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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侦查中的法律问题

2023-01-07仲崇玲夏伟琦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2022年5期
关键词:暴力行为暴力证据

仲崇玲,夏伟琦

1.中国人民警察大学 公安法学院,河北 廊坊 065000; 2.河口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云南 河口 661300

一、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侦查概述

(一)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概述

黑恶势力可以拆分为黑势力与恶势力。其中,黑势力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通常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有最终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趋势(1)《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其他问题”部分第六条规定:“恶势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有的最终发展成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黑恶势力一般是黑势力与恶势力的简称。由于黑势力与恶势力都是严重危害人民、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组织,无论是在司法解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国家都将二者并列为重点打击对象。

在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软暴力犯罪手段愈发成为黑恶势力犯罪的主要手段,也是黑恶势力为逃避打击而采取的规避性犯罪手段。相较于传统的硬暴力手段,软暴力手段本质上依托于暴力或者是以暴力相威胁,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掩盖犯罪行为,具有更大的隐蔽性,造成了调查取证困难、处理难度大等现实问题。2018年1月16日、2019年4月9日“两高”“两部”先后颁布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软暴力”若干问题意见》),专门规定了依法惩处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根据《“软暴力”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软暴力犯罪手段是犯罪嫌疑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采用滋扰、聚众造势等一系列非暴力的方式,让被害人害怕进而形成心理强制,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生活的违法犯罪手段。

综上,本文对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作出如下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恶势力以潜在的暴力手段作为威慑,并以暴力威胁的可能性实现为依托,充分利用自身的影响力,采取一系列非直接的强制手段,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生活,侵犯被害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

(二)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侦查

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侦查,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机关为了查明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事实,依法开展侦查活动,运用技术手段收集犯罪证据,采取强制措施抓获犯罪嫌疑人,证实案件事实的刑事诉讼活动。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侦查中需要注重以下要点:

1.软暴力犯罪与黑恶势力的识别

公安机关只有在审查了相关事实材料后,确认有犯罪事实发生、依法需要追究法律责任并作出立案决定后,进行侦查才具有合法性,否则就属于程序违法[1]。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由于其手段的隐蔽性、后果的非量化性以及黑恶势力复杂的组织关系难以理清,影响着案件的识别定性。有的软暴力行为隐藏在治安案件中,通常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往往难以发现犯罪的主体是黑恶势力组织,容易造成遗漏;有的软暴力行为表面上看属于犯罪,实则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且违法主体也不是黑恶势力,这类治安案件就不能立案侦查。因此,在侦查前,侦查机关需要重点对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的罪与非罪进行识别,只有达到立案条件,立案后进行侦查活动才具有合法性。

2.黑恶势力犯罪侦查中的证据收集

侦查作为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个重要阶段,工作重点就是对犯罪证据的收集。查明犯罪事实与收集犯罪证据后,才能移送审查起诉,进入审判程序,最终依法让黑恶势力的组织成员承担法律责任,消灭黑恶势力组织。从上文分析可知,软暴力犯罪的主体也可能是一般主体。因此,对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界定,还应围绕着黑恶势力的“四个特征”(2)即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危害特征、经济特征。虽然恶势力的特征并不与黑势力的特征完全吻合,但由于其属于黑势力发展的初级阶段,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恶势力同样可以归纳出“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特征”,与黑势力的“四个特征”只是存在程度上差异化的区别。另外,恶势力相比于黑势力来说,“经济特征”不明显,但恶势力可用“雏形特征”来区别于黑势力的“经济特征”,即恶势力以谋取不法利益、形成非法影响为目的,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最终发展为黑势力为终极目的。进行合法、有效的侦查取证。具体而言,在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侦查中,应当摒弃个案思维,要以“四个特征+个案证据+关联因素”的整体思维,将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案件和一般主体的软暴力案件加以区分。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关联黑恶势力组织的真实面貌和犯罪活动,全面掌握犯罪组织的证据与软暴力个案的证据,为铲除黑恶势力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撑。此外,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还要关联软暴力犯罪个案的证据收集,在对软暴力个案证据收集中,要准确识别软暴力行为的类型,严格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分则中对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罪的构成要件来收集证据。同时,面对黑恶势力实施的多个软暴力犯罪行为,不是几起具体软暴力犯罪证据的简单叠加,还要进一步收集组织者和领导者在软暴力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方面的证据。

