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两次修改与重点解读
2023-01-07潘杰
潘 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公布以后,为配合《民法典》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司法解释职能,集中开展相关的司法解释清理工作。2020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 号)(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完成第一次整体清理修改,其中保留18 条、〔1〕保留《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原第5 条、第12 条、第19 至30 条,第32 条、第34 至36 条。上述条文对应修改后的司法解释第2 条、第3 条、第6 条至第15 条、第17 条至第19 条、第21 条、第22 条、第24 条。删除14 条、〔2〕删除《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原第2 条(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范围与例外)、第3 条(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第4 条(共同危险行为的认定)、第6 条(安全保障义务与第三人侵权)、第7 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第8 条(执行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第9 条(雇员侵权的雇主责任)、第10 条(定作人的民事责任)、第11 条(雇员工伤的雇主责任)、第15 条(受益人的补偿责任)、第16 条(物件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第17 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第18 条(精神损害赔偿)、第31 条(赔偿金总额的确定)。上述条文因其内容已被《民法典》吸收或修改,故予删除。修改4 条、〔3〕修改引言、《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原第1 条(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定)、第13 条(义务帮工人致人损害)、第14 条(义务帮工人遭受人身损害)、第33 条(定期金的适用与限制)。其中,引言部分修改了制定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和文字表述,属于适应性修改;原第1 条(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定)、第13 条(义务帮工人致人损害)、第14 条(义务帮工人因帮工遭受损害)、第33 条(定期金的适用与限制)属于内容的实质性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