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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登记中弄虚作假的认定和相关注意事项
——某协会不服某省民政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复议案

2023-01-08洪伟

中国民政 2022年11期
关键词:会员大会法定代表决定书

☉洪伟

案情简要

某行业协会于2015年12月8日登记成立,登记管理机关为某省民政厅。协会成立时,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张某。

2020年5月14日,某行业协会向某省民政厅提交《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申请将法定代表人由张某变更为贺某,“社团履行内部程序”填写为“通过协会成员选举产生”;并附随《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会议纪要》和《某行业协会会员大会签到表》等材料。其中《会议纪要》载明:“会议名称:会员代表大会;时间:2019年7月1日;参会人员:应到45人,实到41人(参会人员签到册复印附后);会议议题:……4、根据会议议程进行了协会的换届选举工作,选举产生了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贺某出任新一届协会会长同时担任新一届某行业协会法人代表。同时由贺某会长任命新一届协会领导班子成员。同意39人,反对0人,弃权2人……”。《签到表》载有41家单位名称及其代表姓名、签字。

2020年5月29日,某省民政厅向某行业协会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同意某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由张某变更为贺某。

由于陆续收到对贺某等人的举报,某省民政厅决定对某行业协会涉嫌违反《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1年11月初,省民政厅分别对协会有关负责人、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同时,调查期间相关会员代表还向省民政厅提交了《证明》,称其没有参加协会于2019年7月1日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签到表》上的签字非本人签字。调查显示,相关会员代表未参加2019年7月1日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申请变更登记材料中原法定代表人签字由工作人员代签,《签到表》签名均为代签,而且《签到表》中部分单位不是协会会员,部分单位是2019年7月1日之后加入协会的。

随后,省民政厅向协会作出《撤销行政许可事先告知书》,告知拟撤销《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协会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2022年1月11日,省民政厅根据协会申请,公开举行了听证会。

2022年1月14日,省民政厅向协会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认定协会并未于2019年7月1日召开会员大会,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交申请材料存在伪造,构成以欺骗手段获得变更登记的违法事实,决定撤销《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向申请人进行了邮寄送达。

《某行业协会章程》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七条规定:“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九条规定:“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某行业协会不服某省民政厅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后决定维持上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典型意义】

在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过程中,该案件属于比较常见的类型,尤其是当社会组织内部对于人事决策产生争议时,部分会员有可能会通过弄虚作假和伪造会议纪要、签到表等方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此欺骗民政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首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均规定,各级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具有监督管理职权。不管是通过投诉举报还是日常监管,只要民政部门发现社会组织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进行登记的,都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和撤销相关登记行为。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本案中,协会章程规定,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会员大会行使选举会长的职权,且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尽管该协会向省民政厅提交了变更登记申请材料,但是省民政厅经调查核实,协会实际并未召开会员大会选举贺某作为会长,协会向省民政厅提交的《会议纪要》《签到表》等变更登记申请材料不具有真实性。现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该协会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且没有证据证明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省民政厅据此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再次,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行政机关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比如,省民政厅在接到投诉举报后,需要履行立案、调查取证、撤销行政许可事先告知、听证、作出并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法定程序,应当充分保障申请人陈述、申辩及听证等权利。否则,若申请人后续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会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

【办案体会】

在办理撤销登记类案件的过程中,行政机关还需要妥善考虑后续处理措施和相关社会风险。

第一,对于撤销登记类案件,行政机关需要妥善考虑相关决定被撤销后的处理措施。本案中,因未依法召开会员换届大会且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许可已被撤销,相当于自始未发生过变更,协会应当恢复至变更前的组织管理结构。所以,省民政厅应向协会重新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恢复原法定代表人张某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协会应重新刻制印章,并公开声明原印章和证书作废。此外,省民政厅应当督促协会进一步整改,在理事会集体研究基础上,依法依规召开会员大会决定换届事宜。对于有人举报本案原法定代表人张某的问题,法定代表人属于社团登记事项,无论原法定代表人是否涉及重大举报和重大违法违规情形,均需通过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换届,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方可变更法定代表人。

第二,撤销登记类案件一般都是由投诉举报引起的,容易产生一定的社会风险。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行政机关需要时刻注意舆情风险。在本案调查期间,发现贺某多次在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微信群发布不当言论,并向省纪委、省民政厅、省信访局等进行投诉,还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此,省民政厅及时予以关注,向信访、纪检等单位进行沟通说明,相关行政诉讼案已经息诉。同时,协会也应通过对外发布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全面反映事件真实情况。目前,贺某没有继续在公众场合、互联网平台等渠道发布针对省民政厅的不当信息。考虑到贺某后续还可能就本案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相关部门投诉,乃至通过网络散布不实言论,省民政厅需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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