当然,由于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的复杂性,在该类犯罪的侦查过程中还存在许多诸如如何有效控制黑恶势力的侦查措施、如何在侦查活动中实现公安机关与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高效衔接等一系列问题。囿于本文篇幅所限,在此不作一一赘述。

二、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侦查中存在的问题

(一)案件定性方面的问题

立案是对案件进行筛选的过程,公安机关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对案件进行审查,将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治安案件和民事纠纷排除,对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后,才能进入到侦查程序[2]。我国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发生,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在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中,虽然《指导意见》和《“软暴力”若干问题意见》对软暴力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对软暴力案件的侦查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操作性,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尤其是对软暴力的定性上,已成为启动侦查前立案审查中的一个难点。在黑恶势力实施软暴力行为的过程中,其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往往存在着难以认定的问题。根据《刑法》的规定,普通暴力犯罪大多都是以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相较而言,软暴力犯罪在表面上没有出现严重的后果,其本质是对被害人造成心理强制,没有明显的身体损伤或财产损失。黑恶势力组织在利用软暴力手段实施犯罪的案件中,这些案件通常会因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难以认定为犯罪。若是在一定的时间内多次实施或者持续实施,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才会认定为犯罪。然而,具体要实施多少次以及造成怎样的危害后果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还没有统一的答案。例如,在2020年吉安市郁某某、张某某等人非法拘禁案中,郁某某等被告人将被害人约到自己所在市的酒店内,让被害人打电话给家里筹钱来归还欠款。为掩饰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采用带被害人去爬山、去KTV唱歌喝酒、去公园玩耍、去商场购物等方式,将被害人控制在自己能掌控范围之内,不让其离开。在日常生活中,很难将爬山、唱歌喝酒、去商场购物等行为与违法犯罪联系起来,这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案件侦办过程中的难点。

另外,笔者以“刑事案件”“软暴力”为主题词,通过裁判文书网(截止日期为2021年3月11日)查询,可以查到2 214份司法文书,其中2018年72份,2019年891份,2020年1 223份,2021年14份,2018年之前的只有14份。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主题词查询到了23 091份裁判文书,其中2018年4 460份,2019年5 976份,2020年5 585份,2021年147份。以“黑社会性质组织”和“软暴力”为主题词查询到1 059份裁判文书,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总量的4.6%,其中18份为2018年以前的,其余均为2018年以后的文书。以“恶势力”为主题词查询到30 440份裁判文书,其中2018年3 510份,2019年13 051份,2020年11 799份,2021年231份。以“恶势力”和“软暴力”为主题词查询到3 439份裁判文书,占恶势力犯罪总量的11.3%,其中只有6份为2018年以前的,其余均为2018年之后的裁判文书。从上述数据分析,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数量从2018年之后有大幅度的提升,其中恶势力实施软暴力犯罪比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软暴力犯罪的占比高。笔者选取样本中的一些裁判文书进行仔细阅读,发现不同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稳定程度、社会综合治理力度不同,对黑恶势力犯罪的惩治有较大的差异,大部分的裁判文书中打击的重点是暴力犯罪,软暴力犯罪案件相对较少。即使裁判文书中有涉及黑恶势力及软暴力的相关内容,仍然存在表述模糊、质证简单、认定标准缺乏的现象,难以对具体争议问题加以应对。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至审判阶段,在审判时追加、变更起诉甚至补充侦查的现象较为普遍。审结的恶势力案件中,有的侦查机关认为是恶势力的案件,最终以普通共同犯罪判决;有的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案件,法院对多起犯罪事实未予认定,造成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的一些工作白做,导致侦查机关难以把握侦查方向的局面。

