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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非诉执行中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

2023-01-08王惠芳

中国检察官 2022年5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监督

● 王惠芳 谢 禅/文

一、虚假诉讼对民事非诉执行的冲击

(一)非诉程序对于虚假诉讼抵御能力有限

非诉活动相比民事诉讼具有高效率、低成本、低对抗、不公开、一次性终结等优势,可以比较充分地体现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但是这些制度在设计之初,似乎并未考虑到对虚假诉讼的主动防御。例如,在仲裁活动中,如果当事人之间相互串通提起虚假诉讼,无论是通过仲裁裁决还是调解的方式,只要提交符合形式要件的书面证据,辅以一定程度的抗辩,就比较容易得到符合当事人预期的裁决书或者调解书。在公证活动中也是如此,公证人员大多只对参加公证的人员和文书本身进行审查,对于公证文书中体现的深层次法律关系,则难以进一步核查。在非诉程序方便快捷解决纠纷的背后,是案外人利益被其他人联手损害的风险。非诉程序对于虚假诉讼的甄别和抵御能力比较弱,且难以通过非诉机构自身或者行业协会监督化解。《公证法》第39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复查,确有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更正。但现行法律并未规定仲裁机构有权变更或者撤销自己作出的文书。在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仲裁、公证人员相互串通的情况下,完全可能将一起不存在的债权债务包装得形式合法、要件齐备,从而流入执行环节。

(二)司法审查对虚假诉讼监督存在盲区

法院司法审查是我国对于非诉程序监督的主要方式,具体包括撤销和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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