访,考察其落实的效果。

其三,细化、完善赡养协议的法律规范。目前与赡养协议相关的法律依据,散见于不同立法,缺乏明确、统一的法律规范。可以在参考遗赠扶养协议已有规定的基础上,在《民法典》的“继承编”对赡养协议的内容、效力、形式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

3.强化对赡养协议养老模式的重视和宣传

自进入老龄化社会之后,我国积极推行相关政策,促进养老事业的发展,探索养老模式的创新。但是必须看到,不同的养老模式在当地政策或者国家政策的带动下展现不同的实施效果。如前所述,赡养协议养老模式即呈现出普适度低、地区差异性明显的现象,这与社会和国家对赡养协议养老模式关注不足、宣传不到位不无关系。而由于人们对赡养协议养老认识不足,所以在面临养老问题时就会选择其他养老模式。更何况,赡养协议养老模式对一些存在宗教信仰或者在养老问题上有特殊风俗习惯的地区本身就会形成一种冲击,如果宣传不到位,更容易导致认知上的差异。因此应加强对赡养协议养老模式的宣传,使人们正确理解其内在含义和优势,并加大对其问题研究和经验推广的力度,为赡养协议养老模式的发展提供多方面的支持。

猜你喜欢

赡养人文书裁判
太行山文书精品选(17)
牙医跨界冬奥会裁判
发生赡养纠纷,老年人如何维权
裁判中存在“唯一正解”吗*——对《司法裁判中的道德判断》的批判性研读
赡养相关问题探究
法官如此裁判
法官如此裁判
监狱执法文书规范探讨
赡养老人个税专项附加如何扣除
老年人如何追索赡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