(二)证据收集方面的问题

1.犯罪分子作案隐蔽造成证据收集难

证据的收集作为证据审查的前一阶段,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全面性是否达到标准,将直接关系到证据审查认定的质量[3]。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其犯罪的主体为黑势力或者恶势力,作为典型的有组织犯罪,相较于一般的刑事犯罪,犯罪时间、地点、工具等都不容易确定,软暴力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害不明显,对实物证据的获取难度更大。加上黑恶势力涉及的人员多,其领导者具有一定的社会背景和幕后势力,经常采取隐蔽的软暴力犯罪行为对抗侦查活动,给侦查取证带来很大的挑战。首先,从犯罪的主体上看,有的黑恶势力会成立公司,披上合法公司的外衣,以合法经营为幌子,掩盖私下的强迫交易、洗钱等犯罪行为。黑恶势力的组织、领导者就是公司的负责人,他们不会轻易出面直接实施犯罪活动,而是操纵手下成员去实施软暴力犯罪。这就从表面上切断了主要领导者与具体个案之间的关联。另外,即使在侦查中抓获黑恶势力的一般组织成员,也很难接触到该组织的核心信息。从其身上获得的黑恶势力信息有限,更是加大了公安机关对该类犯罪侦查取证的难度。其次,从犯罪手段上看,软暴力犯罪手段造成证据难以收集的局面。黑恶势力采取的软暴力手段大多以威逼利诱、聚众造势、恐吓围堵、言语骚扰等手段为主,并不会对被害人造成明显的伤害。即使是被害人受伤也只是轻微伤或者轻伤,情节轻微,达不到刑事犯罪条件,很难被纳入刑事侦查的范畴。例如,被打掉的陕西礼泉“黑老大”文长征就规定手下采用躲避司法制裁的作案方法:能不动刀子就不动刀子,非要动刀子,就要把刀子用布包起来,只能在大腿或屁股上动刀,绝不把事情闹大[4]。

2.“软暴力”使得证据难以达到证明标准

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相较于普通的刑事案件,存在证据“确实难”、证据“充分难”的问题。第一,证据“确实”难。在法庭对定案的证据进行查证属实环节,黑恶势力成员当庭翻供是经常发生的事情[5]。由于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以言词证据为主要证据,在出现翻供的情形下,如果侦查机关不能进行有效应对,将引起法官的合理怀疑,达不到证据“确实”的标准。第二,证据“充分”难。从证明对象上来看,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涉及《刑法》上的二次评价问题[6],即不仅要有证据证明黑恶势力实施了软暴力个案,而且在此基础上还要有证据证明涉案的成员构成黑恶势力。从上文分析可知,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的主体隐蔽,若收集到的证据只能证明软暴力个案,无法证明犯罪的主体是黑恶势力,那只能以普通的刑事案件来办理。同理,由于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的作案手段隐蔽,若收集到的证据无法证明软暴力犯罪行为达到定罪量刑的标准,也无法对软暴力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例如,在2018年安徽省旌德县符某某等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毁坏会计账簿案中,符某某等人利用“协商”“谈判”“恐吓”等软暴力手段实施了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一审判决其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二审中由于证明其满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证据不确实、充分,认为该组织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最终只能以普通犯罪团伙的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会计账簿罪来定罪量刑。

三、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侦查的完善建议

(一)设计合理的标准,有效区分此罪彼罪

在实施软暴力犯罪的过程中,黑恶势力可能实施不同的软暴力手段,侵害不同的法益,从而触犯了多个罪名,增加罪与非罪之间区分的难度。应当对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有明确、清晰的划分,特别是对一些在违法与犯罪之间难以确定的软暴力行为要增加明确的标准。具体到侦查实践中,要准确把握各种软暴力行为之间的结构性差异,依据软暴力犯罪行为不同的表现类型,作出如下划分:

第一,恐吓型软暴力行为。要划分恐吓型的软暴力行为,首先要明确“恐吓”在《刑法》里是怎样体现的。在《刑法》中,软暴力行为经常触及的罪名如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等,在客观要件上包括了暴力、胁迫的手段,而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当中也包括了恐吓。如果黑恶势力软暴力行为对人的身体施以较为强烈的物理性影响,则应当认定为实施了与软暴力相对应的硬暴力行为。比如,对被害人放鞭炮、播放高分贝的噪音、泼脏水、吐痰等。但是,如果黑恶势力软暴力行为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形成心理强制时,就属于威胁、胁迫或恐吓。比如,宣扬要找人打架、传播疾病、诬告陷害、言语中伤等行为,就是通过非接触性的宣告方式使被害人产生恐惧,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再如,通过将被害人财物进行摔毁、损害,霸占被害人财物等对物体的暴力性行为,间接地让被害人感到恐惧,进而形成心理强制。还有,通过网络的途径进行宣告,用文字信息对被害人进行威胁、伤害,虽然没有对被害人的身体造成直接物理损害,但是对其心理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软暴力”若干问题意见》第五条、第八条(3)《“软暴力”若干问题意见》第五条第一款:采用“软暴力”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威胁”、《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分别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软暴力”若干问题意见》第八条第一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物,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也规定了此类行为可成立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或敲诈勒索罪。反之,软暴力犯罪行为在没有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的情况下,是无法达到犯罪目的的,不应当将这种行为认定为《刑法》罪名规定中的胁迫手段,也即不属于恐吓性软暴力行为。

