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海事债权确权纠纷案评析
——依中国冲突规范适用韩国法律审理确权纠纷
2023-01-08武寒霜
世界海运 2022年7期
武寒霜
[提要]
涉外纠纷案件中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时,要分别根据法院地的冲突规范确定法律关系适用的准据法。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涉外船舶抵押权纠纷适用船旗国法律。
在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外国法后,应综合考虑获取外国法的途径以及其他当事人是否提交了足以反驳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证据等因素,对当事人提供的外国法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认定和适用。
[案情]
2014年6月17日,卢某与威尔公司订立第一份《现金借款协议》,约定卢某向威尔公司提供借款4亿韩元,借款利息为每月0.5%,还款期限为2016年6月16日。当日,Hansol Green公司代卢某向威尔公司银行账户转款4亿韩元。2014年10月6日,卢某与威尔公司订立《设立船舶抵押权合同》,约定就目前已经存在的及将来威尔公司对卢某所负的所有债务,威尔公司以其所有的韩国籍“某星”轮作为担保,在该轮上为卢某设立不超过债权金额10亿韩元的第一顺位的船舶抵押权。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在韩国登记机关进行了船舶抵押权登记,登记信息显示卢某为船舶抵押权人、威尔公司为抵押人、抵押物为“某星”轮,最高抵押权额度为10亿韩元。而后,卢某于2015年、2016年又与威尔公司订立三份《现金借款协议》,并向威尔公司银行账户累计转款2.2亿韩元,但威尔公司未向卢某偿还任何借款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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