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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发活力是平台经济治理的当务之急

2023-01-06王勇

中国经济评论 2022年12期
关键词:独角兽指南主体

王勇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数字经济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建设数字中国,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是推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发改委主任何立峰在2022年10月28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关于数字经济发展情况的报告提到,尽管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众多挑战和问题,其中之一是如何有效开展既能激发活力又能保障安全的平台经济治理,包括完善治理體系、协同治理机制和提高治理能力等。

平台经济,是基于数字平台开展的经济活动,是数字经济的组织形态。平台经济具有广泛的连接能力,积累海量数据,并能够依托数字平台将数据要素、算法应用和经济活动紧密结合,是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相融合的微观基础。在需求侧,购物消费、社交娱乐、新闻资讯、教育教学等经济社会活动无不依托互联网平台开展;在供给侧,工序数字控制、智能制造、智慧工厂和园区更是工业互联网平台的用武之地。展望未来,基于web3.0技术的元宇宙平台方兴未艾,创造与现实世界映射交互的虚拟世界也必将更大改变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

平台经济发展活力有所下降

平台经济正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动能。根据上述国家发改委报告,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保持快速增长,由2012年的8万亿元增长至2021年的42.3万亿元,年均增长20.3%。电子商务、移动支付规模全球领先,网约车、网上外卖、数字文化、智慧旅游等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全国软件业务收入从2012年2.5万亿元增长到2021年9.6万亿元,年均增速达16.1%。截至2021年,我国工业互联网核心产业规模超过1万亿元,大数据产业规模达1.3万亿元,并成为全球增速最快的云计算市场之一,2012年以来年均增速超过30%。

但近年来,受地缘政治、疫情冲击和监管政策调整等不确定性因素影响,我国平台经济发展势头受挫,平台经济活力下降。这主要表现为:

互联网平台企业市值大幅缩水。根据中国信通院发布的数据,截至2022年9月底,我国上市互联网企业总市值为8.8万亿元,与2020年同期16.8万亿元的境内外上市互联网企业总市值相比,减少了8万亿元,跌幅非常明显。

互联网行业独角兽新增数量大幅下滑。根据著名科技公司研究机构CB Insights发布的数据,我国每年新增的独角兽公司数量自2018年起已经被美国反超,目前远落后于美国甚至被印度赶超;2022年1至4月,我国仅新增3家独角兽平台企业,而同期美国新增94家。根据胡润研究院发布的《2022年中全球独角兽榜》,2022年上半年,包括互联网企业在内,我国仅新增11家独角兽,远少于美国的138家,占比较大的互联网独角兽企业新增数量减少。

互联网企业融资规模也大幅下降。根据CB Insights的统计,我国披露的互联网投融资总额逐季下降,2022年3季度降至20.1亿美元,环比下跌42.5%,同比下跌74.3%;互联网投融资案例数为425笔,环比下跌25.2%,同比下跌39.2%;其中3季度融资额超过1亿美元的案例数仅有5笔,大额融资规模和占比均明显下降。数据显示我国互联网投融资的吸引力下降,投融资活跃度明显降温。

进一步提高监管和治理水平

当前,随着中美有关关系回暖,特别是两国有关部门签署审计监管合作协议,我国平台经济外部冲击性趋于缓和;国内方面,随着最新疫情防控政策的落实,整体经济活力也在迅速提升,使得平台经济复苏有了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因此,当前激发平台经济活力最需要是进一步提高平台经济的监管和治理水平。

具体地,有如下三点建议:

一是回归常态化监管,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

过去,我国对待平台经济主要秉持“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即对于各类平台经济的新业态、新技术,只要它不触碰安全底线,都要采取包容态度,不要一上来就“管死”,而要给它一个“观察期”。但随着平台经济暴露出来的各类问题,我国在近两年也加强对平台经济监管,监管理念逐步转变为“规范发展”,先后制定和颁布了包括《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修订《反垄断法》等,并加大了执法力度,对一些头部互联网企业的二选一行为、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和严厉处罚。

但随着“规范”性工作的落地,特别是一些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我国平台经济治理需要及时转向“发展”。2022年4月29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就指出,要在完成平台经济专项整改的基础上,实施常态化监管,出台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以及资本有序扩展的绿灯案例。今年上半年,京东并购德邦物流顺利得到监管部门的批准,给业界带来了信心的提升。且随着腾讯陆续转让京东、美团的股份,导致业界担忧和观望的心态较浓,还需要更多案例提振信心。

二是开展协同治理,要让平台企业要成为治理主体之一

要认识到,平台企业既是平台经济竞争的主体,又是平台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平台企业对平台内的用户进行行为约束,杜绝不当竞争行为,能为平台营造良好的公共秩序,吸引更多的用户与流量,提高自身收益。因此,平台企业在主观上愿意成为治理主体。并且平台企业具有数据优势,容易发现平台商户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且拥有声誉反馈管理、搜索降权和屏蔽、商品下架等众多灵活高效的治理手段,也有足够的能力履行治理责任。因此,在完善平台经济治理体系中,需要充分发挥平台企业的积极性,让其成为治理主体之一,可以更加高效地开展平台治理,同时又能够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三是开展分级分类治理,公平履行主体责任

随着平台经济的飞速发展,各平台企业的差异化发展趋势越发明显,已不再适合采用完全统一的监管和治理方式。2021年10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分类分级指南)和《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主体责任指南),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分类分级指南》首先以平台的连接属性和主要功能作为依据,将平台分为六大类:网络销售类平台、生活服务类平台、社交文娱类平台、信息资讯类平台、金融服务类平台和计算应用类平台。《分类分级指南》还从用户规模、业务种类、经济体量、限制能力四个方面出发,将我国互联网平台分为超级平台、大型平台和中小平台三级。其中,超级平台是指在我国的上年度年活跃用户不低于5亿人,核心业务至少涉及两类平台业务,上年底市值(估值)不低于1万亿元人民币,具有超强的限制商户接触消费者(用户)能力的平台。

上述分类分级指南可以推动人们更加重视平台经济领域发展不平衡、竞争不充分、资本无序扩张的问题,帮助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创新,形成针对性的监管指引,引导相关平台企业更加重视自身的行为规范,明确其不能实施的行为或必须履行的义务。

此外,根据《主体责任指南》,超大型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平和非歧视原则,不得实施自我优待。这有助于协调政府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分工合作,帮助平台企业明确主体责任和义务,建设行业自律机制,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

总之,只有坚持规范和发展并重的指导思想,让平台企业成为治理主体之一,科学对互联网平台分级分类,区别对待,积极倡导履行主体责任,才能有效激发我国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活力,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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