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体刑事主体资格否定论*
2023-01-08孙笛
政法论丛 2022年3期
孙 笛
(湖北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2)
人工智能的蓬勃发展不可避免地对现有法律伦理以及政策产生冲击,由此产生的刑事风险不容忽视。已有的文献表明,学者观点既有共识亦存分歧。围绕是否赋予人工智能体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等论题的观点尖锐对立。有学者总结归纳了否定论的基本论点并进行反驳以论证肯定论的正确性,[1]理论反思更具针对性与具体性,在推进理论深化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另一方面,由于既有探讨未深入至观点背后的隐形逻辑与理念,因而学说立论也就存在进一步商榷之处。基于相关文献的分析,持肯定论观点学者的理由可归纳为以下几点:第一,强人工智能体出现的现实紧迫性与必然性。第二,强人工智能体具有智能性这一权利主体的核心要素。第三,赋予强人工智能体权利主体地位不存在司法适用的困境。第四,赋予强人工智能体刑事主体地位的正向价值与意义。论点分别体现出肯定论研究路径背后强技术决定论、唯意志论、刑罚传统综合理论以及新刑法工具主义的理论供给。否定论的既有观点在此不进行重复和展开,仅针对论争背后的理论分歧进行探讨,提供否定论的理论校正方案。
一、人工智能刑法的认知偏差检视与社会系统功能分化论的匡正
(一)对肯定论人工智能刑法认知偏差的检视
1.人工智能体知识论的认知误区
对于是否赋予强人工智能体刑事主体资格的纷争,首先聚焦在强人工智能体是否会实现这一发展趋势的预判上,预判结果的差异源于对人工智能技术的认知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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