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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言论

2023-01-08

中国司法 2022年2期
关键词:行政法规范性依法治国

戴小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的重要创新

习近平法治思想用生动质朴的语言、准确精辟的概括,思良法、谋善治,凝结了以“十一个坚持”为核心要义的理论体系,其系列原创性法治话语、全新的法治话语体系,主要贯穿、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在政治方向上明确,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深刻回答了全面依法治国由谁领导、为了谁、依靠谁和走什么道路等大是大非问题,指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前进方向。二是在战略地位上明确,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刻回答了为什么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指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定位。三是在工作布局上明确,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刻回答了全面依法治国如何谋篇布局的问题,指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战略部署。四是在主要任务上明确,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深刻回答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问题,指明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安排。五是在队伍保障上明确,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深刻回答了全面依法治国的专业化法治队伍建设路径,指明全面依法治国的人才支撑和“关键少数”。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全国党校(行政学院)教师进修学院院长、教授戴小明如是说,《学习时报》,2022年1月28日]

林珊珊:立法要找准矛盾的焦点

关于立法,彭真有过一句精辟论述:立法就是在矛盾的焦点上“砍一刀”。敢于在矛盾的焦点上“砍一刀”,就不能避重就轻、拈易怕难。对立法工作而言,一是不能回避难题。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但立法和改革又存在着天然的张力:改革的特点是“变”,立法的特点是“定”,法治实践、社会实践对立法需求不断增大,要求立法的节奏不断加快。要做到所有改革都于法有据,本身就是对立法机关的巨大考验,而且今天的很多立法都涉及一些深层次的制度调整和利益调整,难度越来越大,要在矛盾的焦点上“砍一刀”,比以往需要更多的智慧、勇气和艰辛。面对这些难题,立法机关不能避重就轻、拈易怕难,而是要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直面矛盾的焦点,真正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既要集思广益、善谋巧断,又要善于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立法工作的规律,精准地把握好立法工作涉及的种种关系,完善立法中分歧意见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立法中的重大分歧,避免久拖不决。二是用好试点授权。对条件还不成熟、难度较大、意见分歧较严重的法律,实际还需要先行先试的,要保证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就要及时作出授权,使改革于法有据。在这方面,我国近年来的立法实践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一方面能够及时将实践行之有效的地方经验上升为国家法律,另一方面能尽可能确保制定或修改法律的审慎性,从而有效地缓解了改革与法治之间的张力。

(林珊珊如是说,《学习时报》,2022年1月5日)

于 安 向数字行政法的转型

在向数字行政法转型的过程中,需要清晰把握转型的途径、主要场景以及关键议题这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关于向数字行政法的转型途径,大致上可以有行政改革回应型、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型和行政法结构再造型三类。数字化进程中行政规制的变化,使行政法关于行政规制的合法性假设的基础发生了动摇。目前看来,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混合型规制是一个重要趋势,它将是数字行政法系统化的基本内容。其次,数字行政法转型的主要场景集中在行政规制。对市场的行政规制是当代政府的基本职能,回应市场失灵是行政规制的基本依据。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规制领域发生的重大变化,是无形财产对有形财产的嵌入并形成对各类财产的主导力。这使既有的行政法体系面临前所未有的严重挑战。最后,数字行政法转型的关键议题是基于人工智能的自动化行政决策。行政机关利用人工智能进行决策的合法性基础,包括人工智能的可控性、可信性、可解释性和透明度。值得注意的是,数字行政法只能为更高程度的行政正义提供支持,而不应当降低行政正义的质量和水准。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于安如是说,《法治日报》, 2022年1月26日)

谭宗泽 强化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相较于人大备案审查偏重于事后监督和法院附带审查的个案性,强化省级政府备案审查职责,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自查、自纠、自我监管的功能可能效果更佳。建议从以下五个方面着力:第一,从源头上严格控制行政规范性文件,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并逐步提升发文的质量;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机制,防止政出多门,避免相互矛盾、抵触的问题现象发生。第二,进一步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发生冲突,抑或新旧规定不一致时的适用规则。第三,坚持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如果行政规范性文件被依法撤销,根据该文件取得的相关权利是否应当存续,则需要按照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予以判定,如果行政相对人没有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且取得的利益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该项权利应当得到保护,如果基于法定事由需要撤销的,相对人应当获得合理补偿。第四,强化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和处理力度,严格落实备案审查相关主体责任,健全规范性文件动态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对制发工作的指导监督,针对与上位规定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变更,而对于违法越权发文以及文件本身内容违法等情形则应依法予以撤销,从而推动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第五,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将备案审查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的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制有效衔接,在条件具备时从立法上明确不同程序中的审查内容、范围、强度,并统一合法性审查的权限、标准等。全面实施备案审查和个案审查或者诉讼中一并审查制度,系统性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保障法制统一。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谭宗泽如是说,《法治日报》,2022年1月7日)

田衍锋 落实“首违不罚”要严守法律底线

依法适用“首违不罚”,彰显执法温度。行政处罚权作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施行的重要手段,其正确实施与否,事关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与对法治的信心。适用“首违不罚”应满足严格的法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首违不罚”的构成必须同时符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这三个条件,才可能免予处罚。关于“初次违法”,目前的立法尚未细化如何认定“初次”,在具体的适用规则中,通常规定上溯至法定的一定周期的第一次违法可被认定为“初次”。至于上溯周期的长短,各地、各执法领域的规定则不尽相同,较短的有规定为一年,较长的有规定为五年。关于“危害后果轻微”,在执法中应当结合违法次数、违法所得多少、主观恶意大小、消除危害后果的主动性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属于“危害后果轻微”。关于“及时改正”,主要考虑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当事人是否采取了恢复被违法行为所破坏的行政管理秩序的改正措施,只要其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改正,改正后未对行政管理秩序造成较大损害,即符合“及时改正”要件。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田衍锋如是说,《学习时报》,2022年1月12日)

黄 骥 法治护航数字经济行稳致远

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系统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当前,我国数字经济相关的法律规范日益完善,涉及行政法、民法、知识产权法等多个领域,涵盖网络安全、知识产权、市场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方面议题。如何加强不同领域不同规范之间的协调和衔接,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提升网络综合治理能力,需要提升相关法律规范的体系化建设水平,确保彼此协调、相互补充。系统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不仅能够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统一明确的规范和准则,也能提升相关领域司法和执法的效率,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良好制度基础。推动数字经济沿着法治轨道不断发展,需要创新监管思维。这就意味着,监管在设定红线充分评估数字经济新业态合法性、正当性的同时,也要在实践中充分考量数字经济新业态的创新性,鼓励数字经济朝着创新的方向发展,把促进创新作为数字经济监管的重要目标之一,形成契合创新规律与社会创新需求的监管方案,引导数字经济高扬创新之帆,驶向更广阔的天地。数字经济的治理也离不开全社会的群策群力。让公众充分参与数字经济治理,推动实现共建共治共享,才能从源头上确保网络和信息化技术朝着包容普惠的方向发展。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黄骥如是说,《人民日报》,202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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