第二,非法拘禁型软暴力行为。非法拘禁罪的客观要件规定了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其中,“拘禁”一般属于暴力,而“其他方法”则包括了胁迫或者非暴力、非胁迫的其他方法。如果黑恶势力软暴力行为对被害人的身体形成了物理性影响,应当认定为与软暴力相对应的暴力行为。例如,在2018年福州市操某某寻衅滋事案中,被告人为了索要高利贷开车将被害人带到福州某山观景台外,强迫被害人饮用了很多水,并将被害人强行吹了半小时的冷风。操某某的行为强制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同时对被害人的身体造成了直接的物理性影响,被法院依法认定为“暴力”。反之,如果是轮流看管、贴靠跟踪等滋扰行为,并没有直接造成被害人身体上物理性影响的情况下,根据《“软暴力”若干问题意见》第六条(4)《“软暴力”若干问题意见》第六条: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3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4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可以认定为“以其他非暴力的手段”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

第三,非法侵入型软暴力行为。非法侵入住宅罪构成要件中的侵入行为,在绝大多数国家的刑法中,并不必然要求以暴力或者胁迫为前提。《刑法》对于非法侵入住宅罪也没有规定必须以暴力、胁迫为前提[7]。因此,黑恶势力组织成员在没有得到被害人许可的前提下,进入住宅,或者是更换门锁等以软暴力的手段进入或阻止他人回家的行为,根据《“软暴力”若干问题意见》第七条的规定,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四,滋扰型软暴力行为。现阶段,软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滋扰”。滋扰是软暴力中最复杂且形式最多样的一类,难以列举穷尽[8]。从对被害人产生的实际效果出发,可以将滋扰型软暴力行为分为两类:第一,强制型滋扰。顾名思义,强制型滋扰就是会对被害人产生强制效果的滋扰行为。具体而言,强制型滋扰既可以通过物理上的方式,也可以通过心理上的方式,让被害人遭受滋扰行为,从而影响其正常的工作、生活,限制了被害人的意志自由,使其屈服于黑恶势力,包括暴力和胁迫两种方式。对强制型滋扰的软暴力犯罪行为实施处罚,得到了司法文件的认可。《指导意见》第十七条明确了黑恶势力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的手段扰乱被害人的正常工作、生活,从而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等犯罪。对强制型滋扰的软暴力犯罪行为实施处罚,也得到了审判实践的支持。例如,在2019年浙江省淳安县施某某为首的恶势力软暴力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通过有组织地采取软暴力等非法手段索取债务,强行进入他人住宅,还张贴侮辱性纸张或在村里用喇叭喊话等方式进行滋扰。一审法院认为,这些滋扰行为对被害人形成了心理强制,构成寻衅滋事罪。第二,非强制型滋扰。非强制型滋扰与强制型滋扰相对应,未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的手段,进而也不会限制被害人的意志自由,但是这些非强制型的滋扰行为本身可能符合《刑法》中一些犯罪的客观要件。最为典型的就是寻衅滋事罪中一些非暴力行为[9]。比如,贴报喷字、拉横幅、摆放花圈、拦路闹事、泼洒污物、设置生活障碍等非暴力的行为。这些行为都可能只是非强制型滋扰,不会影响和限制被害人的意志自由,在符合情节严重的条件下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例如,在湖北十堰市,以许某某为首的黑恶势力为了帮助某公司垄断一次性餐具市场,带领组织成员到拒不使用其指定的一次性餐具的店里,既不点菜也不走人,霸占桌椅,影响饭店的经营[10]。此种非强制型滋扰行为,并没有直接给被害人造成损害,但间接地影响了被害人经营收入,满足了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完善证据的收集,促进证据链的形成

1.广辟侦查途径,获取证据来源

由上文分析可知,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侦查线索比较有限,在面对复杂的黑恶势力软暴力案件,如果没有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黑恶势力的各项软暴力事实,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审判时将难以对黑恶势力进行相应的惩罚。面对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作案隐蔽、证据供给不足的局面,应当大力开拓线索来源,实现侦查线索来源的多样化。第一,广泛发动群众。人民群众是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最直接的受害者和见证人,由人民群众检举揭发将会是侦查机关获取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案件线索来源的主要途径[11]。如前文所述,受害人基于恐惧的心理不会主动去报案,导致侦查机关会将一些案件细节遗漏,最终以治安处罚案件来处理。因此,需要广泛宣传黑恶势力软暴力的违法犯罪性质以及表现形式,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的认识。保证检举揭发的人员能够受到保护,消除人民群众的恐惧心理,是获取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证据的重要工作。第二,深入调查研究。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往往是合法手段与违法手段混合实施,违法手段隐藏于合法手段中,使得侦查机关难以发现。要想获得真实可靠的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的案件信息,就要深入基层开展调研。侦查人员要克服畏难情绪,深入社情复杂的区域和行业,定期走访和开展网络调查,从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中找到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的案件线索。第三,充分发挥各行各业基层组织的作用。侦查机关应当与村委会、村民小组、居委会、行业协会等保持密切的联系,这些组织都是与人民群众有密切联系的组织和单位,可以直接或者间接了解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的情况。侦查机关能够通过这些基层组织和单位较为及时和全面地掌握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的情况,为全面收集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提供线索。

2.注重收集固定言词证据

由于在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中,很难留下实物证据,通常是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所以言词证据是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案件中最为关键的证据。《“软暴力”若干问题意见》中规定的两个“足以”带有较重的主观评价色彩,难以进行客观量化,因此,通过言词证据来体现这两个“足以”就显得十分重要。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的软暴力特征主要通过黑恶势力的行为方式、实施地点、持续时间、被害者的内心恐惧及社会影响等方面体现。一方面,侦查人员在收集固定言词证据时应当关注每一个细节,注重内容的全面性。如将软暴力实施的方式、实施的地点、实施的时间、持续时间,对被害者造成了何种影响等固定清楚,以此来收集固定软暴力个案的言词证据。另一方面,侦查人员应当围绕着黑恶势力的“四个特征”进行言词证据的收集固定。如软暴力的实施团伙是否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其行为是否在一定的区域内多次实施并具有暴力的支撑性,该组织是否危害一方,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依靠“四个特征+个案证据+关联因素”的整体思维,侦查机关全面收集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的证据,以防将普通的软暴力案件升格为黑恶势力软暴力案件处理,或疏于对黑恶势力的惩治。同时,收集固定言词证据的程序必须合法。由于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行为在合法与犯罪之间游离,侦查机关稍有不慎就可能会被犯罪嫌疑人或其辩护律师抓到瑕疵,导致言词证据的合法性遭到质疑,甚至是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而排除。因此,收集言词证据的过程中,不能因为言词证据难以收集而出现不合法的侦查行为,言词证据的收集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开展,全程录音录像,尽可能排除瑕疵。

3.注重对电子证据的收集

在大数据时代,黑恶势力实施软暴力或多或少都会留下一些电子数据资料。在软暴力犯罪案件中,黑恶势力会通过往被害人手机、微信、微博等网络工具上发骚扰信息,在网络上对被害人进行恐吓纠缠等。电子数据在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案件中也是一类重要的证据,因此,侦查人员要及时通过合法的方式提取固定电子数据,防止这类数据被删除或者损毁灭失。

4.全面收集实物证据

有时,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通过柔性的暴力伤害被害人,不会留下直接的损害,所以往往实物证据难以收集。但是一些间接的实物证据,只要是能够体现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的,就应当全面收集。如强迫交易行为中合同和交易凭证;寻衅滋事罪中的被堵的钥匙孔,被泼油漆的墙面,贴在被害人家和单位附近的大字报、照片等;敲诈勒索罪中的被害人损失的财物;非法侵入住宅罪中的黑恶势力侵入住宅的痕迹。这类证据虽然无法直接证明黑恶势力实施软暴力并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但能够反映社会影响的外在表现形式,与被害人的言词证据相互印证,达到证实心理强制、社会危害性存在的目的,使法官形成内心确认,避免言词证据中的一些虚假陈述与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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